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摘 要 2013 年施行的新刑诉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由于该法第 275 条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上仍然面临着立法不协调、实施程序不具体、封存内容宽泛难于真正落实、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对于法院落实该项制度带来很多障碍,亟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简介:赵新燕,法律硕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干部;赵伟初,法律硕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2、9-0592(2014)02-061-02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封存范围过于模糊 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但未明确范围。为配合修正后的刑诉法实施,2012 年 5 月 10 日两高三部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该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规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操作制度,拓展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电子信息的封存,弥补了刑诉法第 275 条未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的法律责任追究。但是从实践操作层面看,对于封存内容、以及如何封存各地执行标准还是不统一。从法院角度来看,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主要包括审前、审中以及审后三个诉讼阶段中
3、形成的所有纸质犯罪信息材料和电子信息材料。 纸制信息,即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各种材料,包括案卷材料中的真实材料、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载明罪行记录的材料(包括罪行记录衍生出来的具备正式效力的履历表及类似记录材料) ,以及判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裁定终止审理的未成年人的记录。 电子信息范围较为广泛,可包括各级法院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涉及到的所有信息。两高三部的意见明确了对电子信息的封存,但对电子信息如何进行技术封存,以及封存的效果,并没有涉及。如刑诉法第 196 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该条规定没有排除未成年犯罪人案件,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4、。而公开宣判,根据刑诉法规定需要在开庭前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也明确表明此类案件要发布宣判公告,对于此类发布在法院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由于浏览的群体是广泛的,再加上网络媒体传播的快速性,这给后续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带来极大挑战。 (二)封存内容过于原则 第一,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决定执行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是否适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封存?是在判决书中分别表述、分别封存,还是一起封存? 第二,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且未分案处理的情况下,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如何封存。
5、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未成年人系从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不适宜分案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封存?是全案封存,还是分别封存?如果分别封存,怎么封存? 第三,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又实施犯罪或有漏罪的情况下,其再次犯罪的记录是否仍然适用封存制度? (三)封存主体过于宽泛 刑诉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未作规定,但根据条文理解应认为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单位以及个人都是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 首先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这些机关应该是封存的当然主体。就公诉案件而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案件材料及有关犯罪记录;自诉案件中法院有相关犯罪材料
6、记录。如果被判处刑罚需要执行的,少年犯管教所有其相关犯罪记录。判处非监禁刑的,涉及到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司法局会有其相关犯罪记录。 其次是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者单位。如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等,也应成为封存的适用主体。 再次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晓的人。如果这些诉讼参与人不严格保密的话,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无法真正实现。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适用主体的范围的广泛,除了两高三部的意见中对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追究外,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于违反 275 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这也使该制度的具体落实缺乏保障,难免流于形式。 (四)解封程序过于抽象 例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7、被封存后,又发现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前罪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是解除封存还是继续封存?刑诉法第 275 条第2 款规定仅仅是规定了记录封存后查询的原则性条款,如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时可以查询,但是对下文便没有了规定。再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又发现未成年行为人有漏罪或新罪的情形,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为更清楚查明案件事实,更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特点,查询了未成年人行为人的前科情况的,查询后,该未成年人前罪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是继续封存还是解除封存,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此种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二、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8、实施办法 ,以规范法院对该制度的落实执行。 (一)关于封存内容 其一是案卷材料,包括侦察卷、检察卷、法院的正副卷等案卷材料,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材料,如审判执行系统、数字法庭系统中的相关电子材料,也应一并封存。 其二是裁判文书。除依法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外,其他文书一律予以封存,不得在网络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在向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送达裁判文书时,明确告知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因学术研讨,文书交流等确需使用或引用文书内容的,应当将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相关信息隐去。 其三是其他案件信息。各级法院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如立案、诉讼服务窗口等,在相关记录被封存后,不再显
9、示和提供查询服务。 (二)关于封存对象 根据新刑法第 275 条的规定,各法院对其审理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予以封存。上述犯罪案件应包括一审、二审、申诉复查、再审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案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应对全案卷宗和相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予以封存。 笔者认为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 条第 4 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 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因具备各种情节免除、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均
10、应属于封存对象。 但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在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满十八周岁前的行为需要与后续行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不管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由于案件是一并审理一并宣判,定罪量刑是综合整个案件进行的综合评价,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对部分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没有可操作性,因此此类案件不属于封存的对象。 (三)关于封存评价 笔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除了前面讲到的对未成年犯罪人所带来的社会地位恢复外,作为法院来讲,更多需要关注地是未成年犯罪人法律地位的恢复。刑事法律层次上,犯罪记录一旦封存,除了例外条款外查询外,均是处于严密封存状态,不能构成未成年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使依据例外条款被解封,也不意味着
11、之前的犯罪记录被引用,更不能作为后续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为了查清案情进行的背景性调查。(四)关于封存模式 因建议仅仅是从法院工作视角来看的,故笔者认为法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记封存的部门应包括:刑庭、少年庭、审监庭和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申诉复查、再审、减刑、假释的其他业务部门、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等。具体可以采取四步法模式: 第一步:案件宣判时,将判决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一起送达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院;同时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司法局。 第二步:刑庭等业务部门在案件审结后、案件归档时,由承办人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 ,报院庭长
12、审批后,分别移送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步:法院档案部门在接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和案卷材料后,在卷宗封面左上方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章” ,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标示,对该犯罪档案(含电子卷宗)进行封存、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封存的案卷材料进行专人、专柜管理,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单独的档案库。案件归档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案件的电子卷宗数据从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予以提取、封存。 第四步: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负责对共服务平台上的案件电子信息予以屏蔽、封存。 (五)关于封存查询 1.查询部门 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未成年人犯罪记
13、录查询申请,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受理查询或对外发布、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 2.查询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 275 条规定查询的,如果是本院或上级法院调阅案卷的,需要主管院长审批,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单位依据新刑诉法第 275 条规定进行查询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查询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申请书,载明查询的案件名称、具体罪犯姓名、需要查询的材料以及用途和使用范围等情况,并由查询单位盖章;查询单位和查询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共同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案件信息或未予封存的其他同案犯情况的,可以查询,但不得涉及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被封
14、存犯罪记录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询本人或被代理人犯罪记录的,需要持有效证明文件。 3.查询程序 首先,查询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查询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并签订署保密承诺书,交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存查。其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查询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询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对查询单位或查询人、查询时间、查询对象、用途和使用范围、查询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报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允许查询。 (六)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层面上,应进行立法协调,为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扫除法律障碍。封存制度的适用主体较多,应重视公、检、法、司部门间的协作。笔者建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推出未成
15、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办法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提起、实施主体、检、法两家的职责、程序、记录及相关材料保管等做出具体规定,避免该制度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1切萨雷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2富兰克林E齐姆林著.高维检译.美国少年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3徐静村编.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年版. 4张子敏,花秀骏.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实施及其完善.人民司法应用.2012(23). 5耿华昌,马荣春.由“重新融合性耻辱”走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人民论坛.2013(17). 6张敬博.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新动向.人民检察.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