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教职工互助保障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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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教职工互助保障知识问答 问 : 2011 年关于教职工互助保障有几类?具体为哪些? 答: 今年教职工互助保障有四类,分别为 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新增的) 和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 。 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 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 问 1: 哪些人可以参保 ? 答 : 宁波大学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都可以参保。由学校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 参保面不少于学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总数的 80%。 问 2: 保障期限为多久 ? 答 : 保障期 为 3

2、年 。 由于 今年 情况特殊,保障期自 2010 年的 5 月 1 日起至 2014年的 4 月 30 日止, 即从 2010 年 5 月 1 日起 患 重 大疾病 的参保人 均可申请互助保障 金 。 问 3: 保障参保费用为多少? 答 : 2011 年 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的 参保费为每人 300元,其中个人承担 150 元,学校再为参保的 教职工交纳 150 元。 问 4: 保障责任范围为哪些? 答 : 患重大疾病的为保障对象。重大疾病包括: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

3、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糖尿病并发症、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 问 5: 参保人员可以 享受 哪些互助保障? 答 : 根据 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 办法的 有 关 规定 , 参保人 在保障期内 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就医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

4、的自理部分(个人自费、个人自付、个人自负、个人承担四部分之和再减去医保部门给付各种医疗补助金)超过 5000 元人民币, 5000 元以上部分按 80%的比例给付保障金, 各项保障金 累计 最高 给付 10 万元 。 问 6: 如果我今年不参加, 明 后 年还可以参 加吗? 答 : 不可以参加 。此项互助保障的期限为三年,中途不 再 办理参保手续,若您今年不参加, 必 须等本次保障期满即 2014 年 4 月 30 日 ,方可办理续保 或 参保手续。 问 7: 如果参保人 在保障期内 患 上述所说的重大疾病 ,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 答 : 参保人可在每个月的 25 日集中到市教育工会办公室办理

5、 ,也可以累计到保障期满一次性到 市教育工会办公室 办理。 问 8: 如果我今年参保了,在保障期内我退休了,那还可以享受互助保障吗? 答 : 可以享受,截止到保障期满;之后将不再给予办理续保手续 。 问 9: 哪些情况下,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答 : 在以下所列情况, 互助保障会 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因违法、犯罪、故意自残、自杀、自伤、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医疗事故、工伤、生育和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 2.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或法院判决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4.保障期满该次治疗

6、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问 1: 参保人员范围为哪些? 答 : 学校 全体在职职工都可以参保。 问 2: 保障期限为多久? 答 : 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 2011 年的 5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的 4 月 30 日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 问 3: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用为多 少? 答 : 2011 年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 50 元。 如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参保 ,个人承担 20 元 /人 ,学校给予 30 元 /人 的补助。 问 4: 参保人员可以 享受

7、 哪些互助保障? 答 : 根据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办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 个人承担 3000 元(含)以下部分,给付 80%; 个人承担 3000 元以上部分,给付 10%。 参保人在 保障期内 享受的 各项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 1 万元。 问 5: 哪些情况下,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答 : 在以下所列情况,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

8、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生育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 问 1: 对参保人员是否有限制条件? 答 : 学校在职职工 女性未满 55 周岁( 60 周岁退休的除外)、男性未 满 60 周岁的,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 分 工会组织集体参保。 问 2: 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参保 费用为多少? 答 : 职工特种重病参保缴费方式有二种 , 参保人员可任选一种,即三年 期 、每人每份 60 元和一年 期 、每人每份 20 元 ,保费自理。 问 3

9、: 特种重病的范围为哪些? 答 : 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 90 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续;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附则)。 问 4: 参保人员可以 享受 哪些互助保障? 答 : 根据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可得到以下互助保障: 1、当被保障人 首次确诊 患 上述 所指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10000 元(其中恶性 肿瘤中凡符合本条第 2 款所指

10、的病种,则按该款规定的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和各种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3000 元;进行手术或放疗、化疗治疗后,可再申请领取 4000 元手术(放、化疗)医疗互助保障金。 问 5: 如 果 参保人在保单生效后的 90 天免责期内患上述所指的 重大疾病,还可以 享受上述保障吗? 答: 不可以享受上述保障 。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慰问金制度”, 即 被保障人在 90 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 30 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

11、可向 互助保障会 申请领取慰问金 1000 元。 问 6: 什么是“ 90 天免责期”? 答: “ 90 天免责期”是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大疾病,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 或慰问金 的责任。 首次参保人员执行 90 天免责期。 问 7: 如果我忘记了我是否参保过,怎么办呢? 答 : 是否参保及是否还在保障期内,都可以到校工会网站( http:/ 查询, 凡已 参保 的人员 名单我们已上传到校工会网站 。 问 8: 哪些情况下,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答 : 发现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

12、慰问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 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类型的疾病;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慰问金为 30 天内)被确诊患 上述 所指的重大疾病; 4、参 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 55 周岁( 60 周岁退休的除外)、男性已超过 60 周岁的; 6、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宁波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 问 1: 互助保障的保障对象 为哪些? 答: 尚未发现身患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妇

13、科恶性肿瘤(以下统称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的 学校 在职女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 进行参保。 问 2: 互助保障 的 参保 费用为多少 ? 答 : 今年女职工安康参保缴费方式为二种任选一种,即四年 期 、每人每份 50 元和一年 期 ,每人每份 15 元。参保人员可根据 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参保,保费自理。 问 3: 保障责任范围为哪些? 答 : 学校 在职女职工患乳腺、卵巢、子宫、宫颈、输卵管、阴道其中之一种妇科恶性肿瘤(统称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的, 均可向互助保障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问 4: 参保人员可以 享受 哪些互助保障? 答 : 根据 宁波市 女职工安康 互助保障 办法的

14、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可得到以下互助保障: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 上述 所指的癌症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10000 元。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 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5000 元。 问 5: 互助保障是否有“ 90 天的免责期”? 答: 宁波市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 办法中规定 “ 90 天的免责期” 。首次参保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确诊患 上述 所指的癌症,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 或慰问金 的责任。 问 6: 如 果 参保人在保单生效后的 90 天免责期内患上述所指的 癌症之一 ,还可以 享

15、受互助保障吗? 答: 根据宁波市女职工互助保障 办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可以享受“慰问金制度”。 1、被保障人在 90 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 30 天后,首次确诊患上述 所指的其中一种癌症,并经 住院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 1000元。 2、被保障人在 90 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 30天后,首次确诊患 上述 所指的疾病,但属于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保障办法所列保障范围内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的,可向本会申领医疗慰问金 1000 元。 问 7: 如果我忘记了我是否参保过,怎么办呢? 答 : 是否参保及是否还在保障期内,都可以到校工会网站( http:/ 查询, 凡已 参保 的人员

16、名单我们已上传到校工会网站 问 8: 哪些情况下,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答 :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互助保障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 80%以上在职女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本次参保前曾患相同种类的癌症;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慰问金为 30 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癌症; 6、被保障人在参保或 续保时已超过 55 周岁( 60 周岁退休的除外); 7、被保障人所患的是转移性乳腺癌或转移性女性生殖器官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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