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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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 801-201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GA 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

2、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 102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查验 inspect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 查验员 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 查验员资质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3、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5 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

4、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 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 即中型(含)以

5、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 ,查验灭火器;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

6、2000kg 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 对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 9 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

7、,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 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

8、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 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 80km/h;n) 对车长大于 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车长大于 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 对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 10000kg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 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

9、装置;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5.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 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2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2.1 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c) 5.1.2 的 a)、 b)、d)f) 、h)j)、m)、q)规定的项目。5.2.2 根据申请核发机

10、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b)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d)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e) 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

11、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5.3 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5.3.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 5.1.2的 d)、e)、i)、j)和 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 5.1.2的 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

12、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 5.1.2条的 d)、e)、i)、j)、m)q)和 5.2.2的 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5.3.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3.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 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5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 5.1.1、5.1.2 的 a) f)、h) j)、m)q)及 5.2.2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

13、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 5.1.2的 d)、e)、i)、j)和 5.2.2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3.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5.3.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5.4 其他业务5.4.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

14、按 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 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5.4.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 5.1.2的 d)、e)、i)、j)、m)q)、5.2.1的 a)、b)和 5.2.2的 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5.4.3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

15、全。5.4.4 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5.4.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16、6 工作要求6.1 查验机动车应在照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用于查验机动车的场地应平坦、硬实。6.2 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GB1589、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参见附录 A)。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 B)所列查验项目发现不合格情形时,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 ,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予以说明;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发现有不符合 GB1589、

17、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时,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及“车辆类型”;若相关凭证记载有相应的内容,还应在签注内容后签注“”或“”。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的判定栏内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按规定应当查验的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对应的位置签注“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8、对应的位置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的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与校车相关的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应填写在校车查验记录表中。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的学生数和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查验结果符合规定的,应将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签字确认。6.3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

19、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6.4 查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电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电动机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

20、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对 2004年 4月 30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疑问时可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6.5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时,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当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6.6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制动、灯光等主要安全项目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6.7 监销报

21、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身/车架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6.8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在附录 B的基础上增加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事项。各地实际执行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要求应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6.9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建立新车型的技术参数库。6.10 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

22、合格并获得认可,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即非营运乘用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和查验结果。6.11 查验员应通过查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及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表明

23、机动车已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符合要求”;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未表明机动车按规定安装了上述安全装置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中记录“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7 特殊情形的处理7.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嫌疑、走私嫌疑、违法改装、非法拼组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嫌疑和走私嫌疑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违法改装的,应责令机动车车主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非法拼组装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应将相关信息通

24、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7.2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车辆外廓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 GB1589、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 GB1589、GB7258 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等信息,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 C)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见表 A.1。表 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

25、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 年3 月 1 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

26、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2014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放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注 1:2004 年 10 月

27、1 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注 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注 3:2007 年 4 月 1 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2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2013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

28、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 1:2004 年 10 月 1 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注 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表 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3 车辆品牌 /型号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

29、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4 车身颜色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标准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5 核定载人数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 GB72582012 的 4.5.24.5.6 及 11.6 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 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驾驶室乘坐人数,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乘坐人数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

30、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 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 号牌板(架) /车辆号牌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 GA36 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013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 2 个号牌安装孔,2016 年 3 月 1 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 上应设有 4 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 M6 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其他情

31、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 GA804 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7 车辆外观形状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 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

32、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2012 年9 月 1 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注 1:2012 年 9 月 1 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 50%,不应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注

33、2: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号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表 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8 轮胎完好情况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 GB72582012 的 9.1.6 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

34、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9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10 汽车安全带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注册登记查验时,2012 年 9 月 1 日起生产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所有驾驶人座椅、前排乘员座椅(货车前排乘员的中间位置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客车位于踏步区的车组人员座椅以及乘用车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间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装置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

35、点式(或四点式)安全带。11 车辆外廓尺寸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 GB1589 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 GB72582012 的 4.2 中表 2 规定的限值。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汽车除外)为1%,对其他机动车为3%。12 轴 数注册登记查验时,轴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轴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13 轮胎规格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

36、,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1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其他汽车、所有挂车应按照 GB72582012 的 8.4.1 和 8.4.2 及其他相关规定设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为红白单元相间的条状反光膜材料,表面应完好、无破损;红白单元每一单元的长度应不小于 150mm 且不大于 450mm,宽度可为 50mm,75mm 或 100mm;白色单元上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 标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和高度,其

37、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380mm。后部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 0.1m2,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应不小于0.2m2。侧面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允许分隔粘贴,但应保持红白单元相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应不小于车长的 50%,但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专项作业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3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 1200m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载货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表 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1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续)厢式货车

38、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2012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反射器单元应横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红白单元相间且数量相当;相邻反射器的边缘距离对后部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 100mm,对侧面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不应大于 150mm。车辆尾部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和结构应符合 GB25990 的规定,部件应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车辆后部的方式应稳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钉或者铆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

39、150mm20mm 的橙色反光带。15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 置所有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规定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固定可靠,与车架或车体的可靠部位有效连接,不会因车辆正常行驶而松动。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应不大于 100mm;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450mm,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状态不可调整的车辆应不大于 550mm;后

40、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格构式圆钢结构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截面高度为横向布置圆钢的直径之和)应不小于 100mm,端部不应有尖锐边缘;后下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 550mm,前缘和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 的范围之内;但全挂车前缘位于 500mm 的范围之内即可,半挂车前缘与支腿中心横截面距离小于等于250mm 即可,长头货车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的间隙小于等于 100mm 即可。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

41、装置的纵向距离应大于等于 150mm。16 灭火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客车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座椅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17行驶记录、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 2012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2013 年 3 月 1 日起注册登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行驶记录仪等行驶记录装置。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行驶记录装置及其连接导线在车上应固定可

42、靠。行驶记录装置应能正常显示;如使用行驶记录仪作为行驶记录装置,其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新出厂汽车装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主机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应铭刻有符合规定的“3C”标识。 表 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续)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18应急出口/应急锤、乘客门车长小于 6m 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应按照 GB7258、 GB13094、GB18986等标准的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应急出口。2012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7m 的客车均应设置撤离舱口;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2014 年 9 月 1 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使用应急窗时,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在钢化玻璃上标明易击碎的位置,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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