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的理性观看“自由意志”存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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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从康德的理性观看“自由意志”存在摘 要 自由意志作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建设的基本概念在分析的意义上必然地联系于具有纯粹性和普遍性特征的绝对存在;这样的存在因为拥有自身的原因性而区别于经验的过程,并同时将这样的存在与普遍性的原则规定或定言命令统一起来,形成一个自由世界的标准。当然,自由的确立还在于获得世界统一的先验综合根据,在于取得自由意志与其行为结果的统一;自由原因性的可能来自理性存在的事实及其实践特性,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道德律命令才会因为“积极的自由”的存在而得以实现。 关键词 理性;自由;实践;意志 中图分类号 B51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

2、04-0001-06 理性与自由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的存在不仅是超验的、自在的,而且也是实践的、积极的。只有先验的自由原则和绝对的自发性同其结果的自然过程联系起来,我们才能接近康德关于这一问题的原貌,并取得“此在”过程的必然现象遭遇和本质遭遇。其实,现象与本质在先验哲学里就是理性存在所造成的不同原因性问题:感性世界中的一切现象事件是我们可以直观的经验对象和知识对象,它所遵循的是自然的原因性法则,因此因果联系法则就现象而言不容置疑,但我们并不会因为这样的因果联系而否定自由的原因性存在,当然这里的存在不是在知识的意2义上提出来,自由的原因性由于理性的存在而具有先验性地位,又由于理性的实践而具有“朝向

3、” (towards)自然世界的积极特征;实践的理性必然伴随自由对自身超验性地位的突破,从而获得“积极自由”的地位。因此,理性的实践和自由的积极特征成为康德批判哲学所坚守的道德命令的实现可能性的前提,同时,理性存在者的行为意志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秉承着自由的原则,成为自由的意志。显然,在我们探讨自由与道德命令的实现可能时,我们既不能避开理性自由与道德律的存在 “事实” ,更不能避开理性的实践和自由的积极地位,否则,所有“可能性”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一、自由意志与超验的原因性存在 在康德那里,自由意志(纯粹意志)具有一种理性存在的内在规定性,即服从一种超验的原因性,这种原因性不同于自然世界的原因性

4、。康德通过赋予前者以自由的特性与后者进行对比,但不可否认的是:两种原因性并不会因此成为没有关系的存在,自然的因果表现是先验时间形式存在的外在化认识,追问这种自然因果性的先在根据实际上就是追问自然如此表现的存在根据, “一个属于感官世界并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起作用的原因一样必须服从因果性法则的有理性的存在者,他的意志同时却又在实践中从另一方面,也就是作为自在的存在者本身,意识到自己的可以是在事物的某种理知秩序中得到规定的存有”1。 理性存在者对于感性世界而言服从自然的因果性,作为结果的现象必有现象的原因,作为原因的现象必有现象的结果。如果从知识论的角度观察,这样的因果关系却是我们获得经验科学知识的基

5、础, “因为所有3在时空中的现象连接或事物连接的可能性在于原因的存在,多样性的同一可能在于重复出现的东西被认做同一原因或结果”2。所以,“一切关于事物的推理,似乎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面”3。就在英国哲学家休谟追问这种关系的基础时,如果他不是停步于“习惯”的原则,而是能够前进到习惯之外的领域去思考,他也许会获得某种诞生所有现象因果关系的真正基础,一种先验的基础或一种先验的形式。因此,康德认为, “问题不在于因果概念是否正确、有用,以及对整个自然知识来说是否必不可少(因为在这方面休谟从来没有怀疑过) ,而是在于这个概念是否能先天地被理性所思维,是否具有一种独立于一切经验的内在真理,从而是否具有一种

6、更为广泛的、不为经验的对象所局限的使用价值:这才是休谟所期待要解决的问题”4。但休谟的认识局限并不影响其理论对康德的启发, “多亏他(休谟)的第一颗火星,我们才有了这个光明”5。在康德提出自由与因果律的问题时,他首先想到了休谟思考的因果律,即自然的因果律,但康德所获得的“火星”就是导致他从经验说明的循环里跳出来的开端,将自身作为现象对象的认识转到作为意志主体的认识,即由外在表象回到自我的中心。于是,自由意志的原因性就与关于我们的如此存在的追问问题一同被提出来,任何想对纯粹意志的原因性或自由的本质做出某种规定,其实质就是要对自然如此存在的本原根据进行规定,这样的规定内容真的会被认识吗?康德所指出

7、的仅仅是“意识到自己是在一个理性的事物秩序中被决定的存在”6,这样的存在具有自身的原因性。既然它是一种原因性,其自身决不缺乏规律,这种存在于理性事物自身的规律就是自由的原因性体现。其次,自由意志4的原因性不可能与自然的因果性成为两个平行存在的系列,即两种原因性的区分是基于同一问题在两个世界的思考,也就是休谟“自然因果关系和其最后根据”的问题。如果我们在面对理性存在世界的原因性断定时没有意识到任何内在的规律存在,那理性存在本身作为永恒的基础就没有了,我们就没有回到理性存在的可能。 自由的意志不服从自然的规律,但这并不是说自由意志就不服从任何法规,而意志服从的法规或内在规律就是道德律,它是某种超验

8、的原因性存在的体现。因此, “自由尽管不是得之于自然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但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一种具有不变规律的因果性。它不过是另一种不同的规律罢了;如若不然,自由意志就变成荒唐了”7。当然,康德提出自由意志的原因性既是对休谟追问的解决,又是其先验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他律的存在和自律的意志 在我们分析了“自然原因性与自由意志原因性的关系”实质上就是“自然因果关系与其最后基础”的关系后,自由意志的原因性在康德那里既是自在的,又是本原的。康德做如此的规定是有其理论建构目的的,因为两种原因性的提出决不会局限于提出问题本身,它更是出于自身的纯粹道德体系的需要。康德的观点非常清楚,人类的道德的基

9、础建设在自然的因果关系里是完全无效的,尽管这样的基础联系于自然的过程,并且时刻影响着人作为现象的存在。那么,如何才能将原因性的问题推进到康德的纯粹道德基础问题呢?对于两种原因性的思考直接产生了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自律、他律和定言命令。自律对应于自由的意5志,他律对应于现象的自然,而定言命令则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要求,它是出于道德律要求的命令。在自然的现象世界里,所有的存在对象都处于自然因果律的作用之下,不论是无限深邃的宇宙还是无限细微的微观存在,只要它们是现象世界的成员,它们都在这样的因果之链上,也就是说,所有的现象存在都不能脱离整体的存在;任何一个对象在当下的出现都表现为连续过程的必然性承担

10、,如果单就作为过程的现象存在来看, “习惯”的推动就足以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性。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对象或世界成员在独立的意义上存在是没有根据的,这样的对象总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载体。因此,我们所面对的不仅是当下的感性对象,连同它在一起的还有前在的原因和它将作为条件原因必定要产生的新的结果。当然,这里的对象条件必须同纯粹以自身为条件的情况严格区分开来,否则,康德的纯粹的理性自发性就会搀杂进经验过程的东西而使我们感到困惑。不论在经验对象的系列上向后还是向前,我们获得知识的条件(自然因果关系的存在)永远不会消失,它所体现的就是一种自然律作用的必然。 自然律支配下的对象存在所体现的是一种他律的作用,其自身

11、的出现和决定总是以他者为条件。如果自然现象的存在排除了所有其他可能的存在,那么自然因果律或他律的完全主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一切物质主义和机械论就会在我们自身得到毫无阻挡的应用。然而,这样的可能性就是在迄今为止的最彻底的物质主义那里也是困难重重的,除了使用“避开”来解决困惑之外,物质的权威就在没有充分根据的独断中树立起来了。康德哲学总是要消除任何独断的影响,不管它是唯理派的还是经验派的,也不管它是纯粹精神的还是彻底物质的,6因为独断的影响总是要导致虚假的真理或客观性的丧失, “正是休谟把他从独断论的睡梦中惊醒” ,并在总结唯理论和经验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明确观点, “不是外部对象,而是先验形式决

12、定我们对世界的认识”8。这里的外部对象就是作为自然因果环节上的存在,这样的存在并不因为我们的参与就能否定我们的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特别性,要知道,自然的世界只是在有了我们人类之后才会是现在的如此呈现和精彩。因此,一切自然的和谐和次序的来源、一切现象连接的必然因果存在都在我们之内, “先验形式决定我们对世界的认识” ,尽管这样的形式一定要借助这样的世界来说明。对于外在世界而言,我们具有一种纯粹的自发性,即为一种自由的意志,它对于自然的因果没有任何的依存关系。这种意志的最大特征就是自由,其要求完全表明了意志的自发性和纯粹性,也就是说,自由意志活动的所有条件都在自己之内,意志所遵循的是自身活动的法则,这

13、样的法则因自由而产生于意志自身,意志又因自身的法则而自由。总之,这是一种自律的意志,它将自由领域的存在模式完全地置于理性存在的绝对原因性之中。 三、自律与自由意志、道德律与定言命令 自律的概念在康德的道德基础建设上十分关键,从这里我们可以获悉纯粹道德原则建设的路径和根本条件;只有出于自律的意志,我们的法则才会脱离于外在的条件而又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康德认为, “每一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赋有立法能力,规律或法律只能出于他的意志”9。但他同时又指出,每一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任何时候都要按照与普遍规律相一致的准则行动, 所以只能是他的意志同时通过准则而普遍立法”710。这就将意志的任意或随意同意志的自由

14、完全区分开来。在康德那里, 意志自律的法则不单是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确立的行为准则, 这样的准则必须同时成为所有理性存在者都应该遵守的准则, 只有在这一意义上,准则才上升到了合乎道德律的法则的地位;唯有理性存在者的准则上升为普遍的法则形式,我们才能获得普遍的自由意志法则,即道德法则。因此,自由意志的法则是在排除了主观任意之后才真正取得的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适用的、具有普遍性的、自由的“客观”法则。这样的法则要求在我们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这里就是定言命令。 “意志的一切行动都是它自身规律这一命题,所表示的也就是这样的准则:行动所依从的准则必定是以自身成为普遍规律为目标的准则”11。因此,出于自由意志的

15、准则所体现的就是道德律本身的要求,是克服了经验条件限制和意志随意性的普遍法则。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所颁布的普遍法则表现为一种定言命令,它体现的是一种“应该”的状态,同这种状态的实际发生与否没有必然的关系。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里,康德将自由意志原则(道德原则)视为对主体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命令,即就做某事的“该”与“不该”发出命令。比如说, “不准偷窃” 、“不得撒谎”就是这样的命令。为了强调其绝对的无条件性和纯粹性,康德使用了假言命令来进行对比。假言命令具有某种条件性,遵从假言命令是在满足某种条件的情况下实现的,它的形式表现为“如果,就” 。例如,如果你想成为一名好的大夫,你必须搞好理论和实践两个环节

16、上的学习。在这一命令式中, “理论和实践两个环节上的学习”是必须得到满足的条件,只有达到了这一条件,才会有“好的大夫” 。与此8相反,定言命令是在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服从的命令,或者称之为无条件命令,或者说,在这种命令式中,目的与手段是统一的,它的表达形式就是“应该”或“不应该”干什么。在康德那里,自由意志或道德原则就是定言命令,定言命令是其纯粹法则的形式规定,这种形式规定总是与经验对象或事件构成一个对子,是康德哲学二元论特征的一个表现。然而,作为对子一方的经验对象不能改变形式规定,只是在一致与不一致的冲突中朝向形式规定。可以说,源于自由意志的形式规定既是康德道德律要求的内容又是其普遍性

17、的必然体现,或者说, “自由的意志与遵从道德律的意志是同一的”12。 在康德的实践哲学里,道德问题同自由的问题从来就没有分开的可能。 “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惟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而不是被迫地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13。 “没有自由的(道德)责任是难以理解(intelligible)的”14。因此,道德要求及其自身的内在规定必须是自由的,或者说,是自由本身提供并决定了道德原则的纯粹特征和纯粹地位,并通过定言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上面关于定言命令的分析里,我们已经清楚地得知:这种命令来自道德律自身的要求,表现为自由的、具有普遍律形式的意志准则(颁布这种准则的意志在康德

18、那里也被称为善良意志) ;这样,自由、 (道德)原则和(意志)准则三个概念主要地引导着我们在康德实践哲学中的行进。如果将准则作为绝对自由意志的自身要素,那自由意志本身就包含了这样的准则;如果是这样,两者的关系就是纯粹的先天必然关系,这同自由规定与道德原则的同一关系就没有什么两样了,我们既可以说9“自由之路必然将我们带进道德原则” ,也可以说, “自由意志必将提供具有普遍性的准则” 。从运用概念所表达的内容联系的先天性上,两个命题的必然性是存在的。然而,自由概念本身蕴涵了道德原则,对自由的分析就可获取道德原则而无须其它的概念的参与,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粹的独立于任何经验的关系,因此,康德

19、认为,自由的出现就是道德及其道德原则的出现15。与此相对,自由意志的概念同其行为的普遍准则概念之间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蕴涵关系,即对前者的分析不能直接地获得具有普遍特征的行为准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综合的关系,是关于两个概念连接的综合命题,尽管他们表达的内容具有必然真理的性质。在康德看来,推究命题所表达的必然性内容就是确立命题是否具有先天综合性,也就是说,命题判断内容的先天性和必然性不能由判断形式完全决定,逻辑形式上的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不能是必然真理和偶然真理的区分尺度。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康德走出了休谟的领地,将自己的二元世界之间的关系确立在了一种必然连接的基础之上, “康德的目的是建立新

20、的形而上学,与传统的形而上学一样,它的命题是必然的、先天的,而同时又是对经验世界做出的判断”16。康德并不认为传统形而上学是非理性的,相反,传统形而上学之所以能解释基本概念或范畴之间的必然联系,是因为出自某种深刻的理性根源17。这种理性根源同样体现于自由意志,并作用于行为的世界,因此,从自由意志到行为的普遍性准则的判断具有先天综合性的地位,其内容同分析命题取得的结果一样具有必然性,只是这种必然性不能建立在词义的分析之上。既然这样的综合命题所判断的谓词内容不能通过主词分析直10接获得,那两种概念所导向的必然内容或偶然内容(非先天综合判断)就借助了作为综合特性的概念来完成。休谟在这一问题上纯粹采取

21、了经验事实的立场,即命题的真假不能离开经验的证明,而康德却提出了先天综合判断这一概念。对于这样的概念我们也许可以使用“既可又不可”或“既是又不是”的方式来表达,或者说, “既陈述了一个事实,又表达了一种理想”18。它既是必然的存在,又不是经验对象;它既可为我们所带来,又不可为我们所留驻。如果我们将实践的行为和对象作为事实,那显现世界之后的存在就是一种理想;从理想到现实之路绝对地排除了经验的可能性,也杜绝了任何的认识理想的企图,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联系存在的否定。先验综合概念的意义所要解决的就是理性的纯粹到理性的实践的联系问题,这一过程的完成是必然的、先天的,是“深刻的理性根源”的要求和结果。 四

22、、 “积极自由”及其“客观性”设定的意义 基于以上的思考分析,当我们回到道德原则或自由意志与普遍性特征的行为准则的关系时,我们不会去否定两者连接的必然性,而是要去探询它们是如何可能的,以及这种可能性是否也带来了自由世界的“实在性” (actuality)问题。在康德的实践哲学里,自由的实在性问题不会造成理性的背反论,因为它的建立同自由意志与行为准则的连接密切相关,只要前者影响了行为并使行为准则体现了普遍律的形式,那自由或自由意志从此便获得了一种“客观”的实在,一种贯彻到经验过程但又不被经验的实在。因此,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不被经验的“实在”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完成自己的必然使命的,这条道路在经验对象或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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