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书记的贪腐三板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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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书记的贪腐三板斧洪维俊贪腐的手段并不高明,不外乎是利用职权倒卖土地、介绍工程和调解经济纠纷。也正是这贪腐三板斧,给他带来了十九年的有期徒刑 2002 年,40 岁的洪维俊坐上了重庆市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的位子,一年之后就升为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一时间,仕途顺利,风光无限。 然而,这位开发区书记并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招商引资、开发区管理上,而是打起了“开发”的歪主意。此后近十年间,他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贪污、受贿达 926 万余元。 3 月 5 月,办案检察官披露了查办洪维俊案的细节。事实上,洪维俊贪腐的手段并不高明,不外乎是倒卖土地、介绍工程和调解经济纠纷

2、。也正是这贪腐三板斧,给他带来了十九年的有期徒刑。 成立公司专门倒卖土地 重庆市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是 1992 年经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重点开发区,1997 年重庆直辖时转为重庆市级开发区,同时被授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州科技工业园,是万州区唯一的集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为一体的综合开发区。 作为这样一个肥缺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有求于洪维俊的开发商不计其数,眼看别人花花绿绿的钞票揣进了腰包,洪维俊也开始琢磨:如何从开发区增值的土地中攫取一桶金子? 机会终于来了。2004 年下半年,洪维俊在重庆市委党校读函授研究生班时,认识了女同学夏某。闲暇时,洪维俊对夏某提出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有

3、很多土地,升值空间大,只要通过买卖倒手就能够赚取大笔利润。但自己身为开发区领导,不好亲自出面倒卖。于是提出,以夏某名义购买土地,自己负责背后的操作,所得利益二者平分。 两人商量妥当后,决定各出资 50 万元,于 2004 年 12 月 15 日成立了“重庆珑宇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珑宇公司) ”,准备购买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夏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洪维俊的妻子和夏某,二人各占 50%股份。 公司成立后没有几天,在洪维俊的操作下,夏某就以珑宇公司的名义按每亩 12 万元的价格,顺利竞得开发区青龙二、三社 20.8 亩土地。洪维俊清楚,只要有土地在手,不愁没钱赚。珑宇公司只需待价而沽。

4、2006 年 5 月,时机来了。重庆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旭公司)准备在渝东开发区购买约 145 亩土地进行开发,其中包括已被珑宇公司竞得的青龙二、三社 20.8 亩土地中的 17.4 亩。 金旭公司找到渝东开发区管委会要求提供帮助。洪维俊代表渝东开发区协调珑宇公司和金旭公司土地转让一事,要求金旭公司先与珑宇公司协商。金旭公司同意按每亩 30 万购买,但代表珑宇公司谈判的夏某不同意,提出每亩 50 万元。眼看要谈崩,洪维俊暗地与夏某商议,将 17.4亩土地按每亩 42.6 万元的价格共计 741.24 万元转让给金旭公司。 之后,洪维俊再找到金旭公司,向对方承诺金旭公司只需按 30

5、 万元每亩的价格共计 522 万元购买珑宇公司的 17.4 亩土地,而 522 万元与741.24 万元之间的 219.24 万元差价由渝东开发区承担支付。 2006 年 5 月 30 日,洪维俊代表渝东开发区与金旭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6 月 27 日,珑宇公司与金旭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 17.4 亩土地以 741.2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旭公司。洪维俊要求金旭公司打款 550 万元给珑宇公司,并承诺金旭公司多支付的 28 万元作为其他土地款。当日,金旭公司支付 550 万元土地款给夏某。 为了套取资金,2007 年 3 月 13 日,洪维俊让金旭公司出具一份虚假的“关于代付土

6、地款的函” ,谎称金旭公司向渝东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200万元土地款时,误将其中应支付给珑宇公司的土地转让费 191.24 万元支付给了渝东开发区管委会,特请渝东开发区管委会将上述土地款代金旭公司转交给珑宇公司。 洪维俊让渝东开发区工作人员陈某某处理转交土地款之事。同日,陈某某将该函交渝东开发区副主任何某签字后报给渝东开发区财政局。同月 15 日,渝东开发区财政局将金旭公司划入的土地款以金旭公司错误划入渝东开发区为名,划款 191.24 万元给珑宇公司,加上金旭公司应划给渝东开发区而实际被珑宇公司占有的土地款 28 万元,至此,渝东开发区共向珑宇公司支付土地款 219.24 万元。这一笔款,自然

7、而然进入了洪维俊和夏某的腰包。 故技重施再购地 2006 年 5 月,就在洪维俊与夏某准备出售珑宇公司青龙二、三社土地,商量继续购买土地谋利时,洪维俊选定购买青龙一、四社 49.98 亩土地。为防止别人说是炒地,同年 6 月 2 日,夏某以丈夫为法定代表人的重庆灯缘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灯缘公司)为名,与渝东开发区签订青龙一、四社 49.98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协议 。 协议约定:经甲方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拟定出让土地面积 49.98 亩,出让综合价金 12 万元/亩,土地出让综合价金 599.76 万元。该宗土地在2004 年 12 月 8 日,经渝东开发区委托的重庆某房地产评估有限责

8、任公司评估,评估价 770.7 万元。为了达到低价购买的目的,2006 年 6 月 2 日,洪维俊与夏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约定:若竞买的土地综合价金高于协议双方商定的综合价金部分,由渝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2006 年 6 月 29 日,重庆市万州区土地交易中心对该宗土地公开拍卖,拍卖公司沿用 2004 年的评估价 770.7 万元起拍,夏某代表灯缘公司参与竞买,灯缘公司以 770.7 万元的拍卖底价竞得该宗土地。 2007 年 1 月 18 日,在灯缘公司未缴纳土地款的情况下,洪维俊安排渝东开发区工作人员陈某某向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出具虚假的“关于 49.98 亩国有土地出让金及土

9、地成本解缴情况说明的函” ,证明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 329.9 万元已由受让单位全部上缴区财政,土地征收成本及开发费 440.8 万元已由渝东开发区管委会全部收讫。 2007 年 1 月 23 日,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与灯缘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年 2 月,夏某用珑宇公司在土地转让中的利润支付了渝东开发区 599.76 万元土地款。灯缘公司因此少支付 170.94 万元。 2010 年 1 月 4 日,灯缘公司在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登记,取得了该宗土地的房地产权证。2010 年 2 月,夏某将灯缘公司及所购土地整体过户给他人。 事后据检察机关查证,在洪维俊的操控下,洪维俊与夏某在以上两宗

10、土地买卖过程中,将渝东开发区的 390.18 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介绍工程,两笔捞取 400 万 洪维俊作为开发区的一把手,在很多重大工程上都具有最终决策权。这也成为他获取好处的途径之一。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人当地的一个小包工头朱某某。 2006 年,洪维俊给朱某某介绍了一个很小的工程回填项目,洪维俊提出按 0.5 元/立方米提取介绍费,朱某某二话没说就点头允诺。工程结束后,朱某某算下来如实给了洪维俊 3 万元。洪维俊认为朱某某为人老实,信得过。从此,二人开始紧密合作。 2007 年 6 月 20 日,某工程学院南京工程爆破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工程学院)中标渝东开发区龙腾工业园对口支援标准厂

11、房场平工程(以下简称龙腾工业园场平工程) 。同年 6 月 28 日,工程学院经现场考察后,发现该工程施工难度大,遂决定将该工程分包给渝东开发区的下属企业重庆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 ,并与凯华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书。 洪维俊在凯华公司承建龙腾工业园场平工程后,安排凯华公司副总经理黄某联系朱某某,提出将该工程交由朱某某承建,并要对方给他介绍费 100 万元的要求。黄某当即将这一消息告知朱某某。朱某某通过估算后认为,即使给了 100 万元回扣仍有钱赚,于是同意了。 洪维俊得到朱某某承诺后,向凯华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打招呼,要求将该工程发包给朱某某承建,李某同意。2007 年 7 月

12、15 日,朱某某通过挂靠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顺利承接到龙腾工业园场平工程。工程完工后,2007 年 9 月的一天,朱某某按照约定,将送给洪维俊的 100 万元划到重庆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账户上。 2008 年上半年,渝东开发区实施大河沟三期回填工程,洪维俊再安排黄某与朱某某再次商谈承建工程事宜。朱与黄商议后,承诺得到该工程后将中标价超出 16 元的部分送给洪维俊。2008 年 4 月 21 日,朱某某以 4061.14 万元的价格中标大河沟三期回填工程,洪维俊让其不支付工程保证金。因回填的土石方不好找,2008 年 8 月,在洪维俊的帮助下,朱某某承包了“万山国际”约 35 万

13、立方米的挖方项目,作为大河沟回填的土石方来源。 工程接近尾声时,按照事前约定,朱某某算下来应送给洪维俊好处费约 380 万元。后因油价上涨、成本增加,朱某某提出只送 300 万元,洪维俊同意。2010 年 1 月 13 日,朱某某转账 300 万元到洪维俊提供的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没过几天,根据洪维俊的安排,洪维俊的弟弟将该款项转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账户上,并以陈某的名义投资房地产。2011 年初,洪维俊调离开发区,组织对他进行审计。洪维俊害怕事情暴露,让黄某找到朱某某,要朱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对他讲,如果查起来就把这 300 万元说成是做工程给某公司打的保证金,企图蒙混过关。协调纠纷,一次

14、收感谢费 100 万 因开发区的项目实在太多了,捞钱对洪维俊来说如探囊取物,易如反掌。一旦有机会,他绝不放过。 2005 年 8 月 8 日,重庆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咨询公司)通过招拍挂,以 200 万元获得了万州区牌楼街道办约 33.58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5 年 9 月,渝东开发区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合同,合作实施大河沟的回填造地工程项目。因咨询公司的土地位于大河沟,为对大河沟实施整体开发,某公司需要对咨询公司的土地进行收购。洪维俊组织渝东开发区有关人员和某公司一起与咨询公司股东张某谈判收购事宜,2005 年12 月 5 日,咨询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以 8.9 万元/亩的

15、转让价将 33.58 亩土地转让。 2007 年至 2009 年,万州的土地价格大幅上涨。由于某公司与咨询公司未办理转让手续,张某多次找到某公司要求补偿,但未果。张某遂找到洪维俊,提出是在渝东开发区的干预下才把土地转让价格压低的,且渝东开发区和某公司没有执行另一份协议的内容,没有将大河沟整体造价咨询业务给咨询公司,因此要求某公司再补偿几百万给咨询公司。张某要求洪维俊出面协调,并表示咨询公司得到某公司 100 万元补偿即可,多余的作为感谢费送给洪维俊,洪维俊表示同意协调。 2009 年下半年的一天,洪维俊找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他说,这块土地今后有升值空间,如果咨询公司违约,会给你们带来更大损失

16、,要求给咨询公司补偿。某公司见开发区的头号人物出面说话了,哪有敢不听的?况且往后在开发区发展需要洪维俊协调解决问题的时候还很多。于是,某公司同意补偿咨询公司 200 万元。 2009 年 11、12 月间,某公司陆续将 200 万元钱划给张某。张某收到200 万元后打电话给洪维俊,表示某公司已补偿他们 200 万元,按事先承诺,咨询公司只得 100 万元,另外 100 万元作为感谢费送给洪维俊。2009 年 12 月,张某分三次将 100 万元送给了洪维俊,分别为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均是洪维俊安排司机到张某处领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洪维俊在重庆市渝东开发区任职期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过程中,利用与同伙成立的公司,采取自行确定价格并自己购买、违规补差价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侵吞国有土地资金及及公款共计 401 万余元。同时,洪维俊在渝东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为工程承包人、承建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对方好处费共计 525 万元。洪维俊将所得赃款用于购置门面、购买别墅以及投资房地产等。 2012 年 7 月 20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对此案公开审理后,一审以洪维俊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300 万元人民币;犯罪所得 926 万余元赃款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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