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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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

2、司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20%以下 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20%以上 40%以下 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40%以上 60%以下 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10%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10%以上 20%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20%以上 30%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 15%以下

3、的罚款 2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外的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的,没有造成严

4、重后果的 处以 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并有违法案值或被投诉的 处以 18万以上 36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虚假证明文件 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导致群访群诉的 处以 36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3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

5、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3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30%以上7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70%以上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7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6、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2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20%以上5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50%以上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4 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

7、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20%以下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20%以上 5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5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 10%以 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 10%以

8、上 3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 3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 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 3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5 对公司在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28 日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

9、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 60 日以内,或者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 60 日以上 90 日以下,或者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处以 3.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 90 日以上,或者造成他人利益严重损害的 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

10、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28 日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金额不满清算财产 30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 处以 1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额占清算财产30 以 上 不 满60的

11、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6.5%以上 8.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隐匿财产 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 60以上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7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

12、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二百零 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不满清算财产 30%,并且能够积极退赔侵占财产的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 30%以上60%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 60%以上的,或虽不足上述金额但情节恶劣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8 对承担资产评

13、估、验资、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 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以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

14、罚款 9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且该 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且造成

15、严重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 5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0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6、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的 可以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未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冒股份有限公司 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17、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危害严重的,或者因当事人原因无法查清经营额的 可以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哈尔滨

18、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2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年 12 月28 日修正 )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 处以 1 万元

19、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危害严重的,或者因当事人原因无法查清经营额的 处以 7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公司未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年 12 月28 日修正 )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

20、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下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额 100 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危害严重的,或者因当事人原因无法查清经营额的 处以 7万元以上 10万元

21、以下的罚款 14 对公司、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3 年 12 月 28日修正 )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限期 10 日以内的 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超出限期 10 日以上 30 日以内的 处以 1 万至 3 万元的罚款 超出限期 30 日以上 60 日以内的 处以 3 万至 5 万元的罚款 超出限期 60 日以上的 处以 5 万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

2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5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 年 2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四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20%以下 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 定最低限额的 20%以上 40%以下 的

23、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40%以上 60%以下 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10%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10%以上 20%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以下的罚款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 20%以上 30%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16 对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 年 2月 19

24、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实质性申请证明文件外的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 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涉及 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并有违法案值或被投诉的 处以 18万以上 36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住所证

25、明等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导致群访群诉的 处以 36万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7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 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 年 2 月 19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26、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3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30%以上7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70%以上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7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2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20%以上5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

27、资金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50%以上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 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18 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 年 2 月 19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20%以下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5%以上 8%以

28、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20%以上 5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5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的 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 1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5%以上 8%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 10%以 上 3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8%以上 11%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 3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1%以上 13%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数额占出

29、资数额的 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 处以抽逃出资数额 13%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 9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9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30、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 60 日以内,或者情节轻微,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处以 1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 60 日以上 90 日以下, 或者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 处以 3.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 90 日以上,或者造成他人利益严重损害的 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

31、十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 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金额不满清算财产 30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6.5%以下的罚款 处以 1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额占清算财产30 以 上 不 满60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 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6.5%以上

32、8.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隐匿财产或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占清算财产 60以上的 处以隐匿财产金额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8.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7.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表(试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 处罚裁量参照标准 序号 违法行 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21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3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 年 2 月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不满清算财产 30%,并且能够积极退赔侵占财产的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 30%以上60%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额占清算财产 60%以上的,或虽不足上述金额但情节恶劣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构

34、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 年 2 月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4倍以上

35、 5倍以下的罚款 23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2014 年 2 月19 日国务院令第 648 号修订 )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所得不满 1 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4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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