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信托兑付危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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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如何应对信托兑付危机近日因“7000 万嫁女”而名噪一时的煤老板邢利斌,其所属的联盛集团而今深陷“债务门” ,公司金融负债接近 300 亿元。其中,吉林信托“松花江 77 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联盛集团被曝出 10 亿元信托兑付危机事件,使得社会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于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上。 根据普益财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3 年 11 月 20 日,已有16 只集合信托产品被曝出现问题,除涉煤信托外,在房地产、基建、艺术品领域均已出现信托风险事件。针对目前信托业暴露出的兑付问题,“我的律师网”特邀相关专家、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信托兑付中的危机与契机 陈敦(北京工

2、商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兑付危机只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由于信托所具有的资产隔离功能,每一个信托计划下的财产都与其他信托计划下的财产相区隔,也都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因此,受托人的自有债务不会影响到信托计划,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为其破产财产。此信托计划无法兑付的,不影响彼信托计划的兑付。从这个角度,所谓兑付问题只能是个别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个别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问题,通常不能就某个信托公司的所有信托产品而言,更不属于信托行业共同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暴露的存在问题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所占信托行业受托资产的比例,也可以窥其一斑。更何况信托业内存在刚性兑付的规则。刚性兑付被认为是信托公司在

3、其发行的信托计划无法实现预期兑付时,也要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以其固有财产来兑付的行业规则。有了刚性兑付,个别信托计划的兑付问题就更谈不上危机了。 然而,刚性兑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信托业规则错配,正是信托危机之源。一方面,刚性兑付规则下,投资者不再关心信托财产如何管理、运用和投资,失去获取信息并关注信托运行的积极性,无法建立起投资领域“买者自负”的责任规则,不利于理性投资者的培育和投资者的教育。另一方面,刚性兑付规则下,受托人在项目选择、项目运行和投后管理等方面,易于放松要求,往往积聚风险。与此同时,对受托人义务与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和合理化缺乏探索的动力,一旦投资失败,受托人对其自身责任的判断没有预见性

4、。事实上,刚性兑付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受托人义务。相反,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之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随着信托业受托资产规模的日益扩大,刚性兑付规则给信托业带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普益财富的范杰已经指出刚性兑付规则消亡的两种可能:一是经由业界纵容这一规则并最终导致金融泡沫破灭,整个行业受损而结束;二是行业在问题尚不严重时,改变思路,迎来健康发展的契机。换言之,如果说个别信托计划无法兑付尚不构成对整个信托行业的危机的话,那么,掩盖在刚性兑付规则之下的信托业规则错乱,则足以威胁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构成信托业的危机。 人们关注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将信托业的游

5、戏规则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为整个信托业的转型,带来了新的契机。首先,从监管角度,应当从结果监管转向过程监管,通过信托公司是否在项目设立、运行与结束整个过程中,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职责,而不仅仅根据结果是否达到预期收益,来判断受托人是否尽职尽责。通过经验总结,规则细化,逐步确立判断受托人尽责与否的规则,并使之体系化与现代化。其次,从受托人角度,信托公司应当精耕主动管理类业务,强化投后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目前,信托业务中融资类业务占 48.15%。随着 IPO 重启,第三板扩容以及全国性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建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多元化,对信托融资的需求会下降。

6、信托行业需要逐步扩宽业务渠道。信托公司在项目管理上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并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者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第三,从投资者角度,需要加强学习,对于所投资项目要有所了解,有所甄别,逐步建立起投资市场中的“买者自负”责任规则。在受托人充分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承担投资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一转变虽然痛苦,却是整个行业健康发展所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 投资信托的“八项注意” 苑景会:北京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不完全统计,2012 年以来见诸报端的信托兑付危机事件达 20 件之多!有人说这是我国信托的“七年之痒” ,想来不无道理,信托兑付危机已经来临!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

7、” ,做到以下八项注意对于缓释信托产品风险或有裨益。 一是注意自己有多大的风险承受能力。高收益必然高风险,弄清自己属于保本稳健型还是追高冒险型。建议首先要进行风险评估。 二是注意选择经营规范有较好口碑的信托公司。不同的信托公司其规模、抗风险能力、理财经理的专业水平、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历史业绩、业内评价是不同的。更重要的是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的诚信尤为重要。 三是注意选个好项目。选个好项目等于有了很大的收益保障。实体项目如隧道、高速公路、政府安居房等市政项目;证券信托如投资于股市、债市、汇市、期市;再比如“一揽子”信托,组合投资于金融与实业领域能有效分散风险。 四是注意重点审

8、查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明确投资人与信托公司双方间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唯一的书面文件。多数信托公司已经起草好合同,对此,作为投资人不能签字了事,而是对每个条款都要认真审查,应考虑信托项目收益达到信托公司承诺收益的可能性。对于设定优先级与劣后级的项目,即使信托公司承诺的是优先级,也要对优先级的保证情况认真核实与评估。 五是对信托公司不能一托了之。根据信托法律法规规定,在信托的各个阶段,信托公司都有义务向相关权利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收益等情况,投资人若放弃行使知情权,显然是加大了自己的风险。 六是注意保证收益的信用提升手段。如作为担保的抵押(质押)物情况,担保方信用与实力,

9、项目运作从业经验是否丰富等。 七是注意了解融资方的情况。信托公司集合资金投资于项目上,融资方的背景与实力如何,信誉如何,项目是否已经获得政府许可,是否有挪用资金的可能,是否有骗贷嫌疑等。 八是注意了解宏观经济形势。信托产品收益和风险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如银行利率与存款准备金的变化,经济紧缩还是宽松政策、监管层对某类行业信贷政策的监管态度,了解这类企业为信托融资意愿支付的对价等。 成长中的问题还需成长来解决 化解风险首先要从信托公司提升其作为受托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入手。将守信和有能力贯穿于信托产品从交易对手筛选、交易结构设置、投后管理、收益分配与清算整个过程。 首先,练内功,加强行业研究,以差

10、异化分散风险。目前的信托产品集中度过高,一般是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工商企业各占三成。2013 年下半年在政府平台融资政策性受限后,房地产产品几乎独占半壁江山。在此之前,矿产资源、酒类、艺术品信托等皆作为创新类产品风光过一阵,如今皆成兑付风险集中暴发的领域。行业集中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信托产品高收益的特性使得能容纳其成本的行业有限,另一方面在于各信托公司的行业研究能力、对宏观经济的前瞻能力还不足够,不能形成差异化竞争从而分散风险。 其次,投前投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目前信托公司对事先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做得较好,但对投后管理重视不够。对于投资类的产品,信托公司虽取得股东之名,但很少行股东之实,股权

11、往往仅仅作为信托财产的担保性资产,而非作为有效的经营性资产被经营并产生收益。这一方面与目前对信托业作为“影子银行”的市场定位与产品定位有关,另一方面也受限于信托公司的管理模式与管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不能在危机发生之初即识别风险从而有效地缓释与化解风险,而往往是在融资方不能偿还本息后、风险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才茫然介入。贻误战机后,解决危机的手段就往往局限为费时费力的司法救济了。再次,加强投资者教育,破除刚性兑付的魔咒。特别是在刚性兑付的隐性担保下,更易使投资者因短期的财富效应形成对信托产品的迷信和盲从,而忘记了最基本的投资法则,不能自主匹配收益与风险,从而不能形成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优

12、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从长远来看,亦不利于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成长中的问题还须成长来解决。信托行业化解兑付危机需要健康的成长环境,也需要每个信托人健壮的体魄与强悍的态度直面问题,创新思维。 让信托本质回归 李珉(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因联盛集团深陷“债务门” ,导致包括吉林信托在内的众多信托公司出现信托理财产品的兑付危机,引发业界及投资者一片狼来之声。事实上,作为法律人从信托法律关系角度观察,这个兑付危机之“狼”事实上并不存在,而是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信托从业者违背信托本质及基本原则人为造就而出。 在信托中,是不可能存在保值、增值这样一种财产兑付安排的。委托人、受益人不能

13、提出,受托人也不能承诺或承担。否则,信托法律关系将转化为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对于信托本身而言,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保值、增值兑付之“狼” 。但是据说,我国信托业界有着一个不成文的监管层强制性的“刚性兑付”规定,对于信托而言却真的就是一匹“狼” ,一匹吞噬掉信托本质及基本原则之狼。 笔者认为,不管监管层是出于维稳、促进信托业发展还是其他什么善意的目的,这种违背信托本质及基本原则的“刚性兑付”要求都无异于饮鸩止渴,而且有可能因累积而演化成极具摧毁力的风暴。真正的解决之道还是让信托的本质回归,用国际通行的信托原理完善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并以此监管信托公司,让投资者在正常的盈亏中,认识信托的收益及风险。 (本栏目由“我的律师网”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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