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合法性与大国责任的变化摘要 国际社会是由变化着的合法性原则构成的,而合法性的核心原则涉及国际社会合法成员和合适行为愿意受约束的责任问题。这种受约束的义务来自于国家的成员地位。除了成员国的一般责任外,国际社会还存在着只有少数几个大国才能承担的特殊责任。特殊责任的分配往往涉及其他国家的认可,这种认可赋予了大国角色以合法性,并使其享有一定范围的特权和责任。同时,特殊责任的分配也是一种独特的合法性实践,它大致是围绕各国主权平等和大国特权之间的关系展开的。虽然特殊责任的分配在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但它基本上按照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确定。大国特殊责任的分配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平等原则与物质力量
2、分配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以更好地维持国际秩序的有序运行。 关键词 国际社会; 国际合法性; 大国特殊责任; 主权平等; 物质力量分配 近年来,随着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和朝核危机等国际事件的发生,以及中国、印度等新兴大国的崛起,国际关系学界对“权力合法性” 、“大国责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尽管国内学界也有不少大国责任方面的研究,但这些研究更多地从国家利益或国际体系的角度去探讨,鲜有学者从国际社会视角将合法性与大国责任联系起来进行探讨。其实,大国地位的获得与国际社会对其大国身份和合适行为的认可有着密切关2系。因为大国不仅需要在物质力量方面具有一流的地位,而且还必须被其他国家承认拥有某些特殊权利与
3、义务。 “大国总是面临着如何获得和维持其他国家认可自己在国际体系中发挥特殊作用这个问题。大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管理作用的前提是,这些管理作用在国际社会中得到足够多国家的明确承认,从而使自己的角色具有合法性。 ”1221 因此,大国概念体现了国际社会的思想,它与合法性观念密切相关。本文拟从国际社会视角来探讨合法性与大国责任的变化。首先,笔者从理论上阐明合法性、责任、大国三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转向实证,探讨合法性原则的变化是怎样影响大国责任的变化的;最后,揭示特殊责任分配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形式,可以理解为一种独特的合法性实践,而这种特殊责任的分配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平等原则与
4、物质力量分配不平衡之间的矛盾,以保证国际秩序的有序运行。 一、 合法性、责任和大国概念 国际社会是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英国学派代表人物一般是根据一套特定的规范(如主权)和制度(如均势、战争、国际法、外交和大国作用)来界定国际社会的。例如,Bull 对国际社会所做的经典定义是:“当一群国家认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在相互关系中相信自己受一系列共同规则的约束,并在共同制度中行事时,国际社会就存在了。 ”113 但 Clark 认为,Bull 对国际社会的定义过于宽泛,用价值、规则和制度这些要素来界定国际社会实际上混淆了国际社会是由什么构成的和国际社会建立了什么的问题。因此,他主张“应该
5、将国际社会界定为一套历史上变化的合法性原则,而不是特定的规范(如主权)3和制度(如国际法) ”。 “这些原则并不排斥国际法,但其范围通常更广。它们并不一定通过制度来表达,其最基本的形式是假定国际社会有条件地接受有约束力的相互义务,这种相互义务赋予特定合法性原则以意义。”267 这种相互义务观一直位于国际社会的核心。 在 Clark 看来,国际社会是由变化的合法性原则构成的,而合法性的核心原则涉及“有关谁可以参与国际关系以及有关它们行为适当形式的基本社会共识” ,清楚地表达了一定的国际社会合法成员和一定的合适行为愿意受约束的责任问题,这界定了国际社会是什么和国际社会的重要属性。因此, “承认这种
6、社会约束是合法性核心原则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这是国际社会虽简约但最本质的概念”22,24。而这种社会约束实质上就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Clark 对国际社会概念的重新定位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确定了合法性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并使合法性原则成为其必要的属性。这样做的意义现在可以在国际社会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等相关概念的理论关系中得到必要的理解。 ”362 很显然,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合法性和成员的责任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 这里涉及对责任概念的理解。 “责任”这个词在法律和道德讨论中具有不同的含义。从道德上说,一个人负有责任(responsibility) ,是指他能
7、够对其行为负责以及对他所做的事情承担道德或法律的指责。因此,这个意义上的责任观念与法律意义上的责任(liability)不同,后者意味着一个人违反了他的责任并有义务对一些否定性反应诸如惩罚、谴责给予赔偿4283284。这就是说,责任涉及道德的和法律的含义。法律上4负责任是指对行为者自己的行为或缺少这样的行为负责,它与特定的法律体系的目的和价值有关;而道德上负责任意味着它是与好的和行为适当的更广泛的社会规范有关的责任556。根据这个逻辑,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其责任也涉及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两方面含义,而国家责任又可分为国内责任和国际责任两个方面。所谓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和人民应该
8、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它的行为或缺少这样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所承担的责任。 在国际社会中,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国际法和道义准则确定的一套国际规则与规范,这是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合法成员应当承担的基本国际义务。因为国家的成员地位要获得国际共同体的广泛承认,就应当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国家在法律和道义上负有国际义务的规则并不是来自于个别主权国家的同意,而是由共同体其他国家认可的成员地位所赋予的;这种成员地位促使共同体成员放弃它们的绝对主权,而愿意接受一套普遍适用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因为“遵从义务是国际共同体用来确认它们国家的成员地位的互惠性质赋予的”6192,196。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国际法上,国家对于它违反
9、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 ”7401 因此,国家履行国际法和道义准则确定的成员义务,是它获得国际社会合法成员的前提条件。如果国家履行了成员的基本国际义务,那么它的合法成员地位就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否则,它就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而在国家履行的一般国际义务中,最为基本的是遵守国家间主权平等原则。因为“除非每个国家在5坚持自己主权的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有权坚持和享有自己的主权,否则不可能形成一个主权国家的社会”8135。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表达反映在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
10、际法原则之宣言等国际公约中。因此,所有国家都有不侵略他国或者破坏他国领土完整的国际责任。 然而,除了成员国的一般责任之外,国际社会还存在着一种特殊责任,即只有少数几个大国或大国俱乐部成员才能履行的国际责任。因为在国际社会中,唯有大国拥有强大的物质实力和足够的资源,能够对国际体系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也只有大国才具有超越自己边界的重大利益和责任。但这种特殊责任的分配往往涉及其他国家的认可,与合法性观念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大国,并不是只要拥有强大的物质力量就行了,它还需要得到其他国家对其大国地位的广泛认可,因为“大国俱乐部成员是一个有赖于其他国家承认的社会类别:它不仅需要大国俱乐部同行的承认,
11、而且需要中小国家愿意接受它在国际权力等级中最高地位的合法性和权威”94。换言之,大国概念包括规范的和实证的含义。 “我们讲一个国家是大国,意味着这个国家不仅是军事力量名列前茅的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而且它被其他国家承认拥有某些特殊权利与义务,或者本国的领导人和人民认为自己具有这样的权利与义务。 ”10437 而大国要想获得其他国家的认可,就必须在国际社会中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特殊责任,这是大国在国际上取得合法性和权威的前提条件。因此, “承担国际责任是国际社会对大国的要求”11724。 大国是由公认的角色和普遍可以接受的惯例及一套程序规范构成的,6它的身份是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确立起来的。大国在国
12、际联盟行政院和联合国安理会中享有常任理事国的地位,拥有特殊的权利与义务,但这并不仅仅是“由于国际联盟行政院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更是“因为大国的这种权利与义务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承认”1196。这种承认使大国角色具有合法性,并赋予大国以特定的意义以及规定其合适行为的方式。大国被认可为一个特殊群体,意味着大国和小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不成文的约定:“正如大国宣称它们享有特殊权利一样,小国宣称大国对它们的生活安宁负有特殊责任。 ”122 自 1907 年以来,大国和小国的这种关系在国际法中得到了正式承认842 。其中最明显的例证是, 联合国宪章对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特殊权利和责任做了明确的法律阐述。而大国特
13、权地位被小国承认为一种政治事实,导致了一定的宪法性特权、权利和责任的产生,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遵守大致的主权平等原则来确定1368。因此,当我们根据大国角色对某个大国进行分析时,就意味着在各种各样的国际环境下,这个大国的行动和决定将要求与已创立的合法的国家行为规范相一致,它被期望在其扮演角色的社会和合理的边界内行动。这就是说,当大国内化为角色的属性时,它被授权以规定的方式行事,符合规定的大国角色会提高其他国家对该大国身份的认同。 由此可见,大国地位源自于它们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这种角色伴随着一定范围的特殊权利和责任。对大国来说,承担特殊责任的吸引力在于, “大国履行特殊责任,比如相互限
14、制使用武力,不仅能够降低大国间发生暴力冲突的概率,而且还会给它的行为带来合法性,即7它运用自己的物质能力来履行责任就是行为合法的;大国以责任名义行事提高了它作为一个合法行为者的地位”569。而中小国家承认大国特权的好处是,特权意味着特殊责任,赋予大国特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它们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可能性,而且“使它们有权利要求大国必须对它们所做的事情或者不做的事情承担责任,并最终使大国特殊责任成为社会权力的一种形式” 。 “对于大国和小国两个群体来说,特殊责任创建了合法的社会权力”1442。正如 Bull 所指出的:“大国处理相互间关系以及为处理国际关系所提供的基本方向,使它们拥有特权。 ”“一个大国想
15、要扮演一个合法的管理者角色,它就不能无视世界上某些公正变革的要求,或者像小国那样采取对立的立场,大国的行动自由受到责任的限制。”1220,222 因此,大国的特殊权利是与其特殊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那么,大国在国际社会中究竟应该承担哪些特殊责任呢?一般来说,大国特殊责任包括它们在规划自己的政策中需要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和看法,并有责任广泛地界定自己的利益以便维持对许多成员国有重大利益的国际体系10438。具体地说,大国有责任处理好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努力避免它们之间最明显的竞争和对抗;大国有责任制止那些扰乱国际秩序的行为以及保护弱国和帮助穷国11726727。用 Bull的话来说,大国主
16、要通过两个途径来维持国际秩序:第一,处理好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利用它们的优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整个国际社会事务的基本方向。更具体地说,大国为了维持国际秩序的利益,主要通过维持总体均势,努力避免在相互关系中发生危机,努力控制相8互间业已发生的危机,努力限制或遏制相互之间的战争,单方面利用自己在局部地区的主导地位,相互尊重对方的势力范围,根据大国一致或共管的理念,采取联合行动等方式来管理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其中,大国实行的第一种作用,即处理好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其他国家愿意接受大国拥有特殊权利和义务的前提条件1200201。因此,如果大国不能处理好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或者大国的行为超越
17、了其责任限制的范围,那么它的行为就会遭到其他大国的抵制,其大国角色的合法性就会受到严重置疑,进而出现合法性危机。 二、 合法性原则与大国责任的实践 然而,合法性并不是一套绝对原则,而是随着时间和地点而发生变化的。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占主导地位的国际合法性原则是王朝原则。也就是说,到底谁能成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领土或民众的主权如何从一个政府转移到另一个政府,以及如何规定国家王位的继承权等等问题,都是由王朝原则决定的8153。王朝原则采取世袭君主制形式,是现代社会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继承下来的主要遗产。在大多数国家中,国家的主权是由君主赋予的,君主的权力是由上帝授予的。君主可以把自己统治疆域内的领土和
18、民众转让给继承者,有权决定与其他国家开战或达成协议。君主是欧洲集体的统治阶级,通过定期的内部联姻来维护自己的社会主导地位。君主通过王室婚姻来巩固政治同盟,并把它作为获取领土的一种方式;但这种同盟也往往会随着王朝婚姻的变化而改变。但随后发生的法国大革命不仅摧毁了欧洲的权力均衡,而且加速了欧洲国家体系从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因为法国大革命宣称主权在民9原则,这个原则本质上支持基于民族自决之上的新国际合法性原则1585。在拿破仑战争后的维也纳会议上,为了重组欧洲的政治体系,防止欧洲任何地方再次爆发法国那样的革命,正统主义和均势原则于是成为重建欧洲新秩序的两块基石,而王朝合法性原则被重新确认为国际
19、社会的主导性原则,因为王朝原则被认为是恢复法国大革命后欧洲国际体系稳定的一种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在维也纳会议上,虽然明确了均势原则和王朝原则是维护战后领土分配和国家合适构成的重要原则,但与会国家仍感到需要由大国提供一定形式的保证来确保国际体系的稳定。于是,大国原则就产生了16233234。在这次会议上,大国概念代表一个特殊群体的思想第一次得到明确阐述。大国不仅意味着物质上是特殊的,而且在国际上拥有特殊的地位52627。英国、奥地利、普鲁士、俄罗斯和法国“这些大国被定义为在所有欧洲事务中拥有重大利益的一群国家,它们被认为不仅有权用某种方式来处理欧洲事务,而且在领土分配问题上拥有特殊的权利和责任
20、”1370。而四国同盟、神圣同盟、会议外交和欧洲协调体系一般被看作是这些大国为了欧洲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建立起来的非正式的管理方式,这些管理方式在维护维也纳会议后的欧洲和平与安全方面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为了给大国地位的制度化提供一个可接受的正当理由,并避免由于给予大国一定权利的安排而公开违反主权平等原则,维也纳会议采用了大国特殊责任的提法,而且根据它们拥有的特殊责任对大国扮演的角色做了充分阐述527。正是在这次会议上, “大国不仅意识到它们构成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制度,在国际社会中拥有特殊的权利和责任”177,而且被其他国家视为10对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行负有特殊责任。也就是说,大国的领导作
21、用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合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进步主义和平民主义的政治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并最终取得了对自维也纳会议以来一直盛行的保守主义的主导地位,于是,国际社会需要一种新的合法性原则。在 19191920 年新国际秩序的构建中, 凡尔赛和约和其他协定的条款力图改变从冲突中诞生的新国家的国内政治安排, 凡尔赛和约和国际联盟体现了威尔逊“十四点”计划中关于少数民族权利、民族自决、民主与国际和平之间关系的思想1839,而民族自决被描绘为新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原则。虽然威尔逊厌恶均势原则和大国原则等旧的共识议程,试图用新的合法性原则代替它们,但大国原则仍然是国际政治中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事实16323。鉴
22、于大国在“维护弱国的权利”和维持国际秩序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威尔逊在巴黎和会上也强调“赋予强国以特殊责任是非常重要的”193536。为此,国际联盟在设计未来国际秩序的基本结构时,在坚持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同时,仍赋予五大国在行政院中常任理事的地位,其职责是维护国际联盟成员国的集体安全。然而,这种地位并没有带来1815 年维也纳会议后那样的制度或意识形态的团结一致。在实践上,尽管大国仍然像从前那样通过会议制度扮演着管理角色,但大国原则并没有获得巴黎和会的赞同,而大国“对国际秩序的本质各自持着根本不同的观念,他们对大战根源有着迥然有别的诊断,而在构建一种永远和平上又各自给出相当程度上不相容的处方” 。 “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议程、理论、优先权利以及处方。 ”20157 因此,可以说,战后和平的缔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