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造价及管理的认识摘要:对于工程造价来说,集合了控制、管理、技术与质量等于一体,通过合理确定造价,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控制工程成本,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用,改善资金需求与供给矛盾。本文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经验,对工程造价与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工程项目; 造价; 预算;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一个规范的经济环境中,工程承发包双方认可的造价,一般表现为合同造价,只要合同签订过程正常,应该是合理的,但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合同合理性的因素,如市场倾斜、企业间不正当的竞争等。这些因素影响着造价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造价形成的合理化。不论是研
2、究工程造价管理还是造价体制改革,以下几个问题是应该予以关注并探讨的。 1 关于预算定额体系的作用 预算定额体系,包括预算定额、价格、费用定额、调价规定的作用是造价体制改革首先面对的问题。这些年来,对于其的争论的集中问题是定额的作用是指令性还是指导性。其实,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我们再注重定额尤其是当中价格的指令性作用已明显的不适宜了。同时与价格法等有关的规定也不一致。整个定额体制,在不考虑材料代用的情况下,能够普遍适用的只是材料消耗量的标准,其它的。诸如材料价格、费用定额等也只是作为参考的标准,已经没有强制效力了。然而,假如进行深层次分析,对于定额体制作用的定位不应该只是限制在是指令性还是指导
3、性。第一,我们要清楚,到目前为止,在建设工程中,计价的主要根据依然是预算定额体系。第二,在工程的承发包双方之中,定额体系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对于承包方来讲,它是报价的参考;对于发包方来讲,它是明确工程投资额的根据。对于具体的工程来讲,承发包两方决定了定额的作用,假如他们以定额作为依据进而明确工程造价,同时在合同中也作出约定,则定额体系也就有了法律性。依据合同的约定,定额一方面能够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能够不具备约束力。但是,在目前的阶段,无论它的作用怎样,在建设工程中,作为主要的计价依据的仍然是预算定额体系。 2 关于量价分离 量价分离不仅是这些年造价体制改革中的话题,而且也是其中的详
4、细内容以及目标。它是针对于预算定额而说的,主要是对省(专业部)级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适用于本行政(行业)区域的预算定额,由于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定额(包括土建工程基础定额、市政、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只应是生产要素的量的消耗标准,不应包括价格。省级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随着造价信息采集与发布范围、频度的扩大、计算机软件计价系统功能的改进和工程计价过程的个别化,是否含有价格已不再重要,由于各工程的计价过程都需要生产要素价格的个别取定和输入,这要依靠完善造价信息的工作以及改进计价软件功能。包含了完善价格信息的工作以及改进计价软件功能(两个条件)之后,有无价格的重要性在预算定额中就显得无所谓了。造价管理部
5、门“生成基价表”的过程会转化成各个工程的个别计价过程,只要具备前面所述的两个条件,一定会做到量价分离。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定额依然能够以基价表的形式存在,投资者在估算工程造价或者编制标底的时候,对顶时间发布的工程造价指数与其可以共同作为根据。 3 关于造价确定的合理化 3.1 招标文件中要有足够的正确引导投标人报价的内容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要包含“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的条款” 。在当中,主要具备以下两方面:列出工程量清单(这种做法可以给不同的投标人员提供相同的报价基础) ;确定工程价格是稳定的还是可以调控的,是使用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造价调整具备的条
6、件以及原则,这就规定了报价能够依循的形式,能够让报价有更好的可比性。在招标文件中,有关造价的内容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例如合同法等,尤其是应与合同的示范文本相一致。 3.2 投标者即施工企业自行报价,这是价格法、招投标法的共同 要求企业报价要按照本企业的情况进行,也就是要依据企业定额,能够承担的生产要素价格以及市场供求等。招投标法要求“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此处的成本是企业的个别生产经营成本。由于其水平只有企业自身掌握,其他的人不知道。因此,此项规定不容易控制。成本报价高于企业一方面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损坏了本身的利益。随着合同的定价约束力的加强,企业将会付出相对
7、很大的代价。造价产生的表现方式就是企业依据个别成本进行报价。只有合理的报价,企业才能在市场获得生存,满足经营需求。企业要给予探究去制定成本费用,进而控制标准,同时将每一个经营环节落到实处,从而投标竞标与内部管理就有了依据可循。 3.3 认真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则就确定了工程承发包双 方之间的关系,进而明确了工程造价。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为了能偶将合同规范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依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在招标文件中,因为其包含了主要的款项,这也就约束了承发包双方,因此,确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大致上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合理确定
8、工程造价,要把招投标和合同签订中的主要环节有效的衔接在一起,使两者之间没有矛盾。 4 关于造价纠纷处理的依据 当前,造价工程师以及造价咨询部门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是否可以当作造价纠纷处理的根据,或许现在还不能达成一致。特别是在法院审理案件和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时。从造价纠纷与合同的关系来讲,产生造价纠纷有以下两个重要的原因:合同自身就有异议;在执行合同时也有异议。但是,不管哪种纠纷,在当前阶段,造价工程师以及造价咨询部门出具法律判决依据并不存在着肯定性。鉴于工程造价的现状,以及由于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理论知识深厚和经验丰富的专家构成,笔者认为最合理有效的方法是此协会为造价纠纷提供鉴定。另外,由于仲裁流程相对简单,同时仲裁委员会之中也有各个方面的专家,因而,处理纠纷采用仲裁形式也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