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摘 要 债务强制执行需要加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而“执行难”的问题在我国一直是司法问题中颇为严重的。这个问题一直得不到完善的解决原因来自于各个方面,如:体制、立法、执法者等。法律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化了社会问题, “执行难”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都有所消极影响。在时代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下,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势在必行的,立足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和创新方法。 关键词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制度 执行机构 改革与创新 作者简介:罗国雄,陆河县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
2、2(2014)1-051-02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结合法定程序所定权的一种制度,要求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中越来越严重和深化。常常出现的问题有:被执行人人间蒸发、财产不翼而飞、协助人不配合调查等等,这些问题一直亟待被解决。可是,就在近几年来,又出现了违法执行、滥用职权等问题,这加剧了让“执行难”的问题和提高了难度。众所周知, “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在我国无法得到解决,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存在极大的不良影响,并成为了社会、民众所关注的焦点、热点。要想解
3、决这一问题,需要分析和研究复杂的执法系统,本文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和创新办法。 一、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界限 民事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要求,运用国家强制力并依照执行的措施和条件,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民事权利活动。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其特点就是强制性突显在执行措施上,根据国家机关制订且生效的法律文书,使得民事执行有根有据。民事执行分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所制订的法律文书,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司法工作中能永垂不朽的宗旨就是:公
4、平与效率,要实现这一宗旨,少不了两个配合:一是法官立足于事实的根据地,公平执法,以法律的文书和条令进行公平的判决;二是严格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必须真正的落实到执行中去。这两点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必要条件。但,“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其主要原因是: (一)客观因素而导致“执行难” 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债务的激烈竞争过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损失,特别的,被执行人甚至会倾家荡产,这就让不少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或者说是没办法执行,因为在客观上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承担债务的能力,这就导致了在客观因素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 (二)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 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少的被
5、执行人是某地方的骨干企业或者是特别大户,中国的传统思想是以“和”为贵,同时执法人员也存在一种心理:怕得罪人,以后吃不了兜着走。故此,由于这类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的因素,使得执行工作更为艰辛,步步难移。这类被执行人在历史上被灌输了一个名号“保护主义”的宠儿,但,在促进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 “保护主义”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关建议。 (三)缺乏完善的执行工作体制 立足于我国人民法院的现状,如果将法院的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进行相比,就会发现二者之间的性质存在巨大的不同:审判工作在于裁判,是对是非的一种辨别和判断;而执行工作则属于一种活动,属于行政活动的范畴之内,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
6、为核心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动性。但是,立足于我国法院的整体情况进行研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的监督行为,而执行工作却要将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定位放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领导关系上。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了,缺乏一个完善的执行工作体制,如何能有效地去执行呢四一)领导的重视程度不高。 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部分法院的领导存在一个思想问题:不够科学的思想重审理、轻执行!这种思想导致了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致使几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对执行机构的工作不重视、不正式,以致执行工作上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常常出现物资短缺、资金短缺等问题,还出现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不高,除此之外,相对于
7、审判工作者而言,执行工作人员的限制和标准处于较低的水平。 三、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的策略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乃十六字字方针: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要让这十六字真正的体现出来,就需要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提高公平正义的程度与司法效率,让债务的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得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法治的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本文提出以下几点: (一)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在国际上,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有其相应的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或者它们的名字有所不同,或许它们的立法体例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说能分成五类: 第类:在破产条件内也使
8、用民事强制法,让其成为单一的、混合的法典,体现在土耳其、瑞士等国家。 第类: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分别加入民事强制执行法,体现在意大利等国家。 第类:将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强制执行法要单独的独立出来,形成一个篇章,体现在德国和部分东欧国家。 第类:让民事执行法或者强制执行法单独出来,让其单独立法,体现在我国台湾、比利时、日本等。 第类:将执行程序的有关内容和条令直接列入到公司的重整或者破产的手续当中,不采用强制法典。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国际上的法律条文在也逐步完善,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法律上不能停滞不前,应要与国际接轨,共同发展。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中十分关
9、键的一扇门,只要开打了这门,才能真正的迈进去。 特别的,在强制执行制度里应注意一点: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必须被执行机关或执法人员进行彻底的清查,做好保全措施,必须确定债务人的能力和经济情况,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防止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将财产隐瞒、转移等情况,为了在最后执行时减少不便,因此,任命财产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专属的必要性。 (二)加强“保护主义”的管理力度 众所周知,在执行过程中,不少的债务的被执行人由于地位显、实力超强的关系,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保护主义”的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加强上级
10、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保护主义”时不手软,该执法时就执法。同时,对于“保护主义”所造成的损失,还要进行赔偿,并让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付出相应的代价,追究其责任。 (三)完善执行体制并提高人员素质 在过去的执法机关中,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一直是个隐患。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能顺利进行,健全执行的机构,首先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就是:一是执行体制的完善,二是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唯有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促进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道路走得更长更远。从体制上说,强制执行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审执分离”的制度,并从真正意义上实施。其原因在于务必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的地位放在同一水平
11、线上,同等的看待二者的重要性。接着,要重视的是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问题,务必要让各级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必不可少,并建立和健全此机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在设立执行机构的过程中,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需达到平行状态,原因就在于执行机构所执行的工作不仅仅是民事裁决,而是所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机构。因此,执行机构需要拥有一个独立与审判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不能被上级所遏制和打压。最后,要重视物资问题,执行机构所需的物资必须准备适当,如: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等,为执行机构的工作顺利且高效的执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在执行机构得到一定的健全之后,就要着手于解决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了。在强制执行的过程
12、中,其具体过程几乎又执行人员所决定,执行人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了执行的质量。因此,若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人员的素质问题亟不可待的等待解决了。首先是执行人员的法律水平,执行人员需要熟悉法律,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为此,在选拨执行人员时最好是竞争聘用。为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竞争过程中最好公开内容和得分,从招聘起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此一来,必能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行能力,使执行机构在科学的考核制度下,创建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四)正视并重视强制执行制度 在全国各地的各级人民法院所设立的执行机构上,必须要对执法引起重视,让领导对其正视起来。在进行“执法难”的问题时,可采取一
13、些调整,迫使其正视并重视强制执行制度。如:立足于民事执行的性质上,将我国民事执法机构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总部,高级法院设立执行部门,中级则设立执行分部,如此类推,将民事执行统一起来,领导、管理、指挥、配合、部署等各个方面有机的统一起来,从执行制度的体制上加强有关领导对执法的重视程度,同时还能对“保护主义”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五)鼓励全民履行协助执法人员的义务 在司法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所涉及的领域范围较广,因而需要各个领域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才有利于协作的正常进行,才有利于执行工作得以顺利且高效的完成。故此,在执行的过程中,应严格要求全体人员积极、认真的协助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
14、,以达到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人员,要给予追究和谴责。 四、结语 总的来说,改革和创新强制执行制度,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除了本文所提及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之外,必然还存在别的问题,等着我们去解决。强制执行制度需要站在执行机构的角度上,建立并健全执行机构,唯有多方面的领域共同努力和奋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为了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制度仍需要不断的加强和深化,一步一步的进行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建立一个权责分明、高效运行的强制执行机构。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并运用国
15、家的强制力,结合法定程序所定权的一种制度,要求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自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中越来越严重和深化。常常出现的问题有:被执行人人间蒸发、财产不翼而飞、协助人不配合调查等等,这些问题一直亟待被解决。可是,就在近几年来,又出现了违法执行、滥用职权等问题,这加剧了让“执行难”的问题和提高了难度。众所周知, “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在我国无法得到解决,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存在极大的不良影响,并成为了社会、民众所关注的焦点、热点。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分析和研究复杂的执法系统,本文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和创新办法
16、。 一、强制执行的定义和界限 民事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要求,运用国家强制力并依照执行的措施和条件,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障债权人的民事权利活动。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其特点就是强制性突显在执行措施上,根据国家机关制订且生效的法律文书,使得民事执行有根有据。民事执行分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所制订的法律文书,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司法工作中能永垂不朽的宗旨就是:公平与效率,要实现这一宗旨,少不了两个配合:一是法官立足于事实的根据地,公平执法,以法律的文书和条令进行公平的判决;二是严格执
17、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必须真正的落实到执行中去。这两点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必要条件。但,“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其主要原因是: (一)客观因素而导致“执行难” 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债务的激烈竞争过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损失,特别的,被执行人甚至会倾家荡产,这就让不少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或者说是没办法执行,因为在客观上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承担债务的能力,这就导致了在客观因素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 (二)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 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少的被执行人是某地方的骨干企业或者是特别大户,中国的传统思想是以“和”为贵,同时执法人员也存在一种心理:怕得罪人,以后吃不了兜着走
18、。故此,由于这类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的因素,使得执行工作更为艰辛,步步难移。这类被执行人在历史上被灌输了一个名号“保护主义”的宠儿,但,在促进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 “保护主义”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关建议。 (三)缺乏完善的执行工作体制 立足于我国人民法院的现状,如果将法院的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进行相比,就会发现二者之间的性质存在巨大的不同:审判工作在于裁判,是对是非的一种辨别和判断;而执行工作则属于一种活动,属于行政活动的范畴之内,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核心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动性。但是,立足于我国法院的整体情况进行研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的监督行为,而执行工作却要
19、将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定位放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领导关系上。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了,缺乏一个完善的执行工作体制,如何能有效地去执行呢四一)领导的重视程度不高。 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部分法院的领导存在一个思想问题:不够科学的思想重审理、轻执行!这种思想导致了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致使几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对执行机构的工作不重视、不正式,以致执行工作上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常常出现物资短缺、资金短缺等问题,还出现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不高,除此之外,相对于审判工作者而言,执行工作人员的限制和标准处于较低的水平。 三、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的策略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乃十六字字方针: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要让这十六字真正的体现出来,就需要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提高公平正义的程度与司法效率,让债务的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得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法治的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本文提出以下几点: (一)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在国际上,大陆法系或是英美法系都有其相应的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或者它们的名字有所不同,或许它们的立法体例有所不同,但是,总的来说能分成五类: 第类:在破产条件内也使用民事强制法,让其成为单一的、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