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宣传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作用的实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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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院宣传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作用的实现提 要 近年来,尽管法院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做了很多工作,因总体上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相适应,司法公信力程度还比较偏低,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满意度还不尽人意。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剖析了几点原因,并就法院宣传在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用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包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应对,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等。 关键词 法院宣传 司法 公信力 作者简介:周高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29-02 一、法院宣传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 司法公

2、信力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社会公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近年来,尽管法院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做了很多工作,比如,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等,然而,因总体上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相适应,司法公信力程度较低,具体表现在: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部分民众对司法工作的不满和对司法不公的抱怨诸如“打官司难” 、 “司法腐败” 、 “司法不公” 、 “执行难” 、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挑战良好的司法信誉维护司法权威,培养法律信仰,鼓励公民遵守法律,它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其他功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提提升人民法院

3、队伍素质的重要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审判质量要得以提升的必然要求,与促使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的基本保障。因此,作为肩负审判使命的人民法院,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的各项主旨。要实现这个目的,只有依靠宣传,通过不同的宣传方式与途径,进一步改观和提高人民法院与法官的形象,改善法院工作的执法环境,从而推动和提高公正与效率。 二、法院宣传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外宣传积极性、主动性不够 法院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处理都会引发社会评价和议论,处在“传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之下,无法躲、堵、封。现实中,媒体的一些关于司法的报道中存在着断章取义、事实不准甚至误导读者的现象。面对各种各样的负

4、面宣传,网络风暴,和各种各样的不准确的宣传或道听途说的蔓延,失去主动性,话语的权利,让太多的负面,疑问,以讹传讹的东西扰乱社会公共判断正确,以深化人民法院外给外界的误解。 (二)方式单一,范围窄小 目前,法院宣传的方式比较单一,较多是通过本院主办的纸质媒介和网站(较多的仅限于局域网) ,受众有限。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仅仅依靠传统的宣传模式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法院宣传也有偏见,主要表现在宣传“两多三少” ,两多即多宣传,宣传案例与法律知识,三少则为宣传的法院与宣传法院队伍的措施与实践以及宣传的先进典型少。因此,社会公众对运用法律、作出法律文书的法官,以及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本身及法

5、院的建设成绩、先进典型,难以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容易对司法权威产生质疑,司法公信力受损。 (三)宣传力量偏弱,机制不完善 一直以来,法院重视如何公正、高效地把案件审理好。对于如何作好宣传工作,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人员安排上,一些审判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优秀干警都被安排在审判、执行岗位上。机制不够完善。受工作条件等多种原因的限制,法院的宣传工作难以完全落实到与政绩考核、奖励惩处、经济利益挂钩,有效调动宣传工作的激励机制难以制订出台。同时,宣传工作的经费难以得到保障,法院难以购买传真机、计算机等开展宣传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使宣传工作难以较好地开展起来。 (四)没有实现与媒体、舆论的良性互动

6、 法院在对外宣传中,较多是孤军作战,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目前,“全民法官” 、 “全民记者” 、 “媒体审判”等现象的出现,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空前关切,也反映出媒体对话语权的争夺越来越激烈。碰到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与难点案件和大案、要案,出现“媒体审判”与“舆论绑架”时,法院在宣传上总是慢人一拍,不能在事前作出应有的说明,不能与媒体实现良性互动,不能做到借助媒体为自己宣传,反而被媒体与舆论牵着鼻子走。事后即使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判,社会公众对其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三、法院宣传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一)积极应对,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传播力决定影响力、主动权决定话语权的宣

7、传规律和道理永远不会变。我们要有效应对负面舆情,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要切实加强涉诉负面舆情应对工作,努力掌握话语权,形成舆论主导权。必须牢牢把握传播规律,坚持正确的指导,引导舆论的主流,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情的应对。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但也取决于提高引导舆论的能力。要善于主题宣传的策划,公众议题的设置,先进典型的大力宣传,做好的负面舆论的应对,为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 (二)丰富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内容,实现宣传效果的最大化 丰富宣传方式。要重视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介,也要重视网站、论坛、微博(博客) 、手机报等媒介,法院有必要发布消息时,要主动与联系媒介与之沟通,向社会展示法院

8、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营造法院工作报上、电视有像与网上有文的宣传声势,获得较好宣传效果。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工厂、社区、农村等活动,让更多的的社会成员维护与相信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扩大宣传内容。加强宣传,要让外界全方位了解法院。从内容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宣传那些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守法遵纪、清正廉明、护法为民的法官,让社会大众认识到裁判案件、解决纠纷的法官具备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高超的司法技能,从而真正树立起司法机关公正的执法形象和崇高的司法权威。 (2)宣传法院的办案程序。客观地说,不公开的司法程序使当事人和社会成员怀疑司法的公

9、正性是不可避免的。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有利于化解民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疑虑。因此,要切实推进司法透明化的建设力度,做到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裁判公开、执行公开。 (3)办宣传法院的办案成就。通过客观、真实的宣传,向社会展示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法庭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树立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三)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宣传力量,提升宣传水平 加强法院宣传工作,组织领导是关键。在法院宣传工作中推行“一把手工程” ,领导班子一起抓的良好局面。应把宣传触角深入到法院的各个方面,通过建立领导层成员宣传工作联系点和部门联络员制度,使每个领导均有自己的工作联系点,全院新闻宣传工作一盘棋的“大宣传

10、”格局。要不断地充实宣传力量,把学历高、文字功底好的年轻同志吸纳到宣传岗位。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提高宣传工作在法院考核工作中的比重,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采用庭室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将宣传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各部门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考核挂钩,有效落实法院宣传工作会议下发的宣传工作文件。同时,按照已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进行经济奖励,充分有效地调动各部门和专兼职宣传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在全院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四)处理好与媒体、社会舆论的关系,在实现良性互动中保持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要搞好宣传工作,仅凭法官和法院宣传人员是不够的,必须同媒体紧密配合,建立起自己的宣传阵地。只有不断拓宽阵地,司

11、法宣传工作才能有所依托、有所作为。通过充分挖掘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包含的新闻资源,通过多写稿、多上稿与上好稿,积极抢占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大力促进人民法院和法官实践“司法为民“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显示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工作成绩与精神风貌,使法院的司法活动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了实现正义的良性循环和媒体优势互补必须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机制。主动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定期交流机制,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媒体恳谈会与媒体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赢得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并建立长期和标准化的媒体沟通和协调机制,建立一个健康的媒体环境和良好的法律

12、环境。打好主动仗,保持独立审判。 (1)法院内部负面典型的选择性的典型宣传,展现出人民法院以身做则严格严抓廉政建设,严厉惩罚司法腐败的坚定决心,不要等到社会上风言风语满天飞,媒体漫天批评报道后才匆忙应对,贻误最好时机。 (2)对报道失实、严重影响法院声誉的不正当宣传和社会误解,要通过记者招待会、媒体恳谈会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及时妥善地予以澄清和纠正。 (3)保持中立,独立审判,避免被“媒体审判”与“舆论绑架” 。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的那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主动的设置让新闻媒体与人民群众感兴趣的议题,做到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并且着力避免因为沟通不够、信息不

13、对称导致对司法公信的猜疑指责,甚至是损害司法权威的问题” 。 (五)提升公众的法律信仰,加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意识,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度 提高公众的法律信仰,加强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意识,有效提高裁判自觉执行度。公民法律信仰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意识的增长必须导致公共身份的法律和法律包含的价值认可和赞扬。同样,公众认可和赞扬了法律信仰最终导致全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视。必须加强宣传,并且通过有效的宣传,让社会法院执法,通过宣传,告诉其胜利和失败的症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不满和诋毁,提高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的认识。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司法判断的好习惯,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最后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对司法的信任,自觉维护正义。 法院的宣传工作作为法院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坚持用时代发展的要求审视自己,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完善自己” ,紧紧把握宣传工作的主动权,通过及时、有效、准确、客观的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展现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的决心和勇气,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人民法院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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