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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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7 年 1 月 16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 前 言2013 年 12 月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特 检 院 )下达 了 特 种 设

2、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的 起 草 任 务 书 。 2014 年 1 月 , 中 国 特 检 院 组 织 有 关专 家 成 立 起 草 组 , 在 北 京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 讨 论 本 规 则 的 制 定 原 则 、 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问 题 和 重 点 内 容 、 以 及 结 构 (章 节 )框 架 , 并 且 就 起 草 工 作 进 行 分 工 , 制 定 起 草 工 作时 间 表 , 确 定 本 规 则 的 编 制 大 纲 。 2014 年 9 月 , 起 草 组 在 江 苏 召 开 起 草 组 工 作 会 议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3、 稿 。 2014 年 12 月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以 质 检 特 函 201449号 文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专 家 及 公 民 的 意 见 。 2015 年 3 月 和 6 月 , 根 据 征 求 到 的意 见 , 起 草 组 在 北 京 召 开 会 议 对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修 改 并 形 成 送 审 稿 。 2015 年 11 月 ,特 种 设 备 局 将 送 审 稿 提 交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与 节 能 技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 起 草组 修 改 后 形 成 报 批 稿 。 2017 年 1 月 16 日 ,

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批 准 颁 布 。本 规 则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明 确 了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责 任 , 整 合 了 八 大 类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 统 一 了 特 种 设备 使 用 登 记 程 序 , 是 一 部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的 综 合 规 范 。本 规 则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和 人 员 如 下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与 节 能 促 进 会 王 晓 雷上 海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技 术 研 究 院 汤

5、 晓 英江 苏 省 特 检 院 常 熟 分 院 谭 伟广 东 省 惠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潘 向 华锦 州 市 特 种 设 备 监 督 检 验 所 王 文 彬上 海 三 菱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乔 强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 沈 勇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薛 金 明上 海 石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邢 丽中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与 节 能 促 进 会 王 长 明福 建 漳 州 后 石 电 厂 顾 克 宏国 家 起 重 运 输 机 械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中 心 陈 瑞 明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大 庆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中 心 单 洪 翔福 建 省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研 究 院 傅 顶 和北 京 世 纪 华 侨 城 欢 乐 谷 分 公 司 周 小 三湖 南 张 家 界 天 门 山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刘 子 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6 锦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肖 北 雁昆 明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董 晓 霖中 石 油 管 道 局 赵 忠 刚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康 宝 惠北 京 华 晶 电 梯 维 修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郑 永 立鞍 山 钢 铁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质 量 生 产

7、 监 测 管 理 中 心 沈 晓 东北 京 市 热 力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张 立 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7 目 录1 总 则 (1)2 使 用 单 位 及 其 人 员 (2)3 使 用 登 记 (10)4 附 则 (15)附 件 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17)附 录 a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编 号 编 制 方 法 (19)附 件 B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表 (21)附 录 b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表 填 写 说 明 (24)附 件 C 压 力 管 道 基 本 信 息 汇 总 表 工 业 管 道 (2

8、9)附 录 c 压 力 管 道 基 本 信 息 汇 总 表 工 业 管 道 填 写 说 明 (30)附 件 D 气 瓶 基 本 信 息 汇 总 表 (33)附 件 E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变 更 证 明 (34)附 件 F 特 种 设 备 停 用 报 废 注 销 登 记 表 (35)附 件 G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标 志 (36)附 件 H 场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车 牌 (40)相 关 规 章 和 规 范 历 次 制 ( 修 ) 订 情 况 (4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6- 1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 总 则1.1 目 的为 规 范

9、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 保 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经 济 运 行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1.2 适 用 范 围本 规 则 适 用 于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与 节 能 管 理 。1.3 使 用 单 位 主 体 责 任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规 定 ,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与 节

10、 能 管 理 , 承 担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与 节 能 主 体 责 任 。1.4 监 督 管 理1.4.1 职 责 分 工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实 施 监 督管 理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全 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的 监 督 管 理 工作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1.4.2

11、 使 用 登 记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依 据 法 定 职 责 ,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负 责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使用 登 记 , 本 规 则 和 其 他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明 确 不 需要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除 外 。1.4.3 监 督 检 查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对 已 经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 根 据 风 险 状 况 , 按 照 分 类 监管 原 则 , 确 定 监 督 检 查 重 点 , 制 订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

12、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安 全 、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1.4.4 信 息 化 和 安 全 状 况 公 布负 责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规定 ,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及 时 输 入 、 更 新 有 关 数 据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和 省 级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特 种 设 备 安 全总 体 状 况 , 省

13、 级 以 下 ( 不 含 省 级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适 时 公 布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状 况 。TSG 08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2 使 用 单 位 及 其 人 员2.1 使 用 单 位 含 义2.1.1 一 般 规 定本 规 则 所 指 的 使 用 单 位 , 是 指 具 有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权 的 单 位 ( 注 2-1) 或 者 具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自 然 人 , 一 般 是 特 种 设 备 的 产 权 单 位 ( 产 权 所 有 人 , 下 同

14、 ) ,也 可 以 是 产 权 单 位 通 过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合 同 关 系 确 立 的 特 种 设 备 实 际 使 用 管 理 者 。特 种 设 备 属 于 共 有 的 , 共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管 理 人 管 理 特 种 设 备 ,受 托 人 是 使 用 单 位 ; 共 有 人 未 委 托 的 , 实 际 管 理 人 是 使 用 单 位 ; 没 有 实 际 管 理 人 的 ,共 有 人 是 使 用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用 于 出 租 的 , 出 租 期 间 , 出 租 单 位 是 使 用 单 位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15、或 者 当事 人 合 同 约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或 者 约 定 。注 2-1: 单 位 包 括 公 司 、 子 公 司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等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和 具 有 营 业执 照 的 分 公 司 、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2.1.2 特 别 规 定新 安 装 未 移 交 业 主 的 电 梯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是 使 用 单 位 ;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管 理的 电 梯 , 物 业 服 务 单 位 是 使 用 单 位 ; 产 权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的 电 梯 , 产 权 单 位 是 使 用 单位 。气

16、 瓶 的 使 用 单 位 一 般 是 指 充 装 单 位 , 车 用 气 瓶 、 非 重 复 充 装 气 瓶 、 呼 吸 器 用 气 瓶的 使 用 单 位 是 指 产 权 单 位 。2.2 使 用 单 位 主 要 义 务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主 要 义 务 如 下 :(1)建 立 并 且 有 效 实 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操 作 规 程 ;(2)采 购 、 使 用 取 得 许 可 生 产 ( 含 设 计 、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 下 同 ) , 并且 经 检 验 合 格

17、的 特 种 设 备 , 不 得 采 购 超 过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的 特 种 设 备 , 禁 止 使 用 国 家明 令 淘 汰 和 已 经 报 废 的 特 种 设 备 ;(3)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 建 立 人员 管 理 台 账 , 开 展 安 全 与 节 能 培 训 教 育 , 保 存 人 员 培 训 记 录 ;(4)办 理 使 用 登 记 , 领 取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格 式 见 附 件 A, 以 下 简 称 使 用登 记 证 ), 设 备 注 销 时 交 回 使 用

18、登 记 证 ;(5)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台 账 及 技 术 档 案 ;(6)对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及 时 纠 正 违 章 作 业 行 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6 - 3 -(7)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和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 及 时 排 查 和 消 除 事 故隐 患 , 对 在 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附 件 、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及 其 附 属 仪 器 仪 表 进 行 定 期 校 验( 检 定 、 校 准 , 下 同 ) 、 检 修 , 及 时 提 出 定

19、 期 检 验 和 能 效 测 试 申 请 , 接 受 定 期 检 验 和能 效 测 试 , 并 且 做 好 相 关 配 合 工 作 ;(8)制 定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 定 期 进 行 应 急 演 练 ; 发 生 事 故 及 时 上 报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等 ;(9)保 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 节 能 必 要 的 投 入 ;(10)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2.3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2.3

20、.1 职 责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是 指 使 用 单 位 中 承 担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的 内 设 机 构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可 以 将 节 能 管 理 职 责 交 由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是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特 种 设 备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安 全技 术 规 范 及 相 关 标 准 , 负 责 落 实 使 用 单 位 的 主 要 义 务 ; 承 担 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管理 职 责 的 机 构 , 还 应

21、当 负 责 开 展 日 常 节 能 检 查 , 落 实 节 能 责 任 制 。2.3.2 机 构 设 置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类 别 、 品种 、 用 途 、 数 量 等 情 况 设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逐 台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人 :(1)使 用 电 站 锅 炉 或 者 石 化 与 化 工 成 套 装 置 的 ;(2)使 用 为 公 众 提 供 运 营 服 务 电 梯 的 (注 2-2), 或 者 在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注 2-3)使 用 30台 以 上

22、 ( 含 30台 ) 电 梯 的 ;(3)使 用 10台 以 上 ( 含 10台 )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 或 者 10台 以 上 ( 含 10台 ) 为 公 众提 供 运 营 服 务 非 公 路 用 旅 游 观 光 车 辆 的 ;(4)使 用 客 运 架 空 索 道 , 或 者 客 运 缆 车 的 ; (5)使 用 各 类 特 种 设 备 (不 含 气 瓶 )总 量 大 于 50台 ( 含 50台 ) 的 。注 2-2: 为 公 众 提 供 运 营 服 务 的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 是 指 以 特 种 设 备 作 为 经 营 工 具 的 使 用 单位 。注 2-3:

23、公 众 聚 集 场 所 , 是 指 学 校 、 幼 儿 园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 车 站 、 机 场 、 客 运 码 头 、 商 场 、餐 饮 场 所 、 体 育 场 馆 、 展 览 馆 、 公 园 、 宾 馆 、 影 剧 院 、 图 书 馆 、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 公 共 浴 池 、 养老 机 构 等 。2.4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2.4.1 主 要 负 责 人TSG 08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的 实 际 最 高 管 理 者 , 对 其 单 位 所 使 用 的 特 种设 备 安 全 节

24、 能 负 总 责 。2.4.2 安 全 管 理 人 员2.4.2.1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是 指 使用 单 位 最 高 管 理 层 中 主 管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的 人 员 。 按 照 本 规 则 要 求 设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使 用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资 格 证 书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职 责 如 下 :(1)协 助 主

25、要 负 责 人 履 行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的 领 导 职 责 , 确 保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的 安 全 使 用 ;(2)宣 传 、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3)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落 实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员 配 备 ;(4)组 织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专 项 预 案 , 并 且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5)对 本 单 位 特 种

26、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6)组 织 进 行 隐 患 排 查 , 并 且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7)当 安 全 管 理 员 报 告 特 种 设 备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停 止 使 用 时 , 立 即 作 出 停 止 使用 特 种 设 备 的 决 定 , 并 且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2.4.2.2 安 全 管 理 员2.4.2.2.1 安 全 管 理 员 职 责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员 是 指 具 体 负 责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的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员 的 主 要

27、职 责 如 下 :(1) 组 织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2) 办 理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3) 组 织 制 定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4) 组 织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教 育 和 节 技 能 培 训 ;(5) 组 织 开 展 特 种 设 备 定 期 自 行 检 查 工 作 ;(6) 编 制 特 种 设 备 定 期 检 验 计 划 , 督 促 落 实 定 期 检 验 和 隐 患 治 理 工 作 ;(7)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 参 加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救 援 , 协 助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28、 和善 后 处 理 ;(8) 发 现 特 种 设 备 事 故 隐 患 , 立 即 进 行 处 理 , 情 况 紧 急 时 ,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使 用 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16 - 5 -种 设 备 , 并 且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9) 纠 正 和 制 止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的 违 章 行 为 。2.4.2.2.2 安 全 管 理 员 配 备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特 种 设 备 的 数 量 、 特 性 等 配 备 适 当 数 量 的 安 全管 理 员 。 按 照 本 规 则 要

29、 求 设 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使 用 单 位 以 及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特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员 , 并 且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员 资 格 证 书 : (1) 使 用 额 定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者 等 于 2.5 MPa锅 炉 的 ;(2) 使 用 5台 以 上 ( 含 5台 ) 第 类 固 定 式 压 力 容 器 的 ;(3) 从 事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或 者 气 瓶 充 装 的 ;(4) 使 用 10公 里 以 上 ( 含 10公 里 ) 工 业 管 道

30、 的 ;(5) 使 用 移 动 式 压 力 容 器 , 或 者 客 运 拖 牵 索 道 , 或 者 大 型 游 乐 设 施 的 ;(6) 使 用 各 类 特 种 设 备 ( 不 含 气 瓶 )总 量 20台 以 上 ( 含 20台 )的 。除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使 用 单 位 可 以 配 备 兼 职 安 全 管 理 员 , 也 可 以 委 托 具 有 特 种 设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负 责 使 用 管 理 , 但 是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使 用 的 责 任 主 体 仍 然 是使 用 单 位 。2.4.3 节 能 管 理 人 员高 耗 能 特 种 设 备

31、使 用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节 能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宣 传 贯 彻 特 种 设 备 节 能 的法 律 法 规 。锅 炉 使 用 单 位 的 节 能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锅 炉 节 能 制 度 , 对 锅 炉 节 能 管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建 立 锅 炉 节 能 技 术 档 案 , 组 织 开 展 锅 炉 节 能 教 育 培 训 ; 编制 锅 炉 能 效 测 试 计 划 , 督 促 落 实 锅 炉 定 期 能 效 测 试 工 作 。2.4.4 作 业 人 员2.4.4.1 作 业 人 员 职 责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32、 员 应 当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其 主 要 职 责 如下 :(1)严 格 执 行 特 种 设 备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并 且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2)按 照 规 定 填 写 运 行 、 交 接 班 等 记 录 ;(3)参 加 安 全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 ;(4)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 对 发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 并 且 作 出 记 录 ;(5)作 业 过 程 中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 并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报 告 ;(6)参 加 应 急 演 练 , 掌 握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置 技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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