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条件下孝道文化的延续及法律介入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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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治条件下孝道文化的延续及法律介入问题【摘 要】随着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一的“孝道文化”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影响。试图通过对比古今孝道文化状况,探讨当代孝道文化现状,从法律与道德结合的视角出发,运用法律这一外在调节规范,并有效结合道德这一内在规范,来为解决当今日渐频繁发生的、不计其数的家庭“对簿公堂”的社会问题提出借鉴建议。 【关键词】孝道;中华孝文化;孝道法律化 “孝”作为一种道德,必须在一定的社会人际关系中才能产生,而且离不开道德主体的主观需要和社会需要。孝德产生的社会条件首先是以父亲为家长的个体家庭及由此形成的家庭关系、经济关系。 孝经孝治:“昔者,

2、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 ”后用”孝治”谓以孝道治理国家,教化百姓。自两汉以来历代君主专制王朝倡导“以孝治天下”理念,把后辈对长辈的孝道义务无限强化,孝道不仅成为人伦的至高无上的准则,而且成为汉王朝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起, “不孝”正式被列为“十恶不赦”大罪之一种等等,孝道在法律上的运用在中国历史长河中一直延续。然而,到五四运动打倒孔家店,中国儒家传统文化被全盘否定,造成了当代孝文化一定的缺失,伴随着当前社会在面临严重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同时,子女不孝顺父母,老人被子女抛2弃以致生活艰难等一系列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

3、基于当前孝道文化的现实,笔者认为有必要从道德和法律层面上提倡敬老爱老,对长辈进行照料和关心,弘扬以中华孝文化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文化,完善相关法律,使老人健康快乐的度过晚年生活,以此维护家庭和谐和稳定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 一、浅谈中国儒家传统孝道文化 孝道,中国最早的一部解释词义的著作尔雅下的定义是:“善事父母为孝” 。这个解释了善待父母是孝顺,古语说“百善孝为先”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值得一提的是,儒家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特色的文化单元,是古代中国道德文明一种独特的理论表现形态。孝文化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与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古代是世界上少有的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社会,宗法伦理在家礼与

4、国法中有广泛而深刻的表现,国法中很多内容,如“户婚”篇,体现了宗法伦理的特点。所以,亲族之间根据伦理原则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是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家庭成员同时也是社会成员,是社会关系在家庭(族)间的具体化,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的就是伦理入法,法律同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内涵的人情是一致的,一个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孝是天然的一种血缘决定的道德责任,弘扬孝道,可以促使天下家庭安定,消除社会动乱的因素” 。孝道有下面几项内容: 首先,孝道要求人们对健在的父母悉心赡养和照料。 论语为政子游问孝,孔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是以敬为孝之根本。

5、又子夏问孝,孔子曰:“色难。有事3弟子服其劳,有酒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孔子的批评固然反映了春秋之际孝道衰落的事实,然而时人对这一道德规范期望之高、要求之严,岂不正好说明孝道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孝道不仅要求人们心悦诚服地为父母供给衣食、解除身体的劳苦,还要悉心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在父母年老体弱或身患疾病时,孝养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些关于孝道的记载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父母(尤其是父亲)对子女的无上权威,另一方面则看到了子女对父母无可逃避的义务。 其次,除了赡养和照料之外,孝道也要求子女在对待父母的态度方面下气怡色、恭敬有加。 礼记祭义说:“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

6、色者,必有婉容。孝子如执玉,如奉盈,洞洞属属然,如弗胜,如将失之。严威俨恪,非所以事亲也。成人之道也。 ”曲礼上又说:“父子不同席” , “为人子者,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 ”即使父母有过,恭敬也同样不可或缺。 内则:“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不说,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这就是古训所道“孝道式微” ,时时刻刻尊敬父母,爱戴父母。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孝治天下”说明了封建统治者重视孝代表和所反映的家族宗法血缘统治的表现,是封建制度下的村社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反映,这维护了封建政治

7、统治,增强了社会赢聚力,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俗。 然而,同时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慢慢的体现了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如严父道,重后嗣,厚祭葬。而且提倡绝对的对父4辈遵从导致愚孝,愚昧,愚忠,扼杀了个人的独立性和创造性。这些都是与作为我国这一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背道而驰的,由此可见,倡导以中华孝文化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文化,在法律上细化孝治的规范,使孝治法律化是合理性的,也是迫在眉睫的。 二、当代孝道文化现状及原因分析 自古以来,我国养老的主要方式就是以孝文化为核心的“家庭养老”传统模式。中国人提倡尊老爱幼,在全社会形成养老尊老的风气,自古以来被认为是子女一种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的义务,

8、国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思想基础,而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 也就成为一种传统孝文化倡导养老为本,敬老为先的价值取向的孝文化主流。 然而,随着当今社会经济高速的发展,我国老龄化问题逐渐严重起来,孝文化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弱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不良现状:(一)传统孝文化中尊老敬老的权威要素被淡化,长辈的权威地位继续下降。这种文化价值取向认为年轻人代表未来,老年人的经验已过时,年轻人要教育老年人跟上时代步伐。在日常生活中明显可以感受到年轻人对长辈没有这么的尊重。比如说见到长辈并没有古代所说的子女在对待父母的态度方面下气怡色、恭敬有加。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

9、和解放思想运动不断发展,随着中国现代化的启动及西方科技文明的不断引进,随着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随着全球化进程等,逐渐渗透到当代5中国的思想文化领域,侵入中国人(尤其是新生代)的精神世界,甚至成为部分人的信仰或精神支柱传统孝道文化的断裂,人心的天平开始向金钱、物欲倾斜,金钱成了“人伦” 、人际关系的重要尺度。感恩、行孝、责任等不同程度地笼罩着铜臭。在一些人眼里,敬老、养老、侍疾等正常的孝行却与金钱、利益形成畸形链接。为了金钱父子反目成仇,为争利益兄弟姐妹对簿公堂,这种严重的物欲化倾向被一些学者称之为“现代病” (三)退休人员中家庭暴力发生率也相对比较多,其部分原因

10、是这类人群从职场回归家庭之后,精神需求逐渐增加,而生活社会圈被割去了一部分,因此难以适应退休后的生活,与家庭成员间的隔膜逐渐增加。近年来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赡养案件频频发生,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造成当代孝道文化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老年人经济独立问题 我国当前陷入赡养纠纷的除了“从涉案老人层次上看,知识老人、健康老人、低龄老人、退休金较高的老人,一般不存在赡养纠纷。因赡养问题打官司最多的是患病老人、退休金较低的老人,特别是高龄无经济来源的农村老人” 。所以老年人自身经济问题导致自己缺乏生活来源需要子女赡养。 2、教育不当 孝道这一传统的道德逐渐退化源于教育体系缺乏专门系统的教育培养

11、,学校过分强调学习成绩,对尊老爱老教育缺乏系统培育。 3、法律方面规定的不具体,在司法实际操作中难以细化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法律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未作任何细化,致其难以规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 4、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够健全,覆盖范围不够广,操作不够规范和透明化,导致各个地方存在水平的差异。 5、孝文化意识逐

12、渐缺失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在了解外面世界的同时,其观念、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个人幸福的追求逐渐合理化,而个体价值的确立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家庭伦理的基础。社会成员在追求现代生活方式过程中,转变了传统的养老观念,加上当前社会存在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价值观念的影响,家庭责任与义务观念遭受撼动,拒绝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到处可见。加之,因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我国近年来生育率逐渐下降,老年人寿命延长,导致形成了风险性的“421”家庭模式,即两个年轻人要负担起 4 个老人的养老重任和至少一个孩子的家庭压力。这种情况下,子女养老的人均负担成倍增长,不少子女因经济

13、负担的增大而对老年人予以置之不理,老年人能够从子女身上得到的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特别是亲子交往、精神慰藉等,都变得十分有限的。孝文化在当前社会不断发展、变迁及人们思想观念逐渐变化的形势下,逐渐被淡化甚至缺失,进一步削弱了7传统社会以孝为中心的“家文化”的基础,使得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老龄化问题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中美两国对比分析 从美国来看:(1)从生活上看,通常来讲,美国独居老人的问题主要是情感的孤独和寂寞,所以子女经常性的沟通和探望十分必要,经济手段能弥补这种失落。 (2)从法律上来看:美国仍然有 28 个州保持孝道法律。在这些实施该法律的州中,其中 16 个州进行对违法者进行民事处罚

14、。 “如果你不赡养父母,他们会追查你的财产和收入” 。在实施孝道刑事处罚的八个州中,违反孝道者可能会被送进监狱。民事和刑事两种方法都采用的州有四个。在麻州, “不合理地忽视”支持贫穷和无法照顾自己的父母,将会面临一年监禁和 200 美元罚款。 对比中美两国,中国传统文化重父母需子女赡养,美国重父母与子女经济独立,养老意识独立,美国出现的子女不孝敬父母现象相对来说少。现代化可能仅仅是缓慢地改变家庭代际成员间共同居住的形式。在具有几千年家庭传统文化的中国,家庭关系不可能随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而旋即瓦解。更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是,代际之间的同住关系随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条件的改善

15、、社会保障经济制度的改革,相对弱化。但如同美国的家庭关系一样,即使中国已经实现了现代化,中国家庭代际之间的紧密联系,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 因此,两个国度可以从哪些角度来改善当前我国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成为重中之重,特别是加强孝道文化意识的培养来解8决老人精神上的孤独与寂寞。笔者主张在属于自诉案件的家庭纠纷中的孝文化缺失导致的系列问题企图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这一视角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由此来实现法律价值,发挥法律功能, “比如,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一旦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了裂痕,这时就可通过法律的渠道,或者对这个裂痕进行弥补,或者彻底地使那个已经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的有病的家庭消失,

16、而另行产生新的健康的社会细胞。 ” 四、改善孝文化缺失的相关对策 基于以上对孝道文化的现状分析,有必要结合孝道意识从法律层面来提倡敬老爱老,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对老年人进行照料和关心,使老人健康快乐、有保障的度过晚年生活,以此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和社会安定。孝道文化,从家庭伦理秩序上升至国家秩序,都是要借助一定的规范来完成的,过分强调法律,那么国家强制力干涉得过多,过分强调道德,对民众的道德要求过高,也就是说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需把握。(一)在婚姻法上,首先,笔者提倡这样一种的观念,要明确家庭法的身份属性和伦理属性,努力构建和保护家庭作为精神世界的家园,而不是彼此算计的资本市场。由此解决因为子女为

17、争夺父母财产与父母冲突的问题。再次,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赡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无劳动能力的,其父母由政府相应部门扶养” ,同时增加一款“具体细则由国务院制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样一来,具体的规范可以起到指引作用。 9(二)在社会保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方面,通过法律的社会保障功能进行规范化。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保障覆盖率逐年上升,社会养老金,城镇医疗和新农合医疗也逐年增加,然而依旧。立法规范化具体化从而真正实现法 律的社会保障功能从经济上使老人自理和独立。法律层面,目前我国有关养老保

18、险的立法主要是一些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较高的法律约束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存在操作不规范,公平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养老金数额不是很高,医疗报销比例存在地方差异化导致许多方面的养老保障工作职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因此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笔者建议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加强立法,尤其应该在立法上加强对养老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的规定,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养老保险的层次化与体系化要求在建立养老保险机制中,首先将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的总体体系之中,并确立在其中的法律地位。 社会保险法第 64 条第 3 款也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 以求真正的“老有所依,

19、老有所养”这切实的法律保障。 (三)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层面中的指导思想创立德主刑辅的孝道法律伦理化的立法模式。一方面,在有制裁力的法律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警醒民众不去遗弃家庭弱势成员,不去触犯法律这条底线,比如说,借鉴美国的措施, “如果你赡养父母,相关部门会追查你的财产和收入” 。这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该德主刑的指导思想是有一定的教育作用的。在面对该类自诉案件时法院是以调解为主来使当事人尽到孝道义务,从而解决家庭纠纷问题实现和谐的家庭目的。 10五、结语 古代,孝道与法律的结合融合了中国孝道伦理法律化和法律伦理化的双向过程,有利于家庭伦理的和谐化。而现代孝道伦理法律化是否会在一定程

20、度上消弭子女对父母不孝的消极的社会现象,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在高度竞争激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存在更大的挑战。法彦云:“法不入家门” ,法律不宜处理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应在社会多管齐下的保障下强调倡导以中华孝文化为核心的家庭养老文化,在法律上细化孝治的规范,使孝治法律化,中国这一广袤的黄土地上将会孕育出大片孝礼之土。 参考文献 1 吴凡明.从人伦秩序到法律秩序+孝道与汉代法制研究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 年 9 月版. 2 李青.弘扬中国法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律秩序J.法学杂志,2012 年 8 月总第 222 期. 3 谢鸿飞.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限度J.环球法律评论(京) ,2012,3,523. 4 刘修明.“发微”J.历史研究,1983 年第 6 期. 5 赵晓秋.孝道不能承受之重J.法律与生活,2004 年 01 月 09 日出版. 6 姜广辉.中国经学思想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1-105 页. 7 陈苇,段伟伟.法院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实证研究-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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