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醉驾入刑”的刑事政策分析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减少和避免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 刑法修正案(八) 出台以后,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骤减, “醉驾入刑”功不可没。文章透过刑事政策的视角对此进行了继续研究,从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着重探究了“醉驾入刑”的立法和司法根据。 关键词:醉驾入刑;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3)04-0069-05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汽车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必
2、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如同网络是把双刃剑一样,汽车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其所带来的交通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害,也在无时无刻地威胁着人们的切身利益。特别是近几年来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如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保定李启铭案、佛山黎景全案等,更是严重威胁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说正常的交通意外是汽车时代推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那么由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则是社会发展应予摒弃并且完全可以避免的负价值。有关资2料显示,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年均查处超速行驶案件 1900 万起、酒后驾驶案件 100 万
3、起,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2009 年 1 月至 8 月,全国共发生酒驾肇事案件 3206 起,共造成 1302 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 2162 起,造成 893 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 1044 起,造成 409 人死亡。惨痛的案例和触目惊心的数字,使民众心理承受巨大震动,也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经过激烈的讨论和深入的论证,要求“醉驾入刑”的呼声愈来愈高,在此背景下,2010 年 8 月 23 日被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 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之后又经过了广泛、细致的论证和审议, 草案中
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以2011 年 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八) 的通过被正式确定下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时至今日, 刑法修正案(八) 实施一年多以来,从 2011 年 5 月 1日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驾 35.4 万起,同比下降41.7%,其中醉酒驾驶 5.4 万起,同比下降 44.1%。随着酒驾、醉驾的“双降” ,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随之明显下降。据统计,2011 年 5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2.3%;2012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20 日,上述指标的同比降
5、幅为 28%。由此可见中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尤其是“醉驾入刑”对于严厉查处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起到了举足轻重的遏制作用。 其实在此之前关于“醉驾入刑”的入罪依据及立法根据问题,实务3界和理论界都经历了激烈的争论和辨析,有学者主张将危险驾驶人罪是出于保障民生的良好动机,但实际效果则可能有损于真实的民生福利:会导致中国的危险驾驶行为类型之间处罚的不公平、相关的行政法虚置或冲突、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 、成倍增加中国警力以及其他司法资源的不足等问题;相对的,有学者则认为:基于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
6、驶行为进行刑法控制。上述的争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 的正式通过而尘埃落定,但是相关问题的理论思考则朝向更深的层次展开,比如“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的适用问题,危险驾驶行为是属于抽象危险犯,抑或行为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等等。本文选择“醉驾入刑”的立法根据问题继续进行探究,旨在透过刑事政策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证成与分析。 二、从刑事政策与刑法间关系看“醉驾入刑”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类型化,因而刑事政策对于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从成因角度分析,刑事政策之于刑事立法的作用和意义源于其自身导向和调节的功能。刑事政策通过对打击和预防犯罪目标的确
7、定、方向的指引、方式的选择、范围的划定以及路径的明确,表达了社会公共权威对于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鼓励或对其认为违背公共利益行为的反对和禁止,从而将国家权威意志具体化为社会公共权威所希望的行为模式,上升至国家制度层面就是刑事法律的制定。刑事政策的导向和调节功能直接决定了最终刑事立法的选择,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上游概念,它从最基本4意义上、从价值观念层面引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具体而言,在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变化过程中,刑事政策在划定犯罪圈、确定打击重点、选择打击方式和运用打击手段上都扮演着引领者的角色,最终使得刑法朝向一个特定的方向前进。 刑事政策直接影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走
8、向,那么又是什么指引着刑事政策的调整呢?也就是说刑事政策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理上一般认为,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关键要素是社会形势。所谓形势指的是社会在一定时期阶段的状态。在刑事政策意义的形势,往往指的是社会治安形势。刑事政策主要考虑的是社会治安形势,但是不仅仅局限于此。刑事政策之所以指引刑事立法和司法就在于其是在社会形势的基础上产生的。也就是说, “刑事政策已经内含社会形势,其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形势对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影响。 ”“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之所以纳入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根本原因在于刑事政策受社会形势的影响,对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了重新的否定性评价。正如
9、罗克辛所言:“在不危及法治国这一绝对原则的前提下,刑事政策的问题不仅影响到了其本身的具体内容,而且也影响到了犯罪论一般理论。 ” 如前面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无论从客观实害还是主管感受上,相比过去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汽车的拥有量增多,伴随的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增多(这在国民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城市化进程加快危险驾驶行为的潜在危害和现实危害总量的增大另一方面,危险驾驶行为的增多,又5使民众更容易感受这种行为的高风险性,更担忧这种行为对自己人身的侵害,从而倾向于对其危害性做出趋重评价。因此,在汽车时代,立法者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重新评
10、价。 ”同时,由于技术的更新和发展,汽车的速度不断提高,高速度也带来高度的危险隐患,因而使得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判断某一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法规制的临界点,关键在于个人自由和公共权益的衡量与博弈。醉酒驾驶和竞逐驾驶均属于个人的驾驶行为,社会是否能够容忍这样的个人行为,则完全取决于其行为是否侵害其他人的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虽然驾驶行为本身并没有“加害性” ,但是由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使得驾驶行为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现代社会秩序共同体成员基于对生活便利等效率价值的追求,对交通工具使用者谨慎驾驶而仍不能避免的风险能够予以容忍,但对于漠视交通规则、滥用交通工具所产生的风
11、险,则是无法容忍的。因此,当下社会形势必然强烈否定醉酒驾驶、飙车等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且公众和普遍国民情感认为应将其归于刑法规制,于是此时的刑事政策则反映出相应的趋向,并最终导向刑事立法的改革。2010 年 4 月 28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受国务院的委托,时任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的孟建柱代表国务院作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他在报告中指出:“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适用假牌假证、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同时,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
12、机动车罪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6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在此背景下,2010 年 8 月23 日被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 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三、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醉驾入刑”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中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其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处在社会转型发展阶段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已发生深刻变化,原有利益格局业已发生调整分化,整个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日益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原来被过分强调的单极化的、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的
13、发展需要,只强调刑罚惩罚、教育功能,忽视人权保护、社会保护等功能的刑事政策,已无法独立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犯罪问题和社会问题。随着依法治国、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呼声日益高涨,法治文明不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渐渐转入突出预防犯罪,坚持打防结合,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保障公民权利与保护社会秩序相结合的阶段。可以说, “醉驾入刑”的立法取向,也是遵循和贯彻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选择。 贯彻和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
14、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将严重危害社会、人民群众痛恨的醉驾行为在立法上入罪,并在司法上加以严惩,是宽严相济中“严”7的体现。中国刑法在罪刑模式的规定上,采用的是“类型+程度”的模式,而国外的立法,尤其是英美法系多采用行为类型模式,即只要某种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即构成犯罪。两种罪刑规定模式各有利弊,但是在严密法网方面, “行为类型”的规定方式则更具有优势。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抽象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犯的可罚性实质在于行为制造了法律禁止的风险,立法者出于保护制度性利益的需要而对破坏制度性利益的行为进行扩张性的风险控制与损害结果
15、预防,直接拟制某些特定行为具有破坏制度的危险与潜在性损害,通过刑法规范严格地加以提前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 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即具有这种提前加以保护的立法意义,当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一般无需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危险结果是否发生的司法判断,就可以直接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对于这种高度危险性的行为,立法上已经推定其一经实施就已经造成了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司法人员只要认定其具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类型即可。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一律入刑的“零容忍”态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严”的一面。 在强调“醉驾入刑” “严”的一面的同时,宽严相济的
16、刑事司法政策也提倡“宽”的一面,即“严中也应有宽,也要区别犯罪的轻罪程度、综合考虑犯罪主客观方面,全面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手段,在法律所规定限度内合理从宽,如此才能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处。 ”“醉驾入刑”中的“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危险驾驶罪的刑8罚设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意味着应当形成一种合理的刑法结构,这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 刑法第 133 条之一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中国刑法中单处拘役的唯一刑罚规定,完善了刑罚体系的结构。首先危险驾驶罪毕竟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既没有造成实害,也没有产生具体的危险,只是因为其特殊的高度危险性,法律规定其类型
17、化定罪模式,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理应较其他犯罪轻;其次,驾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而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比,可谴责性程度较低, “在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评价中,秩序共同体成员潜意识里会扣除谨慎驾驶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的那部分,从而对其否定评价不是特别强烈。 ”其二是危险驾驶罪之于刑法总则“但书”的适用。笔者赞同大法官张军关于刑法总则第 13条“但书”条款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因为从刑法的规范来看, 刑法中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刑罚种类等原则、原理性内容,而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之原则、原理的具体体现,在理论上,刑法分则要接受刑法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
18、相抵触。所以,“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八) 第 22 条没有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 13 条关于犯罪概念的相关规定,刑法总则对分则所有条文,起着制约作用,刑法总则第 13 条但书的规定和分则关于醉驾入罪的规定并没有矛盾。而醉驾不能一律人罪正是承认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应有之意。 ” 总之, “醉驾入刑”的立法规范和法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宗旨,其立法的规定模式既体现了对高度危险行为从“严”归罪的9一面,又体现了对于特殊行为类型从“宽”的内容,真正体现了学者所倡导的“厉而不严”的刑事立法构想。 四、从刑事政策的趋势分析看“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是中国刑事
19、立法史上一个重要事件,运用刑事政策这个分析工具从规范刑法学的外部来观察,就会发现“醉驾入刑”正反映了中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同样,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决定了“醉驾入刑”是立法必然选择。 第一,提倡“打防并举、立法提前”的刑事政策。社会转型期过程中,随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要求随之提高,因此基本刑事政策将继续高举“打防并举”的大旗,特别突出和强调犯罪预防。一方面,就刑事政策的决策和实施而言,社会转型下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立足事前积极干预。医学上讲究“上工治未病” ,要实现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控制,也要强调刑事政策的事前能动性考虑,达到“防患于
20、未然”的目的。另一方面,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技术化越来越高,对于个人而言,社会不可能进行主体性控制,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也飞跃式地增大,许多犯罪行为不易预测,并且一旦得逞,侵害结果便不可估量,所以必须强调立法的提前保护,不能等待侵害结果出现后再处罚,而必须对各种法益进行提前保护。这也就是所谓的“犯罪化” 、 “处罚的早期化”问题。“顺应犯罪化 、 处罚早期化等刑事立法发展的潮流,将刑法方位的视线前提,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阻遏和警戒危险驾驶罪,是我国交通犯罪立法成熟的表现,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 10第二,顺应“保安主义”趋势的刑事政策。当今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刑事政策朝向保安主义的发展趋
21、势。即刑事政策从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到犯罪人的危险性,从福利模式到严厉模式、从事后惩治到事前预防的变迁。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存在安置主义和安全主义两种思想。安置思想主张刑事政策首先要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在其作用下,早期对于交通犯罪的处理侧重于对行为人自由的保障,刑事政策原则上只追究过失责任和结果责任,没有实害或者集体危险则不受处罚。但是随着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的频发,其行为性质之恶劣使广大民众深恶痛绝,其社会危害性已经明显超出了社会的容忍程度。在此严峻的交通安全态势下,中国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逐渐由安置主义转向安全主义。而以安全为价值取向的刑事政策必然导致刑法立法呈现民粹主义趋势
22、。民粹主义要求政策更多地反映民意而不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价值,每当发生类似“孙伟铭”等众人瞩目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时,缺失有效规制的立法时常与呼唤严惩的民意发生矛盾,而随着民意的集中形成巨大的舆论力量,其影响立法也终将成为必然。 “醉驾入刑”便充分显示了刑罚民粹主义获得支配刑事立法政策的能力,表明被害人、普通民众以及媒体对刑事立法政策的影响得到了认可。 第三,高度关注人权的刑事政策。保障人权是社会转型下基本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第一追求。刑事政策作为一套指导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战略、策略,总是基于并且体现了决策者所倡导的价值取向,由其表达出的决策者的价值取向总是代表了社会价值取向的主流和发展趋向。 “醉驾入刑”表达了立法决策者高度关注人权的立法态度。危险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