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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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对策摘 要 全球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重大环境灾害事故频发。企业环境责任成为衡量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指标。本文以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为导入,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进行探讨,力图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尝试理清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法律对策问题。 关键词 重污染行业 上市公司 环境责任 作者简介:郑雅方,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袁鑫,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40-02 进入 21 世纪,随着工业社会高度发展及城市化加速,环境问

2、题日益严重全球气候变暖、气象灾害频发、生态失衡、资源枯竭国家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相继提出,旨在改变传统经济形态,走低污染、低排放、低消耗的发展之路。上市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积极主体,在环保中占有重要地位。而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特殊地位,使其环境责任履行尤为重要。故而本文在透视责任现状基础上,选取经济法和公司法两个角度,探讨强化行业内上市公司责任规制。 一、从“紫金矿业污染事件”透视环境责任承担 2010 年 7 月 3 日下午 15 点 50 分左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岗位人员发现污水池待处理的污水水位异常下降,且有废水自废水池下方的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干流。同时,政府也接到

3、群众反映汀江水质异常。7 月 4 日 14 时 30 分,渗漏污水得到有效控制,但外渗污水量已达 9100 立方米。7 月 12 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局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部分江段出现了死鱼。据初步统计,汀江流域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中毒鱼达 328 万斤;7 月 15 日晚间 11 点 44 分福建上杭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调查的处理结果。紫金矿业被要求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当地司法部门启动对此事的刑事调查。7 月 16 日,紫金矿业污水再次泄漏,此次泄漏流入汀江的污水达 500 立方米。7 月 19 日晚,紫金矿业发出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

4、披露违规一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7 月 27 日、28日紫金矿业停牌。紫金矿业集团因信息披露不全、披露不及时、推诿卸责、处置不力等等而饱受舆论批评,索赔工作进展艰难,直到次年才有所突破。目前该地区仍然受该事件影响。 这一事件仅为缩影。很多上市公司虽为经济发展中坚,但事实证明,他们并非承担和履行环境责任的中坚。许多上市公司应付履行环境责任,责任履行与其发展目标战略毫不相干;还有不少公司,甚至把责任履行当成绿色慈善,俨然把义务变成了自愿;更有公司规避履行环境责任,将相关利益人的环境健康权直接忽略。 (一)重污染行业环境规制的必要与可能 所谓重污染行业,根据 2010 年 9 月 14 日,环保部公布

5、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 16 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一方面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往往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同时,也造成大量污染。从事此类的往往是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本身就带有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性质,在盈利的同时也须追求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另一方面现今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国梦的提出,要求我们必须对环境负责。 在我国,这些上市公司的上市审核及披露制度,要求公司增强透明度,履行自己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环境效益,接受公众的监督。其信息披露制度、归入权制度等,及

6、为维持股票正常上市交易,使得上市公司更注重自己的企业形象,也使得环境责任履行成为可能。 (二)重污染行业环境规制正当性 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体系。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感叹道:“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成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豍环境正义是在新时代下正义范畴在环境领域中的发展和演绎。环境公平和环境效率作为环境正义最基本的两个维度已形成共识。所谓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豎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而环境效率则是指环境

7、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企业的环境责任便是这一环境正义的要求。企业是环保主要参与者,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更占据重要地位。它一方面依托环境获取生产所需的资源,另一方面因生产行为不可避免的损害着环境。故而要维持环境正义,企业必须承担环境责任。 二、经济法角度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 在国家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下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可以运用到多种手段:例如运用财政法,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技术改造进行财政补贴,以弥补它们进行低碳革新所牺牲的短期利益,进而促进其环境责任承担。 另外合理征收碳排放税、低碳消费税、排污税等能够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终端施加压力,引导高污染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引导消

8、费者支持低碳产品。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将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是对上述优惠范围的详细界定,明确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共 5 大类、17 小类项目可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规定了适用条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上需要添置新型生态环保税种及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以克

9、服目前税收手段对环保调控力度低,且难以形成稳定税收来源。 再者,以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证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基础,促进配套制度形成,合理配备排污权交易指标,以完善的排污交易信息平台促进国内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以期通过市场机制调解促进现有环境监管机制的高效运行。 三、公司法角度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 (一)运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面指导公司行为、活动的基本规范,其构成对政府的书面保证,成为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司当事人治理公司的最基本原则。对于强化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应将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写入公司章程便可使得其上升为对公司治

10、理最贴切的法律文件,以有力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关于如何写入章程,可以采取公司法的解释或者通过其他正面评价机制,将公司章程记载环境责任作为商誉的提升,来激发股东会将其主动写入章程。 (二)丰富董事、监事、高管职能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就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的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将自己及与自己有关联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至上。所谓勤勉义务即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要求对公司的财产要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为公司治理的关键角色,对公司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强化企业环境

11、责任很大程度上需要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来做出决策,具体执行。因此,将忠实义务扩大解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仅要忠实的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也应当承担起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责任。通过改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构成,使得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三)增加股东的提案权,引入环境公益股东 依据利益相关人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就体现为企业对非所有权人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和保护,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相对方就是除企业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豏基于该理论,我们可以将从利益相关人中选拔出环境公益股东参与股东会公司治理之中,促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减少污染。 而在公司治理中

12、股东会以及股东的提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法第 103 条 2 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版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虽然这种提案权要集合持股百分之三才可以行使。但这种临时提案权的存在至少为环境公益股东提供了一个建议或督促管理层在执行公司事务中履行社会责任的渠道。即使提案最后无法通过,它至少可以凝聚股东的共识,督促公司履行环境责任。 (四)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证监会 2007 年 1 月 30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一旦

13、出现环境污染事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同年 4 月 11 日,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必须公开的内容以及鼓励公开的内容,其中强制公开的只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2008 年 1 月 9 日,证监会在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 IPO 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 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14、。2010 年 7 月 8 日,国家环保部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加大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力度。豐 在现有制度基础上还应加强配套措施跟进。细化环境责任标准并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如何披露提供指南与培训。以此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全面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保证信息真实可靠,提倡企业聘请第三方进行环境信息审计。并以企业披露信息为基础,由中立第三方进行环境治理评级,并由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评级优异企业予以政策扶持。通过强化这些法规、政策可以有效推动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 注释: 豍李龙,汪习根.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年版. 豎陈泉生,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14 页. 豏王汇杰.法学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豐徐皎.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苏州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2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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