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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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推动北京市建筑 行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 , 激发广大 建筑企业 职工参 与 企业管理、改进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扎实、健康、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 QC 小组)活动, 规范对 北京市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的管理 ,指导 QC 小组活动深入开展 , 特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 是 依据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和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办法 以 及中国质量协会有关质量 管理小组活动文件

2、精神,结合 北京市建筑 行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 三 条 北京市 工程建设 QC 小组, 是指在北京市工程建设行业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 人 员 素质和 经济效益为目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 。 第二章 组织 与 管理 第 四 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的日常推进工作 ,由北京市各建筑 企 业 的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 QC 小组的组建要从 本 单位 的 实际 情况 出发, 可 采取自愿结合或2 行政组织等多种 方式组建 。 为了体现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提倡 由 工人、技

3、术人员、管理 人员 三结合 组成 QC 小组,以达到更好的活动效果 。建筑 企业 领导和质量管理部门 应 根据 本单位 的生产经营情况, 指导QC 小组选择相应课题 开展活动,并做好小组活动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 。 QC小组活动经费由所在 建筑 企业 妥善解决。 第 五 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的 组织与 管理,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 北京市各区县建筑行业协会、各 建筑 企业 负责本地区、本单位QC 小组活动的 组织与 管理。 第 六 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 QC 小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QC 小组成立 和 确定活动课题后, 应到所在单位的 质量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 。 建筑企业 质量管

4、理部门 每年应及时向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和 所在地区 建筑行业 协会 ,积极报送本企业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 , 以便 做好服务推进工作。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的 具体负责部门为科技质量安全部。 第 七 条 北京市 各 区 县建筑行业协会、 各 建筑 企业 应 重视 北京市工程建设 QC 小组 的组织和管理 工作 , 做到 有 主管 部门, 有专 人负责 。把 北京市工程建设 QC 小组 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纳入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为 其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教育 与 活动 第 八 条 切实 做好 北京市工程建 设 QC 小组 活动 的教育培训工作 。 北

5、京市工程建设 QC 小组的 成员 必 须经过质量管理基本知识的普3 及教育。 各 单位 要结合 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 、 GB/T19000 ISO9000标准 和 本 单位的实际需要, 制订教育 培训 计划 , 定期对 QC 小组成员进行 教育 培训 ,并将 教育 培训 考核成绩 存入职工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考核的依据。 第 九 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根据 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的要求 , 每年 组织召开北京市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交流会 ; 定期组织 QC 小组活动培训班 , 对 QC 小组活动骨干 不断 进行分层次的深化教育 ; 定期更新和维护本市 工 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6、评审专家库, 促进 我市 QC小组活动水平 不断 提高 。 第十条 注重培育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 队伍 。 各级协会、各 建筑企业 应 及时 选派小组活动骨干参加诊断师的教育和考评。 各企业原则上应有不少于 5 名 国家级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 第十 一 条 充分发挥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的作用。可根据企业的需要,选派有经验的诊断师,深入企业开展诊断活动,指导企业提高QC 小组的活动水平。 第十 二 条 北京市 工程建设 QC 小组活动,应 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 , 与企业的方针目标 管理 、 经营 生产 、项目管理 相结合,围绕改进质量、 降 低消耗 、 安 全生产、 技术创新 、 节

7、能 环保 、 绿色 施工和绿色建造 以及 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 应用 等 内容 选定课题,开展 活动。 第十 三 条 北京市 工程建设 QC 小组 活动课题 , 要紧密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发展方向和本 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选择 适当 课题 开展活动 。4 主要分类为现场型、攻关型、管理型、服务型和创新型,活动课题应体现“小、实、活、新”的特点。 每个 QC 小组人数一般以 5 10 人为宜。 第 十 四 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每年组织一次北京市工程建设QC 小组活动成果 交流 会, 各区县建筑行业协会、 各 建筑 企业 要 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 活动 。成果 交流 会应以交流 活动

8、经验、 促进共同提高为主要目的 ,宣传和推广优秀 QC 成果。 第四章 优秀 QC 小组的 申报 和 评审 第十 五 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每年组织 召开 一次 北京市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 评审 表彰 活动 , 对当年申报的 QC 成果进行现场发布评审。 参 加交流会的 QC 小组 应 在各 区 县建筑行业协会、 各 建筑 企业 评选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经 北京市建筑 业 联合会 科技质量安全部 初审合格后 ,采取现场发布的形式, 提 交北京市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委员会 评审 。 最终 产生 北京市工程建设 优秀 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优秀奖 若干名 。 第十 六 条 北京市 优

9、 秀 QC 小组 的 评审 ,以 “ 公平、公正、公开 ”为 原则, 按照中国质量协会制订的评审标准,综合评价 QC 小组活动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第 十 七 条 北京市 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的申报条件 : 1、 QC小组 按规定组建, 在企业主管部门 注册登记; 5 2、 课题 成果 按照 QC 小组活动的程序要求开展活动, 以事实为依据,用数据说话 ,正确运用统计方法; 3、 小组活动成果显著, 有一定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 4、 小组成果 在 当年各区 县地区 、各 建筑 企业 评比中处于领先地位 ; 5、小组成果是近 两 年取得的活动成果 。 第 十 八 条 申报北京市

10、 工程建设 优秀 QC小组应提交 的 资料 1、北京市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 报告单 (附件 一) ; 2、 QC小组活动现场 评审表 ( 附件 二 ); 3、 QC小组成果资料 。 第十九条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建立 北京市工程建设 优秀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专家库, 入库专家 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 5 年以上质量管理及 QC 小组活动推进工作经历,中级(含)以上 专业 技术 职称; 2、具有国家级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 ,并在有效期内 ; 3、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 4、 工作 认真 、 严谨 ,办事 客观 、 公正; 5、有较强的分析、判断 能力和 语言

11、 表达能力。 第 二十 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评审委员会 组成人员,从 北 京市工程建设 QC小组活动诊断师专家库中择优聘任, 一般为 35 人,设组长 1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北京市 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的评审,包括小组活6 动现场评审和成果发表评审。评审标准采用中国质量协会制定的 QC小组活动现场评审标准和成果发表评审标准。 第 二 十 二 条 北京市 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现场评审,由小组所在单位完成, 并经所在区 县建筑行业协会或 所在建筑企业 确认。未进行现场评审或评审意见与现实不符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 二 十 三 条 北京市 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

12、动成果发表评审 ,在 北京市工程建设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成果 交流会 上 , 通过成果 现场发表 形式进行 。 成果发表根据 北京市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成果发表规则 进行。 第五章 表彰和 奖励 第 二 十 四 条 荣获北京市工程建设 优秀 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优秀奖称号者, 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并通报表彰。荣获北京市工程建设 优秀 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获奖者,由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推荐 参加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和 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 组织的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 成果 交流活动。 第 二十 五 条 各单位对 获奖的 优秀 QC 小组

13、, 应参照国经贸1997147 号关于推进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将所获奖项 记 入 小组成员 个人技术档案, 并 根据 本单位实际情况 ,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7 第 二十 六 条 凡 能 连续三年 有效地开展 QC 小组活动 ; 具有 3 人及以上 QC 小组活动诊断师 ; 每年有省、部级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 在连续 三年 中 至少创一项全国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 的企业,方能有资格参评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 。 凡获 全国 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 成果 的工程 , 可作为参评 中国建 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加分条件。 第 二十 七 条 对弄虚作假或套用他人成果,骗取荣誉者,取消小组荣誉 称号 和成员有关资格,并予以 公布 ;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 北京市 工程建设优秀 QC 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 八 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 会负责解释。 第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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