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楚文字资料看先秦时期的杀狗习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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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楚文字资料看先秦时期的杀狗习俗提 要:本文在学术界对楚文字“”讨论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论证系年整理者将包山简“”释读为“衅”的合理性,并结合出土文字及传世典籍中所见的有关资料,着重阐述古代中国杀狗于门的门祭习俗。 关键词:;杀犬;门祭 近几十年来,战国楚系简帛文献不断被发现和刊布,其广泛的学术价值已越来越为学者所重视,在诸多研究领域如语言文字、历史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我们下面要讨论的楚文字“(下文以 A 表示) ”字及有关资料,涉及先秦社会的杀狗习俗,自其发现以来,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研究兴趣。 “A”字在清华简系年公布以前的楚简中共出现两次,辞例如下:1、举祷宫后土一羖;举祷行一白犬

2、,酒食;A 于大门一白犬。 (包山简 233) 2、A 其兑,塞其门。 (郭店简老子甲27, 老子乙13 作“閟(闭)其门” ) 关于此字的释读,分歧很大,宋华强先生曾做过详细的总结和评述1 为避行文繁琐,此处不再引述,敬请参看宋文。第二例“A”一般以为是“閟”之省体,本文不做讨论。近期清华简系年的公布为解决这2一复杂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 “A”字在系年中出现两例,分别是: 3、晋与吴会为一,以伐楚,A 方城。遂盟诸侯于昭陵,伐中山。 (简101) 4、晋幽公立四年,赵狗率师与越公株句伐齐,晋师 A 长城句俞之门。越公、宋公败齐师于襄平。 (简 112-113) 整理者注云:“A 字疑从戈门声

3、,为动词门专字,训为攻破。左传文公三年:门于方城 。包山简二三三:A 于大门一白犬 ,A 读为衅。 ”2“门”做动词意为“攻门”多见于左传 ,3 有了左传“门于方城”这样的强证,整理者将简文“A 方城” 、 “A 长城句俞之门”之“A”解释为从戈门声、为动词“门”专字无疑是十分合理的,因此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整理者又从“A”从门得声这一语音线索出发,将包山简“A 于大门一白犬”之“A”读为“衅” ,这在音理上也很允当。不过有学者对此存有疑虑。陈伟先生指出,包山简中的“A”字,应是用作门祀之字。 周礼春官天府:“上春衅宝镇及宝器。 ”郑玄注:“衅,谓杀牲以血血之。 ”1 古书似未见衅门之说,此字

4、在楚包山简中是否读为“衅” ,有待进一步证明。2 典籍中血祭义之“衅”后所接宾语多为“庙” 、 “钟” 、 “鼓” 、 “宝镇宝器” 、 “龟策” 、 “宗庙名器”等,3 的确不见“衅门”之辞,而且“衅于大门一白犬” (在语法结构上或被描述为“SV 于 O 接受者 O 材料”4)这样的祭祀动词类结构在传世周秦文献中也很难见到。5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犬血涂于门户以辟除不祥在汉魏时期却是事实。汉应劭风俗通3义祀典云:“俗说狗别宾主,善守御,故著四门,以辟盗贼也。今人杀白犬,以血题门户,正月白犬血辟除不祥,取法于此也。 ”6又怪神篇云:“世间多有狗作变怪,扑杀之,以血涂门户,然免 7得咎殃。 ”从

5、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两汉之前似未见“衅门”之法,这有可能是先秦古俗的遗留(详下文) 。 虽然“衅于大门一白犬”这样的祭祀动词类结构在传世先秦典籍中很难寻觅,但从语法角度分析, “一白犬”可理解做祭祀动词“衅”的工具或材料宾语,宾语表示动作赖以实现的工具或材料。杨伯峻、何乐士先生指出,上古汉语里已有工具或材料宾语,但“动词多由名词活用” ,如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公戟其手”等。8 更为关键的是,随着古文字资料的不断积累,汉语史研究学者从中发现了不少与传世典籍相异的语法特征,类似“衅”这样祭祀动词类结构在殷墟卜辞和战国祭祷文书类楚简中有着丰富的例证。周国正、沈培、时兵等学者均对这些祭祀动词后接多宾语

6、结构的现象做了系统、全面的考察与研究。9 在这里,我们撷取数则以资比较: A.告于丁一牛。 (合集2543) B.燎于丁五牛。 (合集4070 正) C.其宜于妣辛一牛。 (合集23399) D.举祷于子西君戠牛。 (新蔡简甲一:27) E.举祷于二天子 10 各两牂。 (新蔡简甲三:166、162) F.厌于野地主一豭、宫地主一豭。 (包山简 208) G.赛于行一白犬、酒食。 (包山简 208) 4对于卜辞及楚简中的这些材料,时兵先生总结说, “传世文献中祭祀动词类结构的使用与殷墟卜辞有很大的差异,其中殷墟卜辞祭祀动词类结构见次率最高的SV 于 O 接受者 O 材料在周秦文献中竟无一例,同

7、时SVO 接受者 O 材料结构也极少见,而这两种结构在战国楚简中却被普遍使用。因此就祭祀动词类结构的继承性而言,楚方言(南方方言)要远远地好于其他方言(北方方言) ,这与楚方言区在自西周至楚国灭亡的这段时间内,一直处于相对封闭而稳定的状态是有密切关系的” 。11 系年整理者将包山简“A”释读为“衅” ,在语音通假、语法构成上均能得到很好的解释,其所反映的风俗习惯也与文献有征,因此当可信从。此前诸家在讨论包山简“A”的用法时,多联系古书常见的祭祀用犬牲之法“磔”字,这是很有见地的,不过这并不能成为“A”即为“磔”的证据, “衅” 、 “磔”以及前述宋华强文所谓“伏”等字均为根据不同祭祀需求而采用

8、的用犬牲的具体方式,不宜强作统一。 犬是与人类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动物之一,在古俗中历来与禳除灾祸有关。 诗小雅何人斯:“出此三物,以诅尔斯。 ”毛传:“三物,豕、犬、鸡也。民不相信则盟诅之,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鸡。”12左传隐公十一年:“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 ”1 杀犬禳除灾异之俗在殷墟卜辞中即见其例,如常见的宁风卜辞: A.甲戌贞,其宁风三羊、三犬、三豕。 (合集34137) B.庚戌卜,宁风于四方其五犬。 (合集34144) C.于帝史风二犬。 (合集14225) 此类卜辞也见于西周甲5骨: D.唯宁风于四方三犬三彘。 (岐山周公庙遗址出土西周甲骨 2) 这种用犬

9、止风的巫术一直延续到秦汉以后。 周礼大宗伯:“以疈辜祭四方百物” ,郑玄注引郑司农云:“罢辜,披磔牲以祭,若今时磔狗祭以止风。 ”陈梦家先生曾指出, “汉世磔狗止风之法,和卜辞以犬宁风的记录是相符合的” 。3 古俗还利用磔狗之法御除蛊灾。 史记秦本纪:“(秦德公)二年,初伏,以狗御蛊。 ”张守节正义云:“蛊者,热毒恶气为伤害人,故磔狗以御之。 ”4 又封禅书云:“德公作伏祠,磔狗邑四门,以御蛊菑。 ”司马贞索隐:“案,服虔云:周时无伏,磔犬以御灾,秦始作之。 汉书仪云:伏者,万鬼行日,故闭不干求也。 ”又云:“案, 左传云皿虫为蛊,枭磔之鬼亦为蛊 ,故月令云:大傩,旁磔 ,注云:磔,禳也。厉鬼

10、为蛊,将出害人,旁磔于四方之门。 ”正义 、 索隐二者在对“以狗御蛊”之“蛊”的理解上虽有所不同,但于杀狗可禳除灾异的认识上则是一致的。古俗中狗的皮毛乃至“犬矢(屎) ”亦可用以祛除灾异,当是磔犬之俗的延伸与扩大。相传为刘安所撰之淮南万毕术载:“黑犬皮毛烧之,止天风。”5 这与前述磔狗止风之法在功能上是相类的。用“犬矢”驱邪禳灾的巫术在传世典籍及出土文献中也多有记录。屈原楚辞天问:“舜服厥弟,终然为害,何肆犬体,而厥身不危败?”其中“肆犬豕” ,王逸楚辞章句解作“肆犬豕之心” ,闻一多先生批评王说“殊失之凿” ,他根据相关典籍将“肆犬豕”改读为“犬矢” ,即列女传之“注矢”以及韩非子之言“浴狗

11、矢” ,乃是“以秽恶禳灾” ,6 此说发人之未发,6信而有据,学者多从之。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咎”篇中所记用“犬矢”驱邪的记录则是对闻说很好的补证,其辞云:“大神,其所不可过也,善害人,以犬矢为丸,操以过之,见其神以投之,不害人矣”(简二七背贰二八背贰) ,7“鬼恒从人女,与居,欲去,自浴以犬矢,系以苇,则死矣” (简三八背叁)8 等。这些材料均说明狗是礼俗文化的重要载体,曾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 出土文字资料及传世典籍中所见的杀狗资料还常与祭祀门神的习俗相关联,上述包山简“衅于大门一白犬”即是其一,也是古老的祭祀住宅内外五神的“五祀”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门”是居处与外界之间通路

12、的出入口,从远古时代起,人们就对“门”产生了具有某种神秘主义特色的观念,先秦儒家经典中关于“门祭”的繁琐规范被确定为正统礼制的基本内容之一,9 而以生灵作为牺牲以增益“门”的神力,更是一种古今中外均为普遍的做法。10 新近宋镇豪先生撰文,通过殷墟卜辞的有关记录揭示出殷人的祀门礼俗,并将相关辞例中的未确识字形与我们上文讨论的“A”进行综合讨论,指出“A”之本义乃是“门道中击杀瘗埋祭牲” ,相当于文献所谓“伏瘗” 。11 宋先生的研究对于我们了解殷商时期的祀门礼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12 宋文讨论中提到一条卜辞,其辞云:“丁亥,犬户。 ”13 其中“”字,现多隶作“” 、 “”,对于其形义的具体分析

13、目前学者间尚未达成一致,1 不过其含有“击杀”一类的意义则是可以肯定的。卜辞“犬户”,宋文认为是“用木棒击杀犬牲祀门” ,2 如此理解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这恐怕是迄今所见能够反映门祭时用犬牲习俗的时代最早的文字资料。7自东汉郑玄始多主张殷商时即有“五祀”之制,3 这个意见显然不可忽视。而在非文字资料主要是考古遗址所呈现的建筑仪礼方面,于大门附近及有关基址上瘗埋犬牲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宋文对此亦多有讨论,此不赘。战国楚祭祷竹简中也多见用犬牲的记录,不过是作为祭祀“行”神的牺牲,如: (1)举祷宫行一白犬(望山 M1 简 28) (2)赛于行一白犬、酒食。 (包山简 208) (3)赛祷行一白犬。

14、(包山简 219) (4)举祷行一白犬、酒食。 (包山简 233) (5)就祷户一羊;就祷行一犬;就祷门(新蔡甲三 56) (6)就祷灵君子一;就祷门、户屯一牂;就祷行一犬。 (新蔡乙一28) 简文中的“宫行” 、 “行”是指同一神灵 4,而“门”与“行”均为家宅“五祀”的对象,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密切关系。 礼记祭法郑注:“门、户,主出入;行,主道路、行作。 ”“门”是“行”的起点和终点,而“行”又使“门”的存在价值和实际功用得以体现。王子今、邹濬智等学者从传世典籍、出土简帛等资料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证,5 可参看。因此,祭祀门户神、行道神均用犬牲是不难理解的。 传世典籍尤其是秦汉时期的文献中关

15、于杀狗于门的记录则更加丰富,前述“磔狗邑四门”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由于学术界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6 我们在这里不打算做重复论述,只就左传8中的一段材料谈谈自己的认识。 左传襄公十八年:“十二月戊戌,范鞅门于雍门,其御追喜以戈杀犬于门中。 ”杜注:“杀犬示闲暇。 ”杜预对于追喜杀犬于门行为的解释长期以来学术界多无异辞,7 不过当代学者对此却颇有质疑。张猛先生即认为“杀犬于门中”是一种示威行为。8 而王政先生则批评杜说谓:“两军攻守于国(城)门,血战在即,何闲暇之有?”并进一步指出“杀狗于门下应含有避凶趋吉的厌胜之意” 。9 在清华简系年“A”字资料公布后,有学者结合包山简“A 于

16、大门一白犬”的辞例,也指出左传所记“以戈杀犬于门中”恐非单纯记事,更非“杀犬示闲暇” ,而是含有一定的礼俗意义,推测其就是先秦的“门祭”礼俗。10 从我们上文对秦汉前后杀狗于门古俗的论述来看,学者将左传此则材料与先秦门祭之俗相联系应该是合理的, “门”主出入,晋军将士在久攻齐国城门不下时采取带有厌胜色彩的杀狗行为是有可能的,而“以戈杀犬于门中”之谓似乎也可看作是对“A”字形体构造的一种说明。至于系年 “伐楚,A 方城” 、 “晋师 A 长城句俞之门”中的“A”是否也包含这种厌胜意义,则是我们所无法了解的。 作者袁金平(1979 年) ,三峡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湖北,宜昌,443002 收稿日期:2013 年 4 月 4 日 (责任编辑:谢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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