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程序中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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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贷款程序中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探究【摘要】我国自 1999 年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来,先后经历了试点、推广、受挫和改革的历程,从而使其逐渐成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金融手段。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干预失当,造成了助学贷款的市场失灵。在时代不断发展的新情境下,政府干预助学贷款有其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渊源,这对于未来我国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不断完善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政府干预 公共财政 行政规制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2、于 1999 年开始实行,几年来得以数次修订而不断地得到完善。2004 年 6 月 8 日,政府在贷款政策、贷款实施机制、风险防范和对贷款工作的管理等四个方面做了重大的调整;2013 年又重点提高了在内蒙古、甘肃、宁夏等西部省份的助学贷款额度比例。以上举措无一不说明了我国政府对助学贷款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对其干预力度的加强。在此,本文尝试从人力资本理论和准公共产品理论等方面说明新情境下国家助学贷款程序中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一、人力资本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市场失灵” 美国的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TwSchultz) 于 1960 年最早对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根据舒尔茨的理论,人力资

3、本即体现在个人身上的体力、知识、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总和,具有无形性和不可转移性,另外与物质资本体现在物质产品上的资本相比,人力资本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我国高校的扩招使得政府急于将公共高等教育的成本进行分担,这又使得贫困学生的贷款需求不断增长。助学贷款,这样一种典型的人力资本投资应运而生。因为对于暂时缺乏经济来源的学生来说,由于其依附监护人而经济不独立,没有合法的有形资产作为贷款担保,我国金融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又使得银行无法查证其个人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预期依靠的仅仅是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以及其接受高等教育后潜在的未来收益,再加上 2003 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率达 20%,一

4、些高校甚至高达 30%至 40%。学生与银行之间固有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制定严格借款审批制度的要求不被允许,使得银行的利润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银行消极应对助学贷款业务或直接退出;学生作为贷款者,面对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倾向的高利率贷款要求,出于价格对需求的反作用,使得申请贷款的学生人数减少,直至银行要求的利率超过了学生自身的个人未来收益,理性人也会选择退出市场,至此两者促成了助学贷款的“市场失灵” 。 助学贷款的“市场失灵”说明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和借贷双方的利益博弈无法形成运作有序、彼此兼顾的市场格局,因此政府需要介入其中进行适当的干预,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助学贷款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二

5、、准公共产品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府缺位” 准公共产品理论最早出现于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 ( a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萨缪尔森认为,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由于公共的性质,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对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政府往往选择介入干预,附以必要的财政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于助学贷款这样的产品而言,其益处并非只有申贷人借此完成了学业,转变成为高学历人群从而获得更高的

6、劳动报酬、社会地位和精神满足;国家通过对其的人力资本投资,给贫困的学生减轻了财政负担,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提升了国家潜在的竞争力,降低了弱势群体“代际遗传”的风险,所以助学贷款具有明显的正向外部收益。反之,如果国家助学贷款受到阻碍不能顺利实施,就会产生负向的外部效益:学生难以正常毕业,高校招生受阻,高等教育公共支出成本无法分担,社会公平受到影响,由于教育不均衡而导致地区间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益参与主体有政府、银行、学校和学生。在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的最理想状况下,国家助学贷款得以有序顺利运作,银行可以获得正常的利润,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得以充分展现,高校减轻了由

7、于学生欠费带来的授课和运作压力,学生则可以借助贷款顺利完成学业。但目前的情况却是:银行畏惧风险而惜贷,高校同时承受来自政府要求扩招和银行惜贷的双重压力,学生申贷困难重重而难以顺利接受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这一能够带来明显正向外部效益的准公共物品交由私人部门(商业银行)运作,政府却不给予配套的支持和保障措施,使得助学贷款运营困难,这不得不说是政府责任的“缺位” 。 对于类似助学贷款这样的准公共产品而言,保障措施有三:政府部门直接提供资金,作为贷方从本金源头保障贷款供应的顺畅;或者本金由政府委托私人部门(商业银行)提供,鼓励现有的商业银行开办业务,但政府必须在政策层面予以相关的支持或补贴,以打消商业银

8、行对于贷款风险的后顾之忧, ;又或政府和私人部门相对独立地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分化贷款的目标受众群体,但私人部门仍要遵循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贷款政策并接受政府适当的监管。以上三种举措,无论采取其中任何一种,都需要政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干预其中,以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各方权益,从而促成真正有效的贷款供给。 、 结论 国家助学贷款的运作程序中,宏观调节是保障贷款顺利运行所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干预力度,进一步推行国开行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机构重组建设,着重从细节方面加以完善,通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贷款数据库和诚信体系,努力消除银行与贷款学生间的信息不对称;依托人事、税务等部门记录追查违约学生,降低贷款风险;推动公信力较强的第三方或动员广大媒体、社会群众,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指正建议,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查漏补缺,适时跟随情境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完善现行政策以引导国家助学贷款步人更加顺畅、有序、合理的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Z.2004 2李战营.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评述J.复旦教育论坛,2005,3(4). 3栗玉香.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的义务教育财政改革J.中州学刊,200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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