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法治到党治:孙中山的思想转变百年前的清末民初,中国先进知识精英们的理想,是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即民主法治(rule of law)的中国。孙中山是当时最具现代意识的革命领袖和思想家,是这种民主法治的最早追求者。但是,在民国初年的特定环境中,他由这种法治的追求者变为苏俄式的党治的倡导者。国民党掌控中央政权后,他的后继者将这种党治诠释成“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 、 “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一党专政”的集权党治。 一、民主法治的追求者 孙中山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是由批判大清帝国的专制法律和司法开始的。 1895 年 11 月,孙中山领导的广州起义被清政府镇压。在清政府通缉下,他东渡日本,经
2、檀香山赴美、欧游历。1896 年 9 月 30 日抵达英国伦敦;10 月 11 日,他在外出途中被清政府驻英国公使馆诱捕监禁。经过他的英国老师的救助获释。获释后与英国记者埃德温?柯林斯撰写了一篇题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的论文,列举他在广州行医过程中所见的案例,以及自己被囚禁于清政府驻伦敦公使馆的亲身经历,来论证清朝司法制度的黑暗和腐败,揭露了清政府司法机关执法手段与行刑方法的残酷,认为当时大清帝国没有什么比司法制度更迫切需要彻底革命,为此,就必须推翻清政府的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尽可能把欧化2的司法制度引进我国” ,即实行司法独立。注 1 孙中山的中国之司法改革一文,不仅是中国近代最
3、早的法律论著之一,而且也是近代中国用西方法学理论剖析、批判以清朝为代表的传统法制,进而明确提出改革传统司法制度、发出“司法独立”呐喊的第一篇法学论文。这是戊戌变法以前中国的思想家对中国法律近代化所发出的时代强音。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近代史上(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把法律作为治体的思想家。他颠倒“法者治之具也”的传统观念,第一次明确指出:“夫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 ”权势,即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和法律的关系中,孙中山明确地把法律作为治国之“体” ,把权力作为治国之“用” 。在这里,孙中山也明确指出了法律和权力的不可分离性。法治,就是法律与权势的统一。因法律而生权力,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4、权力脱离法律,结果必然是权力奸淫法律,法不为法,国无以存。 “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法律一失其效力,则所尚专在势力;势力大者,虽横行一世而无碍;势力少者,则惟有终日匍匐于强者脚下,而不得全其生。则强暴专国,公理灭绝,其国内少数人,日在恐慌中,不独不足以对外,且必革命迭起,杀戮日猛,平时不能治安,外力乘之,必至灭国。 ”注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的根本法。袁世凯撕毁约法后,孙中山先生在护法战争中,曾多次发挥他的这种体用论,并将之作为发动护法战争的理论根据。他指出:“共和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脉在国会。 ”注 3 反复强调, “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弊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3机枢在于国会。必举
5、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 ”注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宪法性质,因此,破坏约法,解散国会,为国人所不容,这就是他发动护法战争的原因。 孙中山受过西方现代科学训练,深知法律对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对西方法治表现了极其浓厚的兴趣。他认为,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 20 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 ”注 5 他对西方法治的溢美之词,虽然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他指出传统“法治”与西方现代法治的区别,指出现代法治“障人
6、权”之功用,即能保障人民“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注 6。因而把现代法律作为治理现代国家之“体” ,这是孙中山先生思想的独到之处。 孙中山先生重视法律,在诸种法律中,他又尤其重视宪法,认为“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注 7。宪法是“人民公意之表示” ,是“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 。注 8 宪法在法律中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宪法在孙中山先生法治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发明了宪法,成功地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法治国家。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受到孙中山先生的相当重视。他主张采用西法,
7、 “大小讼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不以残刑致死,不以拷打取供” 。辛亥革命后,他更加明确指出:“中国革命之目4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以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 ”注 9 为把中国建设成现代法治国家,他很早就留意探讨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以资借鉴。他的总体目标是:“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贯通之”注 10,也就是中西结合,将中国建设成为超越东西方的现代法治国家。具体而言,就是除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再加考试、监察二权,五权独立,同时又有四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人民掌握)制约的五权宪法。 以五权宪法为核心,建立现代中
8、国的法律体系;以这种法律体系为体,建设现代中国,这就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全部内涵。尽管他的五权宪法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宪法,由此而遭到一些学者批评,指出五权不是分权,而是政府的职能分工, “三权已足,五权不够”注 11。但是,他不拾西方之牙慧,不步西方之后尘,立足本国,探究国情,吸收西方经验,甄采传统,以建设超越西方国家的现代国家的求索精神,是值得称道的。这种法治以宪法为核心,毫无疑义应归属于西方的法治,即 rule of law。 二、 “党治”理论的倡导者 孙中山的法治理想,从中华民国建立之日起,便陷入困境,逼迫他重新寻找出路。在早年的革命当中,他受西方议会政党政治的影响,认为一党独尊与专制相连
9、,民国建立后应该有多个政党存在,互相竞争。即便在将政权让渡给袁世凯之后,他仍然坚持这一观点,指出“文明各国不能仅有一政党。若仅有一政党,仍是专制政体,政治不能进步” 。注512 既不能一党独尊,相应地其党义也不能定于一尊,所以他又讲, “既有党不能无争,但党争须在政见上争”注 13。 于一夫先生的“以党治国”面面观一文认为, “列宁创建了俄国共产党(后改称联共布 ) ,开展暴力革命,推翻了沙俄帝制,创立了党政军高度统一、党权高于一切的党化国家体制。孙中山在领导中国革命屡受挫折后,改奉以俄为师 ,将苏俄党化国家的体制引入中国,提出和推行了以党治国论,这便是以党治国的发端” 。注 14 我基本赞同
10、于先生的看法。孙中山“以俄为师” ,党治思想确立。但是党治思想的“发端” ,我认为应在宋教仁遇刺后。当时,面对议会政治无望,革命党一盘散沙, “二次革命”惨败,他渐渐意识到一个组织严密的革命党对于建立和保障民国的重要意义,思想开始由西方议会政党政治向一党制转变。 中华革命党总章说,在革命时期, “一切军国庶政,悉归中华革命党党员负完全责任”注 15,就是这种转变的表现。民国七年到八年间,他因军政府改组受西南军阀的排挤而困居上海,著建国方略 ,认定在军政、训政时期应由革命党完全负责。中华革命党成立前后所形成的“一党制”思想,在当时世界各国尚无成功范例,无法付诸施行。1923 年 1 月 1 日中
11、国国民党宣言中提出革命“所谓成功者,亦一人一党之谓,乃中华民国由阽危而巩固,而发扬光大之谓也” 。注 16到 1924 年的国民党一大,孙中山正式确立了联俄的方针,在宣言中集中阐述了他心目中的党治理论:“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之一切障碍,更应以党为掌握政权之中枢。盖惟有组织有权威之党,6乃为革命的民众之本据,能为全国国民尽此忠实之义务故耳。 ”注 17 这是孙中山“以俄为师”的政治产物,国民党“党治”理论至此成型。这种“党治”理论,其要点大体是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担负中华民国治理责任的政党必须是革命党,中国国民党则
12、是中国唯一的能够担负这种责任的革命党。 “中华民国要以革命党为根本” , “革命未成功时,要以党为生命;成功后,仍绝对用党来维持” 。不仅夺取政权,推翻清王朝统治,离不开革命党的领导,国家治理更需依靠革命党的力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很大弊端,中国应像十月革命后的苏俄一样,实行一党制。这个党,就是他领导的国民党。因此,他所倡导的一党制,就是由国民党单独承担领导和治理中华民国的一党制。 第二,孙中山强调, “以党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用三民主义统一国人的思想,是“党义治国” ,而不是“党员治国” 。1923 年 10 月,他曾在国民党恳亲大会上,针对当时国民党内不少人把“以党治国”理解
13、为国民党党员都应做官的错误认识,谈到了“以党治国”重在以三民主义“统一全国人民的心理” 。 第三,孙中山提出“训政”时期应由国民党担负起“训导”国民行使“政权”的责任,同时强调“训政”的最终目的是还政于民。在孙中山看来,中国四万万人口中“大多数都是不知不觉的人” 。而国家的治理却是要靠那些“先知先觉”们“预先来替人民打算,把全国的政权交到人民” ,以此为据,孙中山又将整个国民革命分为“军政” 、 “训政” 、 “宪政”三个时期,分别实行“军法之治” 、 “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其7中“训政”时期是由“军政”进入“宪政”的不可逾越的阶段。在论及“训政”问题时,孙中山认为,中国人民“久处于专
14、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 ,加之“人民之知识、政治之能力,更远不如法国” 。因此,必须经过“训政”时期“先知先觉”的国民党人之“训导” ,中国方能由专制进入共和政体,否则“必流于乱也” 。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广州国民政府时期, “党国” 、 “党军” 、 “党治” 、“党化”等新名词就反复出现于各种党报党刊及党人之口。党要治军、治政,当然党也要治司法。赵士北反对司法党化,革命政府就免去他的职务。对这样的党治,李剑农先生当时就精辟地指出:“此后政治中所争的将由法的问题变为党的问题了;从前是约法无上,此后将是党权无上;从前谈法理,此后将谈党纪;从前谈护法 ,此后将谈护党 ;从前争法统 ,此后将
15、争党统了。 ”注 18 党权成为革命进程的关键,在党、政、军的权力关系上,以党治军,以党治政,党权高于一切。 三、南京国民党政权的“党治” 但是,孙中山生前,国民党尚未掌控全国政权。从国民党改组到北伐攻占武昌、南京这段时间里,国共两党还在合作。因此,他的“党治”还是理想,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更谈不上实际的制度操作。这个任务,由在南京建立掌控国民党中央权力的蒋介石、胡汉民完成。 早在 1926 年 8 月 14 日,北伐尚在进行之时,蒋介石在长沙作党员的责任和地位与组织纪律之重要讲演,就开始解说孙中山所倡导的“党治”了:“我们的政府是由党产生出来的,党是政府的一个灵魂,8政府完全要党来指导,要党
16、员来拥护、辅助,才能施行我们党的政纲,发挥我们党的效力,所以我们的党与政府,是相连的,不能分开的!现在的政府,是我们党的政府,也就是我们自己的政府,我们的党命令政府、指挥政府、政府才能发生效力,照党的主义政策去实行。必须政府完全听党的命令,照党的政纲做去从前有许多党员不明白,他以为党既立在监督政府的地位,党员对于政府就可以反对,却不知以党治国这句话,不是说我们党员统统做官,统统到政府里面去治国,而是要拿党来做中心,根据党的主义、政纲、政策,决定了政治方案,交给政府去实行,党不是直接施政的,是透过政府做发号施令的机关” “政府由党产生” , “政府是党的政府” , “政府必须完全听党的命令” 。
17、党“透过政府做发号施令的机关” ,这就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蒋氏“以党治国”的党治。 国共合作破裂,国民党“清党”反共,一党独大。1928 年 4 月 18 日,蒋介石、胡汉民两派联合,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 “党治”通过国民党元老胡汉民的阐释,进入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 胡汉民长期追随孙中山,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解说人。早在 1927 年 5 月,他在“双五节”纪念会的讲演,用“以党救国、以党建国、以党治国”来概括孙中山所倡导的党治。他认为,只有国民党才能挑起救国建国治国的重担。 “救国建国治国的大业简直是舍国民党其谁。 ”因此, “在军政训政两个期间,本来人民应操的权柄,须由国民党暂时代
18、操,并须只让国民党一党来代操,一切思想,行为,组织,都是要统一的。这两个时期,9不能容许多党来合治,是要唯一的自己担任的。 ”注 19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胡汉民、孙科向国民党中央提出训政大纲提案。在提出提案的同时,胡氏还发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 ,系统阐述“党治”方案。 说明书分两部分。一为原则上之说明 ,有四点:1.军政结束转入训政,国民党必须挑起训政重任。2.训政要旨八个字, “以党建国,以党治国” 。 “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褓母自任” 。以党的力量, “扫除革命之障碍” , “造成真实之统一” , “负起训政之全责” 。3.训政党治, “党为训政之发动者,须有发动训政之全
19、权,政府为训政之执行者,须有执行训政之全责” 。4.“训政之目的,在于宪政之完成” ,而“宪政必恃训政为阶梯” 。五权宪法是建国的制度。国民党的责任“在于培植五权之基础而期其最后之完成” 。 二为制度上之说明 ,要点有五:1.“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发动机关” , “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抉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连锁” 。 “政治会议,在发动政治根本方案上,对党负责,而非在党外也,国民政府,在执行政治方案上,对政治会议负责,但法理上仍为国家最高机关” 。一句话,党在国上,国在党下。这就是“党国”的内涵。2.国民政府组织按五权制度建构。政治会议与国民政府五院连锁相通,“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为
20、政治会议之当然委员” 。五院分立, “以五院委员为政府委员,以政府常务委员五人分任五院之主席,合五院之组织而总称为国民政府,政府常务委员五人中,指定一人为政府主席,政府主席除对外为国家代表外,其权力地位莫不与其他常务委员同” 。3.因国家行10政计划与政策必须立法、行政两院交互决议与执行,故于立法院设置分组委员会,予行政各部出席立法院及分组委员会之权。4.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宜分不宜合” ,为使司法审判独立,以司法部掌司法行政事务,以司法院掌理独立审判之全责。5.考试院、监察院职在铨考监察政府人员。 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胡汉民应该知道、也当然知道司法
21、独立在民主国家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在他的党治方案中,看不到这种作用和重要性。司法院院长居正也是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他撰写发表司法党化问题 ,直接把广州政府时代的司法党化推向全国。他说:“司法党化”这个新名词出世以后,有人高兴有人忧虑。高兴的像是得到奇货,忧虑的好像世界末日将要到来,露出惶惶不可终日的样子。其实都是大惊小怪。在“以党治国”的国家, “司法党化”应该是“家常便饭” 。 “在那里,一切政治制度都应该党化,特别是在训政时期,新社会思想尚待扶植,而旧思想却反动堪虞。如果不把一切政治制度都党化了,便无异自己解除武装,任敌人袭击。何况司法是国家生存之保障,社会秩序之前卫。如果不把它党化了,换言之,如果尚容许旧社会意识偷藏潜伏于自己司法系统当中,那就无异容许敌方遣派的奸细加入自己卫队的营幕里,这是何等一个自杀政策。 ” 他认为, “司法党化”是不成问题的,成问题的是:怎样才叫做“司法党化” 。按他的见解,司法党化必须包含以下两个意义:1.主观方面: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2.客观方面: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于党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