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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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历来倍受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的基本准则,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安定的重要环节,本文在阐述安全事故理论的基础上,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原因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最初,人们都认为安全事故是纯粹的意外,是由于某些非常偶然甚至难以解释的原因造成的。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水平大大提高,逐渐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尽管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无一例外地都有各种各样的必然原因,事故的发生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1

2、 安全事故理论 美国工程师 Heinrich 在其著作工业事故的预防中提出了安全事故发生的连锁反应图,他认为社会环境与传统、人的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事件是导致事故的连锁原因。他还首次提出了“控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减少伤害与损失的关键环节在于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著名理论随着科技不断进步,设备、工艺及产品越来越复杂,人们也在研制、使用及维护这些大规模复杂系统的过程中,逐渐萌发了系统安全的基本思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危险源系统论。1980 年,W.哈默将危险源定义为可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理论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危险源的存在,因此预防事故主要在

3、于控制和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该理论还将危险源划分为第一类危险源(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和第二类危险源(使能量或危险物质的约束、限制措施失效、破坏的因素,包括人、物、环境三个方面) 。 2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安全事故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概况为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本文将站在对工程建设各参建主体安全行为监督的视角上剖析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施工企业(承包商)不重视安全管理 如今承包单位越来越多,竞争激烈,很多企业忙于争项目、抢市场,“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极为普遍。 1)安全投入偏低,难以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 短视的承包商往往认为安全投入难

4、以带来经济效益,于是压缩安全投入以期得到更大的利润。根据调研,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的落实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设单位拖欠、承包方未落实该项费用。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即发包方)须在开工前按合同所列向承包方支付该费用的 50,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然而,实际上不少发包方拖欠该项费用,本就不够重视安全管理的承包方或由于资金周转难而未垫付此项费用。于是项目建设开始了而安全管理费用却得不到落实,安全投入无从谈起。 第二,用于安全管理方面的费用严重缩水。该项费用按要求应做到专款专用且应主要用于包括安全生产设备、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安全保险在内的安全管理上。但很多施工单位防护用品和

5、设施往往使用劣质的或过时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险亦大打折扣,真正用到安全管理的费用很少,甚至不如用于文明施工的表面工作投入,安全投入明显不够。该笔费用剩下的大部分成了施工单位的“固定利润” ,项目总造价越大,通过压缩安全投入换来的利润越多。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专职安全员配备不到位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在诸多的事故中,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完善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因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是动态管理,侧重过程,需要专项跟踪、专项投入,需

6、要承包商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施工安全员。3)安全管理体系、计划等流于形式,现场疏于管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安全投入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两大硬件的不健全决定了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难以真正做到位。于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为松懈,隐患查改不彻底, “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往往只是徒有形式地 “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 ,实际上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无法落实,根本无法保证安全生产。很多施工企业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指导与管理缺失,尤其是在非国企性质的承包商中较为明显,农民工往往未经培训就上岗进行作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及自救能力。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建

7、设单位一般较为关心质量、成本、工期等会对其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的方面,往往在对这些指标的追求中漠视甚至牺牲安全管理。 1)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不闻不问不作为 我国法律规定,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于是很多时候建设单位会认为安全管理完全是承包商的事情,与自己毫无关系。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和拥有者,对项目目标实现起主导作用,然而其往往只注重质量、工期、成本目标进行管理,安全方面倾向于通过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将安全风险转移,千方百计地规避责任,而并未把加强安全管理、切实避免安全事故作为自己的安全目标。于是,在安全管理上,施工单位由于没有建设单位的把控和检验而弱化了重视程度,甚至施工单位未按

8、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也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较少进行干预。 2)建设单位的部分行为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方面,一些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过分“拆分” ,工程造价过低,纵容承包商转包和挂靠等市场行为较为普遍。于是,项目每分包、转包一级,安全生产工作就被削弱一些,分包、转包链条最末端的施工队伍甚至可能没有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出了事故也难以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经常要求承包商垫资施工,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随意改动设计方案,不合理地压缩工期、过分催促工期,这些行为也都给安全施工带来很大的隐患。 3)建设单位很少承担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之所以会对安全管理工作不闻不问,甚至做出

9、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是因为客观上建设单位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很少,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几乎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发生安全事故对其的影响也十分有限。 监理单位的尴尬地位及自身水平难以支撑其有效的安全监理 由于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因此其监理过程中往往偏重于对工程质量、进度方面的监理,而安全监理方面作为及成效均不大,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从法律上讲,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和责任等,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行使监督权。由于建设单位往往认为安全生产与己无关,因此在与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大部分比较忽视安全管理委托要求,依照合同监理单位可能

10、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太大权力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理。尽管相关法律都对安全监理进行了一定的要求,但由于监理单位很难逾越建设单位这一关,其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理也只能是蜻蜓点水无关痛痒,不能尽到法律要求的职责。 第二,监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法规、甚至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然而目前建筑行业大部分监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自身对安全管理都缺乏深刻的认识,难以指导安全工作。此外,诸如一个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着十来个工程的总监、一个监理员监理多个项目的现象目前仍屡见不鲜,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根本没有精力认真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 参考文献: 39 王杰伟. 建筑施工安全监理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 建筑安全. 2008 40 李艳. 国内外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比较研究J. 建筑安全. 2006 41 田元福. 建筑安全控制及其应用研究D.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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