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问题分析摘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长期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如何将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伤保障纳入工伤保险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性质及资历等具体实际,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03302 1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暂时或永久的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嘱获
2、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相当的完善,但由于其发展较晚,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纳入问题,就迟迟得不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一直游离在工伤保险法外,使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应得福利得不到保障。 2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初期,企业工伤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障出现二元化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丧失了独立性,企业保障制度逐步演变为今天的工伤保险,而现在我国在管理体系中仍实行两套模式,企业单位由劳动部门管理、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经过几次改革之后,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障仍没有得到解决,仍然没
3、有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以下是笔者提出几点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费率设置 费率设置无疑是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最关键性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无疑是工伤保险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必然要解决的问题。费率如何设置才会合理?要怎样设立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如果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将会严重的挫伤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如果费率设置的不合理,员工的福利得不到改善,那么将毫无意义,我国所设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无疑是给社会群体一个保障,给员工带来福利,如果改革后,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更糟,那么将是毫无意义的改革,所以费率设置问题首先值得
4、我们好好的思考。 2.2 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的原本工伤保障措施,是国家给与的保障。由于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障大多数是单位的自我保障。而在现行制度下,国家拨给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很难或很少到事业单位,用到普通工作人员的身上可以说更少,如果工商事业单位参加保险,这将是一笔大的支出,这将由财政部门支出,在缴纳期间存在的问题,也是值得商榷和解决的。 2.3 制度衔接 如果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还存在着制度衔接的问题,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将有很多问题,如享有原工伤制度的员工的福利将如何发放?正在进行工伤确认的员工的工伤福利如何发放?而且还
5、存在着各个年龄段的人工伤保险如何发放,由于两种体制的不同,衔接时必然倾向于一部分人,而另一部分人必然对现行制度有所不满,所以制度衔接的各种问题,有待细心一一解决。 2.4 部门利益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则以前的工伤福利制度将要废除。而每年国家发给工伤福利制度的补贴将不再有,据相关规定,工伤福利制度的补贴每年由民政部门发放,而实行现行政策后,则意味着机关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费用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实行新政策则会带来一些部门的权力被剥夺,如何处理好这些部门之间的纷争,合理设置职权,平衡各部门的权利,也是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前提保证。 3 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问题的建议 以上
6、是笔者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如果想让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并且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带来福利,以上的费率设置,资金来源,制度衔接,部门利益,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会让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以下是笔者对于以上问题提出的建议。 3.1 科学设置缴费费率 针对不同的对象设置不同的费率,因为除警察等一些危险的职业,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伤的概率很低,如果让他们也叫相同的费率,很显然存在这一个不公平的现象。其次,财政部门则是工伤保险费用的最后缴纳者,对于财政部门来说,想让他们积极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该让财政部门每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少于改革前用于工
7、伤保障的财政支出。 3.2 针对不同的主题设置不同的衔接方式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在两种制度衔接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保证每个人的权益,所以要细分衔接方式,针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政策。排除其他个别原因,笔者将他们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老年人,对老年人我们应该继续采取原来的保障制度,因为老年人年岁大,在交接时许多问题需要重新填写,很麻烦,而且对于他们也很难适应,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第二类是正在进行工伤认定的员工,对于这类员工,我们可以一次性付给他们一些抚慰金,帮助给予受伤员工最大的帮助,和员工家人等商议抚恤金金额,达到双方都满意,在此之后加入工伤保险,以后走正常的工伤保险程序
8、。第三类是正常的员工,统一进行工伤保险,编写档案,以后由工伤保障变为工伤保险。这样不久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就走入了正轨。 3.3 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机关单位聘用的人员,则应首先参加工伤保险,因为聘用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着雇佣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他们的工伤风险系数则稍大于正常员工,更应该接受工伤保险。我国现行法律也有规定,如果同一单位对于工伤实行两种制度,则不利于管理,员工容易对企业失去信心,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而且在面临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人,则会出现很多的麻烦,给单位和个人都带来不便,所以机关事业单位也应对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4 结论 对于工伤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以及后续问题一直是工伤保险有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近几年得以全面发展,存在着些许的不足,对于工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笔者指出了费率设置、资金来源、制度衔接、部门利益等存在的问题,后续有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科学设置缴费费率、针对不同的主题设置不同的衔接方式、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意见。 参考文献 1于欣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障问题探讨J.理论导刊,2011, (10). 2杨思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理念创新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