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快速发展下的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近年来,全球经济和金融越来越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无疑是一个国家与国际市场接轨、融入全球经济的重要平台,也是现代金融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化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加快,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差距,但是无论是在交易品种还是交易金额上,都已取得很大进步。 尽管实践经验充分肯定了金融衍生品市场转移市场风险功能的积极作用,但一系列由金融衍生品交易引发的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也造成了对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可能增加市场风险波动性的担忧。因此,研究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2、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对我国提高国际金融竞争力,稳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与金融稳定和安全 1.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能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 衍生产品所具有的风险转移功能是其能够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增加了金融产品的多样性,扩大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为基础产品市场提供了一个具有高度流动性的风险替代市场,为社会经济风险的集中、转移和规避提供了一个优良机制,稳定了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 金融衍生品市场增强经济体抗风险弹性主要通过以下两层机制。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了风险剥离的可能,有助于防止实体经济的风险积累,降低实体
3、经济的风险刚性。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将从实体经济释放出来的风险,在质上将原本捆绑在一起的风险加以分解,在量上将每种风险加以分割,变成可交易的产品,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了一个高效的风险交易场所。通过反复连续的交易,风险将在市场各参与者之间转移和再分配,将有助于投资者获得各自满意的风险类型和数量,优化各自的风险偏好。这将优化社会整体的风险结构,增强经济体抗击重大事件的弹性。 2.衍生品市场的风险 尽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的功能,但是在现实中金融衍生品交易也造成了很多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影响
4、也越来越大。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风险是来自于衍生产品自身的特性: (1)衍生产品的杠杆性放大了市场价格波动 杠杆性是衍生产品交易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杠杆作用具有的收益和风险放大功能容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市场参与者只需要动用少量的资金即可控制资金量巨大的合约,交易合约的价值可能是投资资金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当价格变动方向不利的时候,其杠杆放大效应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2)衍生产品的创新导致风险复杂化 衍生产品的不断创新使其能够满足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与此同时,衍生产品的特性也越来越复杂。这种情况导致金融产品的设计要求高深的数学方法,大量采用现代决策科学方法和计算机科学技术。各种复杂的衍
5、生产品难以被一般的投资者准确理解,更加不容易明确其风险状况。尤其是柜台市场的交易品种灵活,产品结构具有量身定做的特点,更加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增加了市场风险。 (3)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连锁反应 利率、汇率、股价等基础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密切联动性,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风险事件经常出现连锁反应,特别是在当今国际金融一体化高速发展时期,这种连锁反应不仅体现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内,也波及基础金融市场,甚至影响到世界范围。 二、我国衍生产品市场中的风险状况 1.基础市场不够成熟 我国基础性金融工具市场还不发达,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市场的必要市场规模。从欧美各国的经验看,衍生产品市场大
6、都在其基础金融工具市场充分发育了 50 至 60 年后才逐步产生。反观我国,衍生产品往往在其基础工具市场仅存在十几年甚至几年后即告推出。由于基础市场在交易规则、流动性和市场容量等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也就步履维艰。 到了现在,虽然我国的基础市场相比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目前,我国内地的股票市场仍存在缺陷,债券市场规模过小,人民币利率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人民币外汇市场还未完全开放,总的来说,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还远未成熟。 2.缺乏足够数量的理性市场交易者 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我国金融市场上存在明显的过度投机行为,过度的投机行为严重阻碍了金融衍生市场的正常发
7、展。过度投机是由于市场上缺乏足够数量的理性交易者造成的。我国的衍生品市场由为数不多的几家大机构投资者和较多小投资者构成,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几家大的机构投资者联手操纵市场的行为。而个人投资者往往缺乏对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知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容易盲目追求衍生产品的高收益而忽视风险。 3.市场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交易及监管机构没有建立起一套严格和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法律监管严重滞后。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立法中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立法指导思想偏颇,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立法中往往以禁止、限制性的规范为主,引导、支持、鼓励的规范较少。其次,立法的层次低
8、监管效力有限。再次,立法滞后,法律责任欠缺。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观念上滞后,出问题后再立法去完善法律,无法跟上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行业自律方面,目前我国的行业自律水平还比较低。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是以政府机构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我国自律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清,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清晰界定政府监管主体与自律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权划分。 四、结论 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条件,因此,在推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时,一定要稳妥,不能冒进,不能一哄而上,而只能循序渐进,适时发展已具备条件的衍生产品。同时,鉴于避险而产生的巨大市场需求,以及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利润以应对激烈竞争的需要,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积极创造发展衍生产品的条件,促进我国的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