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20*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考 核 规 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Nondestructive Testing Inspectors(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能力要求 (2)第三章 取证 (3)第四章 换证 (4)第五章 考试机构 (5)第六章 监督管理 (5)第七章 附则 (6)附件 A 特种设备检验检
2、测人员资格申请表 (7)附件 B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试样)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 1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考 核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设 备 安 全 法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是 指 从 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特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适 用 范 围
3、 的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人 员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 取 得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证 (无 损 检 测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人 员 证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检 测 工 作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 包 括 射 线 检 测 (RT)、 超 声 检 测 (UT)、 磁 粉 检测 (MT)、 渗 透 检 测 (PT)、 声 发 射 检 测 (AE)、 涡 流 检 测 (ECT)、 漏 磁 检 测 (
4、MFL)。 无 损 检 测人 员 级 别 , 分 为 级 (初 级 )、 级 (中 级 )和 级 (高 级 )。各 种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 项 目 和 级 别 (以 下 统 称 项 目 )的 划 分 见 表 1。表 1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 项 目 和 级 别方 法 项 目 代 号 级 别射线胶片照相检测 RT 、射线检测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RT(D)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UT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自动) UT(AUTO)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TOFD 超声检测相控阵超声检测 PA 磁粉检测 磁粉检测 MT 、渗透检测 渗透检测 PT 、声发射检测 声发射检测 AE 、涡流检测
5、ECT 、涡流检测涡流检测(自动) ECT(AUTO) 漏磁检测 漏磁检测(自动) MFL(AUTO) 第 四 条 检 测 人 员 证 有 效 期 为 4 年 (证 书 有 效 期 的 截 止 日 期 不 超 过 申 请 人 65 周TSG Z8001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岁 )。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无 损 检 测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办 理 换 证 。第 五 条 申 请 级 和 级 射 线 胶 片 照 相 检 测 (RT)、 脉 冲 反 射 法 超 声 检 测 (UT)、 磁 粉检 测 (MT)、 渗 透 检 测 (PT)
6、 检 测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应 当 向 省 级 市 场 监督 管 理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经 考 试 合 格 , 由 省 级 发 证 机 关 批 准 颁 发 检 测 人 员 证 ;申 请 其 它 级 别 和 项 目 的 申 请 人 , 应 当 向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级 发 证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经 考 试 合 格 , 由 国 家 级 发 证 机 关 批 准 颁 发 检 测 人 员 证 。第 二 章 能 力 要 求第 六 条 级 检 测 人 员
7、应 当 具 备 以 下 能 力 :(一 )正 确 调 整 和 使 用 检 测 仪 器 ;(二 )按 照 无 损 检 测 作 业 指 导 书 或 者 工 艺 卡 进 行 检 测 操 作 ;(三 )记 录 检 测 数 据 , 整 理 检 测 资 料 ;(四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防 护 规 则 。第 七 条 级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能 力 :(一 )实 施 或 者 监 督 级 检 测 人 员 的 工 作 ;(二 )按 照 工 艺 文 件 要 求 调 试 和 校 准 检 测 仪 器 , 实 施 无 损 检 测 操 作 ;(三 )根 据 无 损 检 测 工 艺 规 程 编 制
8、针 对 具 体 工 件 的 无 损 检 测 作 业 指 导 书 或 者 工 艺 卡 ;(四 )编 制 和 审 核 无 损 检 测 工 艺 规 程 (持 级 资 格 4 年 以 上 的 人 员 , 此 类 人 员 证 书 上 可标 注 为 +级 );(五 )按 照 规 范 、 标 准 规 定 , 评 定 检 测 结 果 , 编 制 或 者 审 核 无 损 检 测 报 告 ;(六 )对 级 检 测 人 员 进 行 技 能 培 训 和 工 作 指 导 。第 八 条 级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能 力 :(一 )实 施 或 者 监 督 级 和 级 检 测 人 员 的 工 作 ;(二 )
9、负 责 无 损 检 测 工 程 的 技 术 管 理 、 无 损 检 测 装 备 性 能 和 人 员 技 能 评 价 ;(三 )编 制 和 审 核 无 损 检 测 工 艺 规 程 ;(四 )确 定 用 于 特 定 对 象 的 特 殊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 技 术 和 工 艺 规 程 ;(五 )对 无 损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 评 定 或 者 解 释 ;(六 )向 级 和 级 检 测 人 员 说 明 规 范 、 标 准 、 技 术 条 件 和 工 艺 规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七 )对 级 和 级 检 测 人 员 进 行 技 能 指 导 和 培 训 。未 设 级 检 测
10、人 员 的 无 损 检 测 项 目 , 级 检 测 人 员 可 以 承 担 级 检 测 人 员 的 工 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 3 第 三 章 取 证第 九 条 取 证 程 序 包 括 申 请 、 受 理 、 考 试 与 发 证 。第 十 条 检 测 人 员 的 申 请 条 件 :(一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上 , 65 周 岁 以 下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二 )学 历 、 检 测 经 历 等 资 历 满 足 申 请 项 目 的 要 求 (见 表 2);(三 )身 体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从 事 申 请 项 目 检 测 工
11、 作 的 要 求 , 至 少 单 眼 或 者 双 眼 的 裸 眼 或 者矫 正 视 力 不 低 于 标 准 对 数 视 力 表 (GB 115332011)的 4.5 级 , 颜 色 视 觉 能 辨 别 和 区 分所 涉 及 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规 定 的 颜 色 之 间 的 对 比 ;(四 )具 备 相 应 的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知 识 和 技 能 。持 有 相 关 行 业 或 者 专 业 组 织 颁 发 的 级 、 级 无 损 检 测 资 格 证 书 , 并 且 满 足 表 2 所列 学 历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同 等 级 别 持 证
12、项 目 , 并 免 除 笔 试 闭 卷 科 目 的 考 试 。表 2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申 请 资 历 条 件学 历 与 检 测 经 历 (持 证 年 限 )无 损 检 测方 法 (项 目 )级别理 工 类研 究 生理 工 类本 科非 理 工 类 本科 、 理 工 类大 专非 理 工 类 大 专 、工 学 类 中 专 、工 学 类 职 高 、工 学 类 技 校初 中 以 上(含 初 中 ) 持 级 3年 持 级 4年 持 级 6 年 持 级 8年RT、 UT、MT、 PT、AE、 ECT、MFL 直 接 申 请持级 6 个月 持 级 1 年持级 3年各 种 AUTO项 直
13、 接 申 请 持 级 1 年TOFD 持 TOFD- 级 1 年 以 上 且 同 时 持 有 UT- 级 , 或 者 持 UT- 级2 年 , 或 者 持 UT- 级 可 直 接 申 请RT(D) 持 RT(D)- 级 1 年 以 上 且 同 时 持 有 RT- 级 , 或 者 持 RT- 级2 年 , 或 者 持 RT- 级 可 直 接 申 请注 : 申 请 时 , 所 持 低 级 别 证 书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资 料 :(一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申 请 表 (以 下 简
14、称 申 请 表 , 内 容 见 附 件 A, 含6 个 月 以 内 一 寸 、 免 冠 、 正 面 、 白 底 彩 色 照 片 , 上 传 , 1 份 );(二 )视 力 证 明 (申 请 项 目 规 定 的 视 力 证 明 , 上 传 , 1 份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对 所 提 交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考 试 前 对 申 请资 料 的 原 件 ( 包 括 身 份 证 明 、 学 历 证 明 原 件 ) 进 行 核 查 , 并 且 在 考 场 进 行 人 脸 识 别 和 留 存考 试 影 像 资 料 。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15、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的 , 一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项 行 政 许 可 。TSG Z8001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第 十 三 条 发 证 机 关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应 当 完 成 对 申 请 人 申 请 资 料 的 审查 并 且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不 予 以 受 理 的 ,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发 证 机 关 形 成 受 理 通 知 书 。 申 请 人 持 受 理 通 知 书 到 考 试 机 构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6、, 申 请 人 应 在 2 年 内 参 加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试 并 合 格 , 方 可 获得 检 测 人 员 证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一 次 性 全 部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 说 明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项 目和 理 由 , 以 便 申 请 人 及 时 补 正 。第 十 四 条 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的 考 试 大 纲 由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另 行 颁 布 。第 十 五 条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的 考 试 方 式 , 包 括 笔 试 (闭 卷 、 开 卷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考 试
17、采 用 国 家 统 一 的 题 库 。第 十 六 条 各 科 考 试 评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 笔 试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均 为 70 分 合 格 。 考试 成 绩 未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科 目 允 许 在 原 考 试 机 构 补 考 1 次 ; 申 请 有 效 期 内 未 通 过 全 部 科目 的 , 需 要 重 新 申 请 。第 十 七 条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在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委 托 的 考 试 机 构 上 报 成 绩 30 个 工 作 日 内为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颁 发 检 测 人 员 证 。第 十 八 条 以 欺 骗 、 贿
18、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检 测 人 员 证 、 被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的 ,申 请 人 在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行 政 许 可 。第 四 章 换 证第 十 九 条 持 有 检 测 人 员 证 的 人 员 (以 下 简 称 持 证 人 员 ), 其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持 证 项 目 的 无 损 检 测 工 作 , 并 且 未 违 反 或 涉 及 本 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 六 ) 、( 七 ) 、 ( 八 ) 款 所 规 定 的 情 况 , 应 当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6 个 月 以 前 , 向 发 证
19、 机 关 提 出 换证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换 证 包 括 免 考 换 证 和 考 试 换 证 两 种 方 式 。 级 人 员 实 行 免 考 换 证 , 其 他级 别 人 员 两 种 换 证 方 式 交 替 实 施 。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的 可 以 申 请 免 考 换 证 :(一 )申 请 换 证 项 目 的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内 , 并 且 未 中 断 执 业 6 个 月 以 上 (含 6 个 月 );(二 )执 业 期 间 未 发 生 过 无 损 检 测 违 规 行 为 和 责 任 事 故 。第 二 十 一 条 不 满 足 免 考 换 证 条 件 的 , 应 申 请 考
20、 试 换 证 。 考 试 换 证 包 括 笔 试 (开 卷 )和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考 试 。第 二 十 二 条 换 证 申 请 时 ,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一 ) 申 请 表 (内 容 见 附 件 A, 上 传 , 1 份 );(二 ) 视 力 证 明 (上 传 , 1 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 5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持 有 级 以 上 (含 级 )无 损 检 测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原 检 测 人 员 证 失 效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原 项 目 和 级 别 的 考 试 换 证 ; 失
21、效 6 个 月 以 上 不 超 过4 年 的 ,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原 项 目 和 级 别 的 考 试 取 证 。第 五 章 考 试 机 构第 二 十 四 条 发 证 机 关 委 托 考 试 机 构 进 行 考 试 ,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一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质 ;(二 )不 得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维 护 保 养 、 经 销 和 检 验 检 测 活 动 ;(三 )具 有 满 足 与 所 承 担 的 考 试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考 试 条 件 ;(四 )具 有 健 全 的 考 试 管 理 、 考 评 人 员 管 理
22、 、 保 密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应 急 预案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及 人 证 比 对 等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 制 定 有 效 的 考 场 纪 律 规 定 及 考 评 人 员 守则 , 并 且 有 效 实 施 。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发 布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培 训 信 息 、 不 得 推 荐 或 指 定 与 考 试 相关 的 培 训 机 构 、 不 得 参 与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培 训 与 辅 导 活 动 , 不 得 在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考 试 。第 二 十 六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考
23、 试 结 束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考 试 成 绩 通 知 参 加 考试 的 人 员 ; 可 接 受 考 试 人 员 委 托 ,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考 试 结 果 上 报 发 证机 关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在 网 上 公 布 本 年 度 考 试 计 划 , 以 及 相 关 报 名 方 式 、报 名 截 止 日 期 、 考 试 时 间 和 考 试 项 目 等 。 每 个 项 目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考 试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试 机 构 公 布 的 考 试 地 点 应 相 对 固
24、定 , 应 当 按 照 公 布 的 考 试 项 目 、 考试 时 间 组 织 考 试 。 考 试 工 作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 监 考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确 保 考 试 工 作 公 开 、公 正 、 公 平 、 规 范 。第 二 十 九 条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将 考 试 试 卷 或 者 答 题 卡 和 机 考 记 录 、 成 绩 汇 总 表 、 考 场记 录 等 资 料 (电 子 或 者 纸 质 )存 档 , 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8 年 。第 三 十 条 申 请 人 如 果 对 考 试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在 考 试 成 绩 发 布 1 个
25、 月 以 内 向 考 试机 构 提 出 复 核 要 求 ,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予 以 答 复 ; 对 考 试 机 构 答 复 结 果 有异 议 的 , 可 以 书 面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TSG Z8001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6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三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 作 弊 的 参 加 考 试 人 员 , 按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取 消 考 试资 格 、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 1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任 何 检 测 项 目 考 试 的 处 理 ,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26、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如 下 执 业 要 求 :(一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检 测 人 员 取 得 相 应 资 格后 , 应 当 执 业 注 册 在 一 个 检 测 机 构 , 变 更 执 业 机 构 的 ,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二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管 理 制 度 , 从 事 无损 检 测 工 作 , 保 证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三 ) 应 当 客 观 、 公 正
27、、 真 实 地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 并 对 检 测 结 果 和 鉴 定 结 论 负 责 。(四 ) 在 检 测 中 发 现 存 在 严 重 事 故 隐 患 时 ,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单 位 , 并 立 即 向 安 全 监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五 )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 应 当 保 守 国 家 、 行 业 、 受 聘 单 位 及 服 务 对 象 的 商 业 、 技 术 秘 密 ,主 动 回 避 可 能 与 本 人 发 生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务 。(六 ) 应 当 坚 持 独 立 公 正 原 则 , 拒 绝 签 发 虚 假 的 检 测 报 告 。(七
28、) 应 当 正 确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人 的 注 册 资 格 及 证 书 , 不 涂 改 、 倒 卖 、 出 租 、 出 借 或 者以 其 他 形 式 转 让 注 册 资 格 和 证 书 。(八 )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执 业 。第 三 十 三 条 检 测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则 相 关 规 定 、 不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和 有关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法 和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处 理 并 记 入 检 测 人 员 诚 信 档 案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四 条 检 测 人 员 证 由 发 证 机 关 统 一 印 制 (格 式 见 附 件 B)。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自 20*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2013 年 1 月 16 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布 的 特 种 设 备 无 损 检 测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TSG Z8001-2013)同 时 废 止 , 相 关 文 件 和 规 定与 本 规 则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规 则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