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若干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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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若干思考摘要: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充分借鉴吸收早期职工家庭农场和现代家庭农场区域范围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必须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土地、资金及技术等全要素流动的适度集中和倾斜,来促进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与此同时,必须警惕和反对各种以发展家庭农场为名而极力鼓吹土地私有化的错误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农场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取向。 关键词: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流转;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F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2、-2674(2013)10-041-07 在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家庭农场”的阐述备受社会瞩目。总体上来看,中央支持和发展家庭农场的系列政策措施,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方面,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次,在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后,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方面,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

3、营主体倾斜。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这三方面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则将无疑给家庭农场未来的发展注入了三支有力的“强心针” ,使这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土地、资金、技术、法律和政策等诸多方面的优先和倾斜,势必也会引发农村乃至全社会范围内新一轮的利益格局变动和调整。 家庭农场来了,我们是否准备好了?这不仅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我们的改革攻坚已经驶入“深水区”和“单车道” ,单是凭借“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与魄力,已远不能化解改革前进中所遇到的困难险阻。在近乎不可逆、不可试错的环境约束下,要使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我们就必须

4、使改革理论始终保持着对改革实践高度的敏感和“内在紧张” 。因此,在鼓励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有关的指示精神,以历史和包容的态度正确认识和看待家庭农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排除国内外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取向。 一、历史性的继承:打通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前世今生” 家庭农场是不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的提出是否尚属首次?这个问题很关键,对于它的回答直接决定着家庭农场自身的追根溯源与历史嬗变。在众多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答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概念首次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这样的回答貌似无人质疑,但其实是不严

5、谨的,它只看到了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今生” (现期) ,而忽视了属于它的“前世” (早期) 。准确地讲,无论是从理论形态上,还是实践形态上,对“家庭农场”的提及都早已不是第一次了。 在理论形态方面,倘若是从中央有关文件和领导指示上来看家庭农场在我国的早期发展,这恐怕要追溯要 1980 年代初。1983 年 8 月,当时国务院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新疆农垦工作时,就曾明确指出, “国营农场最大的问题,一个是死,一个是穷。一句话,要彻底摆脱苏联国营农场的模式,要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大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 ”;“农场什么办法也可以试一试,干脆每户划 50 亩,100 亩,搞家庭农场” ;“

6、国营农场内部实行职工家庭承包办家庭农场,很可能将来是主要形式” 。同一时期召开的全国农垦工作汇报会议决定“在国营农场中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同年 11 月,农牧渔业部批转了农垦局关于兴办职工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 ,并在当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予以印发。由此,“家庭农场”这个提法初露端倪。此后,在 1984 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写入了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 。随后,农牧渔业部颁布了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草案) ,明确了早期职工家庭农场的官方定义,即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

7、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职工家庭农场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是国营农场分户经营的主要形式。同年,当时中央的主要负责同志在视察黑龙江农垦区时再次强调, “一定要办好家庭农场” 。 人民日报就此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认为家庭农场就是国营农场推行联产承包制的体现,阐明职工家庭农场实际上就是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承包大户,是大农场里的小农场。在 1985 年和 1986 年中共中央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两份“一号文件”中,虽然没有再次提及“家庭农场”字样,但都用肯定的口吻支持了这一改革方针。 时隔多

8、年,在 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 “家庭农场”被重新写入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这时,有关家庭农场的提法虽然还不及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论述的全面深刻,但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兴办家庭农场的提法却初现雏形;而更重要的是,这时涉及家庭农场的关切点和范围已明显有别于以往,伴随着实践的不断演进

9、,现阶段的家庭农场逐渐冲破了国营农场这个外壳,基于“毛皮”关系的生产单元格升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恰好构成了家庭农场“前世”与“今生”之间的分水岭。家庭农场面对着不同的历史境遇,其自身也完成了内涵与外延的历史嬗变。 当然,家庭农场在理论形态上的表现也离不开学术界对其的研读和探讨。1983 年 10 月,全国国营农场经济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召开,围绕提高农垦企业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议题,学者们就提高经济效益、试办家庭农场和实现现代化管理等三个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自 19802013 年,累计近千篇文献资料以家庭农场为题进行了相关研究。 中国农垦经济 (原名国营农场经济研究资料 ) 、 中国农垦和中国农

10、村经济等期刊在早期集中发表了大量文章,成为研究和宣传家庭农场的学术舆论“主战场” 。从时间序列上来看,相关研究文献的数量呈现典型的双峰分布,第一个高峰出现在 19841986 年这三年间,占比将近 37%,而第二个高峰就出现在 2013 年前后,截至目前暂时占比 13%,这显著地反映出特定历史时期政策层面对学术层面的映射效应。从文献的研究内容上来看,有涉及家庭农场概念、性质、任务、制度安排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理论梳理和研讨,也有结合基层实践经验的工作考察、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还有基于外国家庭农场概况、经验及历史沿革作介绍性、比较性和启示性的系列研究。这些理论成果虽然有着碎片化和有限性的固有缺陷,

11、但其中已经包含了我国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的历史沿革与思想脉络。 相对于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理论形态,其实践形态更具有连贯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没有出现前者那种“冷热不均”的极端状况。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的实践形态也可以分为两段时期。第一段时期(1980 年代初到 1990 年代):为了突破国营农场中普遍存在着苏联模式的束缚和影响,提高国营农场的经济效益,中央推行在国营农场内部发展职工家庭农场。就职工家庭农场这种新型经营形式,各地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由试办向全面兴办的转变,取得了家庭农场数量倍增、规模扩大和经营提高等良好效果。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自 19841989 年间,全国职工家庭农场的数量已由

12、42.3 万个增加至 116.8 万个,农业总产值由118112 万元上升至 658349 万元,纯收入由 42153 万元增长到 352551 万元。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困难,甚至是挫折,例如严重的挂账、国有资产流失、农场土地规模的两极分化以及大农场与小农场之间统分失衡等诸多问题。第二段时期(1990 年代至今):为了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创新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再次被提到议程上来。这一次牵涉的不再限于国营农场内部,而是要扩大至农村全范围。上海松江、浙江宁波、吉林延边、湖北武汉和安徽郎溪等地先行先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日前,农业部又向各省、自治区和

13、直辖市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的调查工作。星星之火,即将成为燎原之势。 二、扬弃性的整合: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的“三寸之辖”通过对我国早期职工家庭农场发展历史的回顾与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它们都标注着“家庭农场”的相同字样,但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却不尽相同。我们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先解决“家庭农场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在弄清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两个关键点:其一,要关注西方国家家庭农场发展的历史沿革,概括出其在各国产生和发展的共性构成要件,并有选择性地借鉴和汲取,切忌盲目地照搬照抄或追求“普世化”的概念和定义。限于篇幅,笔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将另文撰

14、之。其二,要关注特定生产方式这种前置安排的差异性,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双重维度中来把握。有学者对国内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认为,虽然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视角和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但对于家庭农场的基本内涵、特征却大体可归纳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等四个方面。这说明国内研究大多仅是从生产力或运行机制的单一维度来界定,甚至有时还带有西方主流经济学术语的普世化味道,并不能彻底厘清家庭农场在不同制度安排和基本国情下的差异与分野。因此,在笔者看来,现阶段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应该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通过土地、资金及技术等全生产

15、要素流动的适度集中和倾斜,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它是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家庭经营层的内部整合与优化。具体地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发展家庭农场,必须要构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重要基石之上,这将成为社会主义家庭农场与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主要区别。家庭农场这种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并不仅限于和私有制实现结合,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可以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而且西方发展家庭农场的历史已经深刻地告诫了我们,土地私有化只能带来家庭农场内部的剧烈分化。 第二,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决定了家庭农场的

16、社会主义劳动性质。在现阶段,这种劳动性质应该主要表现为自我雇佣或者是带有轻微剥削的小业主形式。我们应当看到,机械化的普及可以带来雇佣劳动的减少,但却无法从经济关系中消除雇佣劳动的影子。西方现代家庭农场的劳动性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在有些时候出现的雇工减少,并不是出于经济关系的“减少” ,而是为了成本最小化不断使用机械化代替雇工的直接结果。 第三,全生产要素的适度集中和倾斜流动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现阶段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始动力并不唯一表现为对土地的需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应该按照这样的逻辑来完成这一适度集中过程。首先,在不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不断增加科学技术、管理等要素的边际贡

17、献;其次,在改变土地变量的条件下,可以尽量用土地互换或联户经营形式来代替土地流转方式;再次,在必须考虑土地流转的条件下,尽量将流转的规模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第四,家庭农场不是唯一或主要的经营组织形式,且还需要集体经营层的统筹协调。国外发展家庭农场的大量事实表明,家庭农场这种偏重家庭式的经营方式要靠一系列的农业合作组织才能实现与市场的良好对接。在西方,这些合作组织主要是由盈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自愿构成的;而在我国,这一职能完全可以依靠集体经营层来履行和实现。通过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性质的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以及综合服务社等农业合作经济形式,加强对家庭农场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流程协调与控制。 在

18、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以往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现在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来实现家庭经营层的内部优化整合,它们在本质范围上仍然属于邓小平同志所提及的“第一次飞跃” ,都是在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的“第二次飞跃”作铺垫和准备。虽然都着眼于农村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相对于最终要实现的农业集体化、集约化目标,发展家庭农场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消极的扬弃” ,这也就决定了它无法逃脱的中介性和过渡性。 三、批判性的前瞻:匡正家庭农场背后潜伏的“红紫乱朱” 毋庸置疑,家庭农场在我国农村的推行和发展仍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回答“什么是家庭农场、怎样建设家庭农场”这个基本命题,绝

19、非是仅凭长官意志、单靠朝夕之劳就能做到的,这还得有赖于人民群众长期的探索与实践。这就意味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其理论实践的不完备性、不成熟性注定也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暂时性的“妥协”不等于肆无忌惮的叛卖。有为数不少的错误思潮和主张潜伏在中央政策背后并且伺机而动,到处挥舞着“家庭农场”这把尚方宝剑,假正义之名,行不义之事,妄图曲解国家方针政策、误导农村经济改革。此事关生死存亡之道,我们不可不察! 1.不能以家庭农场为名,行土地私有之实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这里主要指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他们认为,原有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已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要求,30 多年前

20、的那场农村改革是不彻底的,且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已消耗殆尽,急需进行“第二次土改”或“土地新革命” ,要彻底地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让农民在拿到既有经营权(使用权)的同时,进一步掌握终极所有权,对土地可以自由进行交易和买卖,最终达到所谓的“耕者有其田” 。 这些谬论本已漏洞百出、黔驴技穷,但发展家庭农场的中央政策仿佛又让他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中央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这里的土地流转原本只涉及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 ,不包括土地的承包权(占有)和终极所有权。而主张土地私有化者却硬要混淆使用权、承包权和终极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力求实现土地所

21、有权的整体性流转。同时,他们还提出“土地私有化与流转市场化的叠加必然达成土地规模经济”的论断,并把土地私有化和流转市场化当作发展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和逻辑前提。其实, “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这种新自由主义理论早已在世界范围声名狼藉,对印度、墨西哥和巴西等第三世界国家土地改革的误导和危害也比比皆是。正因如此,1957 年,学者在肯尼亚举行的关于非洲土地所有制的工作会议上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要剥夺一个农民的土地,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让他完全占有土地,并且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转让。 ”这样深刻的感悟是源于过往的切肤之痛,但讽刺的是,非洲的前车之鉴却并没有使俄罗斯变得更加聪明。在 1990 年代初,俄罗

22、斯也曾把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其农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但就是由于同步实施了土地私有化进程,并把家庭农场的推行构建在土地私有化的基础之上,由此换来的不是家庭农场的飞速发展,而是农地规模的日益缩减和农业经济效益的连年下降。新自由主义土地私有化引发的地缘灾难一次又一次地被历史无情地重复着。 可见,土地私有化绝不是发展家庭农场的“独步单方” ,却一定会是误导社会主义农村改革建设的“致命毒药” 。其最终目标就是要把发展家庭农场当作变革农村土地制度的“良好契机” ,真可谓是“发展家农,意在私有” 。我们必须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决守住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三个不得”的原则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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