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轮船招商局 从官督商办到公司创办于 1872 年的上海轮船招商局是中国第一家“公司” ,可实际上直到 1904 年大清公司律正式颁布之后数年,轮船招商局都迟迟没有作为一家公司正式注册,也没有一个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来负责公司管理。在其创建 37 年之后和大清公司律颁布 5 年之后的 1909 年,轮船招商局才作为公司正式注册,并第一次组建了一个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完全由董事会来实际管理公司,则更要晚到大清覆亡之后才得以实现 国家、商业与公司 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政教分离、政商分离,直至政社分离。政商分离给予了现代公司这种居于传统的政府和私人家庭、家族及宗族之间的组织以成长空间。 美国在
2、十九世纪中期之前,一些州政府也曾普遍介入商业活动,创办银行,投资公路、桥梁、运河和铁路,以及试办公私合营企业等,但是效率低下和失败很快使美国政府认识到,不该介入应属私人的商业领域。 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政府投资兴建了一些示范工厂,但也很快就出售给了私人,这使日本公司在十九世纪最后的一二十年里得到快速成长。 中国传统几千年里,一直有着政府介入商业活动的传统。经由太平天国起义而国力转弱的大清,为了应对西方“船坚炮利”的挑战,洋务运动中采用了“官督商办”体制兴办新式企业,以资“利用”民间资本。但是一直只想“利用” ,不愿放手,甚至一有机会就要“收归国有” 。如果不是要实行铁路国有化,大清政府的倒台可
3、能还不会那么快。 中国人自己兴办的第一家“公司”轮船招商局,在经过了从 1872 年到 1909 年这三分之一世纪之久的“官督商办”之后,终于不再“官督”而“商办”方始成立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而且在大清倒台之后才真正进入了“董事会全权管理”的真正公司状态,却最终还是在 1933年被中华民国政府给国有化掉了。 与轮船招商局同期(只早了两年时间)并同样以三条轮船开始创业的岩崎弥太郎,则是借着日本政府的国有轮船公司私有化之力,从三菱轮船公司发展出了一个三菱工业帝国。 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走上了官办工商业的极至,直到最后接近经济崩溃、无以为继而走上改革开放之路,重新开始利用外资并准许民间工商业的发展。
4、但是至今,政府重度介入工商业,亦官亦商、官商缠绕不清的问题依旧存在。 官督商办的渊源与含义 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按官督商办体制开办的大型企业有十几个,按开办时间排列,较为著名的有轮船招商局(1872 年) 、开平煤矿(1877年) 、上海机器织布局(1878 年) 、中国电报总局(1881 年) 、漠河金矿(1887 年) 、汉阳铁厂(1896 年)和大冶铁矿(1896 年)等。 官督商办思想的直接来源是政府盐务垄断。从 1617 年明万历皇帝废除了市场化的盐引制度,代之以政府直接授权给其挑选出来的大盐商同时向这些盐商索取报效的盐纲制度之后,就形成了一种政府与商人之间“授予特许专利权索取报效”的
5、合作模式。在清盐务府的记录中,有大量官督商销、官运商销之类的字眼。盐务名义上是由地区或省政府在中央户部管理的,但是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总督和地方官员手中。晚清时期地方中央政府权势衰落、地方政权势力兴起,进一步促进了地方大员与大商人之间的庇护与合谋共生关系,形成了“官督商办”的制度环境。这些制度特征与 19 世纪中后期在通商口岸出现买办阶层和新资本来源相结合,就衍生出了官督商办的洋务企业。买办是官督商办企业的资本来源,也是其管理人员的来源。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通常具有官衔买来的或者由更高官员推荐而获得,同时又是最大的股东之一。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政府投资工商业有统一的政策和明确的政府资金来源,并且政府
6、还给予新式工业企业财政津贴。中国洋务运动时期这些地方大员庇护下的官督商办企业,如轮船招商局,最先是靠李鸿章的个人资金及借用军费开办起来的。没有规则明确的政府投资,又要依靠政府提供的专利权和免税优待等才有竞争力和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如轮船招商局享有运输漕粮的专利权,上海机器织布局享有机器织布和纱的 10 年专利权) ,这又为官僚的索取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没有任何工商法律,股东们不能依照法律反对苛捐杂税。他们仅有的保护者是有权力的官僚,这些官僚因为在公司得到特殊利益而反对局外人的勒索。对于官督商办企业的管理者们来说,与其留下财物给掠夺者,不如自己分享其利。公司经常处于困难之中并向官方呼吁援助,其
7、半官半商管理者们的私人财富却在不断增长。 轮船招商局的创建 创建轮船招商局的最初想法来自容闳。容闳在 1867 年应江苏巡抚丁日昌之邀所写改革建议中,提出了组建一个股份制轮船公司的设想。公司不准洋人入股,是一个纯粹的华人公司,全部由华人自行管理和工作。而且为了保证它的成功,政府以特许其从上海到天津运输指定比例漕粮的方式给予年度津贴。但是,这一建议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响应,只是和总税务司赫德的劝说一起,促进了清政府出台规则,准许中国商人拥有和运用洋式船只。在这个一切都要政府许可,没有许可你什么都不能做的国度,这是一个重要进步。 直接导致轮船招商局诞生的力量来自因率领淮军镇压太平天国而崛起为晚清重要政
8、治势力的李鸿章。为了应对保守派官僚要停止福州船政局造船的压力,李鸿章提出“华商集资组建轮船公司,由一官派经理指导之,并授予漕运专利以保公司利润。 ”在 1872 年 12 月 23 日给总理衙门关于建立中国轮船招商局的报告中,李鸿章明确提出了官督商办的基本概念:“目下既无官造商船在内,自无庸官商合办,应仍官督商办,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弊,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 ” 1872 年 8 月,李鸿章指派浙江海运委员朱其昂和他的年轻幕僚盛宣怀为这个计划中的公司起草了章程。朱其昂本身是个沙船主,出身商人家庭,没有科举功名,但捐有官衔。其海运委员职务的职责是负责由浙江到天津的沙船运输漕粮事务。该
9、年 10 月,受李鸿章令,朱其昂带着他弟弟朱其诏到上海组建了“轮船招商官局” 。 为了使公司能够运转,李鸿章拿出私人资金 5 万两,并以 7%的利息将直隶练饷 13.5 万两借给公司。1873 年 1 月 4 日,轮船招商官局以在上海和天津的三艘轮船、仓库和码头,以及一项运输 20 万石漕粮的专利权,正式开始营业。朱其昂试图说服胡雪岩带头入股,但是没有得到响应。上海商人担心“官督”之下,商股权利无保。到 1873 年 4 月,只筹集到了 1 万两的现款和 10 万两的认购承诺。 买办管理时期的轮船招商局 严格说来,由于招募商股的不成功,由朱其昂任总办(或称督办)的轮船招商局还不是“官督商办”企
10、业,而是如朱其昂为其所定的轮船招商官局这一名称所示,一个官办企业。 朱其昂的总办职务只任职到 1873 年 6 月,李鸿章找到买办出身的唐廷枢替代了朱其昂,出任总办。朱其昂卸任总办职务后,仍留在轮船招商局负责漕运事务(直至 1878 年去世) ,可获得漕运总收入 5%的佣金。船队和码头等交给唐廷枢管理。任命唐廷枢为总办的同时,将轮船招商局改组为官督商办,并从名称中去掉了“官”字。 1873 年的改组,实际是轮船招商局作为股份制企业的真正组建,是时开始有唐廷枢、徐润(出任了会办,相当于总办的副手)等的大额买办资本进入。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将股份较大者公举入局作为商董(商人董事,与官董官派董事相
11、对应) ,在主要港口协助商总经营业务。每百股举一商董,于众董之中推一总董(或称商总) 。商董各管理一个设在各港口的分局,由总局给予任命证书。 这些分局的商董,可以自聘其职员。各个分局除按月领取经费之外,从 1879 年起,每个分局可以留取其出口水脚收入的 4%,和进口或转运水脚收入的 1%。这种制度下,负责各分局的商董重要股东,实际成为了轮船招商局的佣金代理人,他们与轮船招商局总局之间类似于承包关系,分局自身则像是个家族企业。 盛宣怀入主 盛宣怀虽从一开始就参与了轮船招商局的创建,但是直到 1885 年仍没有成为主角。1873-1878 年间,盛宣怀一直只担任会办。1879 年盛宣怀被委任为天
12、津河间署理兵备道(这是他获得的第一个正式行政职位) ,暂时离开了轮船招商局。1881 年,盛宣怀在成为当年新成立的电报局督办的同时,开始大规模购买轮船招商局股票,为入主轮船招商局作准备。1884 年底时,唐廷枢和徐润因挪用公款事情败露而被解聘,李鸿章委任盛宣怀为轮船招商局督办。由于还有天津河间署理兵备道及电报局督办等职务在身,并于 1892 年又升任了天津海关道,盛宣怀任职轮船招商局督办的 1885-1902 年间,在上海主管日常业务的是变换不定的会办。这些会办也一律地拥有官衔,并且由李鸿章根据盛宣怀的推荐而任命,如同今日的国企高管要有行政级别,并由组织部门任命一样。 1885 年盛宣怀出任轮
13、船招商局督办后,制订了新章程,禁止大股东担任分局商董,除非他们是能力和财力都有保证的人。盛宣怀还命令公司的官员和雇员,包括各分局的商董,都不准接受薪俸和红利之外的其他报酬,禁止为私人目的借用公司资金,而且在他们任职轮船招商局期间,不能接受别的雇佣。但是效果有限,裙带关系形成了复杂的贪腐网络, “两套帐册”现象普遍。尽管如此,盛宣怀任督办的 1885-1902 年间,是轮船招商局作为官督商办企业的鼎盛时期。 管督民办洋务企业的并非中央政府,而一直是由直隶总督兼任的北洋大臣监管。自创办以来,到 1909 年转归邮传部管辖为止,轮船招商局一直在北洋大臣的监管之下。1902 年盛宣怀因父亲去世回家守孝
14、,袁世凯以其自己的亲信替代盛宣怀出任了轮船招商局督办。盛宣怀再次夺回对轮船招商局的控制权,要到 1907 年了。 官督商办体制下的管理架构 根据费维恺的研究结果(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与官督商办企业 ) ,总体来看,官督商办体制下轮船招商局的基本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最上层是监督层,就是官方保护人;第二层是公司的股东与管理部门,包括股东、官董和商董;第三层是业务部门,包括设在上海的总局和设在港口城市的若干分局。 上海的总局分为航运、财会和总务三个部门,这三个部门的负责人加上总局和分局的管理人员共同构成了商董(或称商总) 。大政方针性的事情掌控在公司的官董手中。官董通常有 3 人,一名总办(或称督
15、办)和 2 名会办。在商董和会办之间时常会有兼职。官董由李鸿章(后来的袁世凯和邮传部)直接任命,商董由官董推荐后被官方任命。 名义上拥有公司的股东,在 1909 年才正式成立的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之前,并没有作为股东参与决策的正式通道。最重要股东,如盛宣怀本身是作为督办发挥作用。次要一些的股东,可能是某个分局的实际“承包人” (佣金代理人) 。也就是说,在股东和官董及商董之间是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1909 年开始由董事会掌握一些重要的政策性事情的决策。 公司的监督层官方保护人,从李鸿章到袁世凯,最后是邮传部。在公司的保护人眼里,这种官督商办企业就是一个较小的官局,如同今日政府部门看待那些有着
16、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一样。官董,是公司和它的保护人之间的联络纽带,这些人,从朱其昂、唐廷枢、徐润到盛宣怀,都是同时扮演着企业的“官督”和“商办”两种角色。 公司的业务经营由上海总局的总办和会办控制,这些人是最大的股东,并且大多数股东是这些人的亲戚和朋友。负责各个分局的人都是轮船招商局的股东,许多人原是买办。他们由总局任命,但是他们有自己雇佣的职员和码头工人。 从官督商办体制到公司制 我们在以前的有关文章中已经分析到,中国政府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在现代公司法的供给上明显滞后,与此同时中国的商人也缺乏对现代公司法的需求,对公司制企业形式的运用并不积极。 1908 年底, 大清公司律颁布四年之后,才共有
17、227 个公司依法在农工商部进行了注册。这其中实际有很多当铺、银号、小商店之类的传统企业,注册为公司,但继续保持着注册前的经营方式。他们之所以注册,可能并非利用公司制的股东有限责任和董事会管理等制度优势,而只是试图利用公司律中的一些条文,来抵制官方干涉和苛捐杂税。不幸的是,号称中国第一家公司的轮船招商局也是这种情况。轮船招商局作为公司注册,也是盛宣怀在其失去了通过官僚身份所具掌控权之后,才作出的一种选择。 1907 年 2 月 28 日,盛宣怀组织召开了一次江浙股东大会,决定请求农工商部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将轮船招商局作为一个商办企业注册。来自北方和中部各省的代表已发行股份一半多一点的198 位股
18、东,在盛宣怀的上海静安寺路公馆出席了会议。会议选举出了一个由盛宣怀的亲信们组成的委员会,负责执行注册事宜。3 月 20 日,在袁世凯任命的代理总办徐润的努力下,南派股东会议同意参加注册,他们向农工商部请愿,要求由徐润负责注册,还致电袁世凯,劝其不要委任其他官员。 但是,在袁世凯于 1907 年 9 月离开直隶总督的位置之后,盛宣怀可以通过徐润的继任者王存善(会办)和钟文耀(驻局总办)而行使自己对轮船招商局的控制权时,他又选择了保持轮船招商局的官督商办体制。只有在官方保护不可靠的时候,才会寻求法律的保护。在盛宣怀是督办或者能够控制该职务任者时,他就更希望保持官督商办体制。当他不能通过招商局的管理
19、者直接控制企业时,盛宣怀就会成为一个完全商办的支持者。他相信,作为该局的最大股东,他可以操纵这一商办公司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来操纵公司的经营。 轮船招商局董事会对抗邮传部 1909 年 4 月,轮船招商局转归邮传部管辖之后,再次面对失去其控制力的危险时,盛宣怀才开始真正站在股东角度,带领股东抗议,选择将公司注册。来自南北两方面的 31 位股东联合致电邮传部,要求设立一个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1909 年 8 月 15 日,代表 31,164 张股票的732 位股东,选出了一个 9 人的董事会,其绝大多数都是忠于盛宣怀的。盛宣怀得票 4,769 张,第二多的得票 1,686 张,第九位得票
20、983 张。盛宣怀当选为董事会会长。 股东们还起草了新章程,以取代 1885 年的旧章程。邮传部接受了这一章程是对商办的一个重大让步,但是官督的性质还是保留了。邮传部保留委派官员担任正总办、副总办和会办的权力,并指定公司以禀文形式向邮传部汇报重要事项。 大清公司律明确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权力中心:各公司以董事局为纲领,董事不必常川住公司内,然无论大小应办应商各事宜,总办或总司理人悉宜秉承于董事局(第 67 条) ;公司总办或总司理人、司事人等均由董事局选派,如有不胜任及舞弊者,亦由董事局开除,其薪水酬劳等项均由董事局酌定(第 77 条) 。邮传部成为了大清公司律在大清第一家公司轮船招商局得到落实的障碍。 股东-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和邮传部-邮传部委任的总办会办,开始对抗。迫于邮传部压力,盛宣怀起初表示不能就任董事和董事会会长,给出的表面理由是与其邮传部职务冲突。盛宣怀于 1908 年 3 月被委任为邮传部右侍郎,但一直没有实际到任。股东们继续请愿,并诉诸于公司律第 44 条规定, “附股人不论官职大小,或署己名或以官阶署名,与无职之附股人,均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他股东一律均沾,无稍立异” ,邮传部最后同意了盛宣怀出任招商局董事和董事会会长职务。 1910 年 6 月 12 日,第二届股东年会召开,选举一位总理和两位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