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 A 复习思考题 刑法绪论 1、形式的刑法与实质的刑法。我国刑法典的结构。 形式的刑法 : 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的刑法 :纸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刑法典。 我国刑法的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 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 :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3、我国刑法
2、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这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适用效力,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力 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
3、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b.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c.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 e.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的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实践来看,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这两 种生效情形均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形更为合适。因为法律既是裁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要使规范产生实效,就得使人们事先了解规范的存在及其内容。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二是新法的施行使
5、原有法律自然失效。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全部失效,有的法律文件是因为新法的施行而局部失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 :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刑 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刑法的基本原则 5、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含义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一般理论 6、犯罪的本质。
6、犯罪与违法的关系。 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区别: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触犯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和行为。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和行为。 联系: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之间的距离只有一步之遥。 它们都是违法行为,都对社会具有危害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7、犯罪与刑法的关系。 犯罪以刑法的规定为基础 , 犯罪是刑法的基本范畴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构成一般理论 8、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
7、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特 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2)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 (3)犯罪构成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4)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5)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犯罪客体 9、犯罪客体的意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正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
8、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收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0、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分类的依据。 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分类的依据: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犯罪客观方面 11、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
9、手段。 内容: 1、危害行为 2.危害结果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的手段和方法 5。犯罪对象 危害行为:(广义)犯罪行为就是危害行为(狭义)指一个人的身体外部动静(不包含支配的行为人的主管要素) 危害结果:(广义)是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狭义)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致害原因和后果的关系。 12、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用来区分罪与非罪(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2、用来区分此罪与彼罪(区分罪名) 3、决定量刑轻重(通过对情节的区分) 4、区分犯罪阶段(既遂未遂中止) 5、通过犯罪客观方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10、13、犯罪危害结果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物质性的损害和非物质性的损害。 危害结果多样性: 1、实际危害结果:犯罪客体遭受了实际的侵害 危险危害结果:犯罪客体虽然没有遭受侵害但已经属于一种非常危险的境地 2、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结果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致害原因和后果的关系。 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两个事物之间客观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过程是查明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在一定特定的因果关系中,原因和结果具有相对性。 3.英国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15、作为犯罪和不作
11、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作为犯罪:是人的积极的行为积极地推动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是人的消极行为,这 个行为人没有做出某一导致特定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成立条件: 1.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法律上的义务 2、行为人没有去履行法律上的义务 3.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时有能力履行法律上的义务组织危害行为的发生 犯罪主体 16、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影响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意义。 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素: 1.年龄:成年与未成年 年满 75 周岁 2.精神状态:障碍 3:生理功能丧失或缺陷 可
12、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状态 意义: 1、用来区分罪与非罪(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2、用来区分此罪与彼罪(区分罪名) 3、决定量刑轻重(通过对情节的区分)4、区分犯罪阶段(既遂未遂中止) 5、通过犯罪客观方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17、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双罚”原则。 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单位 2.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 3.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 的名义实施的,体现单位的意志,按照单位的决策 3,单位的犯罪是为了单位利
13、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4.单位内部成员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单位内部人员的活动范围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的, 5,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 双罚原则: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中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8、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 1、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集团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一个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犯罪集团组织的成员。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单位 依法组建成立,是法律许可的合法组织,只有在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集团犯罪中所有的参与者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单
14、位犯罪中,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其他参与犯罪的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3、两者的犯罪目的不同:犯罪集团从一成立开始就是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所有的组织成员均系为了共同的犯罪目的而走到一起。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合法成立,是为了合法经营,只是在成立后,单位领导受利益驱动而决定犯罪的。 犯罪主 观方面 19、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内容包括罪过(故意,过失),犯罪的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和动机 20、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 认识:犯罪过失:应
15、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过失:排斥,反对 故意:希望,放任 2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
16、,单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2、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 过于自信:不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无所谓,不希望也不反对,放任 23、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认识到可能发生 +放任 阻却违法性的行为 24、阻却违法性行为的意义和种类。 意义: 1.是指刑事上具备犯罪要件,但不具备实质的犯罪构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不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对待 种类: 1.正当防卫 2.经济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5.履行职务行为6.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7.法令行为 25、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 正当防卫: 1、防卫前提(存在不法侵害) 2、正在进
17、行的 :开始实施还未结束,具有紧迫性 3.防卫对象:只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 4.防卫的意图或意识 5,防卫的限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重大伤害) 紧急避险: 1.危险是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自然原因,人的行为,人的身体) 2对避免的行为和性质有认识有避险的目的 3.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不能超过保护利益 5.为了避免本人的危险不适用(裁判规则)身有职务 26、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 :来自于人 避险:来自于人也可以是自然 2.损害对象 不同:正当:本人 避险:第三人 3.实施条件不同:正当:无 避险:不得已 4限度标准不同
18、 : 正当:阻止行为 避险:两个利益之间的比较 5.主体要求不同:正当:无 避险:对人的职务有要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含义。 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从预备开始实施到完成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28、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含义: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包含刑法分则所有的犯罪要件 构成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对象 犯罪预备:含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因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未能着手犯罪行为的停止状态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的预备行为(
19、准备工具 )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执行行为 3.行为人实施这个行为是为了顺利的实施完成犯罪 4.行为人开始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时候停止下来。 犯罪未遂:含义: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 原因,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的情况。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犯罪中止:含义: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构成要件 : 1. 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特征:时间特征:已经开始实行犯罪,但只要自动停止犯罪,犯罪结果不会发生 意志特征: 中止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2. 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中止特征:时间特征:必须发生在已经开始实行犯
20、罪,但没有到达既遂 意志特征:自动停止犯罪,对既遂有明确认识,必须客观上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 发生 29、犯罪未遂的分类。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的未遂问题。 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行为人对被害人着手实施杀害行为后,只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
21、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并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在行为人实行了诬告陷害行为的场合,即成立该罪的既遂,至于被诬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处分不是成立该罪既遂所必要的。再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 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比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的危险,就认为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造成这些交通工具倾覆,才是犯罪既遂。 4.举动犯。也称为即时
22、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即为举动犯,一着手实行煽动行为,即告既遂。 30、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的特征:时间特征:已经开始实行犯罪,但只要自动停止犯罪,犯罪结果不会发生 意志特征: 中止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中止特征:时间特征:必须发生在已经开始实行犯罪,但没有到达既遂 意志特征:自动停止犯罪,对既遂有明确认识,必须客观上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1、犯罪预备、犯
23、罪未 遂、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的原则。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32、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分类:一、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的成立必须以 2 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开始形成犯罪通谋 事中通谋:在实行过程
24、中,达成犯罪通谋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别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织形式,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临时纠合起来,当具体犯罪完成,共同犯罪形成也就消灭了 特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织形式 1、在三人以上 2、有共同的犯罪的目的的 3、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 33、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的含义及其相互区别。 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以 2 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区别: 1、任意共同犯罪由单个犯罪主体就可实现;必要共同犯罪
25、必须依靠多数犯罪主体 2任意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内部分工性和组织性一般来说要弱于必要共同犯罪 3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犯:含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构成要件: 从犯: 含义: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构成要件:辅助犯罪 胁从犯 :含义 :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构成要件:行为人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 教唆犯 :含义: 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
26、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5、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 主犯: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2、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36、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指依据刑法 规定 的,因实施犯罪行为 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处罚或单纯否定性评价的负担 意义: 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
27、准。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的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 37、刑罚的意义。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38、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 1、主刑:是指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是补充主刑适用的附加的刑法方法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39、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与附加刑在适用上的相互关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对一个犯罪最多只能适用
28、一个,主刑不得附加于其他 附加刑使用,主刑可附加刑法。附加刑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可以附加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罚 40、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期的折抵方 法。 1.被判处管制刑,在刑法执行前被羁押一天的,折抵两天 2.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前羁押一天,折抵一天 3.无期徒刑在执行前羁押一天,一天都不抵押 41、数罪并罚时不同刑罚种类之间的相互折抵和吸收。 1、数罪中只要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罪中只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上,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实行的刑期。 3、当一个人
29、判处数罪当中有些是有期徒刑,有些是拘役,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判处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有拘役有管制的,当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附加刑刑种相同的,合并执行,附加刑刑种不同的,分别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 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期内,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步执行,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2、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死刑的限制。 1、适用对象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2、对犯
30、罪主体的限制( 1)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不适用死刑(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时,不适用死刑除手段极其残忍之外 3、程序限制( 1)死刑案件管辖权的限制( 2)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a:死刑的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复审核(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b: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名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名法院不同意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 c: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或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执行程序和方法的限制 43、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概念和内
31、容。 概念: 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量刑 44、犯罪情节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情节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的意义 概念和分类: 犯罪情节是 指犯罪的情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意义: 确定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5、数罪并罚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指对一个人所犯的数罪按一定的原则,合并予以处罚的制度 特点: 1.数罪并罚针对一人犯有数罪的
32、情况: ( 1) 包括犯有实质的数罪,犯有数个非实质的数罪,犯有独立的一罪加上非实质数罪 ( 2) 数罪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犯罪 ( 3) 数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也可以是共同犯罪 ( 4) 数罪既可以是既遂犯,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 2、数 罪发生在特定时间内 ( 1)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 2)在法院宣告后,在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 3)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 3、数罪并罚制度,对于一个人犯罪 ,应当在分别定罪和量刑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合并后,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46、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和特点、构成。 继续犯
33、:概念: 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点: 犯罪行为,不法状态,持续存在 构成:犯罪行为,不法状态 想象竞合犯 :概念: 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 特点 :数个罪名,数个法益无竞合 构成:一个行为,数个犯意 结合犯 :概念: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特点:数个不同罪行 构成:数个不同罪名结合 集合犯 :概念: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
34、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点:同种罪行 构成 ;同种罪行重复犯罪 连续犯 :概念: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点:同一罪名 构成 : 连续数个行为,连续数个同一故意 结果加重犯 :概念: 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 形态 特征:一个罪名 构成:一个行为,数个犯意 牵连犯: 概念: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不同罪名,数个法益 构成:数个牵连行为,一个终极目的 吸收犯 :概念: 是指数个犯
35、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不同罪名一个法益 构成:吸收数个行为,一个终极目的 47、数罪并罚执行中的先并后减方法和先减后并方法。 1、刑法宣判前,一人犯数罪,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按照刑罚第 69 条决定执行刑罚 2、在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依据刑法第 69 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从判决宣告后扣减 3、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
36、执行的刑罚与新罪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作出判决 48、 累犯的概念和 种类。累犯的 构成要件 。 概念: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种类: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构成要件: 1、 一般累犯:( 1):必须有先后有数个犯罪,但所犯罪行是否相同,有所不同 ( 2):罪前和罪后都是故意犯罪 (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后罪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 4):构成累犯后罪在前罪执行完毕赦免,假释之后的五年内假释期间又故意的犯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处理,有期徒刑内判缓刑的,取消缓刑,前后罪按数罪并罚处理,前罪不满
37、18 周岁,后罪不按累犯处理 2、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的犯罪 ( 1):前后所犯的罪行是三类犯罪的任何一类 ( 2):在前一个犯罪刑满或假释后又犯另一个罪行(无时间限制) ( 3):前后所犯的罪行没有判处有期徒刑的严格要求 刑法执行和消灭 49、缓刑、 减刑 、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法律后果。 缓刑:概念:是指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执行刑法,并规定一定长度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会矫正,如果有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发生法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条件: 1、 积极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