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结算中存在的风险及对策的探讨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一)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往往带来新增单价的计算、综合单价的拆分、变更超过法定限度的重新议价或是计算规则缺项部分的计算等问题。尽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已有一定的限制和说明,但却没有规定统一的解决办法,这给结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种事项,准确及时处理工程纠纷,维护各方利益。为此,要制定计算规则中缺项部分的计算办法,制定相应的工程量变更后缺项单价的具体处理措施和办法。综合单价的拆分办法以及工程量变更超过法定限度的处理办法等
2、。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
3、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对一些特殊
4、的工程项目,因较复杂而会在设计上进行较大更改的,其工程造价人员应会同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对变更的工程量计箅等尽快达成协议。以免影响工程建设及日后因人事变动出现资料遗失或价格涨落等时,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产生纠纷。 (二)合同的争执。许多业主素质不高,不懂合同重要性,合同协议条款不严密,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有些甚至和国家法律、法令、条例、技术规范、图纸等相违背,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为日后经济纠纷埋下了恶果。如某施工合同附加条款中规定:“若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扣除支付乙方的临时设施费。 ”该条款内容和国家具有法定性的建设工程临时设施费用计算方法相违背,属无效条款,导致了竣工
5、结箅时双方对簿公堂。 因此,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施工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要慎之又慎。为此,建议如下: 1.严格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治。 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继实施,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建筑市场越来越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一部分,亦应积极贯彻这些法律及相关法规。 2.签订合法、严密、有效的合同并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地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同规则进行招投标,并签订有关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正确、合理地运用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周详、严密、公正、合理、合法的合同,维护合
6、同双方合法的权益,以尽量减少和避免纠纷。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福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7、(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建立诚信的机制。应该承认,施工方追求正常的利润是应该的,但是争取利润应该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而非建立在别人的失误上。当然,诚信有时会损失一些眼前的利益,但是应该看到,作为一个企业,诚信才是无价之宝。从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都应该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诚信较好的单位,在招标时,应给予优惠,以促进建筑行业诚信机制的建立。 二、结语 工程结算纠纷一旦出现,比较理想的办法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可请第三方调解,若调解还不成,可提请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请示裁决执行。起诉至人民法院甲、乙双方都要投入大量时间,耗费财力和精力,也同时影响双方感情和声誉。因此,要努力做到,可以协商解决的请第三方调解,能够调解解决的绝不请求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所以,业主和承包商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用系统的、动态的方法进行结算风险控制,以主动控制为主,被动控制为辅,以减少结算中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