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基本权利在中国宪法中的嬗变摘要:我国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都规定了基本权利,但是在条文数量与内容上各不相同。中国宪法所规定基本权利深受政治、经济和权利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确认,进一步完善基本权利内容,必将对更好地落实基本人权原则、促进人权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基本权利;中国宪法;嬗变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3)01-0112-05 根据权利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可以把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基础性的地位。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学界普遍公认的宪法
2、学基本范畴之一,基本权利在英文的表述是“Fundamental rights”, 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基本权利的解释是:“一个不精确的术语,一般用来表示国民基本自由或为政治理论家,尤其是美国和法国的政治理论家们所主张的自然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系列国际文件中都使用了“基本人权”的概念,同时也出现了基本权利的概念。联合国大会 1948 年 12 月 10 日第 217A()号决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笔者认为,所谓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在权利体系中2居于核心地位的权利,是构
3、成普通法律权利的基础。基本权利表明了权利人在国家生活的基本领域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是基本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历部宪法文本都规定了基本权利,但是不同时期的宪法文本在基本权利条文数量与内容上各不相同。 一、基本权利条文数量之嬗变 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现了较为全面、简明、概括,条文精练的特点,在“总纲”中以第 4 条至第 6 条三条内容集中规定了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占总条文数的 5%。 1954 年宪法从第 85 条至第 103 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共计 19 条,权利条款为 15 条,占本章条文数的近 80%,占 1954 年宪法总条文数的
4、 14.2%。由此可以看出,1954 年宪法规定的权利条款在数量上比共同纲领有大幅度增加,必然其内容上也将更为完整。1954 年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但同时又有所发展,更好地体现了基本人权原则。 1975 年宪法权利条款为 3 条,占本章条文数的近 75%.占 1975 年宪法总条文数的 10%。与 1954 年宪法权利条款为 15 条相比,条文数量减少12 条,所占比例也有所下降。由此可以看出,1975 年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相对简陋,对基本人权原则虽有所体现,但重视程度明显不够。 1978 年宪法权利条款为 13 条,占本章条文数的 81.25%.占
5、1978 年宪法总条文数的 21.7%。与 1954 年宪法权利条款为 15 条相比,条文数量3减少 2 条,与 1975 年宪法相比则增加 10 条。由权利条款的数量可以看出,1978 年宪法力图恢复 1954 年宪法的规定,比 1975 年宪法完善许多。1982 年宪法从第 33 条至第 56 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共计 24 条,比 1954 年宪法多 5 条,比 1975 年宪法多 20 条,比 1978 年宪法多 8 条;权利条款为 18 条,比共同纲领多 15 条,比 1954 年宪法多 3 条,比 1975 年宪法多 15 条,比 1978 年宪法多 5 条。 通过
6、权利条文数量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大致呈现少一多一少一多的波浪形曲线变化,从量的维度预示着我国宪法对于基本权利内容的规定,也将有着曲折发展的过程。 二、基本权利条文内容之嬗变 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根据对基本权利的传统划分方法,来梳理、阐释历部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内容。 (一)我国宪法对于权利原则的规定 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确认或直接规定了平等原则。其中, 共同纲领和 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通过规定男女平等来体现平等原则。1954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都直接规定了平等原则,1954 年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82 年宪法规定
7、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82 年宪法的表述更为科学地指出了平等的前提。 1982 年宪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统一性原则。1982 年宪法第 33 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4规定的义务。 ”强调了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这一规定对于准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宪法对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非常重视对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1.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规定了这一权利。除共同纲领仅作宣告、未规定享有条件外,四部宪法都规定了主体条件。共同条件一
8、是年龄条件,前三部宪法规定为“年满 18岁” ,1982 年宪法规定为“18 周岁” ,可见后者规定更为科学,避免了歧义;二是国籍条件,1954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 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应理解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是政治条件,都通过排除法予以规定,前三部宪法规定为“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1982 年宪法规定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相比之下1982 年宪法规定的排除范围更大。除了共同条件,1954 年宪法还规定了身体条件,将“有精神病的人”排除在主体之外,后三部宪法
9、取消了这一规定。 2.有关政治自由的规定。 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共同规定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954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在表述上一致。1954 年宪法继六项自由之后,还规定了“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 ,明确了国家义务。 共同纲领规定了思想自由,是我国制宪史上唯一的一次,反映了当时打破思想禁锢,追求自由和民主的价值取向。 1975 年宪5法和 1978 年宪法在政治自由中还规定了通信自由和罢工自由。1954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也规定了通信自由,但把其划分为人身自由,1975 年宪法采取这一规定方式的原因,在于
10、未将权利明确分类,从而压缩权利条款。1978 年宪法延续了 1975 年宪法的规定形式。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应该说政治需要多于权利保护的需要。张春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指出:“根据毛主席的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公民有罢工自由的内容。我们相信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锻炼,广大革命群众一定能够更好地运用这些规定。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政权。 ”但是,罢工自由的规定在当时缺乏实现基础,不符合当时社会的现实情况。但是,1982 年宪法将罢工自由取消,今天看来不符合人权的精神。 1978 年宪法规定了公民
11、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78 年宪法将 1975 年宪法在总纲中规定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为具体明确的宪法权利,这是肯定“文化大革命”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表现,是极其危险的,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 1978 年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内容剔除掉,非常及时,深得人心。 3.有关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共同纲领未在权利条款规定监督权,四部宪法都予以规定,共同点是都规定了控告权,但是,1954 年和 1975 年宪法6规定了方式“书面或者
12、口头” ,而 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没有限定控告方式。1954 年宪法规定了“取得赔偿的权利” ,强调了对权利被侵害的救济。1978 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申诉权”入宪意义非同小可,因为“申诉权”实际上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最基础的人权内容,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上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如果说 1978 年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是说在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有什么特殊贡献的话, “申诉权”入宪具有最突出的保障人权实现的意义。1982 年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全面规定
13、了监督权。 通过对我国宪法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各个历史时期的制宪者对于政治权利和自由都予以了高度重视,任何时期相对于其他权利而言,政治权利和自由始终放在首位。同时,我国宪法对于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还经历了由简渐繁,由无保障到有保障、无救济到有救济的演变过程。 (三)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规定 1.有关信仰自由的规定。信仰自由在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中,全部规定为宗教信仰自由。 共同纲领与其他自由混合在一起规定,1954 年宪法以独立条款规定。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规定为“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因为宗教信仰自由本身就包括信教
14、和不信教的自由,特意在宪法规定时加以强调,并且加上“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具有逻辑上的错误,不够科学规范,有人因7此质疑中国是否真正有宗教信仰自由,认为共产党就是要宣扬“无神论” ,引起了思想上的混乱。1982 年宪法运用四款内容,结合授权式规范和禁止式规范,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了详细、严谨、规范的表述,严正表明了中国在宗教问题和宗教事务上的立场。 2.有关人身自由的规定。 共同纲领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通讯、人身、居住、迁徙自由,同样仅作宣告式规定。但是, “通讯自由”的规定表明了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与人类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步伐相一致。在宪法规范中,不同的权利术语,表明权利保护的范围和界限不同。 共同
15、纲领使用“通讯自由”的概念,表明当时的制定者已经认识到对利用现代电子、电讯技术手段的“通讯”权利与传统的利用纸制载体的“通信”权利的区别。这一具有前瞻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领先于后来制定的四部宪法的关于“通信”自由的规定。 四部宪法对于人身自由规定的共同点是:都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将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结合在一起表述。1954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将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分别规定。四部宪法都规定了保障措施,但具体内容有差别:1954 年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1975年宪法“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
16、公安机关批准” ,1978 年宪法“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1982 年宪法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批准机关的变化和执行机关的补充,反映了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的配置情况。此外,1982 年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8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以禁止性条款加强了对人身自由的保护。 此外,四部宪法都规定了通信方面的权利,但表述各不相同。1954年宪法表述为“通信秘密” 。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则直接规定为“通信自由” ,1982 年宪法规定为“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17、密” ,并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按照宪法学原理和世界各国的惯例,公民通信自由权利重要的是秘密原则,秘密得不到法律保护,凭借什么去保障通信自由?从四部宪法的规定上,可以看出 1982 年宪法的规定最为全面,尤其是保留条款的出台,使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规定更为严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54 年宪法规定了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一规定是 1954 年宪法所独有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它的入宪不仅是人权保护的需要,也是社会与经济发展和进
18、步的要求。另外,1982 年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中最重要的内容,1982 年宪法对于人格尊严的规定,将民法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体现了对人格尊重的意识,并进一步强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排除了一切侵犯人格尊严的潜在可能。 综上,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规定, 共同纲领集中概括,1954 年宪法较为全面,1975 年宪法和 1978 年宪法简单疏漏,1982 年宪法达到相对完善。 9(四)我国宪法对于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权利的规定 共同纲领未在权利条款规定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而在其他部
19、分作了与人民基本权利有关的普及教育、提高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和保护母亲、婴儿、儿童的健康以及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等规定。因此,本部分将就四部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在现代宪政国家被并称为支撑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四大支柱。四部宪法都未在权利条款规定财产权内容,而将其规定在“总纲”部分,作为经济制度的内容加以规定,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四部宪法对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权利保护的共同点还表现在,对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都予以了规定。除了 1975 年宪法,其余三部宪法还规定了国家保障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但在保障措
20、施的内容设定上有所差别。对于获得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1982 年宪法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其余三部宪法规定为“劳动者” ,显而易见 1982 年宪法扩大了享有主体的范围,更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此外,除 1975 年宪法,其余三部宪法都规定了对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保护,并规定了鼓励和帮助制度。 相比较而言,1982 年宪法的规定更具特色。1982 年宪法创造性地将权利与义务统一在一起,直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1982 年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规
21、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立法技术有所突破。 10纵观我国不同时期宪法对于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权利的规定,可以发现这部分内容随着宪法保护重心的转移,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或表现为详尽细致,或表现为简略粗疏,反映了当时的经济文化发展态势,并显示了对此类权利日渐重视的总体趋势。 (五)我国宪法对于特定人权利的规定 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规定以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都规定了对妇女权利的特别保护,尤其是共同纲领权利条款只有三条,但专门以一条规定了对妇女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当时提升妇女地位、构筑新的
22、社会制度的决心。 四部宪法均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82年宪法更以禁止性条款强化这一保护规定。四部宪法都有对华侨保护的规定,但具体表述各不相同,1954 年宪法和 1975 年宪法规定为“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删去了“国外”的限定,并增加了对侨眷的保护,拓展了保护范围。 1978 年宪法增加了对“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保护,1982 年宪法规定为对“残废军人、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的保护, “革命”一词的取舍显示了宪法条文规范化的进程。1982 年宪法进一步将特定人保护范围扩大至退休人员,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保护义务。 总之,我国宪法对特定人权利的保护,基本呈现了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体现了宪法对于特定人所具有的价值。 (六)我国宪法对外国人居留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