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信任抑或无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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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信仰、信任抑或无奈摘 要 在我国大陆司法公信力到底存不存在,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在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当今社会,司法公信力是一个泛化的、模糊的、难以辨明的伪概念,也是一个不确定或不真实的概念。本文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确定的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法治化的推进需要一个个个案的积累,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从每一个个案、每一次庭审做起,日益优化司法环境。 关键词 信仰 信任抑或无奈 司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窦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3-02 一、司法公信力的存在与解

2、释 (一)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前提:司法确定和司法合法 司法公信力的存在需要确定性和合法性,即司法裁判及整个司法过程需要正确、合法的同时被当事人以及公民所接受,裁判具有正确性和唯一性。学者德沃金提出将法律原则、客观权利作为内在中介机制,理性化“前理解” ,并提出了一个“赫拉克勒斯型”的完美法官模板,强调结果的确定性,进而实现事实性和有效性的统一。哈贝马斯对德沃金的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完美法官不存在,所以需要通过共同的力量解决问题,只有在合法的程序内,才能通过法律商谈来确保判决的唯一性和正确性,笔者赞同这种解释司法公信力存在的理论。 (二)司法的信仰、信任和无奈 1.司法信仰一种虚无缥缈的存在 法律

3、在中国能不能被信仰,一直有“能被信仰说”和“不能被信仰说。 ”能被信仰在西方已经得到证明,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为最好的注释。目前我国法治环境中,一无此传统、二无此价值观、三无此法治环境,所以说法律信仰在我国只能是虚无缥缈的存在着,对于法律信仰的追求,我们也只能望梅止渴。 2.司法信任一种切合实际的追求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信任,在没有法律信仰的前提下,司法信任成为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法律信任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不论怎样,他都是我们现阶段可以追求也必须达到的目标,司法信任并不是海市蜃楼。 3.无奈选择一种对司法的质疑 在司法信任的前提下,我们会选择通过司法来解

4、决纠纷,但是选择司法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恰恰相反,那就是无奈之举。即使选择了司法途径,也不代表司法公信力深入人心。 (三)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1.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涵着信用与信任两个维度。 ”具体说,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司法机关获得相应的资格,司法运行合理合法、程序正当,满足群众的预先期待;二是公众对司法的一种主观评价、价值判断,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认识、判断、期待等一系列的心理反映。 2.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宏观上包括司法制度、司法环境,也有许多学者将影响因素引申到司法本身之外,如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及习俗等各方面的因素,微观上则是受法院口碑、法官的态度、庭审的过程、个案的判断

5、等因素的影响。 二、案件受理后,庭审开始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初判断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感性因素 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曾经说过,有时司法就是要求法官“对付过去” 。豍我们不去深究波斯纳说这句话的本意或背景,只是想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这句话,那就是为什么有些法官可以对付过去,而有些法官就对付不过去,其中之一就是当事人对法官、对法院的最初判断。当事人已进入诉讼程序,首先面对的都是法官,所以法官因素是当事人判断司法公信力的第一个选项。其一、法官的自身条件。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认知不仅包括法官年龄,还包括法官的经历、性别、气质、亲和力、是否是本地人等多重因素。其二、法官的言论和办案风格。法官说出去

6、的每句话特别是有倾向性的话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 (二) “能动司法”与司法公信力 1.宏观分析能动司法的价值所在 (1)增加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提高司法公信力。能动司法无疑具有政治性,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诉讼全能观是国家主义在司法制度上的生动反映。在政治哲学家看来,这有违社会生态原则、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豎能动司法也是应公众的需求而产生的,对于破解现阶段的案件数量多、信访缠诉、执行难等司法难题具有重要作用。 (2)提高社会参与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3)通过司法的主动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4)通过司法的有效性来验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通过能动司法,社会矛盾得以更快、更高效的解决

7、,会使能动司法深入人心。 2.微观观察能动司法的要求 (1)主动介入、深入实践。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主动调查走访、深入基层、调查取证,尽可能接近事实。现在很多基层法院都有服务本辖区企业项目,是否有违公平值得探讨。当然,有的法院也意识到这种选择性的法律服务有失公允,与法院自身的功能地位不相匹配,因此往往宣称是“帮助其提高依法开发、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 ”豏(2)实体为先、追求公平。当然能动司法不是代替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而是对诉讼获得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司法的努力实现实体上的公平。能动司法并不是否定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是要求平等的对待当事人、不偏不倚,司法的被动性

8、要求法官不能随意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主动进行程序的变更,这些与能动司法并不矛盾。 三、庭审阶段司法公信力在当事人心中埋下种子 (一)法官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 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掌握庭审进程能力、应变能力、洞察力、做好归纳总结能力、维护法庭秩序能力。这就需要法官有长期的庭审经验,事前对案件做充足的准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司法礼仪。 (二)法官思维的存在 法官相对于一般人来说,应该有法官思维,这是一个长期有经验的法官自发形成的依托于审判理念的思维惯性。法官思维依托于司法独立理念、依托于当事人地位平等理念、依托于法律至上理念。 (三)当事人认清权利义务庭审对司法公信力

9、的贡献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阶段,通过法官认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进行法律释明,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更清醒的认识,这是一个成功的庭审对司法信任的贡献。 四、裁判的作出司法公信力的集中体现 (一)说理 裁判文书的说理既要避免格式化,又要避免用晦涩的语言长篇大论。“裁判文书越写越长,现在已经成了主流风格” 。法国于 1810 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 ”我国的法官队伍中存在着法律素质不高导致的“不会说理” “不善说理”以及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导致的“不敢说理”现状。这种说理不到位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来说肯定难以接受,要改变这种现状

10、,需要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加强职业培训。 (二)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要处理的关系有:法律的位阶,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掌握法律拟制、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技术手段的适用条件和限度。 五、法律释明和上诉权司法公信力的挑战与拯救 (一)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1.信访、上访、缠诉缠讼 很多当事人信访不信诉,将权利的维护寄托于行政机关,这是对司法不信任的强烈体现。 2.裁判执行率低 我国裁判执行率低的原因在于:民事执行立法的落后,在民事执行立法单独化的今天,我国民事执行仍依附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裁判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空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

11、,法院各部门缺乏合作;法院人员紧张,执行力度不够。 3.媒体报道制度的缺陷 我国大部分的基层法院都缺少发言人制度,当出现紧急、重大事项时,缺乏与媒体的有效、快速、官方的沟通渠道。而我国媒体的行业自律性、媒体人的专业素养也有待提高,很多媒体的报道都存在夸大事实或者歪曲事实的现象。这就导致,法院内部评价结果与社会舆论评价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反差。 “从主观的角度来认识,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人判断者的价值观” 。豐 (二)司法公信力的拯救 1.司法公信力的内部补救法律释明 法律释明要由专门的法官负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运用公众能力理解的语言进行阐述,力求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法院裁判的理由,接受法院的裁

12、判。 2.司法公信力的外部引导协调媒体 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上,美国采取的是“司法自我约束” ,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 ,大陆法系代表德法采用的是“司法向媒体开放模式” 。从总体上来说,媒体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司法的影响更大,这是英美法系判例法、法官造法、陪审团制度等综合因素决定的。即使这样,美国司法也未对媒体进行限制(当然早先也有法官发布缄口令的做法,但后来被废除) ,而是通过司法的自我约束和程序限制来确保法官和陪审团的独立。 笔者以为,在当今社会对媒体的限制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做到的,大陆法系的“放任”模式应该是我们采纳的,这是保障言论自由的需要,最为主要的是媒体的报导会体现多元化的价

13、值思考,对提高裁判能力有很多帮助,也更助于司法透明。 (三)保障司法公信力的长久机制 1.司法廉政不能松懈 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尤为严重,要将廉政建设作为长效工作机制来抓,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定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防微杜渐。 2.审判质量不断提高 加强案件审判监督,建立完善的评查制度,只有审判质量提高了,才能保证有说服力的裁判,进而确立司法公信力。 3.法官制度与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不断完善 法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去行政化任重道远。改革法官准入制度,有学者认为军转干部出任基层法官,其实是一个不错的替代,至少从解决纠纷上看,可能比年轻的法学院毕业生更有效。豑笔者以为

14、,这只是权宜之际,关键还在于培养年轻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规范法官遴选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官奖励、惩罚机制。 4.司法环境日益优化 “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法院需要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处理好上下级法院关系,杜绝司法腐败,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引导全社会形成诚信、互助的价值观。 注释: 豍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243 页. 豎刘京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政治生态理论诉求.文史哲.2005(2). 豏上门听取意见深化对接机制.人民法院报.2011 年 7 月 12 日. 豐张卫平.司法公正与外部评价的不对称性.人民法院报.2000 年 6月 20 日. 豑苏力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有阐述。 参考文献: 1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4). 2王新忠.论法律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的体现.万邵湘主编.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 3美德沃金著.李常青译.法律帝国.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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