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自体监督之思考摘 要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是针对当事人财物的强制性措施,处理不当则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最高检历来非常重视该项工作,多次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行完善,2010 年 5 月 9 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新增条文 13 条,多数条文作了重要修改,以期在扣押、冻结款物的制度上予以完善。但在具体执行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状况,围绕如何进行有效监督展开思考。 关键词 扣押 冻结款物 处理方式 作者简介:汪浔,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
2、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6-02 一、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处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当前,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一般为:一是自侦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为案情需要,在搜查中发现与案件可能有关的款物予以扣押、冻结,后经查明和案情无关的,应由检察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将扣押款物予以返还。二是判决生效后,随案移送的,由法院进行处理;没有随案移送的,检察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三是及时将涉案款物返还给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或亲属;及时返还与案件无关的涉案款物给被扣押人或其家属。但实践中却存在如下问题: (一)处理不及时 对在搜查中发现与案件可能有关的款物予以扣押
3、、冻结,后经查明和案情无关的,没有按规定及时返还;对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或扣押、冻结的款物与指控的犯罪无关的,不及时返还,甚至久拖不还;判决生效后,按法院通知应当上缴国库的不及时移送。 (二)不随案移送 对作为证据并能够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为了收取利息或其他原因而不依法移送。 (三)申诉途径不明 对没有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当被告人被判无罪或与涉案款物有关的指控未被认定时,而涉案款物又没有及时返还的,被告人或家属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诉没有明确规定,如到了法院,法院说东西不在我们这里,无法返还;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则可能会说这是法院判决的结果,我们要将东西移送给法院,由法院来处理,造成久拖不决。 (四)对棘手
4、问题消极对待 有这样一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了被告人的房产证,提起公诉时没有将该房产证随案移送,法院判决时涉案赃款尚未追缴齐,但所扣押的房产价值又超过了未追缴的赃款数额。要追缴齐赃款则需要将该房产处理扣下剩余的赃款,但该房产在外地,处理房产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检法两家都不愿意在这上面花费工夫。由于处理不及时,被告人家属不得不提请申诉,要求返还多余的部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过于粗疏 无论是新刑事诉讼法还是工作规定,均没有对扣押、冻结款物的移送作出明确规定,使检法两家在涉案款物的移送环节产生诸多矛盾。如对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如何界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此物不宜移
5、送,法院则认为此物能够移送,这种分歧如何解决则没有严格的、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检法两家在执法上难以作到执法有据。 (二)侦查行为的监督乏力 从本地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来看,如果扣押、追缴的是现金,则须由当事人自己到检察机关指定的银行将钱交到指定的帐户,并由检察机关的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案人员并不经手。但如果是物品,则由自侦部门办理扣押手续,或由于办案人员嫌麻烦或出于其他原因,办案人员往往并不将扣押的赃物交由院里统一保管,因此,对所扣押的物品是否是立案后扣押、保管是否妥善、案件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判决生效后是否及时处理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都无从监督。笔者所在地某检察院就因所扣押的赃物保管不善及在
6、处理上久拖不办,将当事人的一件大衣丢失,又由于在事后的补救上没有作出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再加之案件本身在办理上也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借案发挥,经常申诉甚而上访,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检法两家认识不同导致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不一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后,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作出判决,但对按照规定应当追缴的犯罪数额却没有判决,导致所扣押的款物难以处理:上缴国库却没有法院的通知,返还给被告人或亲属,但判决却认定了该部分。如某法院对检察院所办理的一起行贿案件的判决中,认定了行贿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
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行贿人行贿后仍有 10 余万元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予以追缴却没有判决,致使检察院对这笔 10 余万元的扣押款物一时难以处理。 (四)处理扣押、冻结款物随意性在 由于受办公、办案经费短缺影响,一些检察院不得已动了涉案款物的念头,或下达追赃任务,为完成任务有的自侦部门不惜违规扣押;或该移送的不移送先行动用或从本院上缴国库拿财政返还。也有部分办案人员利用涉案款物行违法乱纪之事,如私存、挪用,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结合本院实际对完善扣押、冻结款物监督制度的思考 本院在 2010 年 3 月根据
8、上级院部署,本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自侦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活动期间,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 2009 年成立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继续发挥作用,将“回头看”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院反贪、反渎部门围绕专项检查范围对 2004 年至 2008 年已办结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处理情况进行了逐案登记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涉案款物做到了该返还的返还,该移送的移送,该上缴的上缴,全部处理到位,没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但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扣押的赃物没有专用保管场所,对特殊物品没有配备必要的存储设备。为加强监督,本院纪
9、检组制定了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监督办法 ,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规范赃物管理,防止物品被挪用甚至于丢失、损毁。 对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完善法律规定 首先,为消除检法两家在对移送扣押、冻结款物问题上的分歧,应该从立法的角度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其次,从案件判决来说,法院也应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定,使检法两家在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上达到必要的衔接和配套。再次,从国家赔偿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拓宽对扣押、冻结款物处理上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二)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督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时要严
10、格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履行备案手续。反贪、反渎部门要将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的涉案款物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书,并在五日内报送至本院纪检组。法律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 、 扣押物品清单 、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 判决书 、 处理扣押物品清单等。二要严格审查。具体审查:是否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而予以扣押、冻结;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扣押、冻结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的。以保障扣押、冻结款物的正确性。 (三)加强管理保护措施 为保障扣押、冻结款物不丢失、不损毁,应当设立专门的赃物管理室,专人保管;保管人员有变
11、化时,本院纪检组要和财务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后才可办理交接;定期对专门保管场地进行检查,尤其是贵重物品的保管,是否有火险、潮湿等隐患,是否安装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扣押物品出入库情况,以免自侦部门虽然将扣押手续进行了备案,但实际上物品没有入库或出库,防止物品被挪作他用。 (四)注重纪律约束 一是教育干警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在办案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其最终目的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返还扣押款物,亦是对单位或个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体现。如本院在办理一起国企厂长利用改制之机侵吞公款 12 万元的案件时,为保障该企业资金周转,及时返还了扣押的钱款,赢得该企业的交口称赞。二要
12、严格管理。不仅要用办案纪律来约束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当办案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形时,必须要追究责任;对有关办案人员违反规定行为进行举报的,按照纪检监察工作条例予以受理、初核、调查、处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处置扣押、冻结款物的现象。 (五)加强横向与纵向监督 一是建立本院纪检组、案管中心、行装科、业务部门的协作制约制度。纪检组坚持对涉案款物的定期检查及现场监督;案管部门通过网上办案系统与办案部门随时沟通,提醒办案部门及时处理涉案款物;业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行装科要认真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才可办理出库。二是坚持上级院督察制度。实践中,由于碍于情面,本院监督可能落不到实处,造成不敢监督或监督只是走走过场,达不到监督的真实效用。上级检察院应当经常亲临下级院开展监督检查,若经检查后发现有违法违规扣押冻结款物现象的,要及时责令扣押冻结款的下级检察院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启动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其目的是收集证据,打击犯罪,因此,在处理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时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监督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