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商品交易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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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网络商品交易安全摘 要 网络商品交易作为一种新兴交易模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增长,扩大了市场,带动了就业。然而实践表明,网络商品交易面临着诸多风险,尤其是在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空白,亟待从程序和法制上予以完善。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的现状以及保险诈骗行为的实际案例及其相关手段,从多方面论述了现有程序、现行法律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若干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 网络商品交易 骗保师 退货运费险 保险诈骗罪 作者简介:燕乐鸣,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00-02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风险 近年来,随着个人电脑及因

2、特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电子商务这一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工具,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务贸易活动的新兴贸易模式,以其市场广阔、成本低廉、交易方便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人群的青睐。电子商务也已成为我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动力。但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贸易模式,同样存在诸多风险。因其虚拟性以及行业规则、政策法律环境不完善等特点,使得交易者的身份与权限不易确定、信用体系不易建立、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遭受损失后也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尤其是因行业规则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这一弊病的存在,使得利用行业规则规定、法律法规漏洞达到非法目的成为可能。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交易秩序、威胁交易安全,侵害了

3、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 二、网络商品交易保险诈骗的实际案例 卖家李某在天猫商城经营网店已经有两年了,从入门新丁成长至今也算是身经百战,但今年以来,多笔交易令他困惑。李某表示:“客户收货以后,马上无理由退货,退货回来的商品居然原封不动,包装都没拆。还有几次交易,退货的快递面单是机打的。 ” 对于卖家来说,由于发货量大,所以制作快递面单一般都会使用针式打印机,但买家退货也要机打快递面单,除了买家退货量也同样巨大,恐怕没有更加合理的解释了。 杭州的淘宝卖家徐某有一次古怪经历:2013 年 8 月 13 日,一位上海买家共进行五次交易,分别购买了同一款售价 25 元的包邮衣服,并购买了运费险。但在买家收

4、到货后,马上要求退货,并用一个包裹将五件商品一起寄回。因承诺“7 天无理由退货” ,卖家徐某给该买家退了款,对方还因此获得了 5 份运费险赔付。 但蹊跷的是明明可以通过一个单子成交,买家为何要分五笔交易进行购买,事件一开始徐某也没太在意,以为是对方对网购操作不熟悉的缘故。 “后来发现退回来的货物拆都没拆过,不像是正常买家的行为。一打听才知道我们遇到了“骗保师” ,他们一买一退,就是为赚取运费险。”徐某说道。 三、骗保师的概念及网络商品交易保险诈骗行为的常规手段 骗保师,即是混迹于真实买家中,正常购买商品,收到货物后利用淘宝“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则进行退货,赚取发货快递费和保险公司赔付的运费险

5、中间的差价的人群。 例如,一位安徽买家在淘宝店购买一件所在地为广东、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七夕节项链,并且花费 0.5 元购买运费险,根据交易规则,如果买家退货的话,保险公司会赔付 10 元运费。而买家收到货后使用汇强快递退货,从安徽发货到广东运费只要 8 元,如果使用全峰快递,运费更是低至 6 元。利用后者进行计算,这一笔赚到的差价总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 10 元-0.5 元保费-6 元快递费=3.5 元。 以上即为骗保师所采用的常规手段,但还有一种手法会使其获利更为丰厚。买家在填写订单时写入虚假信息。当快递公司多次投递无果,就会将货物返还卖家。而买家通过跟踪物流,发现货物返回当地后,

6、明明未收到货物,却仍然可以“已收到货”不满意等等为由,开始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卖家同意退货后,买家会填写虚假运单号。过几天后,货物就被快递公司退回了。通过此种方式,骗保师省去了退货产生的快递费用,若仍以安徽、广东为例,这一笔赚到的差价总共为:保险公司赔付的 10 元-0.5 元保费=9.5 元。 也许 3.5 元、9.5 元只是一个小数目,但退单数量较大,而且有经验的骗保师会挑选数码类例如手机、相机、笔记本电脑等运费险为 1.25 元,保险公司赔付为 25 元的商品进行骗保活动。如果使用针式打印机以一天100 单,每单盈利 3.5 元,一个月 20 个工作日计算,月收入可达 7000 元

7、。四、淘宝协议以及投保协议的相关规定 那么,此种骗保行为是如何绕开网络交易和保险公司,乃至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得以顺利实施的呢? 首先,在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中载有7 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 协议双方为卖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卖家承诺,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其出售的支持“7 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则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如与买家就退换货事宜协商未果,且买家在淘宝指定期间内发起维权,并申请“7 天无理由退换货”赔付,则由淘宝进行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第四项“7 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内容”中,并未提及

8、买家责任,即针对人为造成货物损毁,频繁退换货等行为并未提供保障卖家合法权益的救济条款。其更多强调的是卖家的退换及赔付义务,即使是在涉及退换货事宜发生争议,也单独提及了买家赔付申请成立的情况,而对于卖家拒绝提供退换货服务的条件予以忽略。笔者认为, 协议所存在的不完善,不利于保障卖家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予以有效救济。 其次,笔者参考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 9 日起独家承接淘宝退货运费险业务)与淘宝买家签订的华泰退货运费险投保协议 。 投保协议规定,淘宝买家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淘宝网交易平台上购买含有“7 天无理由退换货”标识的商品所支付的运费投保,并向

9、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如因实物与网上展示不符或买方与卖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理由,买方或收货方在自货物签收之日起 7日内退货,且卖方允许买方或收货方退货并承诺返还货款,由此所产生的往来运费损失,公司将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协议中免责条款包括: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买卖双方未就退货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的退货行为; (七)因承运方的责任

10、造成的网购物品本身的损失和损坏。 ” 由此可以看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华泰退货运费险投保协议的甲方资格并无明确规定,对于甲方信用并无明确要求;在免责条款第六条、第一项中,关于“故意行为”也并无具体的、明确的描述,在之后的条款规定中,关于“故意行为”也缺乏有效的判定方式。这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区分骗保师和真实买家,在遭遇骗保行为时也难以收集证据予以对抗或申请救济。 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最后,我国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具有相关规定呢? 参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提及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以及

11、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倡导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行业自律,对于消费者的义务以及网络商品交易纠纷解决办法并无规定。 由于骗保师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严重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适用于刑法中“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但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保险诈骗罪主要针对“人寿险” 、 “车险”等险种,新兴险种“退货运费险”是否适用还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另外, “退货运费险”中如若发生退货即予以赔付的情形,也难以定义为“保险事故” ,那

12、么骗保师的行为也就难以界定为“制造保险事故” ;最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对于一些骗保批量较小的骗保师显然难以入罪。 综上所述,网络商品交易因其虚拟的特性,向来需以信用为基石,信用安全方能保障交易安全。无论是淘宝推出“7 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还是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退货运费险”险种,都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安全不可缺少的举措。但由于行业规则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如果参照网络商品交易规则、保险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阶段我们都难以找到切实有效的办法予以应对。 六、

13、笔者的建议与思考 就如何有效维护买家、卖家、保险公司三方权益,杜绝骗保行为,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实体店退换货服务 针对淘宝买家在官方旗舰店上所购买的,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无论买家是否选择支付“退货运费险” ,凭快递面单,都应享有在买家所在地实体店进行退换货的权利。如若买家事前已购买运费险,在此情形中买家并未产生运费损失,根据投保协议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快递公司、保险公司对接 针对淘宝买家在一般网店上所购买的,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则应考虑发货地址、送货地址、货物重量等因素进行运费预估,并告知买家,同时根据预估额度提供与之对应的“退货

14、运费险”金额,如若买家选择购买运费险,且事后发生退货事由,则凭快递面单,由买家所委托快递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索取快递费用,保险公司则不再向买家进行赔付。快递费用超出预估额度部分由买家自行支付。 (三)建立信用评估系统 针对买家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对频繁进行退货,造成卖家、保险公司负担的恶意买家予以信用差评,暂时性或永久性取消其享有某项或多项服务的权利。 笔者希望通过以上两点建议使得网络商品交易更为方便快捷,同时有效防止骗保行为的发生,同时希望通过建立信用评估系统能一定程度上的筛分买家,保护卖家、保险公司免于恶意买家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网络商品交易在我国还处于新兴阶段,规则制度都存在诸多漏洞,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法权益是法律工作者及相关行业负责人必须面对的深远课题。愿已此文引起社会公众对于骗保师这一行业以及网络商品交易安全的广泛关注。 参考文献: 1淘宝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协.http:/ 01 月 01 日. 2齐爱民,何培育.论我国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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