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刑事诉讼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 要 合议庭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最主要形式,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合议制度的优势在于发挥集体的作用,集思广益,最终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也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致产生了许多问题,我们需要深思其成因及改革的方法,使合议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合议制度 审判委员会 作者简介:牛敏,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2 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49-02 合议制是民主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满
2、足了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认识及裁判的一般需求,亦有利于避免审判组织运行中出现的司法擅断的弊端。实行合议制度是各法治国家司法文明的体现之一。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特殊背景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我国的合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一、刑事合议制度的概述 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的法庭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和合议庭。 辞海对合议的解释是: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多人共同商量讨论”是与一人独自决断完全相悖的决策模式。从现代意义上理解,合议就是集体决策。我国的合议制度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一项集体审判的制度。所谓合议制度,是指 3 名以上的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依法集体审理和
3、裁判案件的制度。 合议制度的优势在于发挥集体的作用,集思广益,最终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也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并在合议庭评审笔录上记载。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因而导致诸多的问题。 二、刑事合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形合实独,合而不议 表面上合议庭全体成员要共同参与、集体决策,而实际上是承办人一人独揽大权,很多时候决定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 首先承办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实质审理活动,如开庭后,一般由承办人调查取证;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再就此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再者,承办人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他成员的作用则被忽视
4、。 (二)陪而不审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中由于陪审人员法律素养及制度局限等原因,陪而不审的现象很严重。在实际案件审理时,大多数陪审员都是象征性坐在庭审席上,不发表意见;庭审后,只是例行公事般的签名,大部分情况下不关心评议结果,而且其言论的权威性也是微乎其微。 (三)审判分离 案件的审判过程包括审理和判决两步骤。审判不分离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是导致我国审判分离的根源。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存在组成人员行政化、讨论案件范围宽泛等问题。 “但是,无论是人员组成上专业化不够,还是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大,都不是审判
5、委员会制度存在的致命问题。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根本性缺陷在于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和过程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换言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通过剥夺原告、被告等当事者的基本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维持其正常运转的” 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公正审判的几项基本标准有参与性、中立性、合理性、自治性等”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违背直接言辞原则。案件的审理通常是需要对案件进行当庭审判而发现案件真实的复杂过程,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而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凭汇报,阅案卷就作裁判,违背法理。中国式审判委员会实际上使得我们当前的司法失却公信力。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使得许多错案没法追责,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当今
6、行政化的法院体制也为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也是规定过于宽泛,阻碍合议庭独立刑事审判权。 三、刑事合议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之成因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曾说过:“无论怎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现实中其解决纠纷的形态和功能总是为社会的各种条件所规定的。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人治传统,使民众寄希望于包拯式的青天,民众对合议庭的判决公信力较低,还往往寄希望于信访,相信个别领导人的权威。另一方面我国典型的人情社会,也给合议庭公正审判增添了不利的因素。(二)司法行政化 在外部,法院是行政体制的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行建构和运行的。 在
7、法院内部,审判制度及行政管理制度一体化。案件的审理实际并非承办案件的法官或者合议庭最终决定,而是必须逐级上报或“请示”业务庭庭长、主管副院长、乃至院长。其次,不仅审判职能和行政管理制度混同,更重要的是审判制度尤其是合议制度,反倒成了法院行政制度的附属。 (三)立法相对滞后 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是裁判案件的基本依据。立法的水平色高低与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合议庭权力的行使状况。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原本应该有结构严谨,内容丰富的法律,但现实是我国法律条文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有些法律的制定往往滞后,导致合议庭在处理一些疑难案件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四)
8、法官素质良莠不齐 在西方国家,对法官的地位、学历、品格要求较高,法官的待遇也十分优渥。但在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偏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部分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司法不公;在法院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上,主要强调政治属性。忽视了对其法律专业技能的要求,选拔那些原本不在司法部门工作或原本不在司法系统工作、没有受过专门法律训练、无法官经历的领导干部担任人民法院院长;虽然法院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多数法官所受教育并不是系统的、正规的和高层次的,虽然法官们都在一个场所了共事,但彼此语言不同、无法沟通的情形并不鲜见。 四、刑事合议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审判长制度 在强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的同时,注重对他们
9、之间的适当分工,“变一人的积极性为整体的积极性,变一人包揽为共同承揽,变单力为合力。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正确的定位审判长,让其充当合议庭审理、评议的组织者,使得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二)改革现行案件承办人制度 法院内部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一般都会确定案件承办人以此来提高办案的效率。但是,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大都主导案件的审理结果,案件承办人的定位不当导致了“形合实独”的状况,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我们可以在保留这一制度的前提下对此进行适度的改革。首先,案件承办人应该充当合议庭的发言人,代表大家的意见。其次,其职责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三)改革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从法理上讲,合议庭及
10、审判委员会之间应为程序上的递进、功能的互补关系,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我们要对其进行适度,的变通:首先,应根据组织专门性刑事审判委员会,有刑事领域的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使审判委员会组成具有专业性质。其次,要调整审判委员会工作重心,研究积极法律适用,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而不是对具体案件的进行干涉。同时审判委员会要对已生效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明确错案法律责任。再次,还要保持合议庭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裁定权力,审判委员会课对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四)完善合议庭案件评议机制 合议庭评议遵循全体参与,秘密评议,地位平等,独立表决的原则。当前合议庭评议规则应当进一步细化,首先,即时
11、评议,限制评议次数;其次,注意发言顺序的安排,资历浅者可以先发言,避免受权威言论的影响;同时要规定相应的表决顺序;最后,对案件评议实行一次表决制,避免反复讨论而致的妥协。 (五)实现司法独立,审判中立 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或干预的情况下,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必要条件,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整体的独立,对法官个体独立未作规定。而司法的性质决定它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只能依赖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实现司法独立、审判中立还要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
12、、政府、检察机关等权力机关的关系,妥善处理与社会舆论的关系,正确处理上级法院、院长、法院同事、书记员与合议庭审理的关系。 五、结语 合议庭制度改革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变革,它需要诸多配套制度的保障。改革现行制度的同时,我们要注重配套措施的改革,转变观念,为合议制度的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完善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中关于合议庭具体实施的规定。注重我国法官素质的提高,加强法学的精英教育,加强对在职法官的定期培训与考核,同时也应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正如马克斯韦伯曾说过:“为了防止不当的罢免、降职和转任而给的法律保障,目的在于使法官这一特殊性质的职务不致因个人的考虑而被左右,使这一职务能以一种
13、非人格的严格方式来行使” ,为法官的庭审评议裁判提供以安全的环境,使法官敢于发表意见,发表遵循法理、法律的观点。优化法院的职权配置等,只有改革相应的配套措施,协调各项制度的作用,综合才能解决我们目前合议制的困境与不足。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王仲云.合议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当代法学.2003(7). 3陈瑞华.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5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法商研究.2000. 6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左卫民.在权力话语与权利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上篇.法院制度现代化与法院制度改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沈卫国,王其南.浅析合议庭整体功能作用的发挥.法学天地.1994(2). 9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法学.2000(5). 10棚濑孝熊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