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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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街道办(含内设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社区工作站)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改造工程、线路管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护修缮工程等。 第 三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须在建设资金到位后才组织实施。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协调上

2、级财政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并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四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 (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工程投资概算。 (三)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未按本- 2 - 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 第二章 基本建设流程 第五条 街道投资项目建设流程如下: (一)前期工作阶段 1、立项申报,初步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内容,必要时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 2、街道批准立项; 3、土地整

3、备; 4、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5、方案设计与审图; 6、概算编制与审批; 7、预算编制与审查; 8、工程发包与合同签订; (二)施工监管阶段 9、办理施工许可; 10、开工建设与现场管理; 11、工程变更审批备案; 12、组织竣工验收; 13、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审核; 14、竣工资料移交归档。 第六条 工程项目 原则上必须按流程进行,遵循先审批后实- 3 - 施原则,不得提前发包、签订合同或开工,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施工、先施工后定价等情况。 第七条 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进行。 第八条 街道零星工程项目、城管部门市政小额修缮工程项目

4、管理办法及建设流程另行制定。 第九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按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流程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分别由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街道内设各行政机构 、事业单位及社区工作站。 (二)前期主办单位主要包括城建办和城管办,结合街道“三定”方案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1、城管办为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爱国卫生运动、数字化城管、排水设施、水资源保护,山地造林绿化、水土保持、“三防”等工程项目的前期主办单位。 2、城建办为上述工程项目以外的前期主办单位。 (三)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街道建设工

5、程项目施工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阶段工作。 - 4 - (四)土地整备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工作。 (五)纪检审计办对工程项目业务的发包程序和工程管理过程的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六) 财政办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安排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街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联系人制度,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作为工程项目联系人,联合城建办、城管办及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土地整备事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工作,协调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项目联系人负责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接联系上级行业对口部门,协助建设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6、第十二条 街道成立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变更等工程建设重要环 节的评审把关工作。 工程评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街道成立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研究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街道各项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分管城建工作领导兼任。 第四章 前期管理 - 5 - 第十四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申报及审批。各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新安街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

7、设申报表,由前期主办 单位分别汇总,按规定程序分别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立项,列入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库。 (二)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三)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开展工程勘察(查)等相关工作。 (四)方案设计及评审。方案设计完成后,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必须邀请施工监管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方案评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重大项目方案设计需报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必要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五)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 及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委托具有专业

8、资质审图机构审图;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城管类项目由城管办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移交城建办负责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后续招标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由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上级相关- 6 - 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工程发包及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审图、造价咨询、监理及其它(如工程检 测、鉴定,招标代理等)等工程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施工、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十七条 按规定需要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

9、,按上级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按规定无需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零星工程发包,由街道另行制定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 招标文件严格按照上级招投标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编制,经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工程项目发包,工程预算须经区造价站或街道城建办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原则上在审核预算价基础上实行下浮,按以下标 准执行: (一)施工工程 1、 10 万元以下施工工程不下浮; 2、 10 万以上、 30 万以下施工工程下浮 6%; 3、 30万以上施工工程,原则上 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年度下浮率

10、( 2015- 7 - 年)的通知(深建价 201615号)规定的平均下浮率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标准,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4、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施工工程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 5、其他特殊施工工程项目,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单独研究下浮比例的,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工程服务 1、 10万元以下 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含设计)不下浮、 10万以上下浮 20%; 2、 50 万以下工程设计不下浮、 50 万以上下浮 20%; 3、有行业特殊规定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 4、其他特殊工程服务类项目,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单独研究下浮比例的,由街道建设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

11、二十一条 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由城建办负责起草, 征求街道司法部门意见后 ,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被授权人一般是街道分管建设工作领导;城管办主办的前期项目合同,授权街道城管分管领导签订;亦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授权 项目申报单位分管、挂点领导或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工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按规定程序签订后,必须分别在街道财政办、城建办、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备案。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 8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按规定委托监理公司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 不涉及安全责任的工程,可以不委托监理,法律法规及上级

12、规定必须委托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是施工管理的首要任务。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作为施工监管单位应采取多种手段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项目建设过程 中如果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依法依规 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依照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监督工程质量。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主动约谈中标施工企业,要求其自觉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签订履约承诺书,严禁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地实行挂牌公示制度及签到制度。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在施工

13、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公示牌,说明工程概况,建设周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班子成员信息 。合同约定需提供现场服务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须按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市政- 9 - 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必须督促施工进度,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工期的各类问题。 因施工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索赔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确定施工承包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由施工承包方提交开工报告,报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批准,明确开工日期。实际工期

14、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开 始计算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的动态管理以及告知性 备案制度,不得人为拆分工程变更,降低变更等级。 第三十条 街道建设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出现设计及预算清单漏项、地质情况变化、现场条件限制等不可预测因素,恶劣天气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上级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另有要求,确需变更的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可现场签 证。现场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按程序分级审批确认。

15、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概- 10 - 算,且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10%; 10万元以下的施工工程不得突破合同价。确需突破概算的,由责任单位牵头按市、区有关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原则。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应对所有工程变更进行严格把关,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及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 ,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 第三十四条 设计变更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提出。设计变更可由项目申报单位、前期主办单位、施工监管单位、使用单位、管养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统筹汇总。 (二)论证。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及时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会议纪要。 (三)审批。监理单位审核设计变更文件,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变更预算。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分级进行审批,其中单项设计变更 10 万元以上的,须提交街道建设工程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 1)单项 5 万元以下的, 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审批。 ( 2)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心提出意见,城建办审批。 ( 3)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建设工程事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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