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障碍探究【摘要】当前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步,但一些消极因素仍对我国的行政改革形成强大的阻力,具体表现在“官本位”意识、官员的“恩赐”观念、 “人治”的行政文化、行政的“管制性”、政府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公民主体意识淡薄几个方面。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行政改革 障碍 服务型政府是政府面对新的国际和国内环境而对新的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大胆的探索,当前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步,但在政府不断努力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同时,一些现实的消极因素仍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形成强大的阻力,严重制约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 “官本位”意识。自古产生的“官本位”的思
2、想到现在仍然根深蒂固,充斥在当前不少干部以及公务员的心中。他们无法放下姿态,真正融入到人民群众之中,不能真正的以公民为本位,为民服务,官员和公民的地位发生了严重的错位。掌握行政权力的人把自己看成社会的主人,而公民成为了被权力所奴役的人。他们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不是为每个公民的利益着想,而是为自己的小集团牟利。那么他们在制度与决策设计中将“官”的利益放在优先和第一位,甚至专门为照顾“官”的利益设计某些制度与政策。此时的官员已不再是人民的公仆,而是封建等级制度中的“官” 。 官员的“恩赐”观念。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官员的选举以及任命在部分地区不够透明化, “选举只是在少数人中选少数人” ,造
3、成官员眼中只有上级和领导,没有基层和群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责任心流于形式。严格的上下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马首是瞻,无条件绝对服从;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绝不允许下级“越级”反映情况, “官”大一级压死。由于人民没有直接的选举权,官员的产生只是和上级政府有关系,那么官员只是对上级的话言听是从,而对人民无需负责。 “人治”的行政文化。依法行政是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仅从政府处理行政事件某些负面的特征,就可以看出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在那些行政管理往往背离以人为本的地方,对公民做出回应的政府官员常常体现出明显的专断性。我国提出行政决策必须科
4、学化、民主化已经若干年,现在又加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理念的传播同它被官员自觉接受的程度并不成正比。这些负面特征在近年来一些官员的话语中,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如“全部按法不如没法” ,在法治社会中,官员说出这样的话,真是法治政府的悲哀。政府是基于公民让渡部分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组织成的,而有了政府之后,才有官员。换句话说,这种契约就是法律,是法律支撑了政府和官员的存在。政府官员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政府官员对法律失去信仰,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那么他们的行为只能会越来越无法无天。这样的话,怎么能奢望他们用好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呢?怎么来
5、为人民服务呢? 行政的“管制性” 。当前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新问题,比如说:城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问题、教育失衡问题、失业问题等,政府所面临的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导致了政府治理难度的增加,出现了管理危机。当前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多的是靠暴力机器和强制手段来实现和维持。官僚制本身所具有的墨守成规、衙门作风、腐败等问题,导致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问题以及对于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是政府面对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什么是违法(章)建筑,政府必须解决如何界定违法(章)建筑的问题,给老百姓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在利益争夺中双方的地位不同,一些地方政府会这样做:
6、我们的出价已经够高了,不要漫天要价,不行的话我就“拆”了你。政府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公民的利益,没有在问题产生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于公民的生命置之于度外。政府没有站在为人民服务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只按照硬性规定来管理,这样的管理带来的只是公民对政府的怀疑。 政府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现有的行政体制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体系之外的监督行政体系和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这种监督体系虽然也将公民纳入监督主体的范围,但在实际的运作中,真正起监督作用的却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察等。虽然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有其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一面,但这种监督体制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如立法监
7、督就具有相对滞后性,它往往是在问题反复出现后才会进入立法程序;而司法监督就是在问题出现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同时,司法监督的范围也是很有限的,即只有当其行为触犯到法律时才会提起司法程序,不能从起初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行政监察属于内部监督,政府在其中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由于监督的不独立而出现监督的不公正和缺乏力度等问题。 “没有人民运用民主权利对权力的约束,各种权力的执掌者沆瀣一气、官官相护。 ”官员的权力不受监督,那么权力便成为其满足自己私利的工具,而公民的利益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公民主体意识淡薄。所谓公民的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
8、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到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中的。公民意识到自己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并能明确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和界限,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不可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而盲目扩张权利和滥用权利。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影响使我们形成了臣民型的文化,造成现在普遍缺乏一种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虽然就当今中国社会而言,我们所力图建立的是一个民主的和谐的社会,希望人民能够真正的当家作主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见。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当前我国的政治文化尚以臣民型政治文化为主,参与型政治文化为辅。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仍有相当大的社会群体尚不知“公民参与”为何物,更无须论及主体化地完成公民参与,公民“政治冷漠”现象仍很普遍,这无疑严重束缚了当代公民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处理,并且造成自觉维权意识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