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与人权关系论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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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权与人权关系论证【摘要】 环境权与人权的概念是人的自然权利在不同时期发展变化的产物,具有历史上的相承性。环境权的提出与人权紧密相关,同时环境权又是人权发展的必然产物,两者相互联系,并且存在必然的协调性。 【关键词】 环境权;人权;协调 环境权是公民在安全、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是免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权利,让保护环境成为每个公民的义务。随着迅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对环境和公共健康产生的后果为对人权有着重要的影响,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普世人权认为,人类为了生存必须免于有害和不安全外力的侵扰。环境权入宪是国家保障人权和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

2、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包含环境权的实质内容和要求,有助于受害者维权,有利于单行法中对环境权进一步细化,对环境权和人权的协调及其实施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人权与环境权的历史相承性 (一)环境权的提出与人权紧密项链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经济社会发展甚至人类生存受到巨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权被提了出来。关于环境权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人权条约、环境条约及文件以及各国宪法中,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了环境权与人权的紧密联系。 首先,现有的人权框架中增加环境权规定或者暗含了环境权内容。如美洲人权公约 、 非洲人权宪章明确认可了环境权。 其次,新出现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文件也以不同的方法

3、规定了人对环境的权利。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规定“人类在关注可持续发展方面处于中心的地位,他们有权获得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健康而富足的生活” 。但这里没有明确提出环境“权利” ,虽然被认为是一种倒退,但其措辞却真实地反映了各国政府对可持续发展的诉求所牵涉的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利害关系的考虑与权衡。另外,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宪法中增设了环境权成为与人权同等的宪法权利。有学者统计,各国 20 世纪 90 年代制定的宪法中规定“普遍享有清洁、健康、平衡的环境的一般性权利”的国家有 36 个。 (二)环境权是人权发展的必然产物 人权概念直接的起源是 18 世纪资产阶级

4、反对封建势力奴役个人自由所提出的一些革命宣言。但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学说。我国大陆学者倾向于将人权的本原归结于人的本质,包括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学术界对三代人权的划分更加明显体现了自然权利的系统性变化。其中,第三代人权是在 20 世纪中后叶民族解放运动兴起和人类面临环境威胁后被提出来的,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可见,新崛起的环境权是人权发展的新阶段,其理论基础同样也是自然权的学说。人类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自然属性的权利必须以环境权为基础;环境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自然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是一种新型人权实现的基础,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人权的实现。 二、环境权和人权之间

5、的协调性 反对将环境权作为人权来对待的学者最为关注的是人权所固有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被认为是全球环境问题恶化的根源。他们认为生态中心主义才是环境权思想的根源。而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是背道而驰的。如果环境权受到承认会导致环境权受到承认会导致环境和自然资源仅仅为人类的利益而存在,而其自身则失去价值。而且这种权利会在人类与自然界其他成员之间产生一种等级划分,人类在其中处于一种高于并且与其他成员相分离的地位。他们认为以人类中心主义的人权方法来保护环境会产生以下不利后果:第一,会强化这种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第二,使环境得不到直接和全面的保护。比如“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生活标

6、准可能成为环境保护的目标,这样,环境就只有在保护人类福利的限度上才能得到保护。自然的价值、利益以及需要都要屈从于人类的需要。第三,人类是这些权利受到侵犯而得到救济的受益人,这就不能保证这种救济是为了环境的利益,因为自然不具有环境恶化受害者的地位。第四,环境保护依赖于人类来主张。还有学者认为,人权以人类自然属性的要求为基础,而且“人权是那些现在就必须实现的权利,而不是那种可能十分可爱但将来才能提供东西” 。据此环境权只是一种预期而不是权利。 但当代学者大多数认为人权同环境权的基本理念并非势不两立,即现代生态伦理观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折衷。首先,主张一定程度的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保护所必需的一个部分,因

7、为人类是已知的具有认可与尊重权利伦理意识和理性的唯一的物种,并且人类本身就是自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简而言之,人类的利益和责任与环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他们有责任保护自然的各个方面,而无论自然对他们是否具有明显的利益或眼前的经济效用。因此应当将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同实用主义区别开来。其次,强调人对良好环境的权利还可以对全面保护独立于人类需求之外的自然所固有的价值起到补充性作用。Birnie 和 Boyle 指出,这种方法能够降低人对环境的权利的唯一性,并且同人类作为自然受托人的关系的理论相一致。而人类作为自然受托人,不能只追求人类的直接利益。因此,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结构性问题,即需要把人权诉求纳入到

8、一个能将环境固有价值以及后代人需求和各国不同利益考虑在内的开放性的决策框架内。但现有的人权制度受到其本身视角的限制,无法平衡这些因素,因而需要考虑一种全面的替代性的制度工具,尽管这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实现。 随着国内环境国际化的不断扩展,通过可持续发展政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控制气候变化,人权法在促进国内决策程序民主化及更为合理、公开、合法方面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全球环境的充分保护有赖于国际和国内措施的相互配合;个人和环境团体通过国内法律体系不但能影响政府的政策和决议,而且能迫使政府履行其国际承诺和义务。 三、结语 从人权到环境权的演变是自然权利概念在全球环境恶化的心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更新的必然结果;环境权与人权的理论基础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因而人权与环境权是可以协调的。这种协调性与理论基础一致性体现为可持续发展观。 参考文献: 1英RJ 文特森著.凌迪译.人权与国际法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8 2周训芳.环境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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