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决定你的生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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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 人决定你的生死11 月 21 日,美国加州圣何塞联邦法院陪审团在苹果公司针对三星电子的赔偿金复审中裁决三星需向苹果支付 2.9 亿美元的赔偿金。三星电子认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已确认苹果的“捏位缩放”专利无效,然而陪审团仍裁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这项专利。 这一引人瞩目的诉讼又将陪审团推向了公众面前,尤其是对陪审制相对陌生的中国人来说。人们不禁要问:在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下,陪审团做出的裁决是否公正公平?陪审制度是怎么运行的?陪审团在案件审理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 普通人的司法 世界上超过 90%的刑事陪审团审判和几乎全部民事陪审团审判都发生在美国。在美国之外的人甚至一些美国人看来,陪审团是一个不

2、可思议的发明。随机征召 12 个公民,让他们听审证据与辩论,然后接受他们的裁决,此裁决通常还是终局性的。而且,当他们完成任务后,又将他们送归他们惯常的生活。举凡全国性的重大事项及日常争端,都以这种方式解决。 今天的批评者认为,没有一个现代社会,敢把如此大的赌注压在普普通通的男人或女人的判断之上,这种肇始于中世纪英格兰的审判方式,已经不适合于一个互联网、基因图谱、太空漫步、程控电话、摇滚音乐、经济纷繁复杂、种族分裂远未消弭的新世界了。 这种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多,以至于美国若干法院在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对陪审团审理权创出了一种“复杂案件例外” (complexity exception)制度

3、,即让法官决定某一案件着实复杂而且陪审团难以理解,从而必须启用法官审理。美国最高法院也在 1996 年做出了对陪审制度不祥的裁定:专利的含义这一问题不应由陪审团而应由法官来决定。 近些年来,一些法院已不再将全部事项交付民事陪审团,而是交至法官手中。这些事项包括对涉及破产、雇员利益、保险单用语含义、消费者保护、欺诈等案件的审理,还包括对证据的权衡。审判权力的享有者由陪审团转变为法官,这明显是出于对陪审团能力的怀疑。 但是,这些并不能说明陪审制度已经没落,事实上,陪审制度的法律地位仍是相当稳固的。从诞生起,陪审团就具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主意味。除却一些类型的人那些不会说英语、因精神或身体极为衰弱而不

4、能尽陪审义务,或者因判有某项重罪致使丧失的民事权利尚未恢复的人,如今陪审员是从全部成人公民中随机挑选产生。 以普通人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形式,对国家司法权力进行必不可少的制约,从而保证司法权力的正当动作,并最终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这正是陪审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 不可否认,陪审员们也不是全知全能的,但制度的设计多少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涉及专业领域,如建筑、计算机技术、医学、会计、机械设计、商业惯例、船上业务等时,法庭会委任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供控辩双方对其进行公开的交叉询问。在重大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存在仍是不可或缺,苹果诉三星电子一案即是明显一例,虽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专利的含义由法官来决定,但专

5、利的归属、侵权等还需要靠陪审团来裁决。 陪审团通过自身努力也证明了他们能做到尽职尽责。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哈利开尔文与汉斯蔡泽尔的调查证明了这一点。他们通过比较陪审团的裁决与法官对案件的意见,调研了 3000 多桩刑事审判,发现法官在 78%的情形下认同陪审团的裁决;而在对 6000 桩民事案件的对比中,法官与陪审团意见一致率再次接近 80%。哈利开尔文与汉斯蔡泽尔发现, “与常常对其表示怀疑的言论相反,陪审团确实理解了案件事实并搞清了案件” 。 12 个人的头脑要优于 1 个人吗?是的,而且不止是因为 12 位陪审员作为一个集体比法官更有感知力,陪审团给司法的溪流带来的也不只是团体才智的汇集,还

6、有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即使有着种种缺点,但陪审制度仍被认为是一项杰出的司法设计。 被操纵的陪审团 但是,陪审团有时也并不能完全满足广大民众的情绪需求,例如陪审团未能将大众认为明显有罪的被告人定罪,这一众目睽睽下的缺点为其招致了暴风雨般的批评。 1994 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件轰动全美的案件,那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黑人橄榄球明星、演员辛普森被指控杀害自己的前妻,洛杉矶警方对其提出了诉讼。面对这样的情况,辛普森花费重金打造了一支由全美知名律师组成的“梦幻团队”来为他进行辩护,辩护团队寻找到了各种规则的漏洞,并指责洛杉矶警方的办案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可信,成功影响了陪审团的决定,最终,辛

7、普森被陪审团宣判为无罪。 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原因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他的律师团队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而洛杉矶警方也为他们的莽撞的取证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其中有一个原因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陪审团的心理倾向。在辛普森案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中,有九人是黑人,而在全美做的调查也显示,在黑人和白人中,对辛普森案的定性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他们在媒体之中宣传固化辛普森的黑人形象,同时将辛普森与他的妻子之间的感情有选择地展现给世人,从而让人在感性上对辛普森持一种同情的态度。在一个感性大于理性的群体之中,这样的一种情绪的传播和不断深化对于案件的结果有很大影响,再加上证据的证明力被一

8、一反驳,辛普森会被判处无罪也是可想而知的。 在一部关于陪审团的经典电影失控陪审团中,辩方请来的专家认为再自圆其说的庭堂陈词也难以打动陪审员们既定的思维方式,所以不如直击要害,了解每一个人底细,从本质上收买这些人。于是,就在当地一所废旧的仓库里,专家和他的律师团组成了一个十几人的分析小组,时刻掌握每一个陪审员的一切生活,以在开庭的时候一举攻下所有人精神和物质防线。 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 但从上述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陪审制也有弱点。再好的制度也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

9、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如果对每一位陪审员下手,陪审团也并非牢不可破。有鉴于此,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员们在案件审判期间,与外界一直是隔离的。他们被局禁在旅馆的房间里,仅有陪审员同事和法庭的法警陪伴。他们与家人隔绝,只能看预先剪辑过的报纸和审查过的电视节目。有理论认为,陪审员必须免受外界因素影响,不论是贿赂,还是友人的不当言论,抑或是在漫不经意间曝光的、含有偏见的新闻报道。这些都是为了尽最大限度地使陪审团避免受干扰甚至操控。 程序正义的产物 既然陪审团制度存在被操控的可能,为什么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之中仍然一直采用这样一种方式呢?大法官和立宪者都没有看到这一点么?答案是否定的。美国之所以坚持采

10、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呢,与美国的法治理念息息相关。 美国的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秩序,而是为了制约政府不断膨胀的权力,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美国司法界普遍认为,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因为在国家专政机器面前个人很弱小,不强调程序上的正义,也许一段时期内能很好的打击犯罪,但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正义的损害更大。就算法官属“包青天”型的也是靠不住的,对法律制度的严格得近于机械的执行才是靠得住的。 陪审团制度的设立,将判断是否有罪的权力交给了普通公民组成的团体,借助他们心中最原始的正义来对一个人做出评判,而法官能做的只是在罪名是否成立判断之后决定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处罚,仅此而已,最大限度地限制

11、了法官的权力,降低了寻租空间,充分体现了美式宪政中制衡的智慧。正如支持者哲学家大卫休谟所称,陪审团是“一种自身令人仰慕的机制,是迄今为止人类才智所能设计出的最适合捍卫自由、管理司法的机制” 。 从辛普森案中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只是因为洛杉矶警方取得证据的过程不符合规定,就导致原本确凿的证据失去了效力。 痛苦不堪的遴选 陪审团制度还存在其他缺陷,而它的遴选是其中最让人尴尬的。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 X 岁(各州规定不一,在 18 至 25 岁之间) 、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

12、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 304 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

13、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为何挑选一个陪审团要耗费上几天、几星期甚或几个月的时间?首要原因是律师们对陪审团不加限制地询问这被称为预先审查程序。在许多州法院里,律师被许可能够几乎无限制地询问候选陪审员,有时还连续询问数日。 预先审查程序的理论目标是,查出偏私与偏见,从而确保选出一个公平的陪审团。但是其他目的也渐渐显现:在陪审团中安插进自己的党羽,往陪审员脑中灌输对自己有利的印象,以及在证据环节开始之前就“赢得诉讼” 。预先审查程序中的问题常常变得具有侵扰性、重复性甚至带有侮辱性。 对候选陪审员的否决权分为两种:有因否决权(与

14、一方当事人有着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其已承认或被证明含有偏私、或者某些其他可取消陪审员资格的因素)和不必给出理由的无因否决权。后者被称为强制否决权或者“振击出局权” 。各方均可享有强制否决权,由法律或者法庭规则对次数做出限定,在联邦法院,重罪案件中辩方有 10 次强制否决权,控方有 6 次;轻罪和民事案件中双方各有 3 次。 对一位庭审法官来说,看到高素质且公正无私的候选陪审员被毫无正当理由地跳出陪审席是令人伤感的。于是在美国法学界,变革的声音不绝于耳,建议将强制否决权的数量减少至每方 3 次,并逐渐将其废除。此外,还有声音提出预设陪审团小组名单,以此来确保少数族群能够得到更充分的代表。一些学

15、者提议,通过在遴选名册上故意增加少数族群的代表、减少等量白人名额,还降低陪审团遴选的随机性。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提出,这一观点背后的假定前提是认为陪审员实际上会作为种族代表或者利益集团代表进行投票,这是错误的。美国由新教徒、天主教徒、犹太教徒、穆斯林、佛教徒、难以计数的其他教义的信奉者以及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所共有,他们最为深彻的共同点是对法治的忠诚信仰。如果按照种族、民族或任何其他因素而不是按照公民身份本身来遴选陪审团小组成员的话,这一共有的价值,也是司法的根基,就会遭到损害。 陪审团 VS 法官 大致了解了陪审制度的运转后,有一个问题显现在人们面前:法官和陪审团到底谁最终说了算? 早期的陪

16、审团权力远远超过法官。按照惯例,法官都会告知陪审员,他们拥有否决权利,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会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陪审员,但通常会补充说明,如果他们不同意的话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这一规范产生了陪审团否决原理认为陪审团有权在必要时可不顾法官指导,径行决定需要适用的法律和案件事实。对司法而言,这一点并不具有革命性,却是基础性的。 一位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官甚至告知一个陪审团, “清晰的头脑和诚实的心灵”敌得过“律师们的所有法律” 。 但这种陪审团否决制的兴盛期只持续到了 19 世纪晚期。南北战争后的美国走上了工业化道路,城市工作人口激增,生活节奏加快,商业活动变得错综复杂,法律需要变

17、得更为明确和清晰。将陪审团降为“案件事实认定者”的观点获得了通行地位。最终,反对否决权的观点占据了支配地位,并于 1894 年赢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 但在宣布废除陪审团的法律决定权时,法院也小心翼翼地做出批注,认为当刑事陪审团做出无罪开释的裁决时,无论有罪证据多么强劲有力,其决定都具有终局性且不可撤销,政府不能对陪审团做出的无罪裁决提起上诉。 尽管陪审团再也不能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但却有权不顾法律规定将被告无罪开释。当政府做得太过分时,当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做出的有罪裁决会有损于公平、常识和良心时,陪审团有权说“不” 。从这一意义上说,陪审团可谓“法官之上的法官” 。 陪审团是最终的裁决者,但当陪

18、审团最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又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即成为悬案。陪审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必然意味着案件会重审也可能放弃裁决或者达成和解。 在全国的刑事案件中,联邦法院系统出现悬案陪审团的几率大约为2.5%,州法院系统为 5%。 在一些案件中,有个别陪审员根本就拒绝参与评议,自己独处一隅,直至其余 11 人放弃、法官宣布流审为止。例如在一起西雅图的谋杀审判中,一位陪审员在评议之初就宣布,她不信任警察、检察官与法官,对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不会投票定罪。其余陪审员对其恳求了 8 天,但她始终不为所动,于是法官宣布流审。有鉴于此,美国最高法院在 20 世纪70 年代支持了非一致形式的有罪裁决,即只要 12 位陪审员中有 9 人同意便可定罪。 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 20 世纪 70 年代早期,最高法院判决各州可以使用规模更小的刑事陪审团例如 6 人或 8 人陪审团,以代替传统的 12 人陪审团。但最高法院同时划定了一条界线: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州方必须提供至少由 6 人组成的陪审团,如果陪审团真的仅由区区 6 人组成,那么他们每个人都必须投有罪票才能做出一项有效的定罪裁决。许多联邦区在民事案件中采取了相似的方法,通过了将民事陪审团的规模由 12 人消减至 6 人的当地选择规则(Local ru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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