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发现难 查处难 息诉难 作者简介:邓洪涛,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华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0 级法学本科毕业生。 一、部分诉讼违法发现难、查明难 这又可分为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发现难,查明不难;另一种则是发现难,查明也难。前者如简易程序违法,后者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等。 (一)部分违法线索难以获取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建议 1.原因分析 导致发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不畅。虽然检察机关负有一部分刑事诉讼职能,并因而在获悉刑事诉讼违法
2、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侦查卷宗,在审查过程中就能够同时发现和查明一些侦查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通过履行公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裁判文书,普通程序案件还必然要参与开庭审理,在这些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和查明一些审判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等等。但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并不能亲历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而且很多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信息在侦查卷宗或者裁判文书等各类呈报给检察机关的书面材料中也并不会体现,一些蓄意违法者为了躲避监督,更可能在书面材料上做的天衣无缝。所以仅靠亲自参与和审查书面材料这两条途径,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更为严重的诉讼
3、违法线索。 此外,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检察机关获取诉讼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这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不参加案件审理,也不能直接获取案件卷宗,无法通过亲自参与或审查卷宗来发现线索,因而必须依靠当事人的申诉。但是这一渠道发生效果的前提条件有三:即当事人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当事人能够实现这项权利,以及当事人愿意行使这项权利豍。任何一项条件缺失,这一渠道都将阻却。另一个增强检察机关知情范围的可能途径是实行相关材料备案,如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立案后未经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即撤案案件的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以开展立案监督。但是这种要求目前于法无据,在实际操作层
4、面更涉及到财力和人力资源的增配问题而尚待时日。 2.对策建议 一是在加强诉讼监督职能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更应将发现违法线索作为一种基本的职业能力,加强对通过亲历亲为和审查书面材料发现违法线索的专业化培训。二是加强诉讼监督的内部督察和检查。由上一级检察院定期调阅或者抽取下级检察院人员办理的案件连同相应开展诉讼监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检查,对于发现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纠正违法而未有提出纠正意见的,要求该办案人员说明理由,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处理。 (二)一些严重的诉讼违法难以查明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建议 1.原因分析 (1)对事前调查缺失理论研究和支撑。与检察学其他方面的理论研究相比,诉讼监督方面的理
5、论研究属于刚刚起步,对于事前调查这一工作阶段的研究和理论探索则更是寥寥无几豎。而就目前来看,事前调查至少亟需理论研究解决两个重大问题: 一是开展事前调查的基本程序问题。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收到了嫌疑人关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控告,检察机关就同时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要继续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犯罪;二是要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从理论上讲,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直接影响到嫌疑人供述的可采性,因而解决第二个问题是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必然前提。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又需要研究和思考一系列的问题:如检察人员接到控告后应该怎样处置,向谁汇报;由谁来决定是否开展诉讼监督事前调查;由谁去调查,调查期间本案如何处理
6、等等。 二是方式方法问题。如事前调查有哪些应当遵循的基本策略,能够采用哪些手段,使用哪些资源,针对哪些单位和个人,在时间地点上有哪些限制,等等。如果缺乏这样一套硬性的程序,对于诸如刑讯逼供、违法扣押等控告的事前调查就必然会出现随意和虚化。但是要制定出一套可行的程序,前提必须是要经过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缜密论证。 (2)对事前调查缺乏实践和专门培训。理论的缺失也直接导致实践的薄弱。当前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部门包括侦查监督处、公诉处、监所检察处和控告申诉处。在这些职能部门,受工作任务、工作模式和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模式已经定型为“主要依靠亲自参与或者书面审查来发现诉讼违法”
7、 ,他们更加习惯于坐在办公室里审查现成的书面材料而怠于对诉讼违法线索进行侦查式的调查。而且由于这种调查缺乏先例,传统的办案习惯就变得日益牢固。此外,目前对事前调查还十分缺乏专门的培训或者演练,这使得检察人员即使想开展调查也不知从何入手,整体调查能力亟待提升。 2.对策建议 一是尽快开展对诉讼监督事前调查这一阶段工作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尽快从理论上解决一些关键问题,出台一些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均能统一适用的事前调查程序性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各项诉讼监督工作需要特别适用的程序和规定。二是在规则出台后尽快加强培训和演练。由于该项工作相对于其他工作,对检察人员来说是一项新事物,所以在规范出台的同时即有
8、必要辅以说明、指导和培训。 二、监督过程中部分矛盾化解难 在对诉讼违法线索进行审查后,如果认定该诉讼活动并不违法,旋即产生了对当事人息诉罢访和化解矛盾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刑事立案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体现地尤为明显。就目前来看,有一部分矛盾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但是也有一部分矛盾化解较难。 (一)原因分析 1.当事人的预期要求高于司法诉讼的结果并且坚持己见 诉讼矛盾的背后实质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没有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得到满足,一部分当事人就有意识地改变了策略,试图通过缠诉缠访、上诉上访等方式扩大事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当事人具有这种心态和想法,而且当涉及到的利益巨大时,就很难通过释法说理实
9、现息诉罢访。 2.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缺乏专门规范和系统培训 目前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已经越来越受到各级政法机关的重视。但是总体来说,这项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释法说理仍然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基本规范。释法说理是针对当事人的工作,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印象、态度和评价。所以其基本工作原则、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形象等等,都应当有一套固定的规则和要求。此外,释法说理应当说些什么,说到什么深度和层次,用什么样的方式说,也需要有一个基本规范。二是对释法说理工作缺乏系统的培训和演练。释法说理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客观上需要说理人员兼通法学和心理学并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
10、和较好的口才。但是就目前来看,释法说理尚没有被提到一种专业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所以对释法说理强调多,训练少,要求多,管理少,检察机关也缺乏这样的专业化人才。释法说理整体能力不高,这就直接影响到化解矛盾的效果。 3.联合息诉的机制不畅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面临的信访矛盾,同时也是相关诉讼机关面临的诉讼矛盾,当事人有可能同时到相关诉讼机关和检察机关反复缠诉缠访。检察机关与相关诉讼机关如果各自为战,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弱化息诉效果的情况。 (二)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是下级检察机关必须将诉讼监督过程中遇到的缠诉缠访案件报上级备案,由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及时复查,着重审查下级检察
11、机关诉讼监督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充分认识释法说理的角色和作用,释法说理是化解矛盾、息诉罢访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手段,应尽快制定出台释法说理的基本规范,并督促全市检察人员学习和掌握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大力加强释法说理的能力建设,通过专门培训、模拟演练和技能比武等多种方式尽快提高检察人员整体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可以研究和探索释法说理的专业化,招录和培养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专家型人才,用以应对全市检察系统遇到的难度较大的矛盾化解任务。四是创新息诉方式,联合相关诉讼机关共同开展对诉讼矛盾的化解工作。五是对于司法处理虽无不当,但是从社会情理角度来看可以对申诉控告当事人予以一定帮助或补偿的情形,本着以人为本、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精神适当延伸职能予以帮助,或者申请国家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