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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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 辅导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979 号) 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 应 在年度终了 之日起 五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 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为帮助您 顺利进行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我们编写了 2011 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 辅导 (以下简称纳税 辅导 ) 。 纳税 辅导 分 为汇算清缴 提示和政 策变 化要点两 部分 ,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要求、申

2、报扣除 资产损失 报送 要求 、 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 重点纳税申报事项提示 以 及 2011 年企业所得税新 政策 规定 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 提示 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 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2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 年度纳税 申报 报送 资料 企业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 申报时, 应 在汇算清缴期内 如实填写

3、和报送下列有关 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 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 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 同要求在 2011 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 以下事项应

4、 提交 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在内的证据资料 ( 一 ) 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 、 动漫企业 等 认定 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3 四、 申报 扣除 资产损失 的 报送 要求 (一) 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 报送要求 1、 采取电子申报( 经 CA 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含 IC 卡和网上申报,下同)并经 CA 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 (以下简称 清单申报表 ) ,上传确认后即

5、为已申报成功。 因经 CA 认证的电子申报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因此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2、 采取电子申报(未经 CA 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 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 CA 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 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3、 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 报送要求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

6、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 二 )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 报送要求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4 务机关报送纸质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 情况表 (以下简称 专项申报表 ) 、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专项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五 、 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 事项 下 列 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 ,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 相应税收政策 : (一)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7、(三) 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 事项 1、 享受税收优惠 审批事项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 享受税收优惠 事先 备案事项 ( 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 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 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 5)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 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7)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8) 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5 ( 9)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 10)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

8、税 ( 1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 1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 13)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 1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 15) 生产线宽小于 0.8 微米 (含 )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 16)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 17)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18)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 19)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 20)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 21) 节能服

9、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减免税 (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 免税 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 ( 1) 小型微利企业 ( 2) 国债利息收入 ( 3)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5)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 ( 6) 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 7)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 8)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 9)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 10)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六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以 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

10、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 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 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七 、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23 号)第八条 的 规定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 0,不能空项或空表。 企业在进行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时,应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

11、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 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7 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 第 1 列帐载金额 ,按政策规定填报 第 2 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

12、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 行第 4 列 0,且第 38 行第 3 列 =0 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 填报的合规性 进行确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对附表三第 26 行第 1 列 0,且第 3 列 =0 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 进行确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13、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附表三第 31、 32、 33、 37 行之中任意行第 1 列 0,且第 3列 =0 或为空的企业, 请对此项数额 填报的合规性 进行确认。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 3 列8 调增金额应大于 0,对附表三第 22、 23、 24、 25、 26、 28、 29、30、 34、 35、 36、 42、 48、 49、 50 行之中任意行第

14、1 列 第 2 列,且第 3列 =0 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 填报的合规性 进行确认。 第二部分 2011年企业所得税 新 政策 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 综合性政策规定 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 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 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 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 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

15、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 前扣除。 (二)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9 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 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 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

16、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 于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 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四) 除清单申报 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

17、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 依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10 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 前扣除。 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

18、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6 号) 三 、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自 2010 年 1月 1 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 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四、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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