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之探究【摘要】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惩罚性赔偿做出了较大的修改,这说明了惩罚性赔偿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经营者的重要作用。借鉴社会习惯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欺诈,数额 一、新旧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2013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其中,将消法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
2、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二、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最引人注目的国家是美国。1999 年,美国汽车制造商通用公司呗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 2 名妇女和 4 个孩子赔偿 49 亿美元。理由是通用公司明知邮箱存在问题,但是为了利润却不进行改进。这是目前最高的惩罚性赔偿案例。相比较之下,
3、我国的消费者赔偿数目就“相形见绌”了。2003 年“龙胆泻肝丸”事件轰动一时,有百年历史的龙胆泻肝丸被证实所含成分可能导致尿毒症。 2004 年年底有一些北京患者提起诉讼但是被法院驳回,直至 2005年 5 月,内蒙古才有一例胜诉案例,赔偿金额只有近 4 万元。2008 年,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更是轰动全国,造成了数名婴儿死亡、上万名婴幼儿住院的严重后果,但是事后对受害人的赔偿也未见“天价” 。巨额赔偿之所在在美国频频出现而在我国没有出现是因为深刻的社会与制度原因。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公私法的绝对划分,公法的功能是惩罚和制裁违法行为,私法的任务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和
4、救济。 因此,在强调补偿功能的民事责任理念支配下,排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是一种自然的结果。另一个原因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的情感因素对建立惩罚性赔偿有重要促进作用。中国是由法官裁判案件,只能援引成文法律规定作为其决定的基础,在没有成为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有勇气去违反法律的规定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 三、惩罚性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具有两大功能。功能之一是能够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传统观点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很难获得全面的救济。最典型的应该是精神损失。我国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还比较狭窄,仅适用于侵犯特定人
5、身权和特定财产权的相应情形。在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精神遭受痛苦但是无法通过法律加以救济。所以,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这种损失,以物质赔偿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失加以补偿。功能之二是能够惩戒缺失诚信、藐视法律的经营者。 经营者之所以敢违反法律制假售假,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廉。即使是被查处,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用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过于宽松的制度环境使得我国不少经营者无视法律的存在,制造、销售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我国之所以要修改消法 ,也是对日渐严重的侵犯消费者现象的回应。提升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6、、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于提高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警示其他经营者具有积极意义。 四、新消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里,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依据“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以及“五百元”两个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款数额不大,那么所能获得的惩罚性赔偿也就相当有限;但是即使是小额的消费也有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或
7、者财产造成严重的伤害,产生较大的损失。 所以,如果在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上赋予消费者选择权,在“实际损失”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中选择一个,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那么就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更加有利于打击违法经营者。另外,新消法规定“退一赔三” ,对违法经营者处以三倍赔偿,本人认为力度还有所欠缺。在民间, “假一赔十”的习惯一直有之,这说明,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是有充分的民意基础的。 消法的修改可以考虑这个民间习惯。 (二)关于过失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新消法依然沿用原消法的规定,只对“故意”情形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追究惩罚性赔偿,而在“过失”情形下的违法行为没有
8、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人认为这一点值得商榷。 我国台湾地区梢费者保护法第 51 条规定:“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过失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赔偿一倍。相当于原消法之规定。基于对消费者权益充分保护的目的,基于经营者的过失而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制定一定力度的惩罚性赔偿应有其价值。 参考文献: 1W ils.K.B.205, 95End.Rep.768(C.P.1763) 2Genay v.Morris,1S.C.L.3,1Bay 6(1784) 3消费者何时能获“天价赔偿” ,何海宁, 南方周末 ,200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