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校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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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贫”校长想“脱贫” 靠名校 2012 年 11 月 22 日上午,备受柳州市民关注的第十五中学原正副校长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在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9 时 30 分,随着审判长法槌的敲响,两个目光呆滞、戴着手铐脚镣的被告人被法警押入法庭。走在前面的是第十五中学原校长杨海里,紧随其后的是副校长唐艳玲。 为人师表却贪污受贿,这在教育系统里造成了不小的“地震”!为此,柳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20 人,柳北区教育局相关领导及该城区十余名中学校长,以及当事人的家属参与了旁听。第十五中学也组织了部分老师前来,现场接受警示教育。本应站在讲台上教书育人的师者,此时此刻却被推上了被告席接受法律的审判

2、!这种身份的巨大落差,让杨海里和唐艳玲无法面对昔日的领导和同事,深深地埋下头。 客观地说,杨海里在担任柳州市第十五中学校长之前,还算是个德才兼备的人。那时的他,担任第三十五中学的校长。三十五中的前身是一所厂(柳州市锌品厂)办中学。教育体制改革后,才被收编为三十五中。在杨海里的带领下,经过师生们的共同努力,这所名不见经传的厂办子弟学校,升学率一跃成为全市数十所中学的前几名! 也许是三十五中与十五中均隶属柳北区,该区教育局为了让年轻有为的杨海里有一个更大的施展舞台,发挥其才干,所以将其调到各方面条件更胜一筹的第十五中学任校长。十五中学地处“闹中取静”的城区,环境优雅,育人有方,就读该校的学生都深感

3、荣幸。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其家长绞尽脑汁欲往里钻。 杨海里在换了一个环境后,渐渐开始蜕变,最终变得不可理喻!刚开始,杨海里还有点不习惯。因为三十五中的前身毕竟是一所厂办子弟学校,学生和家长见的世面不多,思想比较保守,观念也较为陈旧。十五中则不同,地处市中心地段,在附近购买学区房的人,多半是有权或有钱的人,他们见多识广,财大气粗,出手也相当阔绰。杨海里现在接触的人,与以往大不相同。在新思潮的灌输下,久而久之,杨海里的思想也发生了转变。与这些有权有钱的人相比,杨海里自惭形秽。他心里堵得慌:讲能力,自己并不逊色于这些人,凭什么他们吃香的、喝辣的、住好的?自己却杨海里心理开始失衡!与此同时,争强好胜

4、的他也琢磨着该如何赶超这些人。可他毕竟是一介书生,赚钱的途径有限。他该如何改变自己的“窘境”呢?杨海里把“脱贫”的目光锁定在这所名校上。毕竟现在绝大多数家长就一个小孩,那些有权有钱的人为了满足孩子,是不遗余力的 心理失衡 欲脱“窘境” 2010 年 7 月招生期间,就任校长不满一年的杨海里认为机会来了,便指使十五中总务主任肖某,以入学需要向学校缴纳纸张油墨赞助费为由,要求 9 名学生家长每人缴纳 5000 元这是杨海里迈向违法犯罪道路的第一步,且初战告捷。 2011 年 7 月,柳州壶城旅行社经理陈某找到杨海里,说很多名校都组织学生出国游学,十五中应该也组织这样的活动,可以增长见识、提升学校品

5、牌,还可以由老师带队去。杨海里见有利可图,尽管自己没有亲自做过组织学生出国游学的事情,但他并不想放过这次难得的机会。于是交代唐艳玲,让她和陈经理商量具体怎么做两人一拍即合,利用职务便利,在 2011 年 8 月及 2012 年 2 月,两次组织十五中部分学生组团出国游学,由唐艳玲经手,先后两次收受带团方壶城旅行社经理陈某给予的回扣款 11.4 万余元。随后,两人平分其中的 8 万元。 在组团前的 2011 年 5 月至 8 月间,杨海里和唐艳玲还利用负责十五中 2011 年度招生的职务便利,预谋由唐艳玲出面在其办公室内,以外地学生报读十五中需缴纳“赞助费” 、 “辛苦费”为名,向学生家长收钱,

6、并且不开收据。 唐艳玲收了多名学生家长 4.7 万元后,照旧与杨海里平分。组团后的 2012 年 3 月至 4 月间,两人再次利用 2012 年度招生之机,仍由唐艳玲向学生家长收受贿赂款 4.5 万元 截至 2012 年 4 月案发时,46 岁的杨海里与 45 岁的唐艳玲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已经在受贿的路上走得很远。 可笑狡辩 不堪一击 庭审中,公诉人除了对两人的共同犯罪指控外,还对他们的单独犯罪事实作了指控。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金额,唐艳玲没有异议。杨海里则对指控的“赞助费”一概否认,说他全然不知!只承认自己收受了 2 万元购物券,辩解说这 2 张购物券是朋友张某出于好意赠送他的。公诉

7、人问杨海里:“你与张某是什么关系,好到什么程度?他为什么要送你 2 万元?” 杨海里如实回答:“是一般的朋友。 ” “一般的朋友?一般的朋友会无缘无故送给你 2 万元?为什么?” 杨海里无言以对。 公诉人紧追不舍:“为什么?回答。 ” 杨海里犹豫片刻后说:“张某见我穿着破旧,与十五中校长的身份不符,所以” 面对杨海里的狡辩,公诉人问唐艳玲:“杨海里平时穿着怎样?” 唐艳玲回答说:“杨校长穿戴整洁。 ” 公诉人又问:“杨海里穿过有补丁的服装吗?” 唐艳玲毫不犹豫地说:“没有。 ” 由于杨海里对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可,所以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其犯罪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词 杨海里的律师则认为检察机关证据不足

8、:“只有证人证言,没有记账材料和银行取款记录等佐证,证人证言又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仅凭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此外,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部分不属实,部分证据不足,部分则完全不构成犯罪。 ” 针对杨海里多次供述不一致,公诉人质问:“你的讯问笔录里,有认罪的,也有不认罪的,肯定有一些是在说谎,为什么?” “我是逼不得已的。 ”杨海里辩解说:“因为被办案人员带走后,不停地被讯问,还不能睡觉。 ” 此时,主审法官问杨海里在笔录上签字没有?杨海里点头说签了。 法官接着说:“你是成年人,且受过高等教育,还是共产党员。你知道不属实,却在笔录上签字,这样做的后果你懂吗?” 杨海里沉默

9、片刻后,说了一句很滑稽的话:“因为讯问人员抽烟,而我又不会抽烟,所以当时被烟雾熏得脑袋都乱了!” 此言一出,引来哄堂大笑。 公诉人感到荒唐:“我还是头一次听说不抽烟的人闻到烟味就脑乱的除非讯问人员对你动粗,但你没有证据。 ” 法官告知杨海里:“我们不认为你受到刑讯逼供。如果有,按照法律,我们要立即休庭,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你坚持吗?” 见杨海里沉默不语,公诉人随即提供讯问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证明根本不存在刑讯逼供。 杨海里虽模糊作答,但没有坚持播放。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 5 时许。 公诉人认为,杨海里的行为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唐艳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0、国刑法第 382条第 1 款、第 385 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杨海里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唐艳玲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公诉人认为,法庭上唐艳玲基本做到了如实供述,属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而杨海里则时翻口供,在庭上拒不如实供述,尤其在唐艳玲明确指证的情况下,仍然否认指控,属于认罪态度不好,建议从重处罚,至少与唐艳玲的量刑要有明显的区别,以示公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之规定,在法庭上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主审法官请两被告作最后陈述。杨海里心情凝重地说:“我在十五中工作时间不是很长,但是取得的成绩大家有目共睹。我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和家长索取财物。我承认收

11、了 2 万元的购物券和旅行社的 3 万多元,怎么定由法院判处。但无论如何,我会把这次作为人生中最大最深刻的教训,希望能有机会再次为社会作贡献。 ” 唐艳玲则泪洒法庭:“我站在这里,内心很沉重。我因为一时贪心收取了不义之财,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我在看守所的 200 多个日日夜夜里,我感到很后悔,我辜负了党和组织的信任,我的行为给我的家人蒙上了阴影,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惩罚,希望念在我是初犯,对我从轻处罚,让我重新回到社会。 ” 法官没有当庭判决,而是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多行不义必自毙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艳玲于 2010 年至 2012 年期间,其利用负责新生录

12、取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他人财物或者伙同杨海里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 22 万余元;杨海里于 2010 年至 2012 年期间,受贿人民币 32 万余元,贪污人民币 7 万元。 法院认为,从两被告的干部履历表可以证实,杨海里、唐艳玲分别担任第十五中学正、副校长,由柳北区政府教育局进行任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杨海里有非法占有公款和收受他人贿赂的故意。杨海里对于食堂采购款是公款这一情形是明知的,还指示肖某通过提高发票金额的方式截留公款,并将肖某提供的现金据为己有,主观上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 法院还认为,唐艳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独受贿的犯罪事实,与公诉人

13、已掌握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唐艳玲的亲属代其退赔全部所得赃款,应视为唐艳玲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杨海里则充分展现了其善变的个性,尤其是在唐艳玲明确指证的情况下,仍然否认,属于认罪态度不好。 杨海里身为柳州市第十五中学校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收取回扣款,归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海里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以非法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海里犯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成立。杨海里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柳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海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0 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7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5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9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25 万元。 被告人唐艳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 10 万元;赃款人民币 15.85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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