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魏晋南北朝复仇现象看“礼”对“法”的影响摘 要:复仇是中国古代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秦汉时期,有关禁止复仇的法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复仇现象始终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魏晋南北朝明令禁止复仇,所见文献记载的复仇事件也大大少于秦汉时期。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礼制的变化及礼对法的影响密切相关。礼法结合使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讲究法“理” ,重视生命,法贵得中,宽法倡德,越来越充满了“礼”的精神。在这种结合中,礼对法产生的影响有其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一面。在礼的影响下,冷峻严酷的法具有了尊重生命的人性,刚硬的律条注入情和理的灵魂,杀罚止恶的同时又兼道德提倡,从而提高了服务国家政治的效率。 关键词:复仇;礼法
2、结合;道德;法律 作者简介:梁满仓,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礼制变迁及其现代价值研究” ,项目编号:12&ZD134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5-0155-08 复仇是中国古代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唯其如此,才吸引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以往的研究,往往集中在先秦至秦汉 1,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研究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者多 2,从礼对法的影响角度关注者少。2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复仇与秦汉时期有何不同?为什么会造成这些不同?在这些不同中, “礼”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些是本
3、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秦汉时期复仇法令的逐步建立 秦汉时期,有关禁止复仇的法令,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文献记载看,秦朝看不到有关禁止复仇的法令。秦统一前,利用奖励军功和严刑厉法使国内民众“勇于公战,怯于私斗”1(P2231) 。 “私斗”当然包括私下复仇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禁止私斗不是禁止复仇的专门法令。秦统一以后,法律的重点放在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上,重点惩罚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妖言诽谤、叛乱、以古非今、挟书、妄言、非所宜言等行为。2(P99-100)刘邦的父亲吕公, “善沛令,辟仇,从之客,因家焉。沛中豪杰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3(P3) 。项梁“尝杀人,与籍避仇吴中。吴中贤士大夫
4、皆出梁下。每有大徭役及丧,梁常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子弟,以知其能”3(P1796) 。栾布为主人报仇,被举为都尉。3(P1980)杀了人逃避的不是法律而是仇家,可见仇家复仇对杀人者是最大的威胁,复仇杀人没有法律约束。杀人者一走了之,跑到另一个地方,或有官府庇护,或发展个人势力自保,亦见秦末杀人偿命之法形同虚设。 对于复仇现象,西汉基本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汉宣帝元康四年诏书说:“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3(P3673)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3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
5、廷尉以闻,得减死。 ”3(P3673)这些法令不过是刘邦入关时“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约法三章的延续,当然包括仇杀,但并非是禁止复仇的专门法令。北地大豪浩商等报怨,杀义渠长妻子六人,逃入长安。3(P2214)元朔中,睢阳人犴反,人辱其父,而与睢阳太守客俱出同车。犴反杀其仇车上,亡去。3(P2214)朱博为郡守九卿,宾客满门,欲仕宦者荐举之,欲报仇怨者解剑以带之。3(P3407)这几个报仇杀人者,或逃亡后安然无恙,或怂恿鼓励报仇杀人,可见当时没有禁止报仇的法令。 当然,也有因报仇杀人而被治罪的例子,但分析起来,其所犯之罪并非报仇杀人。例如淮南王刘长刺杀辟阳侯审食其一案。刘长的生母是赵王张敖的美
6、人,刘邦过赵国的时候,张敖献美人给刘邦,结果怀上刘长。后来赵相贯高谋反之事被告发,刘长的母亲受到牵连,而辟阳侯审食其有能力却不肯尽力相救,结果刘长的母亲自杀。为此,刘长对审食其怀有刻骨仇恨。孝文帝时,刘长依仗自己是皇帝至亲,将审食其刺杀,然后到文帝处请罪。值得玩味的是其解释为什么杀审食其之词: 臣母不当坐赵时事,辟阳侯力能得之吕后,不争,罪一也。赵王如意子母无罪,吕后杀之,辟阳侯不争,罪二也。吕后王诸吕,欲以危刘氏,辟阳侯不争,罪三也。臣谨为天下诛贼,报母之仇,伏阙下请罪。3(P2136) 为天下诛贼、为母亲报仇这两个堂而皇之的理由说明,为母报仇并非犯罪,当时并无禁止血亲报仇之法。刘长所犯之罪
7、,应当是擅自杀害朝廷官员之罪。这个推断可以用薛宣之案作为旁证。 4宰相薛宣的继母去世,薛宣不服三年之丧,并因此事与坚持服三年之丧的弟弟不和。博士给事中申咸弹劾薛宣,不宜复列封侯。薛宣的儿子薛况便雇用刺客杨明在宫门外砍伤申咸。在给薛况定罪的时候有两种意见。御史中丞认为:薛况知道申咸为给事中,又恐怕他任司隶校尉而举奏薛宣,公然令杨明等在宫阙要地拦截朝廷大臣,绝非一般的凡民愤怒争斗。薛况为本案首恶,杨明亲手加害,都应当弃市。而廷尉认为:春秋之义,原心定罪。薛况本意是因为见到父亲被别人诽谤而生愤怒,并没有其他大恶。如果判死罪,有违明诏,恐非法意。通过这两种意见可知,伤害朝廷大臣要判重罪,而薛况减罪一等
8、,说明为父亲报仇而伤人杀人所受责罚要轻得多。3(P3394-3396) 由于国家对社会上的复仇现象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所以,解决仇杀往往靠民间的、个人的力量。 汉书游侠郭解传载: 洛阳人有相仇者,邑中贤豪居间以十数,终不听。客乃见解。解夜见仇家,仇家曲听。解谓仇家:“吾闻洛阳诸公在间,多不听。今子幸而听解,解奈何从它县夺人邑贤大夫权乎!”乃夜去,不使人知,曰:“且毋庸,待我去,令洛阳豪居间乃听。 ” 乡邑中贤豪十数次都没有调停的仇恨,最终还是通过民间侠客的影响化解。当然,化解调停只是少数解决仇恨的办法,大多数还要靠报仇杀戮。所以,西汉时期的复仇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汉哀帝时,谏大夫鲍宣指
9、出,民有“七亡”和“七死” , “民有七亡而无一得” , “民有七死而无一生” ,而“怨仇相残”便是“七死”之一。3(P3089) 复仇无法律约束状态到西汉末期才有所改观。汉哀帝时,谷口县令原涉5季父被茂陵秦氏所杀,原涉居谷口半岁所,自劾去官,欲报仇。谷口豪杰为杀秦氏,亡命岁余,逢赦出。3(P3715)原涉复仇后逃亡,逢朝廷赦令才敢出来,可见逃避的不是仇家,而是朝廷的法律。光武帝时,桓谭上书说:“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健,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虽一身逃亡,皆徙家属于边,其相
10、伤者,加常二等,不得雇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 ”4(P958)从“宜申明旧令”之语,可见西汉末年已有禁止民间复仇的法令。东汉时期,许多复仇杀人者不再逍遥法外。郅恽为友人报杀父之仇,杀死仇人之后,到县衙投案自首。4(P1027)堂邑县民防广为父报仇,杀死仇人后被关进监狱。4(P1407)缑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被县吏抓捕到县衙。4(P1751)贾淑为舅宋瑗报仇于县中,为吏所捕,系狱当死。4(P2230)这些报仇杀人者要负法律责任,可见当时已有禁止复仇的法令。然而章帝继明帝之后又实行轻侮法 ,即父亲受人侮辱,其子若杀侮辱者报仇,可以得到宽宥。到后来,为父报仇而得到宽宥的理由多至四五
11、百种,使仇杀之事“弥复增甚”4(P1503) ,复仇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魏晋南北朝明令禁止复仇 魏晋南北朝时期禁止复仇的法令屡屡见诸文献记载。建安十年,曹操下令“民不得复私仇,禁厚葬,皆一之于法”5(P27) 。魏文帝黄初四年下诏:“丧乱以来,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残杀。今海内初定,6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5(P82)魏明帝时又对此法作进一步补充:“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6(P925) 晋律规定:“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 ”7(P1550)梁武帝太清元年诏:“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 ”8(P9
12、2)北魏拓跋焘太延元年十二月下诏:“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 ”9(P86)北周规定:“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10(P68) , “若报仇者,告于法而自杀之,不坐”11(P708) 。 为什么魏晋南北朝时期禁止复仇法令会被反复提出、明确记载于史籍呢?按照常理推测,法律是现实的反映,正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上复仇相残的风气太盛,所以有必要制定法律,以法律的强制力加以遏制。然而事实恰恰相反,魏晋南北朝时期复仇现象比两汉时期大大减弱。彭卫先生曾经做过统计,汉代见于史籍记载的整个中国复仇事件为 59 例。12应当指出,实际数字要大大高于此。这些汉代典籍记载所反映的
13、复仇现象是无法用数字表示的。当代史学家吕思勉曾这样概括秦汉时期的复仇现象:“复仇之风,秦、汉时尚极盛。 ”13(P638)魏晋南北朝时期,所见文献记载的复仇事件却大大少于秦汉时期。兹将这些事件胪列如下: 西晋 2 例。索 为兄报仇,手杀 37 人, “时人壮之”6(P1650) 。张兑为父报仇,被捕入狱,县令乔智明怜其有妻无子,停其狱,会赦得免。6(P2337) 十六国 1 例。前赵刘聪西扬州刺史王广被蛮人梅芳所杀,王广女美7姿容,被梅芳强娶,于暗室中刺杀梅芳,未遂。14(P2025) 东晋 5 例。沈充为部将吴儒所杀,其子沈劲为父报仇,族灭吴氏。6(P2567)宗室司马无忌,其父司马承在王敦
14、之乱中被荆州刺史王廙所杀。成帝咸和年间,江州刺史褚裒赴任之际,司马无忌及丹杨尹桓景等饯送于版桥。时王廙子丹杨丞王耆之在坐,无忌志欲复仇,拔刀将手刃之,裒、景命左右救捍获免。6(P1106)桓温的父亲桓彝在苏峻之乱中被泾江县令江播所害,后江播死,桓温乘其丧事之机,诡称吊唁宾客,尽杀江播之子。6(P2568)吴兴乌程人王谈,父为邻人窦度所杀。王谈阴有复仇志,十八岁时,手持锋利的农具,假装农夫。窦度常乘船出入,经一桥下,王谈潜伏草中,窦度刚走过来,王谈于桥上用农具将窦度杀死。6(P2273)东晋末,沈林子之父沈穆夫参与了孙恩起义,被宗人沈预告发而被处死,沈林子与兄沈田子还东报仇。五月夏节日至,沈预正
15、大集会,子弟盈堂,沈林子兄弟挺身直入,斩杀沈预,男女无长幼悉屠之,以沈预首祭父、祖墓。7(P2453) 南朝宋 4 例。颍阴人荀琼,15 岁时为父亲复仇,在成都将仇人杀死。8(P649)明帝泰始二年,长城人奚庆思杀同县钱仲期,钱仲期子钱延庆属役在都,闻父死,驰还,于庚浦埭逢奚庆思,手刃杀之。7(P2257)南阳叶人宗越,父为蛮人所杀,杀其父者尝出郡,宗越于市中刺杀之。7(P2109)清河人傅灵越的哥哥傅灵庆被从叔傅乾爱所害,傅灵越毒杀傅乾爱,为兄报仇。9(P1555-1557) 南朝齐 3 例。吴兴人闻人敻,年十七,结客报父仇,为齐高帝所赏,位至长水校尉。15(P1819)广汉郪人李庆绪,父为
16、人所害,庆绪九岁8而孤,为兄所养,日夜号泣,志在复仇。投州将陈显达,仍于部伍白日手刃其仇,自缚归罪,州将义而释之。15(P1845)朱谦之母墓为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朱谦之手刃朱幼方,诣狱自系,武帝嘉其义,虑相复报,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将发,幼方子朱恽于津阳门伺杀谦之,谦之之兄选之又刺杀恽。16(P962-963) 南朝梁 7 例。侯景乱梁,立萧纲为帝。梁宗室萧谘与王克、殷不害日夜陪伴萧纲。后南康王萧会理密谋除掉侯景失败,王克、殷不害惧祸疏远萧纲,萧谘不忍离开,朝觐无绝。侯景恶之,令其仇人刁戌刺杀咨于广莫门外。15(P1298)广平张景仁,其父梁天监初为同县韦法所杀,张景仁时年八岁。及长,志在复
17、仇。普通七年,遇韦法于公田渚,手斩其首以祭父墓。15(P1843)杜叔毗,萧梁时兄、侄被曹策等人陷害。后曹策等人降周,杜叔毗白日手刃曹策于长安。10(P829)淳于诞,其父淳于兴宗,萧赜时任南安太守。淳于诞年十二,随父向扬州。父于路为群盗所害。诞虽童稚,而哀感奋发,倾资结客,旬朔之内,遂得复仇。9(P1592)来护儿,侯景之乱时,伯父为乡人陶武子所害,来护儿乘其有婚礼,结客数人,直入其家,引陶武子斩之,乃以其头祭伯父墓。17(P2590)范阳人成景俊,其父成安乐任北魏淮阳太守。梁天监六年,北魏常邕和杀成安乐,以城投降萧梁。成景俊谋复仇,因杀魏宿预城主,也投入南朝梁。普通六年,常邕和为鄱阳内史,
18、成景俊购人刺杀之。不久,又收买常邕和家人鸩杀其子弟。15(P1844)巴西充国人侯瑱,其父侯弘远,世为西蜀酋豪。蜀人张文萼据白崖山,有众万人,梁益州刺史鄱阳王萧范命侯弘远征讨之。侯弘远战死,侯瑱固请复仇,9每战必先锋陷阵,遂斩张文萼。18(P153) 北魏 4 例。乐安人孙益德,其母为人所害,益德童幼为母复仇。9(P1883)河东闻喜人吴悉达,父母为人所杀,弟兄三人,年并幼小,四时号慕,悲感乡邻,及长报仇,避地永安。9(P1885)李德广之父李彦在秦州刺史任上被叛民所杀,李德广随军西征,战捷,乃手刃仇人。17(P3323)平原鄃县人孙男玉,丈夫为灵县民所杀。孙男玉兄弟追执仇人,孙男玉亲手以杖殴
19、杀之。9(P1980) 北齐 1 例。崔达拏,娶高洋侄女乐安公主为妻,妻子在高洋处讲婆婆坏话,致使崔达拏母亲被杀,北齐灭,崔达拏杀乐安公主以复仇。19(P406) 北周 2 例。后梁柳雄亮之父柳桧在太守任上被反叛者黄众宝所杀。后黄众宝率众归顺北周,北周朝廷待以优礼。数年后,柳雄亮手刃黄众宝于北周京城。10(P827-829)孝女王舜,其父被从兄王长忻所杀,姊妹各持刀,手杀长忻夫妇,以告父墓。17(P3009) 无法确定朝代 3 例。项县民姚牛年十余,其父为乡人所杀。牛常卖衣物市刀戟,图欲报仇,后在县署前手刃仇人。14(P2207)卫义姬丈夫有先人之仇。仇家来报,丈夫避之。仇家得卫义姬,问其丈夫
20、所在,乃积薪燎之,卫义姬遂不言而被烧死。14(P2207)京师节女者,长安大昌里人之妻也。其夫有仇,仇家欲报夫而无道,闻其妻孝义,乃劫其妻父父呼其女而告之计。节女念不听则杀父不孝,听之则杀夫不义,不孝不义,虽生不可以行于代。欲以身当之,且曰:“诺。夜在楼上新沐头东首卧则是矣。妾请开户。 ”而夜半仇家果至,断头持去,明视之,10乃其妻之头也。14(P2207) 上述事件总共有 32 例,显然比两汉时期少了许多。这种情况的出现,应当视为历朝历代不断明令禁止复仇的显著效果。除此,笔者认为,礼制的变化及礼对法的融合是更为重要的影响因素。 两汉时期的礼制,是“推士礼以及天子” ,即以冠、婚、丧、祭、乡、
21、相见六礼为基础,进而扩大到天子祭祀、治军等国家层面。六礼与国家大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家大礼虽然是由“士礼”推及的,但具有不可侵犯的法律效力。如对皇帝不敬,诸侯对祭祀皇家宗庙的贡金不合标准等,都要判以重罪。然而六礼部分却与国家大礼若即若离。此时的礼法关系又是“援礼入法”的初级结合,在面临民间复仇相残这类事物时,礼与法的冲突则表现得十分尖锐,冲突的结果往往是礼处于支配地位。“杀人者死”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只是原则,具体到谁杀了人,杀了什么人,为什么杀,则有千差万别,法在许多情况下往往无能为力而屈从于礼。魏晋南北朝时期,五礼制度经过了孕育、发展、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礼与法结合得越来越紧密,最终形成有机的整体。礼有法的效力,法有礼的精神,在面临复仇残杀的社会现象时,礼与法变得可以协调。因此,一系列禁止仇杀法令的颁布,不仅没有表现为与礼的尖锐冲突,而且还与之互为补充。 三、 “礼”对禁复仇之法的影响 不应否认,建安年间曹操严令禁止复仇,针对的是东汉末年民间复仇之风。值得注意的是,自从曹操发出禁止复仇令以后,在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各个时期一系列同类禁令的颁布,复仇现象得到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