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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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 要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权利机构的象征,民事检察监督就是一个具体的体现。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当前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何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发展好,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还有待于我们思考。与国外司法机构相比,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晚、形式比较单一;检察官对于民事检察的重视度和职权过小;民事检察监督受政治影响时断时续,不能明确掌握主导要领;检察理论根基浅,没能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因此,要建立与时俱进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的司

2、法机构发挥主导作用。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理论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伍倩,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59-02 一、中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国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 1.法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 1806 年写入法国法典中。1976 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过程、权利的实施等,做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2.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民事检

3、察监督制度 英国曾为成为“日不落帝国” ,工业革命后,英国强大的势力影响了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使这些国家陆续建立了检察机构。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涉及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在参与的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既可以作为证人也可以作为被告人。 3.苏联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苏联一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它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比法国的检察机关要宽泛。1964 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安全的利益的出发,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民事检察监督。 (二)国内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过程 1.清朝末期民事检察制度引入我国宪法 清朝末期,我国将民事

4、检察制度正式写入宪法当中。在清朝末年,中国才将检察机关引入到民事诉讼当中。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法部替代了刑部。重新编写之后,按照职权划分为总检察厅、高级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清明民事检察制度的引入为我国以后民事检察监督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也使得检察权能独立于审判权之外。 2.新中国的成立促进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 1949 年-1957 年,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成立的初期,随着社会主义的推进,民事检察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1957 年到“文化大革命”前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逐渐发展到正规,但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民事检察制度便被夭折了。因为当时的人们检察院与

5、文革的形式不容缓和,最终被破坏了。1978 年-1991 年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慢慢恢复了生机,开始恢复检察机关的职能。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成立后,我国才真正将民事监督制度完善起来,明确职权范围和监督细则。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民事检察监督不管是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还是对于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都是必要的。不管是必要参与还是不必要参与,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一般而言,民事有违法行为,如果只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危及国家和社会利益时,可以不对其进行监督。如果是涉及了国家利益或者是公众利益是,民事检察监督就有完全介入的必要性。检察

6、机关就要做到维护公民的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可行性 民事检察监督的可行性是实现法律公平的有效手段,它需要保证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法都要立足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如果方法不当,便会影响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常开展。检察机关是实行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利机构,我过目前检察人员在理论水平和人员数量上还不够完善,要实现全面检察监督还不具备可行性。如果国家在检察机关上注重专业人员的吸收、注重检察监督方法的提高,结合多年的监督经验,就会成立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可行性方案。 三、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步晚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较晚于西方国家,检察

7、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君主巩固权力的一种管制方式。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引源于清朝末年,清政府在“预备立宪”期间开始对立法进行了编订和修改,但伴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这次改革所制定的检察法律制度还未来得及实施便被废除掉了。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民事检察制度才开始缓慢发展,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 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但由于该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没有具体定,监督机制比较单一,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工作并未开展起来。199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 77 次会议制定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初步形成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但该制度建立以来

8、饱受争议,受到多方面压力和挑战。 (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形式比较单一 我国民法第 187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经生效的错判有权按照再审程序提起抗诉。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范围非常的单一,因为它只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 根据当前司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目前检察机关通过对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抗诉从而达到监督目的的监督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求。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检察机关能够参与民事诉讼的参诉权以及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权的规定,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成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大缺陷。笔者认为要想让司法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就必须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民事的审理活动到生效裁决最后到判决执行都应该全程进行监督,即“全面诉讼过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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