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法官的责任意识摘 要 法官的责任意识强弱不仅映射出一国人权保障情况,同时也反映出一国法治程度。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应考虑从完善错案追究机制、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合议制、社会监督机制及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等方面来促进法官责任意识的提升。 关键词 司法公正 法官 责任意识 作者简介:李翠娥,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9-02 一、引言 古今中外,司法者在特定的国家权力体系中都是至关重要的角色。正如科殷在其法哲学中所述,法官掌握着和实现着法,法官的伦理道德历来总是与正义结合在一起
2、的。 因而,法官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的高低往往能够体现其所处社会正义实现的程度高低。法官是代表国家掌握审判权的职业法律群体,既然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切言行均应符合国家意志。而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忠诚地执行国家的法律,行使好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的公正。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既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正义的伸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如潮涌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司法领域这方净土也受到了污染,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层出不穷。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是导致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二、
3、责任与责任意识 (一)责任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分内应当做的事。换句话讲就是说是一个人不得不做的事或一个人必须承担的事情。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违反了法律就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责任有虚拟责任,家庭责任,理性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之分。公正行使审判权表现的范畴则是社会责任,是国家赋予我们的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所在,也是国家赋予我们人民法院的特殊要求。 (二)责任意识 所谓责任意识,就是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且认真履行社会职责和参加社会活动,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有责任意识,再艰险的工作也有能力去面对,从而避免和减少风
4、险;没有责任意识,再普通的岗位也会出现问题。责任意识强,再大的艰难困惑也能克服;责任意识弱,很小的问题也有可能酿成大祸。一个人应当具备的优秀品质很多,而责任意识是十分重要和难能可贵的。 三、法官缺乏责任意识的主要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表现 1.刑事冤错案件屡见不鲜 杜培武、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冤案,远的不说,仅 2013 年浙江省就连曝两起重大刑事冤错案,这不得不让人对坚守于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官产生质疑。 “只能根据证据定案,这其中包括了在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的有罪判决以及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情况下的无罪释放这本是通识性规则。但是在琳琅满目的各个冤案的背后,我们会发现,
5、据以定案的所谓证据,似乎并不是我们心目中证据的摸样。判决采其为证,然实无所据,谓之证而无据 。 ” 2.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 近些年,各级法院因民事、行政案件裁判引发的诉讼当事人涉诉上访、闹访、群访事件海量增加,尽管我们不能排除这些当事人中有些是在胡搅蛮缠,但如此数量的申诉案件,我们不得不质疑法官裁判结论是否真的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些法院甚至因当事人闹得凶便轻易变更原判决结论,更是让人质疑两次不同结论的裁判存在问题。在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官裁判的天平明显倾向于行政机关,其用意不言自明。 3.违反程序规定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受案量呈几何倍数增长,
6、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在此背景下,法官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案件超审限最为常见,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仍一拖再拖、久拖不决;法官裁判一言堂,违反合议庭合议程序;应当回避的案件而不回避;违反举证、质证程序规定;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强行调解结案等等。 4.诉讼证据缺乏调查 部分法官对案件主要证据缺乏调查研究,导致案件裁判不公以及恶意诉讼增加。尤其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法官仅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很少进行现场调查;部分案件需要大量的数据计算,一些法官怠于冗繁地计算,仅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计算结果定案等等。 5.判决书千篇一律,缺乏说理 司法实践中,多发案件类型往往具有一
7、定共性,尤其是传统民事案件,如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合同纠纷等等。部分法官常年办理大量同类案件,在撰写判决时,并不是依案说理,而是对过往案件判决进行简单地复制粘贴,许多案件说理部分甚至一字不改,如此极易导致当事人对这种笼统的判决说理难以信服。 (二)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导致法官责任意识淡漠的因素较为复杂,既有司法体制方面的,亦有法官个人素养方面的;既有传统司法文化方面的,亦有现代市场经济方面的;既有社会外部监督机制方面的,亦有法院内部管理方面的。笔者认为具体如下: 1.现行司法体制因素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令人民法院及法官地位尴尬,很难从各种世俗、利益关系中超脱做到司法独立,从而导致法官
8、司法过程中面对各种干扰因素顾虑重重,当法律不是法官唯一遵从的裁判标准时,法官的责任便无从谈起了。 2.法官个体修养因素 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一些法官人生观、价值观在不知不觉中偏离方向,导致自身思想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一些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辩点进行避重就轻的引导,使庭审过程为结果决断形成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局面。还有个别法官恶意运用庭审记录模糊诉讼程序的关键争辩点及证据,对当事人的诉求及证据或抗辩观点不记或少记,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部分法官惰性较强,难得到现场去调查取证,撰写判决套话连篇,东拼西凑,少有就案说理。 3.不良社会风气 多年来,我国社会弥漫着一些不良的风气,司法
9、领域也难以逃脱这些影响。首先,说情风、吃喝风;一人打官司,亲戚朋友齐上阵。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案子还没立,吃喝又先行。五花八门的说情、吃喝等行为把法官搞的是应接不暇,头昏脑胀,法官时刻处于疲于应付,目不暇接的状态,责任意识早已抛到脑后。因而严重影响了公正行使审判权。其次,送礼风、交易风;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一些人把“权权交易” 、 “权钱交易”拿到审判中来。你给我送礼,我帮你打官司;你给我帮忙打官司,我给你解决具体困难等等,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 4.社会舆论的因素 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社会舆论已不仅仅局限于媒体,更多的是来自互联网,微博、微信的广
10、泛应用,使它的覆盖面更加宽广,传播的速度更加迅猛。正面的、负面的内容混杂在其中,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难度,导致部分法官被社会舆论所左右。 5.特权思想的影响 官本位和特权思想在当今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越权行事、违反法律程序、乱批条子、乱发指示、对法院的审理工作指手画脚,干预过多,从而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 6.法院内部管理不到位 一些法院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放纵了法官不负责任的行为,久而久之养成了不良习惯。较为常见的情况是部分法院领导对于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问题不是对法官批评与处分,反倒是一路绿灯批准案件延期审理;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意见取代了合议庭意见,合议庭形同虚设,法院领导置
11、若罔闻;法院领导对于不良风气的存在不是阻止,往往还亲自参与其中等等。 7.社会外界监督难以触及 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以外的社会监督对于司法个案难以触及,尤其是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在无形中也放纵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瑕疵或不端行为,仅靠法院内部监督难以从根本上提高法官责任意识。 四、提高法官责任意识的路径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守防线的法官放弃责任其后果必然使司法的公信力丧失,有效提高法官责任意识不仅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须,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意。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有效提高法官责任意识的路径,我们认为有如下几条: (一)完善错案追究机制 错案追究机制是世界各国制约法官司法行为的通行做
12、法,其作为一种司法裁判的事后监督机制,不仅能够有效救济因错误裁判而受到利益侵害的诉讼当事人,而且能够时刻警醒法官提高司法过程中的责任心。我国法院现有的错案追究机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无论从追究机制的启动、错案的审查主体、审查认定程序,还是对法官惩戒的力度方面都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需完善。 (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是否科学、规范也决定了法官司法裁判行为能否依法进行。我国各级法院受地域、经济等因素影响,内部管理水平差异较大,这也导致不同法院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行为受约束程度各不相同。因此,不同法院间存在的“同案不同判” 、 “选择性司法”等情况便不奇怪了。由此可见,制定全国统一的
13、人民法院内部管理规范十分必要,应当尽量杜绝各个法院自己制定与诉讼程序法相左的管理规则。 (三)完善合议庭制度 对依法要求组成合议庭采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庭负责制。而实践中存在的合议庭形同虚设、主审法官一言堂等情况,说明目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缺漏之处,需要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尤其应强化诉讼当事人对合议庭的监督,一方面是利益相关,另一方面是当事人更容易发现合议庭是否发挥了职能作用。 (四)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 司法实践中,依法公开审理的普通案件实际参加旁听公民甚少,从法院内部而言,基于司法安全与司法秩序考量,法院严格限制案外人进入法庭;从法院外部而言,除重大影响案件外,公民获取的案
14、件开庭信息有限。这种情况导致无形中使得法官司法裁判又缺失了一层社会监督。笔者认为,在坚持案件公开审判的基础上,应完善法官司法的社会监督机制,比如由各级人大从律师、法学院校、媒体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司法案件进行随机旁听等形式对法官司法行为加以监督。让公众的眼睛能够看到法官在司法个案中的言行,杜绝办黑案、判黑案。 (五)完善与落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只有刑事案件能够看到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身影,而民事、行政案件中几乎看不到检察人员。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不限于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归位能够有效督促法官依法履职,减少程序违法和司法不端行为,提高司法裁判的责任意识。注释: 尹晋华主编.法律的真谛.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5. 郭硕.一沙一世界有关冤案的若干随想.载清华法治论衡(第九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