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朝礼与法的制度影响摘 要 帝王陵墓是帝王安葬之地,但在中国其意义远非如此。其与政治,权力,经济发展程度,当时的朝代制度等都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这里我主要想浅谈一下唐律疏议对皇陵制度的影响,进一步讨论统治者在法律制度层面是如何用此“工具”来捍卫等级森严的宗法等级制度的。 关键词 唐律疏议 唐陵 礼与法 作者简介:韦力,华东政法大学 2011 级法制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02 一、为什么选唐律疏议 在唐代先后在唐高祖时期制定过武德律 ,唐太宗时期制定过观律 ,在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
2、) ,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观律基础上修订了永徽律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永徽疏议 ,也称唐律疏议 。 唐律疏议是在唐高祖武德律 ,唐太宗观律基础上制定,可以说是其唐朝整个律法改革完善的集大成者。而且这三部法律一脉相承,其基本制度都沿袭于隋朝。最重要原因也是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的封建刑事法典。其他两部都没有保留下来。 二、 唐律疏议对唐陵相关的法律规定 唐律共有 502 条,分别归入十二篇目。 第一篇名例律为总则篇,其他十一篇具体规定了统治者要打击的不同犯罪对象。 在 11 篇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3、闘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律中,与唐代陵寝制度有关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卫禁、职制、贼盗、杂律四篇,其中最重要的是直接有可能危害到陵寝相关犯罪的是在卫禁和贼盗两篇。 第一篇名例律“十恶”谋大逆、大不敬 第二篇卫禁律 58 条: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两年。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两等。故纵者,各与同罪。 (越:不从门为越。垣者,墙也。 ) 第三篇职制 100 条: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遗失仪者,笞四十。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仗七十;缺数者,仗一百;全缺者,徒一年。 115 条: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晦者,仗八十;口误及于文书误者,笞五十。 第六篇盗贼
4、律 200 条:盗中第一条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207 条: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两年半。 第九篇杂律 428 条: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两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 436 条: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两千里;非行事日,徒一年 三、唐律疏议有关唐陵法条的特点 (一)对破坏帝王陵寝的行为处罚严厉,甚至有“十恶”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十恶”即十种最严重的罪行。分别是: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凡犯有“十恶”罪之一者,均处于极刑,且不得赦免。即使是并未对皇帝及封
5、建国家造成任何危害者,也要斩首,其父子、母女、妻妾流放 300 里。至于较此严重的,则不仅本人被处死,而且连及全族:父子年 16 岁以上皆绞死,15 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及所有的财产、奴婢全部没收入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放 3000里。尽管这些亲戚与犯罪者本人不在一起生活。 而有关唐陵部分的在“十恶”中就占了两条。分别是谋大逆和大不敬。 (二)有关唐陵的律条往往放在诸篇的篇首 如第二篇卫禁律,专门打击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国家主权的犯罪行为,也是唐律首先要打击的行为。 唐律疏议?卫禁前言对此直言不讳:“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在整个唐律中,卫禁律因为打击对象的
6、特殊所以显得很重要,从它在唐律中的排序可见一斑。 卫禁律主要分三部分:(1)阑入太庙及山陵。 (2)阑入皇城以内,宫殿等皇权集中场所。 (3)阑入州、镇、边界,疆域等。而在这篇卫禁律中它没有把直接危害到皇宫和皇帝寝殿等帝国权力最为集中的场所的犯罪放前面,而是把擅入帝王陵墓的犯罪放在卫禁律的第一条。同样的现象,在盗贼律中关于盗的第一条就是 272 条:“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可见,有关唐陵规定的律条往往放在篇目的篇首位置。 (三)对唐陵皇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没有超越对现有皇权的保护 我们再以卫禁律为例,可以看到整个卫禁律只有 58 一条是关于保护先陵的,59 至 80 条都是保护现有
7、皇权,而且法条的规则非常细,如 59条诸阑入宫门,徒两年。殿门,徒两年半。持仗着,各加两等。从 59 至80 条中,它基本上把从宫门到皇帝办公生活的区域进行了刑罚上的定量,即离皇帝的生活办公中心区域越近,其处罚越重,越远则相对较轻。可见, 唐律疏议保护的重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以保护皇权为重心,现有皇权的比重和制定的详细程度也远远高于唐陵所代表的先祖皇权。其权利中心仍在于在位的皇帝之手。 (四)相同行为,有关唐陵的犯罪处罚要比其他严重 我们很容易可以举出几个例子,如贼盗篇 280 条:“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两年半。 ”若盗他人墓冢内树者,仗一百。从仗一百到徒两年半,这中间刑罚的等级就足足有 4
8、级。可见侵犯的对象虽然一样,都是树木,但是由于侵犯客体的不同,一个是帝王的权威,一个普通的财产,则刑罚相去甚远。 如杂律篇 431 条:“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笞五十” 。杂律 429 条:“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两年。 ”同样是过失犯罪,同样是失火,从笞五十到徒两年中间刑罚等级相差了 8 级。 再如贼盗篇 277 条:“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撤者,徒三年。 ” 但如果这个盗发不是普通墓冢,而是皇家墓冢,那就是十恶中的谋大逆,不仅本人被处死,而且连及全族:父子年 16 岁以上皆绞死,15 岁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及所有的财产、奴婢全部没收入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放 3
9、000 里。 可见,即使是同一种行为,只要涉及到唐陵的,处罚往往要比普通客体要严重许多。 四、简述上述特点的原因 (一)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 我们看到唐律疏议对于侵害皇帝祖先陵墓及破坏祭祀的行为处罚是非常严厉的,甚至把它定为“十恶” 。不单单不允许破坏行为的出现,甚至连想法都不能有,这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尤其是皇权的无尚权威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皇权的范围很广,它不仅仅是一个横向的概念,也是一个纵向的概念。在重视宗族家姓的时代里,普通家庭往往都是把自己的祖上与自己的身份荣誉及地位相联系起来,甚至等同起来。更何况于帝王。曾经的帝王始终也是帝王,所以皇权也是有一个纵向的延生。侵犯他们的任何行为,等同于侵
10、犯现有的皇权权威,这在一个专制集权统治下尤其是极端捍卫等级和身份的社会下,用“十恶”这种最严厉的刑法措施来规定就显得很合理的。其捍卫的本质是帝国专制体制和伦理纲常的权威。 (二)儒家文化的影响 唐朝家庭价值观中的核心观念是儒家所倡导的“孝” 。 “孝”在唐代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唐律疏议规定,官吏在为其父母服丧的27 个月当中,必须辞去他的官职(后清代将 27 个月减为 1 年) 。唐律中还有一个很离奇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在为其父母服丧的 27 个月当中生育孩子,否则要处以一年徒刑。这一禁令适用于普通人。与孝观念相对应的,社会中普遍流行的是忠的观念。儒家学说非常重视这两个概念。强调人们必须具
11、备这两种德行。但儒家也同时主张,如果在同一个人身上,忠和孝两种德行发生了冲突,那么首先顾全的还应是孝;换句话说,父亲的地位优于统治者,家的地优于国。论语中有一个著名的故事确立了这一原则。这个故事是说:一个人偷了别人的一只羊,而这个人的儿子非常正直,因而向官府告发了他父亲偷别人的养这件事。对此,孔子评论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可见,如果我们放在统治者皇帝身上,那么儒家的思想是他必须把他的父亲(包括祖辈)优先放在诸问题之上,当放生冲突时,甚至可以是在国家之上。这也可以说历代帝王都无法不优先重视对先辈陵墓,甚至对此重视还延生到了自己,即只要皇帝有准备,他都会在去世以
12、前规划起自己的陵寝或做起了准备。对之于律条,有关陵寝保护的法律放在唐律篇目的首条也就更加体现了一种符号,即王朝的法律也离不开儒家思想对其的深刻影响。 (三)礼是皇陵整个制度的核心 儒家是传统的封建价值准则的坚定的维护者。正所谓:“礼义者,五帝三王之法籍” 。儒家思想的一个中心概念是“礼” 。 “礼”一词在不同层次上具有不同的含义。最狭义的“礼”是表示各种宗教仪式的特定方式。关于祭祀的时间、地点、祭祀方式和献祭时的姿势等方面的规定,都被称作“礼” 。古时吉、凶、军、宾、嘉五“礼”几乎囊括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全部。与皇陵有关的是凶礼,即天子凶礼。天子凶礼是凶礼中有关皇帝丧葬礼仪的部分,其中也应有帝陵制
13、度的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礼的产生本就是强调区分的社会等级。也就是说,根据人们的年龄以及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等级地位,礼规定了不同的行为方式。这种导致人们在行为和权利保护两方面不平等地位的等级观念,在孕育、生成这种思想的前帝国时期的封建社会消失以后,它仍存在于儒家学说之中。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唐律疏议有关的律条对此的规定也是详细而严密的,甚至在同一行为,在处罚上也要明确的加于区分,有时候甚至是同罪异罚,其深层次原因,我想是因为行为对礼的破坏程度不同所致。 (四)宗法等级家长制度才是唐陵制度背后所要保护的核心 君主集权的专制主义和家长制的统治结合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极其明显的特点。宗法制的来源应是原始社
14、会的父系家长制。进入阶级社会后,以男性家长为首的一个个家庭为继承财产和权力,而发展成为一套严密的宗法制体系。在每一个家庭中除父亲是家长外,其余的成员皆是家长的奴隶。在这个成员中只有嫡长子有权继承家长的地位,别的成员则以与家长血缘的近远、辈分的高低确定各自的的地位,这种家庭的扩大就是家族,再扩大就是国家。如唐律疏议中“别籍异财”的禁令:“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就很明确的规定了家长的绝对权威。孔子告诫学生:“孝慈,则忠” 。在宗法制和君主集权的专制制度结合的统治下,天子视全国为一家,全国人视天子为家长,于是,家成为全国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以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唐陵制度中,为什么陵墓的布局会和他生前的首都或宫殿相似,为什么死后能否归葬祖墓,与祖先距离相近对他们来说意义那么重要。因为即使是死后,这个宗法制的等级依然存在,先去的帝王是后去帝王的家长,逝去帝王是在位帝王的家长,在位帝王然后才是现世国家的家长。家长的权威是至上的,以此来理解律条在排序和打击破坏陵墓制度力度的制定就更加清楚了。 参考文献: 1唐律卫禁. 2唐律贼盗. 3唐律杂律. 4论语子路. 5礼记礼运. 6马晓红.礼与法.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7唐律户婚. 8论语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