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薪”逃跑的民企老板作为一个私企老板,高龙从没想过自己拖欠员工工资会让自己吃上“牢饭” 。 和高龙有类似想法的企业老板很多,在他们眼里,欠薪仅仅为欠债,本质上应属于民事行为,没有上升为刑事犯罪,往往“一逃了之” ,而至2011 年 5 月 1 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正式实施,正式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 今年以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查办了多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经调查,犯案人员多为中小型企业的私营业主,甚至牵涉到一些严重违规的“三无企业” ,而其中大多数人员都不承认自己存在犯罪行为。 事件:欠薪风波 工人韦教贤已经有两个月没有领到薪水了。2
2、012 年 2 月 20 日,韦教贤正式成为顺德区龙江镇龙贵五金厂的一名工人,可是他从未与老板打过照面,更奇怪的是老板一直未支付工资并且长时间没回厂,4 月初,韦教贤试图用电话联系老板,可电话那头得到的答复是“过几天就会发工资” ,韦教贤熬到 4 月底,老板的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相比韦教贤,工人张文国要“幸运”一点。自从 2 月份进入龙贵五金厂工作后,张文国同样面对没有工资的境遇。3 月份,张文国找老板结算 2 月份的工资,老板说没有钱支付,只是说借给他 500 元;2012 年 4月份,其找老板结算 2、3 月份工资,老板还说没钱,又借给他 500 元,之后老板“蒸发” 。5 月 7 日,
3、张文国回厂里发现设备被人搬走,便和其他工人一起到村委会反映情况。除了“借款”1000 元,厂里仍然拖欠张文国的工资 11749.78 元。 像韦教贤和张文国这样的工人约有二十几名,他们正遭遇着一场老板“仓皇而逃”偶发事件,进厂之初,他们对这家工厂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看见工厂内运转的机器设备,便留了下来。由于工厂人员不稳定,为防止工人大量流失,该工厂通过扣押一个月的工资的方式留住工人。但在工人眼中,工厂经营者也就是他们口中的老板支付的工钱依旧是他们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保障。 私营业主高龙就是这次欠薪事件的主角。2011 年 5 月高龙开始租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的一家厂房,2011 年 9 月领到营业
4、执照后,正式成立了龙贵鑫五金厂。可是不到半年的时间,这间拥有二十几名工人的小厂房便已寿终正寝。 高龙经营的工厂从 2012 年 2 月便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2012年 4 月,工厂倒闭,老板高龙也不知去向。2012 年 5 月的一天夜里,龙贵五金厂场内的设备“不翼而飞” ,工人发现后怀疑是高龙所为,于是跑到村委会反映情况,后有关部门多次联系高龙,并未能找到他的踪影。自 2012 年 2 月至 2012 年 5 月,高龙共拖欠 21 名工人工资共计109045.43 元。 2012 年 5 月 10 日,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龙贵鑫五金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两
5、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经各部门协商,遭遇欠薪的工人与该厂厂房业主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被害工人将龙贵鑫五金厂内所有的材料与机器设备以 15000 元全部售给该厂业主,该厂业主将高龙租用厂房时交付的 33000 元押金先行垫付给工人支付工资,日后再由厂房业主向高龙追回这笔款项。即便如此,工人的工资仍有部分无法得到解决。 后续:否认逃匿 2012 年 6 月 4 日,龙江派出所对龙江镇龙贵鑫五金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经侦查发现高龙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从哈尔滨坐飞机到广州,于是民警前往广州抓获了一直未露面的高龙。 在两次接受讯问时高龙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口供,第一份口供中高龙对其
6、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供认不讳。作为龙贵鑫五金厂的经营者,在雇请的多名工人中他只认识其中一名名为马健的工人。2012 年 4 月底工厂倒闭,在没有付清工人工资之前他便讨回黑龙江老家躲避。 第二份笔录高龙的说法出现了大逆转。他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而是事出有因。因为五金厂的产品质量不好,货销售不出去,加上有客户欠了他 2 万元贷款,导致其资金周转过不来造成了公司倒闭。高龙深知,从 2012 年 2 月份开始自己手头上已经没钱支付工人工资了,总计 4 万多元。对于为什么“人间蒸发” ,高龙说是因为手机信号不好, “我只是去外地跑木材业务,并没有向逃跑。期间,我已经将厂里的事情交给马健来打
7、理,并不知道工厂的设备是谁拉走的。 ”高龙说。 高龙口中的马健也是本案被害的工人之一,2012 年马健入职工厂,开始是从事烧焊的工作,4 月份开始转为厂长。 “厂房从 2012 年 4 月 30日开始停工,有些做收尾工作的也是 5 月 5 日停工。因为这家厂的老板从 1 月份就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而且长时间不见老板高龙回厂,工人问我工资何时发放,我也只能打电话问高龙,但是他不接电话,接通了也是推脱过几天后发,后来就一直打不通电话了。 ”马健告诉检察官。 记者了解到,在侦查起诉阶段,高龙虽然表示对侦查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但辩称其并没有逃跑,只是在外地跑木材生意,并声称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 我国拒不
8、支付劳动报酬罪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作为立案标准之一。高龙欠薪一案中,顺德区检察院检察官退查时曾要求侦查机关查询高龙的银行账户,用以证实其案发时是否有支付工资的能力,后经查询,高龙名下的两家银行账户为发现大额资金,那么构成高龙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就在逃匿上。 争议:量刑标准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周丽告诉方圆记者,此案为新型案例,之前理论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否应当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存在争议,也是本案之前两次退查的重点,在办理本案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以逃匿
9、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其中将“逃跑、藏匿”列为当中的情形之一。 高龙虽然供述不稳定,但多名被欠薪工人的一致陈述证实了高龙自2012 年 3 月份就开始拖欠工人 2 月份的工资,4 月份开始不在回厂,工人联系时,高龙或者找借口拖延,或者根本不接听电话,在龙贵鑫五金厂的机器被人搬走后,高龙的电话号码直接打不通了。司法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高龙以逃跑、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高龙案拖欠的工人工资经劳动部门核算,有派工单的按照工单核算,没有派工单的按照工人的自报数额,经马健确认,共计拖欠 21 名工人工资 109045.43 元,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检察官周丽告诉记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有其“情理性”的。 企业家因为经营失败面临破产难以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只要经营者主动留下来配合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采取积极协商的态度去支付工人工资,其实是不构成犯罪的。破产的高龙如果能意识到这一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也就不至于入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