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与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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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与对策研究摘要: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与江苏、浙江、广东等几个发达省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不仅表现在户数、从业人员、企业规模等量的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均经济贡献、经济效益等质的方面。究其深层次原因,根本差距在于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及法规制度等方面。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创新发展模式,在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税收优惠及科技与制度创新上有重大突破。 关键词: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模式创新;对策突破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702207 一、吉林省与发达省份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比较 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起步较晚,

2、直到 1992 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之前,一直处于比较缓慢发展状态。在邓小平南巡谈话精神鼓舞下,吉林省的民营经济才真正步入快车道。尽管这一时期企业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本等增长很快,但与发达省份广东、江苏、浙江等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在全国处于后进状态。到 2003 年,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不到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省平均数的 1/2,规模企业数不到四省1/6,财政贡献率不到四省的 12%。从实现的生产总值看,低于全国平均的 35%,在东北三省中,这一数值也低于辽宁、黑龙江两省。 下面,我们截取不同年份的数值,从动态的角度来观察吉林省与发达省份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从表 1 可以清晰地看

3、出: 第一,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大约只是江苏的 1/8 多一点,从业人员是江苏的 1/10,注册资本是江苏的 1/6 多; 第二,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只是广东省的 1/7 多一点,从业人员是广东的 1/8,注册资本是广东的近 1/10: 第三,吉林省民营企业户数只是浙江的近 1/7,从业人员是浙江的1/18,注册资本是浙江的 1/6 多一点。 吉林省民营企业不仅在户数、从业人员和注册资本量上与江苏、广东、浙江等省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在企业规模、实力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距,这从下表中可以清晰观察到。 从表 2 可见,吉林省民营企业在规模与实力与江苏、浙江、广东等省的差距更大,排位在 25,比户数、从业

4、人员及注册资本的排位更低。 2005 年,吉林省民营经济与发达省份民营经济的发展差距没有根本性缩小。 2005 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 1231 亿元,占全省 GDP 增长的34.1%,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 15.4 亿元;同期广东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 8602.5 亿元,为吉林省的 7 倍,占全省 GDP 的比重为 39.6%,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 3184.2 亿元,为吉林省的 10.1 倍。 2005 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缴税金 526 亿元,而同期江苏民营经济则上缴税金 2840.4 亿元,为吉林省的 5.4 倍。 到 2009 年末,吉林省私营企业户

5、数达到 10 万户,同比增长 16.4%,规模以上企业达到 8093 户,同比增长 24.7%;个体工商户达到 108 万户,同比增长 10.7%。至 2008 年末,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达到 404 万人,占全省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的 72%;至 2009 年末,占全省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占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 80%以上,从业人员已达 440 万人,同比增长 8.8%。但同期浙江、江苏、广东等发达省份的民营经济发展更为迅猛,因此吉林省与这些发达省份的民营企业发展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扩大了。 资料显示,尽管吉林省民营企业户在 2009 年末已达 10 万户,但只是浙江的 1/

6、6,比 2007 年 1/7 提高了一些;是江苏的 1/8,与 2002 年比没有变化;是广东的 1/10,与 2002 年的 1/7 相比反而差距拉大了。 不仅如此,企业规模、经济贡献的差距也进一步拉大。2008 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 315.4 亿元,同年广东省民营经济增加值8602.5 亿元,为吉林省的 7 倍,其中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184.21 亿元,为吉林省的 10.1 倍。注册资本超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江苏有 370 户,浙江有 283 户,而吉林仅有 11 户,不及发达省份的一个地级市。 到 2011 年底,江苏、浙江、广东、上海和山东五省市个体私营企业市场主

7、体总数分别为:454.79 万户、305.66 万户、460.32 万户、114.27万户和 324.99 万户,而吉林省只有 101.7 万户,差距仍然很大。从户均注册资本的比较中,也可看出差距仍然很大。 从表 5 可见,在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本上,吉林省是最低的,远低于其他五省市;在个体工商户户均注册资本上,略高于山东、广东和上海,但低于江苏、浙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注册资本上,低于江苏、上海和山东,高于浙江与广东。这说明吉林省个体工商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与上述五个发达省市的差距有缩小,私营经济发展差距也有一定程度的缩小,但差距仍比较明显。 二、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因素分析

8、 1.市场准入门槛偏高、偏严 这主要表现在民营经济科技企业发展方面。目前,全国 80%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是由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承载的,而吉林省的这个比重只有 30%左右;全国有 65%的发明专利和 80%的新产品是由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而吉林省上述比重不足 40%。 民营科技企业是民营企业的精华部分,代表民营经济发展的标志与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讲,吉林省民营经济落后主要在于民营科技企业落后。2003 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创造的技工贸总收入 39105 亿元,而吉林省仅为 1087 亿元,只占全国的 2.8%;2007 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创造的技工贸总收入 98640

9、 亿元,而吉林省只增长到 2200 亿元,占全国的比重下滑到 2.2%,比 2003 年降 0.6 个百分点。在民营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市场准入的法律认定上,吉林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2004 年 11 月 24 日实施)明确提出:“具有大专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直接从事研发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能低于 10%”还规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等,都比江苏和广东偏严、偏紧,门槛设定过高,成为阻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政策支持力度不到位,政策有盲区 改革开放 30 年的实践证明:政策效应是无可估量的。 “长三角” 、“珠三角”及上海浦东的经

10、济腾飞,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在于优惠政策的推动。优惠政策有一种比货币乘数效应还要大的效应。吉林省与发达省区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很重要的一条在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到位,效应欠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奖励与扶持”政策规定过于一般化,无具体操作细则;二是政策本身存在盲区,例如在“非国民待遇” 、融资上的“所有制歧视”等;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由于存在政策信息“盲区” ,相关政策不能被从事民营企业的人员所掌握,从而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 3.科研队伍薄弱,创新能力低 吉林省虽然拥有 100 多家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和 40 多所高等院校,科研与教育资源比较丰富,但他们与民营企业联系与协作很少,产

11、、学、研一体化水平较低。并且由于种种原因大学毕业生不愿到民企工作,尤其不愿到中小民企工作,导致中小民企人才缺乏,特别是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更是奇缺,致使企业自主研发力量相当薄弱。国家统计局 2004 年组织的对吉林省 162 户民营科技企业的调查发现,在民营科技企业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仅占企业总人数的 8.58%,多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学历偏低,初中以下学历的人员占 37%。这就必然造成企业创新能力低下,缺乏拳头产品、品牌与名牌产品。目前,拥有中国独立知识产权的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总量最多的是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约有驰名商标 328 件,占全国的 14%,是吉林省的

12、10 倍左右。 4.金融环境差,民营企业融资难 金融环境差,民营企业融资难,这在全国都存在,但在吉林省更为突出。吉林省民营经济局调查显示,全省民营企业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缺口达 60%以上,全省 27 个县的民营企业因资金不足闲置生产能力达 30%以上。但省内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对贷款控制更加苛刻,90%以上中小型民营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2000 年,吉林省民营企业获得金融贷款只有 76 亿元,其总额不到一户大型国有企业的一笔贷款,到2003 年也只有 236 亿,众多民营企业由于得不到银行贷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融资难可以说是制约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从深层次说,金融机

13、构(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从思想根源上并没有解决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从承担风险层面上说,认为给民营企业贷款风险大。当然,融资难也有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主素质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企业经营效益差,偿还贷款的能力较弱。银行为民营企业贷款最为担心的是发生“信用风险” 。财产抵押与信用担保确实为民营企业融资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子。吉林省从 1999 年才开始组建担保机构,远比广东、浙江、江苏要晚许多,截至 2007 年,建成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68 家,货币资金达 30 亿元。但由于货币资金不足,资金规模过小,无力应对民营企业过多的资金需求。由于资金补充渠道单一,更缺乏必

14、要的资金补偿机制,因此,风险完全集中于担保机构。由于缺乏风险分散与分担机制,使担保机构也无力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5.户均资本利税率低,发展质量差 吉林省民营经济不仅在企业数量、企业规模、发展速度上与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发达省份存在重大差距,更重要的差距是在发展质量上。这从户均注册资本所实现的利税率及人均资本增加值上可以看得十分清楚。 从表 6 可见,吉林省户均注册资本、人均注册资本都高于辽宁、黑龙江及东北、全国水平,但其人均资本增加值和人均利税率均低于东北及全国的平均水平。人均资本所实现的经济增加值及人均资本利税率低,这是吉林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内在硬伤” ,是吉林省民营企业

15、与发达省份的根本差距。 6.制度缺陷及制度供给的差距 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创造性地发展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当代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与持久动力。一个效率较高的制度,即使没有先进的设备与技术,也可以刺激劳动者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从吉林省的实践看,制度上的缺陷与制度供给的差距,是造成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滞后于发达省份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国有企业和其他制度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管理制度表现出更多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全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同时缺乏决策的民主制度与程序、必要的劳动契约制度、良好的收入分配制度及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共同

16、成为企业运营效率低、阻碍企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原因。 三、加速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在发展模式上要有新突破 目前,吉林省工业化水平已越过初期阶段,进入中期阶段,工业化综合指数为 40,在全国排位靠前,列第 11 位,并且,吉林省的城市化水平 2010 年已达 54.8%,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49.95%。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吉林省民营经济一定要创新发展模式,把民营经济发展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以工业化、城市化带动民营经济发展,实行工业化、城市化、民营经济三者联动,一体化整体推进,跨越式发展。 跨越式发展首先是要避免走“长三角”与“珠三角”发展民营企业的老路,即乡镇企

17、业“先污染,后治理” 、遍地开花的路子。应是由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城市工商资本及城市民营资本,在全省乡镇投资兴办农、工、商企业,使乡镇企业发展一开始就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从起步开始就避免传统乡镇企业发展的路子,既可避免乡镇企业没怎么发展好却严重污染了农业生态环境的局面,又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与工业化建设相融合。因此,这种跨越式发展不仅仅是速度上的跨越,更重要的是发展质量的跨越。宁肯乡镇企业的数量少些,也要让其发展质量好些。在 2008 年国际经济危机严重冲击下, “长三角”与“珠三角”大批乡镇企业倒闭,就是由于只追求数量型乡镇企业发展的结果。因此,我们一定汲取上述教训,务必在“

18、质量第一”的理念下,促进吉林省民营乡镇企业更快与可持续发展。 跨越式发展其次是要围绕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直属国有企业集群并辐射式网状发展。与“长三角”与“珠三角”不同,吉林省国民经济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尤其是中央国有大企业较多(如一汽,吉化等) ,这为吉林省民营企业围绕国有大企业配套集群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与生存空间。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技术装备先进,科技力量雄厚,产品科技含量高。民营企业直接为其主打产品进行零部件的配套生产与协作,技术起点高,产品质量要求高,这就使民营企业一开始起步就立足于较高的物质技术基础之上,避免了手工作坊的低水平工业化,使民营企业的工业化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围绕中央国

19、有企业实现民营企业配套集群并形成辐射式网状发展,这样以“国”带“民” ,以“民”促“国” ,形成“国” “民”双轮驱动、比翼齐飞的格局,必定能加速吉林经济振兴。 跨越式发展还要高起点切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种高级形态,是经过改革开放乃至建国以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逐渐探索的资源节约与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兴经济。从现在起,兴办与创立的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应尽可能投资循环经济、环保产业及从事低碳经济。这样可直接跨越高消耗、高成本、高污染行业的发展过程,抢占全国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发展的先机。 2.在市场准入上要有新突破 民营经济发展好不好与快不快,在很大

20、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依法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在市场准入上有新的突破。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应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允许新办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只要出资各方协议约定,就应不受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积极鼓励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取得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该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21、;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我们认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放宽条件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可行的。 3.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要有新突破 允许运用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扶持政策和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的各项税收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实行免税;新创办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对盈利的民营工业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 10%(含 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自申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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