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国人权宣言在晚清摘 要:法国人权宣言自晚清传入中国以来,受到士人的广泛关注,先后出现了不同版本的中文译本,为人们初识人权宣言奠定了基础。同时, 人权宣言不仅对晚清士人人权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塑造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更在晚清的新政、修律、预备立宪以及革命过程中被广泛运用。而它在晚清的影响与运用,都是极具价值和意义的。 关键词:晚清;人权宣言 ;人权;宪法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6.03 本文旨在专门分析法国人权宣言在晚清的输入及其影响。尽管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等人权文本,在晚清或
2、者被翻译为中文本例如, 美国独立檄文 ,载国民报第 1 期(1901 年 5 月 10 日) ;英吉利大宪章之条文 ,见汪济舟译述:欧美各国宪法志 (新译界第 6 号,光绪 33 年 5 月 20 日) 。 ,或者被中文书籍与报刊杂志所介绍乃至援用,使中国士人(泛指学者、思想家、士大夫等)了解和熟悉西方的人权思想与人权制度,从而在中国近代人权概念与思想的形成史上,呈现出一条由外而内、由西而中的历史轨迹。然而, 自由大宪章并未全面涉及基本人权。 独立宣言虽然包含了对人权的一些阐述,但它只在其第二段中简要表述了关于人权的思想。而“这一段话在内容上如此广泛以至于很难从中读出或者推导出一套权利系统。
3、”1因此, 独立宣言并非一份系统规范人权的文件。而相较于以上两份文本,作为以“人的权利”命名,阐述了人权的基本思想并确定了人权的一系列重要原则与规则的人权宣言 ,则具有至关紧要的特殊意义。 人权宣言对于中国人权思想及观念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将贯穿整个中国近现代的人权史。所以,具体研究人权宣言在晚清的输入,以及其如何塑造中国的人权思想与法律制度,就是极具价值因而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 人权宣言在清季的译介 西方思想、学术与制度在晚清的输入,是与译书直接关联在一起的。面对 1840 年以来国门洞开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危象与困局,中国的一些士人深刻认识到:“当今之世,苟非取人之长,何足
4、补我之短。然环球诸国,文字不同,语言互异,欲利用其长,非广译其书不为功。苟能以新思想新学术源源输入,俾跻吾国于强盛之域。 ”2因此, “译书之宗旨” ,就在于“输入文化挽救衰亡。 ”他们指出:“两群相遇,欲互换其智识,则必译书。然则今日之支那,其以布帛菽粟视译书也审矣。 ”3也正是在此背景之下, 人权宣言被逐步译介到晚清的中国,从而让中国士人得以见识人权宣言的真实思想。这一译介主要有零散和全本两种方式。 (一)零散译介人权宣言 这种方式,一方面是透过翻译外国的政法论著,使中国士人了解人权宣言或其具体条文;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士人在其撰述的论著中,因讨论相关问题而论述人权宣言 。 从前一方面来看,早
5、在 19 世纪末,就已经有汉译的著作谈到人权宣言 。如在 1899 年清议报上刊载的德国政治学家、法学家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就说:“方今列国开明之运,实始于第 18 世纪。其间大事最当留意者有三。1789 年来,法国人主张自由人权,及人类平等之说,遂动干戈,以致革命,三也。 ”4其后,1906 年新民丛报刊登的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的近世宪法上之权力分立主义一文,也特别谈到人权宣言第 16 条的部分内容:“无权力分立之国家者,即其非有宪法者也。 ”5这些译介,虽然或者过于笼统,或者过于简略,但仍然不失为清季中国士人获知人权宣言的途径之一。 就后一方面而言,其所涉及人权宣言的内容更加广泛和频繁。概而
6、言之,有以下几类: 其一,剖析人权宣言产生的原因。白作霖就指出: 据历史家所言, 人权宣言产生的原因有五:(一)自路易十六以来,中央集权之政治过盛,历代君主恣行专制;(二)贵族、教士恃权跋扈,民不堪命;(三)平民困穷,几等奴隶;(四)自由平等之学说深入人心;(五)北美合众国独立告成,予以刺激。其特质所存为本于卢梭民约诸书,自无疑义。又其国民议会,敢于公布,大率歆动于北美独立之竟成。则此五因中,自以后二者为尤切于事实6。 这样的剖析,在当时是不多见的。 其二,综合性述说人权宣言的精神。如民报刊载的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总结了人权宣言的“共和”精神,其中就指出 :“即如法国,由 1789 年之人
7、权宣言而定,1791 年之第一回宪法,其主义纯乎共和。 ”7 其三,描述了人权宣言与宪法、宪政之间的关系。如荪楼指出,人权宣言表明,人权实际上是宪法的根本:“夫宪法制定之由来,本缘人权竞争之趋势而生,钦定名义,渺无闻焉。盖欧洲十八世纪以前,专制之毒与中国现势正同,卢骚忿之,特创民约之义。北美拾其余,乃背英建制;法人逐其流,遂为公民权宣言。 ”8考察宪政大臣达寿也介绍了类似的观点。 其四,介绍人权宣言的个别条款。如梁启超的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 (1901) 写道:“法国大革命,开前古以来未有之伟业,其人权宣言书曰:凡以己意欲栖息于同一法律之下之国民,不得由外国人管辖之,又其国之全体乃至一部分,不可
8、被分割于外国,盖国民者独立而不可解者也。 云云。 ” 9这可能是对人权宣言第三条的叙述。 湖北学生界第三期(1903 年 4 月)发表的论中国之前途及国民应尽之责任一文,也介绍了这一条款的内容。而悬解所写的论社会革命当与政治革命并行一文,则概括地说人权宣言 “有助长竞争及绝对承认私有财产权之点” 10,这涉及到人权宣言第 4、17 条的规定。 还有一些论文,记述了人权宣言关于自由的规定。如蜕庵说:“法国大革命时之人权宣言曰:苟非害群之事,则法律无禁之之权力。法律之所不禁,一切可任吾民之自由。无论何人,必不能强以法律所不命之事。 彼其绌肆滥之威权,坚自由之保障,是诚可谓无上之良法矣。 ”11 时
9、报 (1907 年 7 月 3 日)发表的论国民法律上之地位一文也指出:“盖自美国之独立宣言书 ,法国之人权宣言书 ,皆列人民种种之自由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者。 ” 12 以上这类介绍与论述,非常清楚地表明,晚清的中国士人对人权宣言已具有较为丰富的了解与认知。 (二)全本译介人权宣言 所谓“全本译介” ,是指对人权宣言这个文本的全面翻译(包括评注) 。就笔者目前所知,清季的中国士人对人权宣言的全本译介,主要有两个中文译本。其一是由小颦女士翻译的法兰西人权宣告书 。该宣告书与美利坚独立檄文 (今为美国独立宣言 )等四个文件,集合成政治思想之源一书,由支那翻译会社(日本京都法政专门学院出版部)19
10、03 年印行。这是人权宣言第一次以中文本的面目面世。一些关于晚清民主思想史、人权思想史的论著,对该译本有所提及。其二是法国宪法人权十七条译注 (以下简称人权十七条译注 ) 。该译注的作者署名为“川” ,译注全文刊登于 1907 年的申报 。 人权十七条译注分三次刊登于光绪 33 年(1907 年)的申报 ,分别为 2月 17 日(西历 3 月 30 日)第 9 版(译序及前言、第 1 至 5 条) 、2 月 19日(西历 4 月 1 日)第 9 版(第六至 11 条) 、24 日(西历 4 月 5 日)第9 版(第 12 至 17 条) 。下文引用该译注时,不再注明。 这一译注无疑是极其重要和
11、十分珍贵的。 人权十七条译注并非仅仅是人权宣言条款的汉译,还包含了说明和注解方面的内容,这使我们有可能去探知译注者翻译人权宣言的动机及其对该宣言的理解。 人权十七条译注首先有一段“译者序” ,该序全文很简短: 地球各国之宪法,除英国外,大半则取则于法国。而法国宪法之纲领,全在人权十七条。此十七条人权,系于 1789 年由国会投票决定而宣布者也,故名曰人权之宣告 (人权者,犹言人人应有之权利也。此权利系天赋者也。既为人既为国民,皆有此权利。 ) 这一“译者序” ,简明地表达了译注者之所以要译注人权宣言的基本动机,同时也阐明了他对人权的理解,以及关于人权与宪法关系的见解。而译注者将人权宣言称之为法
12、国宪法人权十七条 ,可能是因为该宣言已成为法国 1791 年宪法的一部分。 人权十七条译注的主体内容,当然是译注者对人权宣言十七条条文的翻译。考虑到可能“原文词意简赅,阅者不易领悟” ,译注者对其大部分条文(除第 9、13、14、15 条外)作了精炼的注解。这些注解,大略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说明条文及其概念的含义;二是描述条文的背景;三是进一步阐释某种人权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以上这些注解,对于清季士人认识和理解人权宣言的基本精神、宗旨以及具体内容,无疑是大有助益的。 在人权十七条译注的末尾,译注者再次对人权与宪法的关系作了阐述,指出:所译人权十七条, “系法国预备立宪之文告也,所订宪法,皆不外此
13、十七条之宗旨。 ”这一观点,也是清季中国士人在人权上的重要认知。 此外,还有两件涉及人权宣言的译事值得一提。第一,1908 年的民报转载了公侠所译印度自由报发表的神圣权利宣言书 。该宣言书共有七段文字介绍了“1789 年法国权利宣言书 ”的一些条款,但几乎全部都属于神圣权利宣言书对人权宣言的归纳或概述。如其中介绍人权宣言部分的第 1 段,是对人权宣言第1、2、10、11 条的概述。该第一段说:“凡人之生,天赋以权,不可侵犯,不可屈服,不可以之与人,不可以之取诸人,与生俱来,与性命等。如其人之言论自由、其人之财产之所有、其人之生命名誉之拥护、其人之身体,可以完全自律;其人之才智事业,可以自由发挥
14、;以及帝天教义,其人自由信仰;强权势力,其人自由抵抗是也。 ”(参见:神圣权利宣言中J.民报,1908, (23).) 另外六段,则主要是对人权宣言第 3、4、5、6、13 条的归纳。这些段落,虽然是对人权宣言一些条款的归纳或概述,但是民报的转载,也有助于增强清季中国士人对人权宣言的了解。第二,1907 年的民报刊载了由德国的耶陵湼(耶里内克)所著的人权宣言说 (即今译本:现代宪法史论 ) 。这一论著正是耶利内克于 1895 年所著并在欧美政法学术界享有盛名的著作。但非常可惜的是, 民报该期刊载其前四节(即前四章)之后,则未见其续刊第五至第九章。题为法国和美国宣言的比较的第五章,正是人权宣言各
15、条与美国一些州的权利宣言(包括弗吉尼亚州权利法案 、马萨诸塞州权利法案 、马里兰州权利法案 、北卡罗来纳州权利法案 、新罕布什尔州权利法案 、宾夕法尼亚州权利法案和佛蒙特州权利法案 )相关条款的比较13。这就无法让人得见清季更多的人权宣言译本,不禁让人扼腕叹息。 二、 人权宣言对晚清士人人权思想的影响 近代人权概念及其思想在晚清的引进、认同、开拓与演变,无疑与中国内部社会、政治局势的激剧变迁紧密相关,但是,从概念和思想所凭借的资源上来说,译书的作用尤其不可低估。正如有文化士人在 20 世纪初所指出的那样:“自志士东游以来,译本书如风发云举,一切学科日见进步,政法诸书尤辟浑茫,欧西巨子之学说,滔
16、滔焉飞渡重洋,竞灌输吾同胞之意识界矣。 ”14人权宣言在清季的译介,同样也是“滔滔焉飞渡重洋,竞灌输吾同胞之意识界” 。正是透过这类译介,晚清士人逐步接受人权,形成人权观念。所以, 人权宣言对晚清士人人权观念、人权思想的生长与嬗变,乃至运用人权思想来思考、解决种种政治法律的问题,的确产生了至为重大的启蒙与引导、规范与推动作用。“人权”这一现代文明的概念,不断扩展其传播的空间,而“天赋人权”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依靠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等等人权思想,也为近现代中国人权思想观念与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这里有一个标准的问题,需要略作讨论:应当怎样去判断晚清士人的人权思想,明确受到了
17、人权宣言而不是别的人权论著或人权文本的影响?显而易见,晚清士人的人权思想,从域外的来源来讲,无疑是多样化的,不仅有卢梭、孟徳斯鸠和密尔等西方思想家的著作,而且还有自由大宪章 、 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等多种人权文本,以及一些国家的宪法,如美国的第 1 至 10 条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等。晚清士人在论说人权的各种观点与主张时,对其思想渊源或引述的材料,往往又缺乏必要的注释,从而使得上述判断与认定变得更加困难。笼统地分析晚清的人权思想与西方的人权思想之间的关系,相对而言较为容易,然而要清晰地判定晚清的人权思想与西方哪本著作或哪个人权文本之间的关系,则显然要复杂得多。那么,如何认定晚清士人的哪些人权
18、思想,是出自于人权宣言的呢? 笔者认为,大致上可以有四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中国士人在关于人权的论著中直接援引了人权宣言的条款,以作为其论说的佐证或论证的根据。这当然是最有力的证据,可以据此作出肯定性的认定。二是一些编译文献或论著在介绍、分析法国大革命时,论述到当时的人权问题,尤其是自由问题,虽然并未明确提及人权宣言 ,但不妨视为是指涉人权宣言 ,除非作者明言另有所指。三是中国士人的著述,虽然没有直接援引人权宣言 ,但其对人权思想或者人权主张的表述,在文句或形式(如列举式)上与人权宣言相近似,也可看作人权宣言一定程度上的翻版或汉语重述。四是看中国士人的著述,是否表达了与人权宣言相同的观点。这一
19、标准具有较大的风险,因为不少思想家的著作与其它的人权文本,也阐述或表达了与人权宣言一样的观点。如“天赋人权”说,在人权宣言出世之前,就已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得到阐明,而该书正是晚清译介的重要著作,从而为不少士人所熟悉。但身为作者的某个中国士人,在其撰著作文而论及人权问题时,则未必肯定阅读过人权宣言 ,或通过其他人的论著而了解了人权宣言的内容。这当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断然排除他们的思想灵感来自于人权宣言的可能性。不过,这种渊源关系很难得到史料的确证。有鉴于此,笔者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只根据上述前三个标准,来把握和分析人权宣言对晚清士人的人权思想所产生的影响。 综观晚清研究、论说人权的主要文献,
20、人权宣言对晚清士人人权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天赋人权”的认识 晚清士人较为普遍认为, “天赋人权”是人类的公理和通义,这固然与卢梭等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东渐大有关联,但无疑也受到了人权宣言的启发。 人权宣言的前言阐明人权是“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 ,其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第二条又规定“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 。这些阐述和规定,给了身处于困境中的晚清士人以极大的震撼。因此,思想家、学者和革命志士对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有着更为深刻的阐释与感悟。如邹容在1903 年的革命军中高唱杀尽专制君主的“革命”大义, “以复我天赋之
21、人权” ,使“人人皆得有天赋之权利可享” 。在其革命军革命独立之大义中重申:“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 ”(第 15 条) “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 ” 15(第 16 条)邹容既了解卢梭等人的思想,也对法国大革命达到了顶礼膜拜的地步。因此,邹容宣扬“天赋人权” ,也有得益于人权宣言之处。 人权十七条译注的译注者“川” ,在“天赋人权”问题上,更明显地表现出人权宣言的深刻影响。他将“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的人权”一句,译为“天然应有之人权、不可卖蔑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之人权” 。根据这一观点,他定义说:“人权者,犹言人人应有之权利也。此权利系天赋者也。 ”“川”翻译人权宣言的第 2 条为:“各种政会之目的,无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