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摘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 年末全国就业人员 76704 万人,同期我国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达 1.9 亿,在过去 10 年中年均增长 17%,对比发现仍有很多职业人群未能获得工伤保险保障,而在未被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群体中,灵活就业人员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需求非常突出,因此探索该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灵活就业 工伤保险 社会保障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好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他们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其他主体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需求非
2、常突出。首先,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状况更差,更难以承受职业伤害所导致的生活困境。灵活就业群体比较大,是我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其次,这一群体普遍年龄较大、劳动技能较差、收入较低,多数靠微薄收入养家糊口,属于弱势中的弱势,一旦遭遇职业伤害,仅仅依靠其自身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支撑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生活,将陷入绝境。再次,目前一些大中专毕业生也加入了灵活就业群体,对职业伤害保障也存在着较大的需求。 当前,灵活就业已成为国际就业的一种趋势,灵活就业人数的增长量已超过传统正规就业人员数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将是我国工伤保险扩面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
3、策对扩大社保覆盖范围,降低人民生活负担,减少因偶然事件造成的突发性损失和缩小收入差距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的发展现状 中央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后,各地进行了相应的探索,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全面覆盖探索的方面之一。 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办法 2006 年 12 月出台,2007 年 1 月1 日实施。其主要做法是:适用对象为在市区各级劳动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办理代理劳动保障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0.5%执行,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一起征收,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自愿
4、选择;出台了专门的工伤认定办法,要求由乡镇、街道出具灵活就业的书面手续,并须提供两人以上的旁证材料;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除了没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外,与其他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基本相同。2012 年南通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为 4.1 万,发生灵活就业人员工伤 63 人,基金支付率 93.9%。 2009 年 4 月,山东省潍坊市开始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办法,其基本模式与南通市相似,主要区别是适用对象现定于在该市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劳动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是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1%,由个人承担,托管机构代缴。20
5、12 年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为 26.6 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 5763 万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018 人,支付基金 5229 万元,支付率为 90.7%。 太仓市 2010 年 4 月 1 日期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每人每年 30 元,由失业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补贴中全额列支,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分为 6 档,一次性支付 1 至 4 级伤残费 3 万元,5至 6 级 1 万元,7 级 8000 元,8 级 5000 元,9 级 3000 元,10 级 1000 元,工伤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2012
6、年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 32068 人。 三、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推行面临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推行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工伤认定问题。由于没有用人单位,缺少了确定工伤事实的特别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导致工伤认定中通常最为重要的关键性证据确实;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事实证据,主要依靠证人证言,各地采纳的由社区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也属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较低,很难排除“伪证”的可能性,从而加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还面临着合法性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缺少上位法依据,一些地方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后,依据该政策实施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
7、定、待遇支付均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在司法审查、审计监督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境地,并有可能导致很大的法律风险。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的实施路径的选择。保障对象的确定、筹资模式的选择、保障基金的独立性、待遇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总的来说,南通、潍坊和太仓推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南通和潍坊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式,太仓市则实行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式,风险更可控,但保障水平较低。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伤保险承担的是终身、无限支付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障承担的是短期、有限责任。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继续推行的一些政策建议 1. 与职工工伤保险做好衔接 灵活
8、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用人单位责任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种类繁杂,其中一部分人员已经被目前的工伤 保险制度所覆盖,实践中很难排除部分应参加职工工伤保险者参加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制度。因此,要做好制度的衔接,防止雇主转嫁责任。 2.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 工伤认定强化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社区机构的联系与协作,需要社区对当事人的灵活就业“身份”以及具体的就业岗位等进行“认证” ,以确定工伤的真实性,未来还需要更多“借力”社区及相关工作部门。现场调查对确定工伤事实意义重大,单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很难实现这一点,因此对工伤事实的调查跟多地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如与医疗、交
9、管、通信等机构做好工作衔接,由他们及时提供或向他们调取相关资料,这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确定尤为重要。 3.与商业保险做好衔接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得二者的衔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相对更加成熟,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由其承担工伤事故查勘,特定的再保险业务等,可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成本,使社保资源得到使用更合理有效。 4.与民事侵权责任做好衔接 实行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后,需要考虑与清泉损害赔偿的关系,除了第三人赔偿外,应当处理好保险制度与侵权赔偿的竞合,建立更为合理、更为公平的待遇保障体系。通过体系化赔偿模式的设定,可以有力地保障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