1、1“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所反映的河西乡里制内容摘要:临泽西晋墓葬出土的“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简册,记载了临泽某乡里孙氏家族家庭“分户析产”过程中产生的田坞财产纠纷。西晋时期的河西地区,口数较少的小家和大口数的家庭同时存在。河西乡里居民,居住围绕县城周围分布,城内及近郊的属“都乡” ,周围的依在县城的方位分属东、西、南、北乡管辖。 关键词:简册文书;河西;乡里制度;分户析产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3)04-0073-05 2010 年 6 月至 8 月,为配合兰新铁路第二双线(甘肃段)新改线路建设工程,南京师范
2、大学文博系受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委托,对位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城西南约 4.5 千米处的黄家湾滩墓群进行了考古发掘,共发掘汉至西晋时期戈壁洞室墓 90 座,在编号为 M23 的墓葬中发现了保存较为完好的木质简牍一批。墓葬出土的“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简册,是一份西晋重要的简牍册书,学界已经公布,杨国誉将之命名为“田产诤讼爰书” ,对简文内容和词句进行了释解,对涉及的西晋占田制度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1。简册所反映诉讼的主要议题是因田产而起,见于 6288 和 6290 两简: 6288:建兴元年十二月壬寅十五日丙午户民孙丞敢言之,临泽逢被2壬子书:“民孙香、孙发讼田,丞是宗长,足知尽。香
3、、发早各” 。 (后略) 6290: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皆已土没。今为平史,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香所不知。 简册明确记载了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对孙氏家族田坞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6288 简中记载“十二月壬寅十五日丙午,户民孙丞”到县廷作证,6323 简中的“户曹掾史王匡、董惠白”对判决结果加以记录。 判决结果见于以下三简: 6317:属一人为翘继。香、发占对如丞所断,为卩。香、发兄弟(后略) 6281:不和,还相诬言,不从分理,诣官纷云,兴长讼,请求(?)官法。 6280:请事诺,罚香、发鞭杖各百五十,适行事一用听如丞。 上述三简中的“丞” ,是“
4、宗长孙丞” ,在乡里,孙丞已经对案件有判决,即 6317 简中的“香、发占对如丞所断,为卩” 。临泽县廷最后的决断结果是:孙氏兄弟“还相诬言,不从分理,诣官纷云,兴长讼,请求(?)官法” 。 “罚香、发鞭杖各百五十” 。一起田产纷争的案子,通过县廷的重审,维持了乡里的原来判决,并对起诉者孙香和被起诉者孙发加上“还相诬言”罪名,各杖“百五十” 。简册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可命名为“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 。 西晋时期是汉唐间河西历史的重要转型时期,秦汉以来的乡里制,3也孕育和发生着变化2。河西出土文献资料,记载了魏晋十六国时期河西乡里设置及有关情况。西晋乡里设置, 晋书卷 24职官
5、志有记载:“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河西汉简记载,汉代居延县有乡 2,里 82,觻得县有乡 1,里413。魏晋十六国河西乡里的设置,出土文献记载有:建兴十三年,敦煌效谷东乡里4,建兴十七,敦煌效谷东乡山里437,建兴十九年,敦煌效谷东乡延寿里438,神玺二年,敦煌郡西乡里5,庚子六年,敦煌郡敦煌县东乡昌利里472,建初五年,敦煌郡敦(煌)县都乡里5117,建初十一年
6、,敦煌郡敦煌县西乡里5122,玄始九年,敦煌郡敦煌县都乡里5119,建元十八年,建康郡表是县都乡杨下里6。可见,西晋建兴时期,乡里制当在河西地区普遍实施。 上述年号中,建兴为前凉沿袭西晋愍帝(313317)年号,这些乡里分别隶属于建康郡表是县,敦煌郡敦煌县、效谷县等。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册”对认识西晋时期乡里析产分户和相关制度多有启示,以下加以分析探讨。 一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 决断孙氏田坞案册”所反映的 西晋河西乡里民户状况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中,孙家在分户以前,4是以祖母为其家长的大家庭。 6300:十二月四日故郡吏孙香对:“薄祐九岁丧父母,为祖母
7、见养。年十七祖丧土,香单弱,时从兄发、金龙具(俱)偶居城西旧坞” 。 (后略) 6303:借田,祖母存时与买,无遗令及讬子侄券书以田与发之文。祖父母存时为香父及叔季分异,各有券书,发父兄弟分得城北田。 6298:十二月六日,老民孙发对被名(召?):“当与从庶弟香了所居坞田土。父同产兄弟三人,庶叔三人共同居同籍,皆未分异。荒毁之中,俱皆土没,唯祖母” 。 (后略) 6313:坞二处。今自凭儿子强盛,侮香单弱,辞诬祖母,欲见侵夺。乞共发、金龙对,共校尽,若不如辞,占具牡二具入官,对具。 6290:自有田分。香父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皆已土没。今为平史,使香自继其父蒙。祖母存时命发息为弘后,无券
8、,香所不知。 6311:(前略) “翘独无嗣,今割香、发田各四十亩及坞舍分命亲属一人以为翘祠(嗣) 。平史巳卩,请曹理遣,敢言之。 ” 可以看出,孙氏家庭的祖母,是抚养孙香成长的责任人。临泽县廷决断案件时,祖母已去世,大家庭分户。 第二辈,有三个儿子, “兄弟三人孙蒙、孙弘、孙翘,皆已土没” 。兄弟三人是“同产” 。孙香的父亲孙蒙是“庶出” ,在其 9 岁时去世。 第三辈,有“故郡吏”孙香,孙香的从兄孙发、孙金龙。孙香是孙蒙的儿子。从孙香首先到县廷发起诉讼来看,孙香的父亲孙蒙当是庶母(也就是简文中的祖母)亲生。 第四辈, “儿子强盛” ,说明孙发5和孙金龙,已经到了一定的年龄。两个人或者其中一
9、个的儿子正当盛年,有一定的经济势力和社会地位。 “争讼田坞”的起因是“割香、发田各四十亩及坞舍分命亲属一人以为翘嗣” 。 这些内容涉及西晋时期的家庭结构、家庭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占田制度等相关问题。 走马楼三国简记载,孙吴初年,临湘地区的民户平均口数约 4.99,每户以 35 人的小规模为主,但也有 1020 人的较大规模家庭;以核心家庭为基础,但因为共居、救助等原因,一家内也会包括户人的堂房、表房亲属,户人父族、母族、妻族的堂、表房亲属,甚至父族的族亲。后类情况较多以残缺的主干家庭、联合家庭或扩大家庭的形式出现7。前秦建元二十年籍记载,前秦时期的吐鲁番地区,五个家庭的口数分别为 7、8、8、
10、9、48,平均每户口数超过 7 人。学者研究,汉代以来,与社会经济形态相适应, “个体小家庭始终是当时家庭形态的主流,说明分户析产是农民处分家庭人口和财产的最基本形式”9。从“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田坞案册”中的孙氏家族家庭情况来看,西晋时期,河西家庭中,长辈死后, “析产分户”的状况仍然存在。这种状况,在魏晋十六国壁画墓考古材料中也得到反映,如壁画墓中的“夫妇劳作图代表了 45 人的较小家庭规模,一夫一妇为规模的小家庭生产在河西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地位和影响10。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中,孙发的身份是“老民” ,孙金龙身份是“民” ,孙香身份是“故郡吏” 。 6汉代以来,河
11、西地区乡里,凡被“编户齐民”的,均称为“民”或“户籍民” 。秦汉时期, “吏民”既包括可以为官为吏之民,也包括曾经为官为吏之民,还包括正在充当吏职之民。吏、民均具备为吏的政治标准和财产标准,一般都有爵位,是一个生活相对富裕的阶层。吏、民是秦汉国家生存的基础,是国家授田的主要对象和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长沙出土三国吴简中, “田家莂”所见州吏、郡吏、县吏、军吏等诸吏,是一种特殊服役者的称谓,他们不仅耕种公田,还担任其他职役(如充当仓吏、库吏、尚书吏、田户曹史等) ,并且已有专门的吏籍,说明吏役制在当时已基本形成11。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册”中,孙发自称“故郡吏” ,当属吏役制下的
12、特殊服役阶层。吏在汉代已经是一种被国家征发的服役对象。孙吴时期,吏像兵户一样和一般人户分开。吏是从人民中间征发出来的职役,范围非常广泛,原来应该各自有他们本来的职务,但由于他们一旦为吏,便隶属于所在机构,听长官的役使,因而成为最便于奴役的人,一切徭役便很快集中在他们身上。汉魏之际,吏的身份已经非常卑贱12。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册”中, “故郡吏”孙发,有起诉其弟兄侄子的权利,目的是归还他应该拥有的田和坞,这说明,曾经为吏者,也可以占有田。西晋时期,吏与民的身份可以转换,孙发以前为“故郡吏” ,后还籍为民。 临泽县廷决断案件时采用的刑法,反映了郡县制、乡里制在司法领域所能发挥的执
13、行力。 6280:请事诺,罚香、发鞭杖各百五十,适行事一用听如丞。 7县廷对涉案认定有罪者,以鞭杖惩罚。高台出土魏晋时期画像砖上有官吏手持鞭杖、受罚者跪在地上臀部受鞭杖击打的场景。三国时期用鞭杖行刑,史书已有记载。 三国志卷 36蜀书张飞传载: “先主常戒之曰:卿刑杀既过差,又日鞭挝健儿,而令在左右,此取祸之道也。”魏晋时期,鞭杖刑成为较为普遍的一种刑罚。程树德九朝律考卷 3晋律考中记述西晋以及宋南齐时期“晋鞭杖之制” ,鞭杖之刑惩戒官吏有朝廷督王、左丞、典笔等官吏和郡县官员13。鞭杖数有40、50、100、200 不等。此处杖“百五十” ,并不见于文献,乡里百姓因“诬罪罚” ,即被行此苛刻刑
14、罚,在同时期鞭杖刑中,是严酷的。可见,西晋时期, “编户民”受到县、乡里各级官府在经济、司法上的控制,世族势力和坞堡制度并未能完全替代乡里制对社会的控制。 二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 孙氏田坞案册”所反映的 西晋乡里聚落和乡里管制 魏晋十六国河西乡里居民从源流上可有如下部分: 汉代乡里居民及其后代。汉代河西乡里居民主要来自中原地区,西汉居延边塞戍卒来自全国 44 个郡、77 个县、657 个里3168-186。敦煌祁家湾出土镇墓文中,有许多“死者自受其央(殃) ,罚不加尔央(殃) ,传咎远与他乡”的记载,说明死者已有数辈在此乡里生活了。 中原地区移民。魏晋十六国时期,中原移民仍有移居河西的
15、,见于晋书卷 14地理志的记载:“合秦雍雍流移人于姑臧西北,置武乡郡。初,苻坚建元之末,徙江汉之人万余户于敦煌,中州之人有田畴8不辟者,亦徙七千余户。郭鳒之寇武威,武威、张掖已东人西奔敦煌、晋昌者数千户。及玄盛东迁。皆徙之于酒泉,分南人五千户置会稽郡,中州人五千户置广夏郡,余万三千户分置武威、武兴、张掖三郡,筑城于敦煌南子亭,以威南虏。 ” 少数民族居民。魏晋十六国时期,河西的少数民族有匈奴、鲜卑、羌、羯、氐、乌桓、赀虏等。对于内迁少数民族部落的首领,统治者采取的笼络措施主要有:颁发“归义”印章,如“归义氐侯印” 、 “归义羌长印”等;维持其原先军事部落的仟长、佰长、善长的首领地位。部分原来从
16、事游牧的少数民族部落入居塞内后,部分生活在塞墙附近,同时承担塞防任务,逐渐向定居过渡,其聚落被称为邑,传世汉印中有“汉保塞近群邑长印” 。陈直先生对此考释谓:“续汉书百官志:大鸿胪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又四夷国王率众王,归义侯,邑君,邑长,皆有丞比郡县。 ”14邑内部众,以后当“归化”到乡里。悬泉置遗址出土有“归义羌人”名籍,有三枚简牍记载:“徙居博望万年亭外归谷”的羌人驴掌、其子芒封与羌人归何弟封唐之间的纠纷, “争言斗,封唐以股刀刺伤芒封二所,驴掌与弟嘉良(人名)等十余人共夺归何马四十匹,羊四百头。归何自言官,官为收得马廿匹,羊五十九头” 。汉代管理羌族事务的管理判定:
17、“以其归何余马羊以使者条相犯外,在赦前不治,疑归何怨恚,狂言驴掌等谋反。羌人逐水草移徙。”15可见,给少数民族居民编户造籍时,还考虑到语言、生活方式及其他方面的因素。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中,孙氏家族所居住的“坞” ,6311 简中称“坞舍” 。此类建筑,酒泉嘉9峪关魏晋十六国时期壁画墓题记称为“坞” 。建筑形制是:院内建一顶部高于四周院落些许的碉楼,楼内有“臧内” 、 “炊内” ,院子内有水井、牛马厩、车庑。这类建筑,有高大的雕刻砖门楼显示其气派。院子内可饲养六畜、骆驼等,甚至有便面、滤醋、宰牲的作坊。在院落楼内,可宴享宾客,歌舞娱乐。豪族拥有自己的私人武装,宅院有守门犬
18、,有奴婢在田间和作坊劳作,并伺候主人的日常生活。一个院落几乎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活实体。这种状况,与汉代以来乡里民户相对聚居的状况已经不同1。从孙氏家族家长身份均为“民”和“吏”来看,与嘉峪关酒泉壁画墓所反映的坞堡“大族”相比,经济实力以及居住状况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世家大族拥有“部曲”和从事家务、农业劳作的雇佣者,坞堡壁垒森严,产业规模庞大,生活豪华奢侈。因此,魏晋十六国时期,河西的坞舍、坞堡当与主人身份、势力相匹配,有大,有小,情形各异。秦汉到魏晋时期乡里聚落的变迁等有关情况,候旭东有较为全面的论述1。我们认为,候氏所论也与同时期河西乡里聚落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变化大体相符。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
19、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中,孙氏家族居住的旧坞在城北,新坞在城西。我们认为,这里的城当为临泽县城。前述,魏晋十六国河西出土文献中, “里”均为都乡及东、西乡所辖,很可能,河西乡里应当是围绕县城周围而分布的,城内及近郊的“里”属于都乡管辖,周围的“里”户居民,依在县城的方位分属东、西、南、北乡管辖。孙氏家族所在的乡当为临泽县所辖的都乡。孙氏家庭分户由城北向城西的迁徙说明,乡里对民户的控制已经松懈。 10西晋时期,宗族势力在乡里的地位加强。秦汉以来,管理乡里事务的是里正、典正和啬夫。西晋时, “宗长孙丞”这类兼有家族背景和乡里官吏双重身份的人物在乡里事务中发挥着作用。前述孙丞的身份也是“民” ,但孙
20、氏兄弟的田产纠纷的判决最初是由他来判定的,临泽县廷在最终“决断”时,也充分地吸收和参看了孙丞的判决意见。可见,宗长一职,具有处置乡里法律纠纷的功能。 河西地区出土的魏晋时期墓葬出土文书和其他文物,反映出评品、清议之风对社会风气的深刻影响,如随葬“君宜高官”铭文铜镜、武威魏晋墓、玉门金鸡岭墓葬的随葬衣物疏中对死者的评判中,常有“清白异行”之类的词句。作为常设官员,啬夫负责乡里诉讼、案件、赋役等杂务。 “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案册”反映出,临泽县廷审理孙氏家族田坞诉讼案件,司法效率是比较高的,审理和决断过程从 12月 4 日到 12 月 15 日的 11 天,先后三次“召对”孙氏叔侄,并最后做出“终审”判决。 综上,我们就“西晋建兴元年临泽县廷决断孙氏田坞册”反映的西晋河西乡里制度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西晋时期,河西地区汉、三国以来的乡里制度在延续的同时,出现变革;乡里聚落大致围绕县城周围分布;乡里民户,有大家庭的“合户” ,也有小家庭的“分户” ;占田制下析产分户仍然是农民处理家庭财产的一种主要途径。县、乡、里对“民” 、 “吏”的管理和控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并未因世族势力和坞堡制度的兴起而完全消失。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