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监管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主要以比较境外的成功经验为切入点,寻找出标的证券市场准入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推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关键词: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市场准入监管 当前,融资融券交易的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怎样避免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发生,已经成为了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作为防范风险关键的市场准入监管是现阶段我们所要迫切解决的瓶颈,其中,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监管更是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核心。本文是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监管进行了一番深入的思考。 一、交易所集中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
2、条件 交易所集中市场在证券市场中属于核心证券交易场所,是证券市场流通的重要桥梁。在交易所市场的标的证券除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则办事外,还编制了相匹配的准入条件。如,按照规则 T 第 220.2(22)中的规定,美国关于保证金交易的证券指的是:拥有未上市交易的特权的证券;从 1999 年开始,涌现出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证券;不在权益范围内的证券;所有外国融资融券交易证券;所有能够转换为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证券;截至 1999 年 1 月 1 日,所有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所集中市场,一类是店头市场。日本为了把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分别在东京、大阪、名古
3、屋这三个证券交易所中创设了市场第二部,其的上市条件要低于市场第一部的上市条件,新股票先放到市场第二部中进行交易,等到一年后如果达到市场第一部的上市条件方能放到第一部中进行交易,另外,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条件如果有了一定的降低,并且,一年内依然达不到第一部条件的,那么,就必须将其放到第二部中进行交易。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之前仅仅限于第一部上市股票,后来,随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只要与选定基准以上的上市股票相符,都能够当做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如果上市股票具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均认定成除外股票,不可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有:上市股数未达到六千万股者的;即将下市的股票;与下市基准相符,被转移到整
4、理专柜所交易的股票等,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因股权过度集中而致使融资融券交易活络市场功能的实现。 而在台湾区域所实施的得为融资融券标准中明确规定,凡是上市达到六个月的普通股股票,每股净值高于票面以上的,均由证券交易所公告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同时,每个月向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过,普通股股票凡是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股权过度集中者;股价有较大波动者等 二、店头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 所谓店头市场,指的是不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一个固定场所,主要为尚未上市的证券或者未达到成批量的证券提供所需的交易证券市场。按照规则 T 第 220.2(26)中的规定,美国店头
5、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指的是所有在店头市场交易的证券,都要得到美联储的核准,并且还要有一定的市场深度与广度,可以将证券及其发行商的信息有效性和发行者的性格以及实际生存度当做一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美联储所明确的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名单要求和条件有:该股通过美联储核准的最低平均出价,应达到五美元以上;大众群体能够不断的获得此股的每日报价,涵盖了出价和成交价两种;此股必须有六个月以上的公开交易;发行公司要有不少于四百万美元的资产和未分配的利润;发行公司或者股权持有者,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持股时间。 日本明确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标准的人员,均属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登录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到一千万股;从
6、决算日开始,近半年每月成交股数平均数必须达到九成以上;与取消登录基准不相符的等。需要强调一点,凡是登录不满一年,都不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已经登录的证券,不管是不是已经发行的股票,还是新发行的股票,均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 台湾明确规定凡是非属柜台买卖管理股票、兴柜股票和第二类股票的普通股股票上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并且,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的,该发行公司与以下规定相一致,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公告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且每月向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汇报:实际收入资本额高于新台币三亿元的;近期会计年度决算不存在累计亏损,并且,营业利益和税前纯益在年度决算实际收入资本额比率中高于 3%的;股
7、权过度集中者;成交量过度异常者等。另外,在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二条第 5-8 项中明确规定,得为融资融券交易的上柜股票在通过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之后,除了股权过度集中的情事人员外,即得为融资融券交易,难以适用第一项上市达到六个月以上和第三项的情事人员外,即得为融资融券交易,前一项规定已经在修正施行之前转上市但未达到六个月以上者,也可适用。 三、构建完善的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制度 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第 22 条至25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 3.1 至 3.4 条中对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通
8、过本所核准后,可当做成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标的的证券:与本细则第 23 条规定相符的股票;债券;其他证券。如果标的证券属于股票,那么,应与以下条件相一致:在本所上市交易必须达到三个月;股东人数至少有四千人;本所结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审核且对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加以确立,并向市场公布。会员为客户所提供的标的证券名单,应在本所规定范围领域内。 针对标的证券的动态管理制度,应高度重视下列制度的设计: 1.构建动态管理制度的目的;虽然试点阶段监管者持有谨慎监管的态度,但是在已经构建的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下,标的证券数量过少将会导致投资者参与成本的进一步增加,大大
9、削弱了其的参与积极性,严重阻碍了融资融券交易功效的发挥。因此动态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为投资者与市场的融资融券提供所需,切实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功效充分全面的发挥。 2.构建动态管理制度体系;应将融资融券划分为三类标的证券,也就是充当保证金的质押证券、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此,动态管理制度体系也必须区分这三种类型的证券。质押证券实际所需的是保值证券,也就是没有风险或者风险低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由于融资买入证券因投资者注重的是证券的升值空间,因此,应以收益高的标的证券为主;由于融券卖出因投资者注重的是证券的做空潜力,因此,应以股价被估高的证券为主。 3.由于融资融券
10、交易标的证券和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间属于一种套利关系,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也和股指期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相一致,所以,应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调整一同进行动态式的管理。 之所以选择上述标的证券,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上述证券无论是流动市值,还是波动幅度都与现有的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差别小;另一方面,随着上述标的证券增加,不仅可以达到证券投资的刚性需求,而且,对于风险对冲的需要也能予以满足。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目前,证监会正在积极的开展证券金融公司筹建工作,同时,致力于推出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符的转融通业务。现阶段,转融通业务实施方案的论证及其制度规则的制定以及风险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等到转融通
11、业务所需的组织机构准备以及业务准备趋于成熟之后,证监会会在报告国务院之后抓住机遇推出融通业务,从而确保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国:选择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思考N.证券时报,2010-2-10(A03). 2广发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监管N.中国证券报, 2010 年4 月 15 日. 3屈小粲 罗忠洲:我国推出融资融券的风险及其对策J.浙江金融,2009(9). 4王晓国:对当前融资融券试点政策的几点认识J.中国金融,2010(4). 5王晓国:融资融券试点初期目标是“有场有市”N.证券时报,2010 年 3. 6王晓国:融资融券参与资格可适当放宽N.证券时报,2010 年 1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